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律·行政法·赔偿法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
编辑于2022-11-14 10:44:56 山东省法律·行政法
行政法概述
含义:包括三个部分
行政主体法
行政行为法
管理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首要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公平公正对待
考虑立法授权因素
符合适当比例(比例原则)即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行政应急性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
公众参与
回避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行政信息的真实性
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行政行为不可随意更改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要给予补偿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
行政责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三个特征
权;自享有行政职权
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
责:独立担责
分类
职权性行政主体
天生有权,国家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五级政府
专门行政机关:即一级政府下行的职权部门(部、厅、局、分局)
派出的行政机关
行政公署
省级派出
区公所
县、自治县级政府派出
街道办事处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级政府)派出
授权性行政主体
法律法规授予
行政机构
直接设立的专门机构
例如:根据《专利法》直接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例如:公安局内设的交警大队
派出机构
政府的派出机构
驻外办事机构
例如:驻京办
在特殊经济区域或特殊地区的派出机构
例如:各类开发区或名胜区管理机构(管委会)
职能部门派出的派生机构
例如:派出所(公安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所
被授权的组织
企业组织(例如:国家电网)
事业组织(学校)
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工会)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
VS被委托的组织
被委托:不是行政主体,无权利只干活,委托机关担责
被授权:有自己的权利,自己担责,是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国家机关也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例如国家机关纳税
行政行为
概念: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
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分类
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对象: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不可复议、不可诉讼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具体的人或事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约束程度:羁束行政行为、自由量裁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没有选择余地
行政主体是否主动: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授益行政行为和损益行政行为
依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的效力(了解)
公定力
确定力
拘束力
执行力
行政许可
概念:依对方申请,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依申请
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授益性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
设定范围
特许
国有土地、采矿许可、无线电频率、海滩使用权、出租车经营、排污、公用事业经营等(自然资源、公用许可)
认可
各种职业资格
核准
主要是检验、检疫。如消防核准、生猪屠宰、工信部进网许可、水库大坝竣工验收、电梯安装运行等
登记
企业或组织的设立
设定的权限
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
可以制定行政许可
法律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省级政府规章
可以设定临时的行政许可
临时许可满一年的,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制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可以提全人大全人常制定法律
可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许可的实施
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
申请
申请人自己或委托代理人提出
需以书面方式提出
受理
一般情况:依法定形式受理
特殊情况
申请人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
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期限
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可延长10日
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时间不超过45日
45日内日不能办结的,可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15日
决定
作出书面决定
作出决定后10日内容发证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申请
听证程序
程序启动
依职权
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听证的
依申请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权,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主体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程序设计
听证通知
行政主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应公告
申请回避
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申请人发现听证主持人是之前审查自己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有权申请回避
申请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公开
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行政主体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费用
申请人不承担听证费用,费用由行政主体承担
行政许可的费用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可规定许可收费,其他一律不允许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注销
撤销
违法时间
许可机关违法
被许可人违法(办理时违法)
撤回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变了
注销
形同虚设
注销事由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
行政许可依法撤销、撤回或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施的
行政处罚
具体行政行为
概述: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公开)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暂时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永久性)
行政拘留
最长不超过15天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派出所不可以行政拘留,可以警告,500元一下罚款
其他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
各种处罚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除外
部门规章
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常规定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口诀: 法律可以定所有,行政法规不拘留。 地方法规不拘吊,规章罚款和警报。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管辖
由违法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发生地包括:实施、途径、结果地
省一级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行使
两个以上的行政单位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协商不成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
适用
不予处罚
应当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主管过错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行为超过2年未被发现(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算起),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可延长至5年;涉及治安管理的6个月内未被发现
例:无证经营从2014.6——2017.6,从2017年起算
口诀 不满14精神病,超过25没结果, 没有过错能证明。
可以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口诀:初次改正可不罚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14未满18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配合行政机关,有立功表现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其他
行政处罚的折抵
行政拘留折抵相应刑期,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行政罚金
行政处罚程序
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给予更重的处罚
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公民处200元以下,法人或组织处3000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可当场作出
重要制度
可一人执法
可当场决定
重要时限
处罚决定书须当场交付
一般程序
适用条件
一般情况
重要制度
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
作出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重要时限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下情形必须经法制审核人员审核后决定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
案件疑难复杂
决定处罚
情节疑难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
听证程序
适用条件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口诀: 三大关,低吊停业
重要制度
公务回避: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委托听证:当事人可委托1-2名代理
案外主持人
听证笔录,适用案卷排他原则
重要时限
申请期限:在被告知后5日内要求听证
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时间、地点
行政处罚执行
原则:缴罚分离是原则,当场收缴是例外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后十五日内缴费
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
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执行的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有困难,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后,应当在2日内上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两日内日交到指定银行
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的罚款,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
种类
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20日)
吊销许可证
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实施机关
公安局
派出所(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时效
终了之日6个月起不再处罚
适用
已满14不满18,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4 ,不予处罚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不予处罚
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治安处罚的程序
调查
回避制度: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
询问时间不超过8小时
适用行政拘留的,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决定
简易程序
警告或200元以下的罚款
听证程序
吊销许可证或2000元以上的罚款
办理时限
30+30
执行
一般原则
15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场收缴
50元以下
在边水交,并且当事人提出
事后难以执行
“或”的关系
行政强制
概念: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
未查清,临时控制
定义:为防防止危险扩大,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口诀 先封洞口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法律设定的权限
行政法规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之外的
地方性法规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
行政强制执行
决定结果后,不执行,迫使执行
定义: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种类
直接强制执行
例子:直接划拨银行存款,拍卖或收缴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间接强制执行
代履行
执行罚:义务人不履行时按日加收新的金钱,例如:加收罚款、滞纳金
设定权限
有法律设定的行政机关
没有法律权限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期限、履行方式、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先自行拆除,到期不拆,强制拆除
行政复议
依申请
概念
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特征
具有合法性、适当性
行政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
只能复议一次
书面复议原则
不停止执行原则
复议不加重原则
被申请人举证原则
行政复议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指对审查部分具体行政行为时,附带审查具体行为依据的一般规范性文件
不能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
不能对行政立法和国务院的决定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排除的范围
内部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
行政指导
国家行为
刑事侦查
复议机关的确定
复议程序
申请主体
公民、法人或组织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60日内提出
申请可书面可口头
处理原则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可停止的执行的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且复议机关认为合理
书面审查
行政复议受理
期限
5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
60日内作出决定,可延长30天
复议结果
决定维持
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执行
责令作出新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不可以直接撤回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概念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行政诉讼中诉讼地位不能互换
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
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60日内作出决定,需延长的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原则
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不可提行政诉讼
国家行为(国防外交)
行政法规、规章等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行政机关内部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刑事侦查行为
仲裁行为
行政调解和指导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做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
必须先复议再诉讼的
自然资源权益的确权纠纷(土地使用权)
纳税争议
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特殊
由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
海关处理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法管理全国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
地域管辖
注意: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先立案的管辖 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被移送的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一般案件
被告所在地管辖
经行政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或原机关所在地
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
原告或被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纠纷案件
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
原告资格
行政性对人及有利害关系的
公民死亡的,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法人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提起
被告资格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经复议的案件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未作出复议决定的,二者选一个
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一个行政行为,是共同被告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谁委托告谁
行政机关被撤的
谁继承告谁,没有继承的告上一级
派出机构
幅度越权,告自己;种类越权,告机关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条件
有明确的被告
在法院受理范围内
起诉方式:书面,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的,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经行政复议的,15日内
因不动产提出诉讼案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即不超过20年,其他案件5年
立案
收到诉状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证据
证据类型
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
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
立案起6个月内作出判决
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
自行回避
回避使用原则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口诀:砍神剑翻书
回避决定
院长回避
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回避
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
审判长决定
一审简易程序
适用情形
被诉讼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做出的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一下的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
条件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
具体处理
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立案之日45内审结
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组织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
拘留、拘禁、限制人身自由
殴打,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对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侵害财产权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或组织自己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不可抗力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
本人
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扶养关系的亲属
法人终止的,权利承受人要求赔偿
赔偿机关
一般情况:谁错谁陪
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共同承担赔偿义务
被授权的组织赔偿
被委托机关犯错的,由委托的机关承担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赔偿;没有行使其职权的,谁撤谁赔
经复议的
最处造成侵害的行政行为,由最初行政机关赔
复议加重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方式
支付赔偿金为主,不得征税
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
造成公民死亡的,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证明自己
程序
赔偿请求人——2年内口头或书面提出——提出赔偿申请2个月作出决定——决定10日内送达(没有作出决定的,3个月内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程序
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也可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时提出
赔偿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申请时效
请求时效为两年,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申请
书面或口头
赔偿处理和送达
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月内作出决定;具体赔偿金额可协商
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诉讼
起诉期限
未作出决定的,可自赔偿决定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特殊情况
被限制人身自由人死亡的,赔偿义务机关要就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举证
受理期限
第一审赔偿案件为3个月,2审为2个月
申请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追偿
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对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委托组织追偿
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行政案件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司法赔偿
不属于行政法
刑事赔偿
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
被逮捕后宣告无罪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其他伤害公民身体的
侵犯财产权
国家不赔偿情形
公民自己故意做虚伪供述
判决前被依法羁押
公民个人自伤自残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请求人
参照行政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
谁作出最后判决,谁赔
再审改判无罪的,原生效判决人民法院赔
二审改判无罪或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赔
赔偿程序
前置程序
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处理时间
赔偿机关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在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复议
机关
赔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请求人可以自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机关是法院的,要向上一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
期限:收到申请2个月内作出决定
复议后不服的或复议机关未作出决定的,收到决定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举证责任:谁主张这举证
审查原则:人民法院赔委会书面审查
赔委会处理时间
3个月内作出决定,可延迟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