导图社区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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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条
条件:应当属于---国家植物皮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种
人工培育或对加以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
满足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新颖性---未被销售,或经育种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未超过一年;或者境外销售的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未超过6年,其他未超过4年
特异性----明显区别于已知的植物品种
一致性和稳定性-----经繁殖,除可预见的变异外,其他相关特征或者特性一致或者保持不变
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适当名称---不得用于名称的情形:仅以数字组成;违反社会公德;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容易产生误解的
主体
一般主体:中国的单位和个人,外国人、企业或者组织
职务育种和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归属
职务育种属单位,其他属个人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委托育种和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归属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贵受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获得品种权的程序
申请和受理
申请文件: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
申请日:最先申请和最先完成,以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优先权: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十二个月之内向中国申请。主张优先权,应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原第一次提出申请文件的副本,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向国外申请品种权:应先登记
申请的修改与撤回:可在品种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申请。
品种权的审查和批准
初步审查:是否属于保护名录列举的属或者种;是否符合新颖性;命名是否适当
审查期限:自申请之日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予以公告,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完成缴费
实质审查:对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的驳回
品种权的授予:做出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品种权的内容
排他的独占权
不需要经品种权人许可的使用
进行育种及科研活动
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强制许可
为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作出强制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支付使用费,协商优先,不能就裁决
不服许可决定或者使用费裁决,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品种权的转让
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依法转让
向外国转让,应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
应签订书面合同,并登记,由审批机关公告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
自授权之日起
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
其他为15年
品种权的终止
书面声明放弃
未缴纳年费
未按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繁殖材料的
经检测不再符合授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终止经登记和公告
品种权的无效
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无效理由:不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不具有适当的名称
效力:自始不存在
品种权的保护
临时保护:从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授予品种权之日止,对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追偿的权利
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行为
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销售行为未使用注册登记名称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解决途径
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省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部门---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行为;县级以上的--假冒和销售未使用登记名称的行为
诉讼:未经许可的生产销售,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假冒和未使用登记名称的行为无法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调解:省级以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诉讼
侵权的法律责任
除诉讼和行政调解外
省级以上,可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和繁殖材料;货值5万以上的,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或者货值在5万以下的,可处25万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