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律实施(法理学)
法律实施,包括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几个方面。
编辑于2022-11-14 09:30:27 四川省本图内容是利用chatGPT帮助你生成文章的指令模板,经过作者多次使用和调整后,可用性相当强。但请注意,工具只是辅助,请不要完全依靠chatGPT帮助你生成,而最好作为你的写作指导,帮助你更加高效地获得灵感、寻找方向。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 危险方法型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责任事故型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恐怖、劫持型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枪支、弹药型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破坏型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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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 危险方法型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责任事故型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恐怖、劫持型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枪支、弹药型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破坏型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
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的概念
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即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们的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式对法律的实际施行。
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法律实施的分类
通常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将法律实施的方式分为三种: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
注意: 一般认为,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如果加上法律监督,也是正确的 。
法律实施的意义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是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
法律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当前我国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实施的状况与评价
提示: 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只要属于法律实施环节的事项(不包括立法环节),均属于评价标准 。
研究法律实施,就要对法律实施的状况作出评价,对法律实施进行评价主要有以下标准:
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
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
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实施的清况不断变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
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
个别机关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问题,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 。
法律实施的基础与动力
法律的人民性是法律实施的根本基础与动力。
法律实施需要人民的拥护和信赖。
我国宪法法律秉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以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增进人民利益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改革成果的广泛公平分享为核心价值,必将获得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拥护和支待,进而不断增强宪法法律实施的内生动力,提升宪法法律实施的水平和效果 。
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基础。
公正是法律的生命线,保障和维护社会公正是法治的核心价值。
法律公正是良法善治的基本标志,也是法律有效实施的基本前提。只有公正的法律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接受和遵守。
在法治的范畴内,法律公正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
法律的权威性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障和动力。
法律的权威性是指在国家生活中法律应当有至上的效力和尊严,宪法和法律拥有足够的力量规范权力运行、制约权力任性,维护宪法法律秩序,维护国家制度安全。
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和基本保障在于,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实现
法律实现的概念
法律实现是指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
法律实现与法律实施、法律实效不同
法律实施是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
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施活动的直接目的。
法律实现也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
法律实现是将法律实施的过程性与法律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法律实现的意义
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法律实施并不必然意味着法的要求能够实现,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阻碍着法的功能的发挥,因而不能产生立法者希望达到的结果。
而要使法律产生实效,又必须以法律实施为条件。
只有将法律实施与对法的实效的追求结合起来,使法真正得到实现,才能发挥法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作用。
影响法律实现的因素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的观点,与法律实施过程相联系的各种社会因素都会影响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
其中有重要影响的因素有
国家的阶级本质;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反映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程度;
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归根到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程度;
国家机关活动中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
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等。
法律监督和法治评估对法律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执法
执法的定义
提示: 广义的执法=行政执法+司法;狭义的执法=行政执法 。
执法是法的执行的简称。
广义上的执法
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的执法
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本章在狭义上使用执法的概念。
执法的特点
与司法等法律实施活动相比较,执法的特点主要包括:执法的主动性、执法的单方面性、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司法则具有”被动性” 。(不告不理)
在执法中,国家行政机关大多主动采取各种措施。
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司法则具有“交涉性” 。
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意义。
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司法则仅“处理案件” 。
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
执法活动还具有主体法定性、国家权威性、强制性和灵活性等特点。
执法的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依法行政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要求
执法的主体合法。
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越权违法,越权无效。
执法的内容合法。
执法活动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采用的具体方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
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和时限进行执法,不得任意改变、省略和超越。
合理性原则
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
执法主体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对于实施了同样或类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应给予公平对待处理。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以法律精神为指导,考虑相关因素,兼顾各方利益,在多方利益之间衡量时要合情合理,禁止偏袒,禁止谋私,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对于法律只有原则规定或没有法律规定的,应以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为基础,依据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遵循与社会公理相一致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执法要符合当地的善良风俗。
执法要做到程序公正,不单方面接触行政相对人,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行政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理。
对于不适当、不合理等显失公平的执法行为应该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宣布无效并予以撤销。
严格执法
这是 2022 年大纲新增考点,是主观题的命题重点 。 其命题角度在于: “严格执法”与“合理执法”并不矛盾,二者是统一的,即“严格”并不否定“自由裁量”一它否定的是“任意裁量”,反对的是违背法律精神的裁量 。“严格执法”与“合理行政”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严格执法是对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提出的重要执法原则,它与依法行政属于同一范畴。
严格执法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执法者应当严谨、严肃、严明、公正地执法。
应当在准确理解法律精神的基础上,严格规范地遵循法律,依法裁量当事人的行为,准确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需要依法惩处。
反对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钓鱼式执法等非正常执法模式,强调执法者通过严格执法来维护法律权威。
讲求效率原则
讲求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求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与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比,行政机关更强调效率,要求执法主体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益出发,对行政相对人的各项请求及时作出相应反应,对各种行政事务及时通过执法作出反应。
当然,执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执法,不能借口效率而违反法律规定,效率原则是建立在行政合法性原则基础之上的。
提示:都是在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比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更加兼顾效率。
正当程序原则
执法的正当程序是指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
正当程序原则具体包括
不单方面接触行政相对人。
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行政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理。
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比例原则的内涵分为三个方面
妥当性(适当性)原则。
指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的、目标是适当的。
必要性原则。
指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目标为限,不能给相对人权益造成过度的不利影响,即行政的行使只能限于必要的度,以尽可能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
比例性原则。
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侵犯相对人的权益二者孰轻孰重。只有前者重于后者时,其行为才具合理性,行政行为在任何时候均不应给予相对人权益以超过行政目的、目标本身价值的损害。
诚实守信原则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原则。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行政责任原则。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司法
司法的概念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
司法活动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形式性、专属性和终极性等特点。
注意,法院“不立案”本身也是司法活动。 被动性:不告不理(启动上、裁判范围上); 中立性:不能偏袒; 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即程序性; 专属性:不能委托,也不能授权; 终极性:案子一旦经过司法程序,其他机关不能再处理。
司法权
司法权是指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审判权是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栽定的司法权;
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司法权。
在许多情况下,只要公民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法律就能够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而无需法的适用。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需要法的适用
1. 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 ,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
2. 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
法的适用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
司法的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
又称“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提示: ( 1) 掌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意义及要求,作为简答题、分析题或论述题备考 。 ( 2) 具体细节上需要注意的是:所有公民都应同等对待(同等地享有权利 、 同等地履行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公民都应按照同一个标准对待 。 原因 :事实上人们无法实现绝对的平 等 ,因此,法律平等也承认合理差别 。
基本含义
注意,司法平等并不否认合理差别,合理差别要求目的正当、手段必要。
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基本含义
司法权的专属性。
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要求
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司法权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都要接受监督和制约。
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
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
司法权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这些种类广泛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
司法法治原则
又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基本含义
以事实为根据。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作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断作依据。
注意,不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是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包括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主观臆断的不等于主观推定的事实。
这里的“事实”包括被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
被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属于客观事实——它是巳经被具有证明力的、合法的证据所确定的事实。
依法推定的事实是在案件客观事实真相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依照法律中有关举证责任和法律原则推定的事实。尽管这种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有所不同,但是,在法律上能够引起同样的效果。
以法律为准绳。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在查办案件的全过程中,都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性质,区分合法与违法、一般违法和犯罪等,并根据案件的性质,给予恰当正确的裁决。
司法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而且要严格执行程序法。
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
一方面,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
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政策改变、代替法律甚至取消法律,而是应当将两者统一起来。
司法责任原则
基本含义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责任的制度。
司法公正原则
基本含义
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应坚持公平和正义原则。
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权益得到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制裁。
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
是指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司法制度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
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党的领导,关键是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管政法干部的原则。
坚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仅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把宪法规定落实到位。
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矛盾得到公正解决、权益得到维护为目标,确保取得人民满意的改革实效。
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规律相结合。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必须坚持从司法规律出发设计改革方案。
坚持统筹兼顾。
既要加强中央顶层设计,又要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地开展试点;
既要坚持整体推进,又要善于抓住重点事项进行攻坚。
坚待依法有序推进。
凡是同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改革举措,必须先提请立法机关修改现行法律规定,然后再开展改革。
司法改革主要任务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重点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重点包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常见的五种:诉讼、和解、调解、仲裁、行政复议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重点包括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
逐级遴选,是因为需要实践经验。不能跨级遴选,但注意,“最高院只能从省高院遴选”是错的,最高院可以从省高院和省中院遴选,不能直接从基层遴选。
提高司法公信力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主要有: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健全尊重法院裁判制度;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等举措。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主要有:
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举措。
推进严格公正司法。
主要有: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实行办案质量个人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举措。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主要有: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注意,人民陪审不能职业化、专业化,因为代表的是群众。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等举措。
阳光司法即司法公开(过程、结果等)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主要有:
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等举措。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主要有:
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注意,人民监督员主要监督检察院。
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等举措。
落实司法责任制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审判不公正所造成的危害远大于一般犯罪,就像污染水源相比于污染水流。
需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针对审判责任问题对症下药,明确要求法官、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形成以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为前提,以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为配套,以完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为条件,以主客观相统一为追责原则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对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还应当完善一系列配套性措施:
(1) 完善法官、检察官入额遴选办法,加强编制和员额的省级统筹、动态调整,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跨院入额;
(2) 配套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让办案绩效不符合要求的法官、检察官退出员额;
(3) 科学配置办案团队,专业化与扁平化相结合;
扁平化即削减中间管理层,提高整体效率。
(4) 推广科学办案方法,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
(5) 加强领导干部办案情况分级考核和定期通报;
(6) 多措并举增补辅助人员,努力做到省级层面达到 1 : 1 比例配置;
(7) 对司法辅助事务进行内部集约化管理和外部社会化购买;
(8) 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辅助法官办案,建立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
(9) 对边疆民族地区,有序确定放权事项和步骤,研究制定边疆民族地区人员招录、待遇保障等特殊政策,加大民族地区双语法官、检察官培训力度,加强边疆民族地区人才培养。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要注重对法治原则的遵循。
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逐步健全人权司法保障的法律法规。在司法活动中,要切实遵守人权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做到尊重人权与防止侵权有机结合。
要体现对基本人权的尊重。
司法活动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权益等基本权利,要强化保障。
要突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就要强化对司法权力的限制和制约,防止滥用权力侵犯人权。
要完善外部监督制约和内部监督制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
注意,人民陪审团制度,学界通说是外部监督,但法硕认为是内部监督,考试时优先选内部,没有内部可选外部。
要强化对诉讼权利的保障。
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解权等诉讼权利,要重视其辩护辩解的内容,对涉及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要认真核实。
要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
既要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又要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在受到侵犯后,能及时得到有效救济。
守法
守法的概念
广义上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
狭义的法的遵守,又称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包括积极守法和消极守法(不违法)两种状态。
守法的构成要素
守法主体
概念
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
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我国守法的主体包括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守法范围
注意:守法的“法”,既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不包括“法律领域之外”的文件,例如:遵守党的政策,不属于守法 。
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
守法范围直接决定于一个国家法的渊源。
在我国,守法的范围并不限于各种制定法,还包括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守法内容
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可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
一是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这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二是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这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命令性规范,作出一定的行为。
行使法律权利是指
人们通过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只有依法行使权利才是守法。
守法的态度(状态)
人们对法律的遵守程度和状态,包括最低状态、中层状态和高级状态这三种类型。
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
守法的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守法的高级状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守法的原因
概念
守法原因是指人们遵守法律的理由。
守法的理由问题是法理学的重要理论命题。
西方的学说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将公民的守法理由归于自己的同意和承诺。
公民都是社会契约的当事人,作为这个契约的当事人,应该遵守契约的内容,遵守自己同意的政府和法律。
功利主义论
功利主义论认为,当法律能给公民或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能更好地防范风险并因此而减少可能的损失时,公民就遵守法律。
暴力威慑论
分析法学派
暴力威慑论把公民的守法理由归结于国家强制力的威慑和惩戒作用。
这种理论认为,公民之所以守法是因为畏惧国家暴力,为了避免违反法律所招致的暴力制裁或经济损失,公民才采取遵守法律的行为。
法律正当论
法律正当论则从公民法律信仰的角度回答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
这种理论认为,公民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法律具有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的要件。法律是由具有合法性权威的国家机关或官员遵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而且法律与社会所认同的价值或道德即公平正义原则相符不悖。对于这样的法律,公民就有服从的义务。
我国的学说
习惯
遵守法律通过教育成为人们心理的组成要素和习惯。
出于对合法性的认识
由于法律是具有合法权威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正当程序作出的,人们相信其合法,并遵守。
出于畏惧
在一个法律秩序正常的社会,违法行为通常都会受到法律制裁,畏惧心理迫使人们产生服从法律的动机。
出于社会压力
由于人们普遍鄙视越轨行为,不服从法律可能会引起某种羞耻感,这也是一些人遵守法律的理由。
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考虑
守法往往会产生肯定效果,即使守法不会直接产生出物质利益,也会提高他的形象和威望。
出于道德上的要求
认为守法是道德义务的当然要求。
上述各种理论和观点解释了人们守法的不同理由,但是每一种解释却又都不全面。一般而言,社会成员遵守法律往往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在一个现代文明不太发达的社会里,守法多出于对习惯畏惧和道德等因素的考虑,而在法治文明较为发达的社会里,人们守法一般出于对法律的认同甚至信仰的考虑。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定义
提示: 作为选择题备考,要明确:狭义的法律监督≈国家监督,但二者不能完全等同:狭义的法律监督<国家监督。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
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广义上的法律监督
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法理学中通常在广义上研究和使用法律监督这一概念。
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命题提示: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的内容包括“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上的监督";法律上的监督又包括“对立法的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 例如,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针对某个法规的“审查要求”,属于权力机关监督中的“立法监督” 。
概念
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
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内容是非常广泛的,习惯上,人们将这种监督概括为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种。
法律上的监督
是指全国人大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进行的监督,可分为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
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范围广泛,方式主要有罢免、质询、调查等。
工作上的监督
主要是指对政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的监督,往往通过听取工作报告的形式进行工作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概念
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
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是一种专门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分为三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叫做法院的监督,分为三种:①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②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③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概念
是指以行政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
从监督的客体和内容看,包括两个方面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其中监督的重点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行政相对人(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
从监督的方式上看,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
行政监督
行政复议
行政监管
审计监督
从一般与特殊的分类角度看,又可把对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
一般行政监督
即基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
监督的具体形式有: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指示;日常的工作检查。
专门行政监督
即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行政复议和审计监督等。
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概念
是指由国家监察机关作为主体进行的监督,依据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所有履行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监督的内容是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国家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具体来讲包括以下人员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社会监督
概念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的监督,指由各政党、 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在我国,根据社会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政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监督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民主性比较突出,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内监督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指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人民政协监督
这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提示: 一个政协委员不行,必须是政协组织。一个政协委员叫群众监督。
民主党派监督
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积极地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是法律监督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社会团体监督
这主要是指由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协会等社会组织所进行的监督。
这类监督作为一种集体监督,可以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
其他社会组织监督
这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此类监督的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
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
主要指传媒监督,既包括公媒,也包括私媒。
它既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在法律监督领域的具体应用,也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在新闻、出版领域中的体现。
舆论监督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能够十分有效地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指由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
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公民个人。
客体是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
人民群众的监督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或者直接促使监督客体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或者可以启动诉讼程序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监察法》立法的主要原则和意义
《监察法》制定的意义
1||| 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 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监察法》是反腐败工作国家立法成果,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为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提供法律依据。
3||| 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通过立法方式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
4||| 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监察法》立法的原则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严格遵循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
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
《监察法》相关内容及表述均与《宪法》关千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相衔接、相统一。
坚持问题导向。
着力解决我国监察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吸收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使《监察法》内容科学合理、协调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