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从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编辑于2022-11-16 09:06:41 浙江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从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
一般主体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单位
学说争论
否定说
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肯定说
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利率等以不法方式吸收存款,如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也能构成本罪
客观表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而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人还本付付息
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者是还本付息的活动
行为特征
非法性
主体不合法
主体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
行为方式、内容不合法
如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
公众性
是指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包括单位)
非特定关系人
出资者可能随时增加
主观故意
直接故意,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成立他罪)
司法解释的理解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常见形式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中介机构通过拆分融资项目期限、实行债权转让等方式为自己或为借款人吸收资金的
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合谋或者明知借款人存在违规情形,仍为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合谋,采取向出借人提供信用担保、通过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借贷业务等违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金额的计算
不计入的数额
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
记录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
累计计算
结算后再次投入金额
向社会公开宣传
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
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
合理信赖的认定
信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不包括
(1)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所涉及的行为与犯罪嫌疑人实际从事的行为不一致的;
(2)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未对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仅对其他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的;
(3)犯罪嫌疑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时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4)犯罪嫌疑人与出具意见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
(5)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影响和干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公正性的情形的。
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主流新闻媒体宣传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个人意见
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
应追缴情形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