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实质审查的答复和修改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之间是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答复就申请文件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的,申请人或代理人也是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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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的答复和修改
涉及发明
答复的期限
指定期限内
可请求延长,但在指定届满前提出
答复的方式
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
意见陈述书
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
应当陈述具体意见,或者对修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如何克服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予以说明
例如,引入新的技术特征以克服不具有创造性缺陷时
则应当,具体指出该技术特征可以从说明书中哪些部分得到,并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补正书
修改的时机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之日起3个月内,可主动修改
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修改的要求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文字记载的内容
文字记载的内容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不能作为专利法33条规定的依据
上述“范围”包括
答复意见审查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
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51条第3款的修改要求---针对指出的缺陷修改,否则不予接受
例外情况,虽不符合细则51条第3款的规定,但是符合专利法33条的要求(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则可以接受
下列情况,不予接受
“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请求保护的范围
“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请求保护的范围
“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涉及实用新型
通知书的 答复
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替换页一式两份,其他一份
申请文件的修改,应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且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不允许的修改
不允许的增加
将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说明书
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
增加的内容使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的技术特征
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分
补入了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
增补原说明书未提及的附图,一般不允许,但是,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
不允许的改变
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范围
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
将原申请文件中的几个分离的特征,改变成一种新的组合,而原申请文件没有明确提及这些分离特征的关联
改变说明书中的某些特征,使得改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不同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超出了范围
不允许的删除
删除独权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删除在原说明书中始终作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加以描述的那些技术特征
删除说明书的某些内容导致修改后的说明书超范围
没有记载的原数值范围的其他中间数值,鉴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影响新颖性和创造性,采用具体放弃的方式,从原数值范围中排除该部分。除非证明被放弃的部分发明不能实施,或者放弃后的数值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否则不被允许
说明书补入原权利要求中记载而原说明书中没有描述过的技术特征,并作了扩大其内容的描述的,被认为超出范围
说明书中补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并借助原说明书附图表示的内容不能毫无意义地确定的,被认为超出范围
允许的修改
对权利要求书
在独权中增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以克服原独权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唯一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未清楚的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等缺陷
变更独权中的技术特征,以克服独权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为清楚的限定范围或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缺陷
变更独权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技术特征,以克服独权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创造性
删除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以克服原第一独权和并列独权间缺乏单一性,或者不简要,或者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缺陷
将独权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
修改从权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使其准确反映原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
修改从权的限定部分
对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
本身的缺陷修改
修改发明名称,应准确、简要。反映出产品、方法、用途,不超过25个字,化学领域最多40个字
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分类位置所反映的技术领域
修改背景技术,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
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出的适应性修改
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有益效果有关的内容
修改附图说明
修改最佳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
修改附图
修改摘要----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看出的唯一的正确答案
对明显错误的更正
对附图中明显可见并有唯一解释的结构,允许补入说明书并写入权利要求书
自申请日起两个月主动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