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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详细的总结了法理学法的关系,法的渊源,法的实施。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刑法,民法典。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内容。
编辑于2022-11-15 16:41:57 河南四、法律知识
法理学
法的概念、要素
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有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者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授权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构筑或变更、终止其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为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性互动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性运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规则保障。 授权性规则的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它既不强令权利人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相反,它为行为人的作为、不作为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的空间。权利规则常常同时暗含对相对义务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规定,否则授权性规则就会落空。宪法和民商法中含有丰富的授权性规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就是授权性规则。授权性规则通常采用“可以”、“有权利”、“有……自由”等用语。
义务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与授权性规则不同,义务性规则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约束,为人际互助、维持社会安全提供保障。
命令性规则
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例如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属于此种规则。
禁止性规则
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例如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即属于此种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
依照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已明确肯定,无需再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的内容来确定该规则的内容,可以将其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即具体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权利性规则,大多为任意性规则,但也存在强行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通常属于强行性规则。 例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合资企业的产品可以出口,也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此种规定即属于任意性规则。
强制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法律的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
机构
组织
国家
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权利和义务
权利(第一性)
义务(第二性)
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保障权利的实现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物
人身
行为结果
智力成果
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
法律规范
法律规定可以结婚就是规范
法律事实
两个人去结婚就是事实
法的渊源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主体
执法:行政主体及其公职人员
内容:全面管理
司法:司法机关
内容:处理案件
守法:所有人
内容:刑事法律权利 和履行法律义务
法律监督
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
司法机关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人民政协的监督
各民主党派的监督
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公民的监督
媒体舆论的监督
宪法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权利制约原则
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
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法治原则
子主题
国家制度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机关为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
特别行政区制度
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和示威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对公而言)
批评建议权
控告检举权
申诉权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权
生命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秘密
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
劳动权
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
保障妇女的权利
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基本义务
国家机构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主席
国务院: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国家机构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无论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还是个别条文的修订,都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二、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并有权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
四、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五、监督国家机关。
全国人大行使的监督权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监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监督。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另外,法律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 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国务院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 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刑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原则
罪责相适应原则
犯罪构成
主体
自然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16周岁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醉酒的人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2周岁
精神病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精神病时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2不满14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特别残忍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最高检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不满16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已满75周岁的人(其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
单位
双罚制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罚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法
主观方面
故意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积极的行为
消极的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要件
必须二人以上
必须有共同故意
必须有共同行为
不构成的情形
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故意加过失的情形
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
同时犯
实行过限的情形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
共犯的分类
主犯
从犯
助从犯
教唆犯
累犯、自首和立功
累犯
一般累犯
特别累犯
自首
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
立功
民法典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绿色原则)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起止时间: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涉及胎儿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纯获利)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
欺诈
胁迫
显失公平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债务承担
代理权分类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物权分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合同
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
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自书
代书
打印
录音录像
口头
公正
遗赠抚养协议
知识产权
著作权:作品完成之日起算(自动保护主义)
定义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容: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内容:为实施《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内容: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内容: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内容:为正确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主体 1.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是指依照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在通常语境下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侧重于身份,但作者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是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享有著作权的主体。 2.著作权主体的种类 以主体的形态为标准,著作权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不论创作者的年龄、智力水平如何,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一般而言,自然人是作品的作者,即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但为平衡、保护不同利益方的利益,以及考虑到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创作作品时付出的组织、物质等支持,法律也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以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为标准划分,著作权的主体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主体(继受著作权人)。著作权原始主体即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依照著作权法和合同约定即刻对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主体。继受著作权人即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主体。原始著作权人与继受著作权人在权利范围、权利保护方式上有所不同。 权利客体 1.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具有以下条件: (1)独创性。 首先,独创性中的“独”并非指独一无二,而是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假设两件作品先后由不同的作者独立完成,即使他们恰好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均可各自产生著作权。典型如摄影作品,两名摄影师可能先后对同一景点进行拍摄,角度、取景等内容基本一致,但在后拍摄者并未看到过在先拍摄者的作品,系自己独立拍摄,后者同样可以对其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 其次,独创性须满足一定的创造性,体现一定的智力水平和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创造性不同于艺术水准,无论是画家还是普通孩童,只要其绘画能够独立按照自己的安排、设计,独特地表现出自己真实情感、思想、观点,都能够成为作品。 (2)以有形形式表达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作品应当是智力成果的表达,可供人感知并可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思想是抽象的、无形的,不受法律保护,仅当思想以一定形式得以表现之后,方能够被他人感知,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2.作品的种类 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作品种类分为以下几类: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视听作品 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前,该类别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此次修法使得该类型作品形态不再受制于创作手法的限制,而是关注创作结果形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计算机软件 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作品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此为兜底条款,用以涵盖立法者未能预见到的新形式的作品,使无法归入前述分类的作品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更改了原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表述,更有利于发挥兜底条款的作用。 3.不予保护的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外,创意、题材、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等属于思想层面的,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权利取得 我国采取自动取得原则,当作品创作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上作品的条件,著作权即产生。著作权人可以申请我国著作权管理部门对作品著作权进行登记,但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法定条件。作品登记过程仅对作品的权属信息做形式审查,一般对著作权的归属只能起到初步证明的作用。 邻接权 邻接权属于广义的著作权,原意是相邻、相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邻接权称之为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人除表演者以外,仅享有财产性权利。邻接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所有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包括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表演者人身权利有:(1)表明身份的权利;(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表演者财产权利包括:(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2.版式设计者权 版式设计者权,指的是图书或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编辑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组织权 广播组织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广播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专有权利。广播组织权包括:广播组织可以禁止未经许可者(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3)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录音录像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视听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权利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1.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除特殊情况外,仅能由作者行使。 (2)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假名、笔名,禁止或允许他人署名等权利。 (3)修改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著作权保护期 根据不同的权利内容,法律给予其不同的保护期限。 (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权利限制 著作权限制,是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下,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的限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有: (1)教科书编写的法定许可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播放视听作品需要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录像制品需取得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的许可。 (5)制作课件的法定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发行权权利穷竭 著作权权利穷竭是指以销售方式将原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继续发行销售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不构成侵权。著作权穷竭,不意味着著作权权利的消灭,而是指著作权人对已经合法流入市场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的用尽。 权利利用 著作权的利用分为转让、许可、质押。 1.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制度。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对著作财产权的支配,它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获得的只是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应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刊登作品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2.许可使用的种类 著作财产权许可使用可分为独占许可使用、排他许可使用和普通许可使用。 (1)独占许可使用 独占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其作品,除被许可人之外,包括著作权人本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在前述约定的时间、范围和特定方式使用该作品。 (2)排他许可使用 排他许可使用又叫独家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人仍然可以同样的条件继续使用作品,但不得再许可第三人进行同样的使用。 (3)普通许可使用 普通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人可以自行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进行同样的使用。普通许可使用也应当签订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原则上不能提起诉讼。但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3.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著作权中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著作权财产权。著作权人身权因为具有人身属性,因此不能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客体。著作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4.著作权的质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著作权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质押的对象。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侵权 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受著作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 1.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实施对象的著作权。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广告文案中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帮助或教唆等行为促成了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得以发生或继续。如向直接侵权人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服务,又如视频网站经营者在经权利人投诉后未能下线网站内相关的盗版视频内容。 2.按照责任的承担分类 (1)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2)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著作权侵权诉讼 1.诉前临时禁令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临时禁令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3)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4)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如是否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厉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避免当事人在判决前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或证据保全申请后应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申请人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3.举证责任倒置 除特殊侵权情形外,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但《著作权法》规定了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将该行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4.诉讼时效及管辖法院 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5.赔偿数额的确定 (1)按照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计算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2)按照法定数额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确定赔偿数额的举证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专利权:申请之日起算
发明:20年保护期限
实用新型:10年保护期限
外观设计:15年保护期限
商标权:10年(可续展),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又称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有效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双方当事人可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法规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灵活性较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约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约定其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可以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就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不明确约定合同的起止日期,以某项工作或工程完工之日为合同终止之时。它一般适用于建筑业、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由于其工作性质可以采取此种合同期限的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无效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
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
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等
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者解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者有过错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没有过错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所说的“患病”,是职业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