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家基本制度(宪法)
宪法中的国家基本制度,包括国体、政体、五个文明、基本经济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居委会组织法、 村委会组织法、国家标志。
编辑于2022-11-18 17:54:11 四川省本图内容是利用chatGPT帮助你生成文章的指令模板,经过作者多次使用和调整后,可用性相当强。但请注意,工具只是辅助,请不要完全依靠chatGPT帮助你生成,而最好作为你的写作指导,帮助你更加高效地获得灵感、寻找方向。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 危险方法型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责任事故型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恐怖、劫持型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枪支、弹药型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破坏型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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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 危险方法型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责任事故型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恐怖、劫持型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枪支、弹药型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破坏型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国家基本制度
国体
国体的概念
国家性质也称国体,是国家制度的核心,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则是国家性质的外在反映。
中国的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1) 工人阶级掌握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2) 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3) 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是一样的;
(4) 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承担相同的国家职能。
人民民主专政阶级结构
(1) 工人阶级为领导
工人阶级是最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革命性,在革命的过程中应该成为领导阶级。
(2) 工农联盟是阶级基础
工人阶级要夺取国家政权、建设国家政权,必须依靠农民阶级,没有农民阶级的支持,一切革命都是难以获得成功的,革命的实践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3) 知识分子是依靠力量
从阶级属性上讲,知识分子不是一个独立的阶级,而是一个特殊的阶层,现阶段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
(4) 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人民民主专政不同于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特点就在于人民民主专政有一个广泛的统一战线作为它的政治基础。
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特点决定了中国的工人阶级必须在不同的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根据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任务同其他阶级、阶层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才能够赢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功。
党的领导
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
爱国统一战线
概念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提示: 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特点
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高原则;
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工作方式;
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
以“三大任务”为奋斗目标;
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简称“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我国民主参政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提示: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不是国家机关、没有选举投票、没有民主集中制、不是人民团体(政协里有人民团体,但政协本身并不是人民团体)。
政体
政体的概述
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主要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体系,确定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政体的类型
(1) 君主制
议会君主制(英国)+二元君主制。
(2) 共和制
总统制(美国)+半总统制(法国) +议会制(德国)。
政体的地位
政权组织形式是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在国家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政权组织形式只是一种形式,由国家性质决定,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国家性质就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
同时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性质也具有反作用,任何国家性质都要借助于特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来反映,具体来说就是将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一个正当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
没有适当的政权组织形式,统治阶级是无法对国家进行统治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概念
人民通过选举的方式,选举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权力机关对人民负责的一种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和实现国家权力等方面都直接地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我国的革命斗争中,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我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在革命发展的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其他的任何制度作为产生的依据,不依赖其他制度而产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后,就成为其他制度形成的基础。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实现民主管理的最好方式。
特点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2) 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最高的地位,其他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 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的是一院制。
(4) 人民代表非专职。
(5) 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
组织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
(1)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 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3) 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进一步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进一步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政治体制。
进一步加强人大自身建设。
进一步规范权力运用的具体程序。
五个文明
物质文明:“五个文明”系统中的基础
1. 生产力持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经济结构加速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城镇化加快发展。
2. 科技事业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许多重要领域的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持续提高。
3. 我国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区域、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但发展不平衡现象依然存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任务艰巨。
政治文明:“五个文明”系统中的保障
1.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保障。
2.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特点。
3. 坚持依宪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
精神文明:“五个文明”系统中的灵魂
1. 文化教育建设
(1) 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宪法》第19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 发展社会主义科学事业:
(《宪法》第20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3) 发展社会主义卫生、体育事业:
(《宪法》第21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4) 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
(《宪法》第22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2. 思想道德建设
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宪法》第24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社会文明:“五个文明”系统中的目的
1. 社会主体文明
社会主义社会文明的主体方面和基础条件,包括个人发展、家庭幸福、邻里和睦、社会和谐等方面。
2. 社会关系文明
社会主义社会文明的结构要求和核心内容,包括人际关系、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社团关系、群体关系等方面。
3. 社会观念文明
社会主义社会文明的精神状态和前提条件,包括社会理论、社会心理、社会风尚、社会道德等方面。
4. 社会制度文明
社会主义社会文明的规范要求和基本保证,包括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社会政策、社会法律等方面。
5. 社会行为文明
社会主义社会文明的外在表现和关键所在,它包括社会活动、社会工作、社会管理等方面。
生态文明:“五个文明”系统中的前提
2004宪法修正案”三个文明"(物质、政治、精神);2018年宪法修正案“五个文明”(增加社会、生态)。
1. 明确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突出的位置,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2. 强调要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方式。
3. 为此要做到:
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
基本经济制度
所有制
总结: (1) 三个定位: ①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②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③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2) 三个态度: 国有经济——保障;集体经济——保护、指导;非公有制经济——引导。
公有制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6条第1款)
(1) 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
(《宪法》第7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2) 集体所有制经济(合作经济)
(《宪法》第8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包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土地制度
法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宪法》笫10条)
仅国有
法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原,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笫9条笫1款)
矿藏
水流
城市的土地
提示:城市郊区土地≠城市土地。
仅集体
宅基地
自留地
自留山
可国有可集体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6条)
99年的修正案
财产权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宪法》第12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04年写进宪法的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13条)
社会保障制度
04修正案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宪法》第14条第4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宪法》第15条)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宪法》第16条)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宪法》第 17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概述
概念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选举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选举是公民自我治理的保障。
2020年修改《选举法》主要内容
主要是加强基层代表的名额数。
(1) 增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待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2) 修改“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4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5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40名”“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5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人口不足2000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5名”。
(3) 增加“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 修改“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选举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
有选举权:
中国国籍+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不列入选民名单: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
可以不列,而不是应当不列,要根据其行为能力看情况。
停止行使选举权:
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平等性原则
形式平等
一人一票同票权,同效力。
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投票权;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实质平等
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
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
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人民→基层代表; 间接选举:下级人大代表→上级人大代表 [法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冶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选举法》笫3条)
县级、乡级直接选举
只要提到选民、选区这两个词,一定是直接选举。
县级以上间接选举
差额选举原则
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
“多一个,少一倍”——应选1人,候选2人;应选2人,候选3、4人;应选3人,候选4、5、6人;应选4人,不允许(因为选举法规定,一个选区最少给1个名额,最多给3个名额)。
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
例子:应选100人,候选120-150人。
秘密投票原则
=不记名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直接选举程序
选举组织机构
(1) 选举委员会概念
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选举,受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只有直接选举有选举委员会; 直接选举所有职责都归选举委员会。
(2) 选举委员会职责
1||| 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 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3||| 确定选举日期。
4||| 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候选人的名单。
5||| 主持投票选举。
6||| 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7||| 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选区划分
注意:只有直接选区才有选区的概念。 选区划分由选举委员会划分。
(1)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2) 选区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每一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
选民登记
(1) 原则
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2) 异议
这种案件的特点: 审限很短; 一审终审; 申诉前置; 起诉理由只能是对选民名单没有自己有意见(其他的,不管是委托失败、当选无效、和别人联名提名候选人被拒绝等,都不能起诉)。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的意见,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
代表候选人产生
(1) 提名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10人以上联名。
这些主体可以单独提名,也可以联合在一起提名,但是提名的时候,提名的人数不能超过应选的人数。
(2) 确定正式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于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
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1倍,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应当于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3) 介绍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投票选举
(1) 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并通过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
流动票箱的适用对象: ①行动不便的人; ②交通不便的人; ③被羁押的人。
(2)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3) 公布选举结果:双过半当选;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宣布。
双过半:①来投票的人需超过所有选民的一半(不包含本数);②当选者需要拿到到场人数过半数的票。
加赛程序
从未当选人员中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重新进行投票选举程序,以得票多的当选。
间接选举程序
选举组织机构
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产生
(1) 提名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 确定正式候选人
各级人大主席团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1/2,进行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3) 介绍候选人
人大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间接选举的投票选举
(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2) 公布选举结果
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由人大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代表资格
代表罢免
(1) 县级、乡级人大
口诀:乡三县五,县委诉苦。
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
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须经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
(2)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
口诀:人大主十一,人常主五一,罢免上一级,备案上一级。 单过半。
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3)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申辩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代表辞职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设区的市、自治州是市级
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 县级、乡级人大
县找县人常,乡找乡人大。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代表补选
(1) 代表因故在***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
(2) 补选出缺的代表可以采用差额选举,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
提示:差额选举有例外,而秘密投票原则是没有例外的。
代表资格丧失
(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 辞职被接受的;
(3)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请假被批准的几次都行。
(4) 被罢免的;
(5)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6)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7) 丧失行为能力的。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三个注意问题: (1) 每一级的人大代表都要被审查,所以每一级人大都会设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 由目的地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比如由省级人大选举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就由全国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3)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如果发现代表出现资格问题,不能直接宣布代表资格无效,而是应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如果是乡级,没有人常,就向乡级人大主席团提出报告。
(1)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进行审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2)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3)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破坏选举责任
贿选
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暴力妨害
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虚报选票
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报复
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
法律后果
通过上述方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有上述行为,破坏选举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概述
概念
政党制度是关于政党的地位、作用以及有关政党掌握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类型
(1) 以社会制度为标准
资本主义政党制度+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2) 以掌握权力的形式为标准
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政党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关系作用于政治以及法律领域的表现。
在经济关系,特别是商品经济关系充分发展的条件下,利益格局出现了多元化,各种利益主体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必然会产生在政治上、法律上新的要求,以期获得最大的、长远的利益,这就为政党以及政党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客观的条件和现实的基础。
政党制度的形成促进了近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政党制度将平等、竞争机制引入国家政权领域中,使民主制度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扩大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的途径。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宪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1)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领导地位,对民主党派的领导主要表现为政治领导。
(2) 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各民主党派具有法律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3) 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不是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也不存在轮流执政的问题,但民主党派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
(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而是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要形式;其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1) 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有关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重要问题的讨论。
(2) 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向党和国家机关反映各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各项政策,维护和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3) 组织政协委员进行视察、参观和调查活动,向有关机关或其他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4) 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5) 调整和处理爱国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人民政协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6) 组织和推动政协委员的学习活动;积极开展人民外交活动,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贡献。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的相互关系,体现的是纵向的权力配置关系。
而国家机构是横向配置。
单一制
一部宪法和一个法律体系+一个中央政权机关+一个国籍+一个国际法主体。
既是我国政治、经济、民族发展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也是我国历史上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延续。
(1)由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和各民族的居住现状所决定的。
(2)由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
(3)由我国政治发展的基本需要所决定的,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政治稳定。
复合制:包括联邦制和邦联制
联邦制
联邦和各成员单位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
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成员国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
联邦和各成员单位的权力划分是依据宪法,联邦的权力是来自各成员单位的授予;
在国际关系中,各成员单位一般没有独立对外交往的权力。
邦联制
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和集中统一的国家机关体系;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独立的主权、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和法律制度体系;
邦联的决定要经各个国家的批准才能够产生效力。
影响国家结构形式因素:历史传统+民族因素+政治因素。
行政区划
[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宪法》笫30条) [法条2]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笫31条)
划分原则
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各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照顾到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
我国目前存在着三种行政单元,即普通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级别
省级:省(23个)+直辖市(4个)+自治区(5个)+特别行政区(2个)。
市级:市(地级市,又称设区的市,高于县级市)+自治州。
县级:市(县级市,又称不设区的市,低于地级市)+县+自治县+区(市辖区)。
乡级:乡+镇+民族乡。
行政区划的变更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大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报国务院审批。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述
概念
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ps: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序言有正文。
1954年宪法确立。
特征
(1)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2)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要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
(3) 民族区域自治内容就是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本地区地方事务的权利。
优越性
(1) 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民族平等原则、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的高度结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领导;
国家
(2) 保证了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自治权,同时散居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的权益也能够得以保障;
自治
(3) 把行政区域和经济文化发展区域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经济文化
(4) 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间的互相合作。
民族团结
民族自治地方
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我国已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共有155个,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类型
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如贵州省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民族自治机关
1. 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一方面,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另一方面,自治机关又可以行使自治权。
2. 组成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都是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以及居住在本区域内的其他民族的公民按人口比例产生代表组成,人口特别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成员。
民族自治权
1.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程序: (1)提案。 心自治区人大:主席团+常委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区政府+代表10人。 @自治州人大:主席团+常委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州政府+代表10人。 @自治县人大:主席团+常委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县政府+代表10人。 (2)审议。 ①自治区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自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 ②自治州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自治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 ③自治县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自治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 (3) 表决:单过半通过。 (4) 公布。 ①自治区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常批准后,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 ②自治州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省级人常批准后,由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 ③自治县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省级人常批准后,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
(1) 自治条例
自治条例是比较宏大的。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以及其他的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2) 单行条例
单行条例比较偏某一个领域。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在本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3) 批准与备案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 执行变通权。
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3. 管理地方财政。
4. 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
5. 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自主权。
6. 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概述
概念
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征
(1)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还实行财政独立、使用自己的货币,其收入全部用于自己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2) 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组成,实现 “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提醒,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永久性居民才有。
(4) 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所以特别行政区立法通过的法律不需要中央批准。
除了基本法附件上所列举的法律外,全国性的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内适用,特别行政区继续适用原有的、不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律。
中央权力
补充:中央的三大事权(只能中央有)①外交;②国防;③主权。
中央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总结: 港澳任免问题: 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行政长官+澳门行政长官+香港主要官员+澳门主要官员+澳门检察长(因为香港是审检合一,没有香港检察长)——三长两高官 香港行政长官任命:各级法院法官+行政会议 澳门行政长官任命: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检察官+部分立法会议员+行政会议
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总结: 全国人常解释基本法,全国人大修改基本法(宪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全国人常无权修改)。 全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人常制定非基本法律; 全人常不能制定基本法律,但是可以修改基本法律; 全人常可以修改基本法律,但不能修改所有的基本法律(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不能修改); 全人常虽然不能修改香港、澳门基本法,但是可以修改其附件内容。
高度自治
中央权力与高度自治的关系要把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总结: 港澳立法会的立法、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法律都不能和宪法、港澳基本法抵触: 第1步,立法生效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属事后审查。 第2步,全国人常审查发现违宪违法就发回,发回后失效。 第3步,失效前审理的案件就不改了,即失效没有溯及力。
香港-立法权
(1) 宪法+香港基本法
(2) 附件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三类:①外交类立法;②主权类立法;③国防类立法。
(3) 原有不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律
(4) 立法会新制定法律
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法律都不能和宪法、基本法抵触。
立法会立法报全国人常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生效。
全国人常审查发现违宪违法可将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失效没有溯及力。
澳门-立法权
(1) 宪法+澳门基本法
(2) 附件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3) 原有不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律
(4) 立法会新制定法律
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法律都不能和宪法、基本法抵触。
立法会立法报全国人常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生效。
全国人常审查发现违宪违法可将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失效没有溯及力。
行政管理权: 包括征税、金融、治安、外事等:香港土地和自然资源都归国有;澳门土地和自然资源既有国有,也有私有。
外交属于中央事权,外事是地方事权;国防是中央事权,治安是地方事权。 香港土地都国有,澳门土地有国有私。 货币发行权属于自治权内容。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
政治组织
行政长官
(1) 性质: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2) 任职:通过选举或者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5年,可连任一次。
(3) 职权:执行权;立法方面的职权;行政方面的职权;司法方面的职权等。
立法、行政、司法都听行政长官的。
特别行政区政府
(1) 性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对立法会负责。
行政法官最高→立法会、法院→政府。所以立法会立的法政府需执行,对立法会负责。
(2) 任职:首长是行政长官;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3) 职权: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订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立法会
(1) 性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2) 任职:香港立法会由选举产生;澳门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部分由行政长官委任。***4年。
香港的议员都是选的,澳门的议员还有委任的。
(3) 职权: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和任免权。
注意,任免权能任免的范围不包括只能由中央任免的那些。
司法机关(特别行政区)
(1) 香港司法机关;香港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香港没有检察机关,律政司承担检察职能。
(2) 澳门司法机关;澳门设立初级法院、行政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初级法院还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澳门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澳门设有独立的检察机关。
行政法院只有澳门有,香港和大陆都没有。
选任资格(特别行政区)
香港行政长官、澳门行政长官、香港立法会主席需达到40岁;
香港主要官员、澳门主要官员、澳门立法会主席、副主席需要连续居住满15年;
永久居民是绝对原则,没有例外;
香港立法会要求其中非中国公民不超过20%,澳门立法会不限定是中国公民;
原则上香港都要求无外国居留权,澳门不做此要求。但有两个例外,①香港立法会中外国有居留权的不超过20%,澳门行政长官在***内无外国居留权。
政治体制
行政主导。
(1) 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处于特殊地位,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2)法律草案、预算案及其他重要议案由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3)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
(4)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5)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有相对否决权。
(6)行政长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解散立法会。
(7)行政长官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批准临时短期拨款,有权决定政府官员或者其他公务人员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等。
独立行使司法权。
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

一次拒绝,发回立法会;二次拒绝,解散立法会;三次拒绝,行政长官辞职。
行政与立法相互配合。
(1)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会议(行政会)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
可以选择的人: ①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②立法会议员; ③社会人士。 注意,不能包括司法机构的法官,因为司法权要独立行使。
(2)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立法(或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之前,须征询行政会议(行政会)的意见。
需要征询行政会议意见的,主要是两类重要决策,以及需要和立法会打交道的事情。
(3)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行政会)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居委会组织法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概念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首次出现在1982年宪法中,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会组织。
1982年以前是人民公社。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的特点,在性质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机关。
即居委会的人不是公务员、不算政府。
存在的问题
(1)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职能有所错位;
(2) 部分自治组织的经济状况较差;
(3) 部分人员的素质较低;
(4)多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建设停留在抓换届选举上,忽视或放松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贯彻等。
完善
(1) 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和法律地位,避免将其当作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 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干部的素质;
(3) 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增加经济来源;
(4) 搞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规范自治组织的行为;
(5) 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
居委会组织法
设立
根据居住状况,100户~700户;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选举
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
组成
(1) 主任、副主任、委员5~9人 ,***5年,连选连任。
18年改为5年
(2) 根据需要,可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
(3) 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
(4) 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在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职责
(1)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 调解民间纠纷;
(4)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 协助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 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委会组织法
村委会组织法概述
村民会议
(1) 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撤销、变更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撤销、变更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2) 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级政府备案。
村民代表会议
(1) 接受村民会议授权,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撤销、变更村委会决定。
(2) 村民代表向其推选户或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
(1) 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 协助乡级政府开展工作,乡级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宪法中用“指导”的情形: 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态度是指导、支持、帮助;(对非公有制经济是鼓励、支持、引导、监督和管理) 上下级人大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乡政府和村委会之间(也包括基层政府与居委会之间)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
设立
乡级政府提出,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政府批准。
选举
(1) 提名
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差额选举。
(2) 登记
1|||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4|||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3) 介绍候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4) 投票通过
双过半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过半数通过。
组成
(1) 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5年,连选连任。
(2) 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
罢免
(1) 提出
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or1/3以上村民代表。
(2) 通过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1)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3)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合作经济就是指集体经济。 从工业层面探讨集体经济。
(4) 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从农业层面探讨集体经。
(5) 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从自然资源层面探讨集体经济。
(6) 民族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村民会议
(1) 组成
18周岁以上村民。
(2) 召集
村民委员会or1/10以上村民提议or1/3以上村民代表提议。
(3) 出席
18岁以上过半数+2/3以上户代表。
(4) 决议
到会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
(1) 组成
村民5~15户推选1人,各村民小组推选;
选举是一种选举民主,投票;推选是一种协商民主。
村民>4/5,村委会成员<1/5,妇女代表>l/3;
村民代表会议妇女代表有比例要求,而村民委员会有妇女就可以,没有比例要求。
***5年,连选连任。
(2) 召集
村民委员会or1/5以上村民代表提议。
(3) 出席
2/3以上代表出席。
(4) 决议
到会过半数通过。
村务监督
1. 村务公开
一般事项每季度公布;
收支情况每月公布。
2. 不公布或公布不实
村民有权向乡级政府/县级政府/县级主管部门反映。
3. 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委会组织法中的推选: 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4. 民主评议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5. 离任审计
由县级农业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乡级政府负责组织。
6. 违法救济
村民委员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能够撤销村委会决议的主体: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法院。
村民委员会违法的,由乡级政府责令改正;
乡级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事项的,由上一级政府责令改正。
国家标志
国旗法
1. 每日升挂国旗。(2020年修改)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梒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党中央、中军委、中纪委、国监委、最高法、最高检、全国政协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2. 工作日升挂国旗。(2020年修改)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
(二)国务院各部门;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五)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梒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
(九)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十)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3. 节日升挂。(2020年修改)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
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应当升挂国旗。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4. 可以升挂。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5. 志哀。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或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
国徽法
1. 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
(《国徽法》笫4条) 所有的国家机关或国家场所都应该悬挂国徽。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桧察院;
(七)外交部;
(八)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九)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2. 应当悬挂国徽的场所。
(《国徽法》笫5条)
(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四)宪法宣誓场所;
(五)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3. 应当刻有国徽图案的印章。
(《国徽法》第6条)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国歌法
1. 应当奏唱国歌。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
(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
(三)宪法宣誓仪式;
(四)升国旗仪式;
(五)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
(六)国家公祭仪式;
(七)重大外交活动;
(八)重大体育赛事;
(九)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2. 国歌教育。
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国歌法》笫 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