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6
这是一篇关于民事诉讼法6的思维导图,详细的总结了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公益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的内容点。
编辑于2022-11-15 21:23:24 北京市民事诉讼法6
一审普通程序
起诉与受理
起诉条件
1. 原告适格
2. 有明确的被告(不要求被告适格)
3. 诉讼请求具体,不要求在实体上得到法院支持
4. 主管和管辖正确
起诉状
形式
书面口头都可
内容
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2. 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4. 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注意
“案由”不是法定内容
法院的处理
1. 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 不符合: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可上诉)
3.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可上诉)
一事不再理原则
原则
构成重复起诉
1. 当事人相同
2. 诉讼标的相同
3. 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例外
1. 未经过实质审理的案件
2. 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
3.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6个月内不予受理
4. 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6个月内不予受理
起诉与受理的法律后果
起诉
诉讼时效中断
受理
法院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
禁止重复起诉与受理:法院受理案件后,形成对案件的排他管辖权
当事人诉讼地位确定
庭前准备以及庭审程序要点
庭前准备
1、受理后通知原告(案件受理通知书)、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书
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口头方式告知
2、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管辖权异议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5、举证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届满10日前
6、追加当事人
院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还需要确定案件的当事人是否都参加了诉讼。
7、委托调查
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8、庭前分流程序
1. 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 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 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
合议庭
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简易程序
独任审理
审批人员确定后,应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4. 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证据交换
可以依申请
法院也可以依职权
正式开庭前,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将争议当事人搜集的证据互相交换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之下进行,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的案件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交换的可以不限于两次
庭前证据交换的效力
1.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2.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庭审
1、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内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并告知是否公开审判等事宜
通知当事人用传票
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用通知书
是否公开
原则公开
例外情况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在开庭审理之前,书记员检查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宣读法庭纪律
若有未到庭者,书记员应当向审判长报告,由审判长酌情依法决定缺席审理、延期审理或者按撤诉处理
3、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如果没有回避申请,则审理正式开始
4、法庭调查阶段
法定程序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1、当事人分别陈述诉讼请求及其理由。
当事人陈述时依原告先、被告后,案件有第三人的则第三人再后的顺序依次进行。
1、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或宣读起诉状,其次由被告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
2、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需要具体陈述其请求及理由。
3、案件有第三人的,再由第三人陈述或答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意见
4、由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2、审判长根据当事人分别陈述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以便当事人确认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全面准确。
3、当事人各自举证及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当事人举证及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质证。
其次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及第三人对其所出示的证据质证。
由第三人出示证据,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质证。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法院出示其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及当事人质证。
对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法庭应当当庭向当事人出示,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有权对这些证据质证。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有些证据认定不太复杂的,审判人员可以当庭认定的就当庭认定;有些证据一时难以认定,需要休庭后综合全案所有证据认定的,就于庭审后认定。当事人的陈述,由当事人举证并互相质证,最终由法官认证。
5、审判人员认证(当庭能够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及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归纳总结。
7、法庭辩论阶段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4、互相辩论
5、当事人总结自己的观点。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8、判决阶段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合议庭评议
根据庭审状况,合议庭进行评议、讨论,作出判决。
公开宣告判决书
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一审普通程序的特殊情况
撤诉与缺席判决
撤诉与按撤诉处理
主动撤诉
时间
撤诉必须在法院宣判前提出
主体
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决定权
法院
法院依法裁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撤诉请求。
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原告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或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不交诉讼费用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受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后果
1. 诉讼程序终结
2. 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3. 原告可再次起诉
缺席判决
对象
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条件
经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在当事人都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的判决称为对席判决
诉讼障碍
延期审理
文书
决定
临时障碍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通常是指负有赡养、扶养、抚育义务的当事人,以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当事人。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通常是指翻译人员等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既可以在开庭前行使,也可以在开庭审理时行使,还可以在得知有可以申请回避的情形时行使。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法院需要审查并决定,审理因此无法继续进行,此时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其他
诉讼中止
文书
裁定
障碍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
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宣告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启动特别程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原诉讼必须中止。
“先刑后民”的情况。但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民事案件都因刑事案件审判而中止,只有民事案件涉及的争议事实需要依据刑事案件审判结果的情况下,才引发诉讼中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诉讼终结
文书
裁定
永久性障碍,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当事人死亡的情形
1. 诉讼前死亡
不符合起诉条件
受理前发现
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发现
裁定驳回起诉
2. 诉讼中死亡
A. 一般情形
诉讼中止
如有继承人继承其权利
当事人变更
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权利
诉讼终结
B. 身份关系案件
诉讼终结
3. 执行中死亡
A. 一般案件
执行中止,等待继承人承担权利义务
B. 追索赡养、抚养、抚育费案件
权利人死亡
执行终结
义务人死亡
执行中止,等待遗产或义务承担人
审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文书公开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查阅范围仅限于判决书、裁定书
仅限于生效的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判决、裁定、决定
实体
重要
判决
胜诉、败诉问题
判决书内容
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不重要
裁定
适用范围
可以上述的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不可以上诉的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判书内容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程序问题
重要
裁定
财产、证据的保全,诉讼中止、终结,简易程序转普通
不重要
决定
延期审理、拘留、罚款等
要点
判决可以有多份,但生效判决只有一份
裁定可以有多份,生效裁定也可以有多份
判决的效力
既判力的概念
禁止再诉的效力
既判力的范围
主文具有既判力
理由没有既判力
简易程序
一般规定
适用前提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一审案件
海事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海事案件
适用条件
法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
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争议的事实并无原则上的争议,证据真实可信,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证据就查明案件事实
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清楚
争议不大
简单
约定
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如果发生争议,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消极条件(不得适用)
1.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2. 发回重审
3.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 再审
5.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6. 涉及国家、公共利益
7. 第三人撤销之诉
8. 其他
程序启动
职权适用
协议适用
特点
程序简化
传唤、送达放肆简单
简易程序中,开庭通知的送达方式更为灵活多样,可以捎口信,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
庭审方式灵活
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灵活
不得超过15日
简易程序中,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不适用举证期限届满规定
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未协商举证期限
法院以简便方式传唤被告到庭,当事人要求当庭举证的
如果当事人当庭举证困难,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但不得超过15日。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可以决定举证期限。
答辩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如果选择口头答辩,法院当即开庭审理;如果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应当允许,法院会告知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具体开庭的日期,并向他们释明逾期举证的后果和拒不到庭的后果,由双方当事人确定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
独任制
审限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审判人员可以决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注重调解
应当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继承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调解书
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可以就调解书的生效方式进行协商,当事人协商同意调解协议采取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的方式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10日内将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程序的转化
不得普转简
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经法院同意,可以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简转普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件比较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如果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
审限接着算
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消极条件(不得适用)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但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涉外民事纠纷
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其他不适用一审终审的
举证期限
一般不超过7日
既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确定
答辩期限
一般不超过15日
若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开庭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
裁判文书
可以简化,可以忽略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
一审终审
包括实体判决、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
若当事人认为原判决确实有误的,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再审
合议庭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
能否上诉
做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认为程序错误、事实证据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等情形)
不得上诉
当事人认为不应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可以上诉
应当当庭宣判
审限
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公益诉讼程序
公益诉讼
情形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主体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条件
明确被告
具体的诉讼请求
有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初步证据
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管辖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告知程序
受理后,法院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机关、组织参诉
可以在开庭前申请作为共同原告
裁判生效后,再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和解、调解
1. 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调解
2.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经审查
不违法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依职权作出)
违反的
不予出具
3. 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反诉
不予受理
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关系
受理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未核实)
条件
补充性
在没有前款诉讼法58条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
诉前公告
30日
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英雄烈士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可以提起诉讼
起诉主体与管辖法院
市级检察机关以起诉人的身份提起
非原告或公诉人身份
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中院
撤诉
因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上诉和二审
可上诉
二审中由提起诉讼的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也可以派员参加
移送执行
被告不履行的,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
概念
有独三、无独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管辖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证据材料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起诉与受理
审查
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原审双方)
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
30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
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
裁定驳回起诉
开庭审理
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
不予受理的情形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处理的案件
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
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的生效裁判
公益诉讼生效裁判
审理方式
当事人诉讼地位
提起三撤之诉的人——原告
原审双方——被告
原审无独三
原判决中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被告
原判决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第三人
中止执行原审判决
原告提供担保,申请中止执行的,可以准许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起三撤后,第三人以案外人身份提起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判决结果
1. 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部分
2. 请求成立,但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主张不成立或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部分
3. 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救济
对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与再审的关系
原则
再审优先,将三撤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适用一审再审的
一并审理
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适用二审再审的
调解,调解不成,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例外
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先审三撤,中止再审
再审与三撤程序,只能存其一
二审
二审的启动与审理
上诉主体
一审程序的原告、被告、有独三、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必须都是一审案件的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代为提起上诉
上诉的对象
未生效的一审案件中的判决、裁定
不得上诉
1. 最高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书
2. 当事人在一审中调解结案的和当事人只对诉讼费用负担不服的,不能上诉
3. 一般的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除外)
4. 决定
决定是为解决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临时性的程序问题,人民法院做出的行为
5. 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的判决、裁定
6. 小额诉讼程序(包括实体判决、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
上诉期
判决
15日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定
10日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内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形式
书面上诉状
口头无效
上诉状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1、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
2、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
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上诉不存在不被受理的情况
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
都上诉的,都是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
共同诉讼中,看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中自己与谁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满,则其为被上诉人,未涉及的其他当事人按照原审地位列明
审判组织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全部组成人员都必须是审判员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理形式
原则
开庭审理
例外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
新证据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审理范围
限制
以上诉请求为限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未缴纳上诉费,视为撤诉
以一审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为限(两审终审制)
1. 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未审理
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2.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有独三在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
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3. 一审判决不离,二审认为应当离的,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 原告新增独立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反诉
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一并裁判
二审的结案方式
1. 裁判
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上诉期限提起上诉
裁定驳回上诉
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
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有错就改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或改或发回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审裁判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从公民诉讼权利保障角度看,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
自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等当事人即使对二审裁判仍然不服,不影响法院的执行程序
2. 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适用情形
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问题。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新增加诉讼请求与反诉的问题。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离婚案件问题。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 撤回起诉
可以准许,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受理
4. 撤回上诉
1. 二审判决宣告前撤诉,由二审法院裁定
判决宣告前 可撤可不撤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2. 自二审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起,一审判决生效
撤了 一审判决生效
5. 和解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审查和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调解书,送达后生效。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可以准许
当事人因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是撤回起诉而不是撤回上诉
审限
对判决的上诉案件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对裁定的上诉案件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