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商经-公司法、破产法全部主观重要考点
刘安祺讲商法之主观冲刺全部重要内容
编辑于2022-11-13 13:16:05 浙江省江苏省房建、市政EPC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的思维导图,分享了: 一、适用于可行性研究完成阶段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二、适用于方案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三、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四、适用于专业工程招标的评标办法
一建-法规-武海峰-第三章-发包承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具体有:必须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招标基本程序、投标人,可直接A4打印。
一建-法规-武海峰老师-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整理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的内容,欢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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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建、市政EPC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的思维导图,分享了: 一、适用于可行性研究完成阶段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二、适用于方案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三、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四、适用于专业工程招标的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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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
概述与基本法则
概念
法人独立、有限责任、营利目的的商事组织
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
人资两合、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司间关系标准
总-分公司
分公司:有营业执照、独立诉讼主体、非法人、不能独立担责
母-子公司
子公司:有营业执照、独立诉讼主体、法人、独立担责
原则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公司法人独立、财产独立、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债务
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股份公司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体现
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滥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损害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股东权
人格混同、过度控制
人格否认诉讼
公司的设立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1.发起人认购
发起人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两书
公告招股说明书、认股书
两协议
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法定验资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依法验资并出具证明
召开创立大会
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召开创立大会
职权
审议筹办报告、通过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审核设立费用和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作出不设立的决议
3.设立登记
创立大会结束30日内
设立中的民事行为
合同效力
有效
合同责任
【以谁之名,为谁之实】
1.发起人以自己名义
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
公司成立后,请求公司承担
有选择权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
原则
公司成立后,请求公司承担
例外
能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签订合同,公司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
但相对人善意的除外
3.公司未成立
设立人承担
全部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的出资
股东出资形式
货币出资
无金额限制、无来源限制
【违法所得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非货币出资
【可作价+可转让】
实物出资
所有权换股权
【办理财产转移权手续】
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
受让公司:善意+支付合理价格+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不动产\知识产权出资
交付未过户
过户未交付
瑕疵可补正,权利交付后享有
股权出资
合法持有可转让
无权利瑕疵或负担
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已价值评估
股权属性清晰,权能完整
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
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不得出资
瑕疵可补正
债权出资
债权可以经评估确定其价值,并可依法转让
债权转让自债权转让协议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
不得出资方式
不得以劳务出资
因劳务无法依法转让所有权,故不满足非货币出资的条件
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在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瑕疵股权禁止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形式
股东出资瑕疵
对出资瑕疵股东的限权
限制权利
股东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有限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名【仅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仍未履行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瑕疵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瑕疵股权禁止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形式
不受诉讼时效
1.瑕疵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或返还出资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不得以出资额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2.债权未过诉讼时效+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请求瑕疵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得以出资或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股东的资格
股东资格的取得和确认
股东名册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股东权利
公司登记
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者有冲突时
内部
以股东名册为准
外部
以公司登记为准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代持协议
双方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
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名义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权益归属争议
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虽然享有股东权利,但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应当通过名义股东间接行使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质押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内部赔偿】
实际出资人显名
必须履行股权转让的手续
满足实际出资人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冒名股东
被冒名者无权无责
冒名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姓名权】
一股二卖
第一次出卖
未办理变更登记
请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次出卖
办理变更登记
善意取得
善意+合理价格受让+履行股权转让手续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知情权
有限公司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章程、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
包含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记账凭证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拒绝
1.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的救济
股东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董事、高管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保存公司文件材料的,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请求负有相关责任的董事、高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复制的权利的,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
该协议、条款无效
股份公司
股东有查阅权
【不能查阅会计账簿】
股东有诉权
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材料的,法院应予受理
股东依据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由会计师、律师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利润分配请求权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定,股东会审议通过
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内容
【约定优先,实缴补充】
税后利润
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向股东进行利润非陪应当首先缴纳企业所得税、提取法定公积金,利润分配决议违反该规定的,决议无效】
新增资本
股东有权优先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时限
1.分配利润的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
2.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为准
3.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时间超过1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转让
分红权,其性质属于债权,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债权转让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双方达成合意时,债权转让生效
诉讼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
被告为公司
前提
提交股东大会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
提交
判决公司分配利润
未提交
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强制分红制度
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股东采取什么措施保障自己的利益
1.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退出公司
2.股东可在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主体
3.股东行使股东异议回购请求权,在决议中投反对票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别义务
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中,程序正当并不等于结果正当
股权/股份转让规则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协议转让
对内转让
自由随便转让、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对外转让
1.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
通知的时间
其他股东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以通知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如果有多名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
应当通过协商,确定购买份额
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其购买的份额【按认缴比例】
转让股东反悔不转让的,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但需要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行为人虚假谈判恶意磋商,导致合同没有成立,损害了对方的信赖利益】
股东死亡,自然人因继承关系取得股权,其他股东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2.损害优先购买权
手段
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欺诈、恶意串通
救济
时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30日内
且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
超过期间后,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方式
向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
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
只主张转让无效,不主张购买,法院不予支持
受让人因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请求转让股权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1.股东转让股权给受让人,未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追回股权的,并不导致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无效,此时,股东构成违约,股东应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转让股权给受让人,欺骗原股东转让条件的,原股东发现后主张优先购买权追回股权的,股东和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此时,股东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股东和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和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此时,股东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股权变动
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
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冒名转让股权
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
若被冒名者追认,冒名行为在被冒名者和相对人之间自始有效
若被冒名者拒绝追认,则冒名行为对被冒名者不发生效力
6.对赌协议
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就股权转让条件达成一致,并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合法有效
与目标公司对赌
效力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履行
回购条款
未履行减资程序的,不予支持
1.董事会制度减资方案,股东会进行决议,经持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2.通知公告
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天内公告
债权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3.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4.完成变更登记和变更章程的手续
承担金钱补偿义务—分红条件
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
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公司内部股权变动,未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股权让与担保
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债权人(名义股东)不承担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责任
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流质条款无效】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之间签订“股权让与担保”,并非股权转让,不适用优先公司股权转让规则,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被强制执行、公司回购
强执程序
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利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股东异议回购请求权
股东对以下决议投反对票,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
1.公司连续5年盈利,5年不分红,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
2.股东会决议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存续的
55分合转,该死不死改章程
死亡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股权继承采取章程优先原则
【如:本公司其继承人不到18岁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股份公司股份发行和回购
回购规则
原则
1.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无例外】
2.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有例外】
例外
股东大会决议
1.减资
2.合并
3.股东对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可授权董事会决议
4.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攻速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程序
1.依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2.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小于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3.3年内转让或注销
4.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回购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法2
董事、监事、高管
任职资格和义务
不得担任董监高
【小孩疯子贪污犯,无能经理加老赖】
董事、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
3.违反章程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章程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交易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将公司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股东代表诉讼权
诉讼原因
1.董监高给公司造成损失
2.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救济步骤
1.股东向公司提请求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
合格股东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损害公司利益
合格股东向董事会提出请求
交叉请求
一般情况下,没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
但不存在公司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时,法院不得因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如董监高联合损害公司利益】
2.董事会/监事会接受书面请求,则公司提起诉讼
原告:公司,监事会主席或董事长为诉讼代表人
被告:侵权人
3.董事会/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接到请求30日内未起诉的,则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股东必须具备的资格
有限公司
没有持股比例、持股时间的限制
只要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即可,并不要求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时具有股东资格
股份公司
连续180日持股1%以上股份
主体
原告:股东
被告:侵权人
无独三:公司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公司所受损失,并将其违反经营义务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调解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被告不能直接调解
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得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而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得意思
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得,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会为决议机关
胜诉利益
胜诉利益归属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得到法院支持的,公司应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调解
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公司组织结构
职权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理
会议规则——有限公司
股东会会议
定期会议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临时会议
有权提议召开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监事
召集、主持
董事会(执行董事)——事会(监事)——股东
表决规则
有章程按章程——没章程按认缴出资比例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
【章程资本合分散、变更形式】
不可诉
股东请求法院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告知自行召开;坚持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董事会会议
表决规则
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人数3-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董事
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其他董事
股东会选举和更换
***
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届满未及时改选+新人到位前
董事***未届满+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新人到位前
要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会决议规则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无因解除
股东会罢免董事不受***的限制
***届满,被股东大会有限决议解除职务的,该解除有效,不得向法院起诉
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问题和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起诉,法院综合考虑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数额
监事会
1.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会≥3人,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1/3,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
4.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法定代表人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而不能由以上三类主体以外的人担任
公司的决议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该公司对于XX事项召开了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进行了表决,以XX%表决权/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了决议,故该决议成立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该决议内容是关于XX事项的,其内容符合法律法律/违法法律法规,故该决议是有效的/无效的
该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故该决议并非可撤销/属于可撤销的决议
综上所述,该决议XX
公司担保决议
公司担保决议程序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决定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担保,若债权人是善意的,则担保有效;反之,担保无效
善意的认定
债权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
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合理审查
对关联方提供担保
必须对股东会决议进行审查,并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对非关联方提供担保
只要对决议进行了审查即可,不要求决议与章程规定一致
例外情形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必须持有100%股权】
担保合同由单独或共同持有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收益分配归责
对赌协议
投资方——目标公司的股东
投资方——目标公司
对赌协议有效
公积金
利润分配
补亏——税——公积金——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
1.当年税后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
2.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
3.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任意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补亏、扩产、增资
变更公司制度
增资、减资
注册资本需在章程中记载,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股东会决议增资、减资——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增资
增资到位时间
股东向公司增资,采取认缴制,不要求一步到位
增资未到位董事、高管的责任
未尽到勤勉义务导致增资未到位的董事、高管,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认购权
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公司决议不得未经股东同意,为其创设义务
合并、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
公司解散、清算
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可以解散的理由——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1.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
2.持续两年股东会不能作出有效决议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
诉讼主体
原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其他股东可以申请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被告
公司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告知原告将股东变更为第三人
诉讼中保全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
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法院可予以保全
解散清算程序
1.【公司法182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同时又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判决公司解散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
【公司若未进入清算状态,页未注销登记,仍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申请强制清算
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清算
清算义务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清算组成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清算发现资产小于负债
1.清算组可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2.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免责
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股东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
小股东证明其既不是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
不构成“怠于履行”
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
法院审理公司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
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
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公司减资、公司分立
目的维持公司正常经营,争议股东套现离场,公司存续
破产法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
出资人
条件
1.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2.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3.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职工
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破产原因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院是否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仅需判断该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与该公司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无关
异议抗辩
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责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具备破产原因
管辖法院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执行法院发现已具备破产原因,拟将移送破产审查的
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
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受理——立案
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
决定继续履行【属于“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
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债权人委员会未成立的,提前10日报告法院,法院有纠正权
债权人委员会成立的,提前10日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债委会对此有纠正权
管理人实施处分
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因继续履行产生的债务列为共益债务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决定解除
对方因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的,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列为普通债权
视为解除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管理人实施处分】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
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
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
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
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个别清偿无效
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保全解除、执行中止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诉讼、仲裁中止
破产申请受理前
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管,或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终结破产程序的,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债权人在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统一管辖
清偿之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受,债权人新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确认之诉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约定仲裁的,不受限制,该仲裁仲裁】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破产管理人
确定
法院指定
【中介机构现在担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可认定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本案管理人】
职责
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对债务人经营管理权的管理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
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方案
债权人委员会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二者关系
管理人拟进行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
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事先制作财产管理、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未通过的,不得处分
债权人会议、委员会
可以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债权
破产费用
受理前产生
公司强制清算费用、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
受理后产生
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财产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
在债务人财产中随时产生,随时清偿
共益债务
受理后产生的新债
随时清偿
破产债权
申报期限
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申报期限内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申报范围
一般规定
破产债权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可申报的破产债权
1.有担保的债权
2.未到期的债权【受理时视为到期-加速到期】
3.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破产止息】
不可申报事项
滞纳金、罚金、罚款、违约金不得申报
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提出异议并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保证债权的特殊规定
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正常
保证人清偿
保证人有权主张担保债务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又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
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保证人向债务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债务人正常,保证人破产
1.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2.主债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加速到期】
一般保证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认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清偿
保证人被确认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自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下列情形除外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负担的税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债务人财产
追回权
1.无效、撤销行为对应的财产
2.股东未缴纳的出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影响
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3.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监高利益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绩效奖金
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的工资性收入
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
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其他非正常收入
破产撤销权
破产受理后前1年的前6个月——针对非法行为【欺诈破产】
可以撤销的情形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
【撤销后,返还款列为共益债务】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的
例外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受理后前6个月 【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清偿未到期债务——可撤销
清偿已到期债务
原则
可以撤销
例外
有效清偿
1.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但,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担保财产价值>债权数额—有效清偿】
2.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不予撤销,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
4.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5.使债务人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破产抵消权
行使规则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
下列情形不得抵消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债务人因法律规定或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债务人因法律规定或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禁止抵消的情况
股东出资额≠债务人欠股东之债
禁止恶意抵消
取回权
取回时间
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行使取回权
在该时间之后取回权不消灭——物权返还请求权
但权利人应承担因延期行使权利而增加的相关费用,并不消灭实体性的权利
可以取回的财产
【合法占有但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
特别规定
不易保管的财产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可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债务人违法转让“占有的他人财产”的处理
第三人善意取得,权利人无法取回的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
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
因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第三人支付对价,但未善意取得,对于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对价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
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
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占有物毁损、灭失,获得保险金等
尚未交给债务人或已交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区分
权利人主张取回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法院予以支持
已经交给债务人或已交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区分
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
因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出卖人取回在途货物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买卖双方有一方破产
原则
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处理方式
合并破产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
重整
重整期间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之日——重整程序终止
执行重整计划不是重整期间
重整计划
分组讨论
组内双重多数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各组表决均通过
法院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破产程序终结
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
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取回权人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
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债务人的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经法院同意的除外
债务人自行管理
在破产重整中,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
2.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
3.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4.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
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终止的,应当通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有上述行为而管理人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决定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