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宪法)
包括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社会文化权利、监督权、特殊群体保护)、公民基本义务、公民与人民、公民基本权利限制。
编辑于2022-11-21 09:14:21 四川省本图内容是利用chatGPT帮助你生成文章的指令模板,经过作者多次使用和调整后,可用性相当强。但请注意,工具只是辅助,请不要完全依靠chatGPT帮助你生成,而最好作为你的写作指导,帮助你更加高效地获得灵感、寻找方向。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 危险方法型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责任事故型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恐怖、劫持型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枪支、弹药型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破坏型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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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 危险方法型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责任事故型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恐怖、劫持型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枪支、弹药型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破坏型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基本权利概述
1. 不是所有基本权利我国都保护,例如持枪自由、沉默权,但大多数基本权利都保护。
即便是我国保护的基本权利,也分为大陆保护和港澳保护;
港澳保护的比大陆多四个:
①迁徙自由;
②(公开)传教自由;
③生育自由;
④罢工自由。
2. 我国保护的权利有宪法明文保护和无明文保护之分。
绝大多数权利都写进了宪法;
但比如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宪法没有明文规定。
3. 我国宪法明文保护的权利有专章保护和非专章保护。
专章保护就是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中;
非专章保护就是虽然宪法也规定,但没规定在这一章中;比如财产权(第13条)规定在“总纲”一章中,辩护权(第130条)规定在“国家机构”一章中。
4. 基本权利有消极保护和积极保护之分。
消极保护就是只要国家不干涉就可以,比如,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积极保护就是要求国家创造各种条件方便实现,比如受教育权,国家要积极建立学校。
平等权
[法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04入宪)。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33条)
概念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平等。
(2)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3)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4)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权利。
保护
(1) 法律适用平等说(立法者非拘束说)
认为平等权仅仅限定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括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2) 法律内容平等说(立法者拘束说)
平等权并不限于人们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应包含人们在法律内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权利。
(3) 法律内容平等说>法律适用平等说。
限制
(1) 合理差别判断标准
其一,政府进行合理差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
其二,这种差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其三,政府负有举证责任。
(2) 合理差别类型
1||| 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
如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如女性的孕期保护。
3||| 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如我国法律对于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实行的优待措施。
政治权利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并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笫35条) 总结: (1) 我国历部宪法都规定了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2) 审批制——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登记制——结社。(言论自由都不需要) (3) 可政治可非政治——言论+出版+结社;只政治——集会+游行+示威。
政治权利的概念
政治权利亦称参政权,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与自由的总称。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等方面的内容。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 概念
公民享有选举与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1) 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大代表。
(2) 公民有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的权利。
(3) 公民依照法律监督被选出的人大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对其中不称职者有权罢免。
2. 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宪法》第34条)
言论自由
1. 概念
公民通过口头等形式表达其意见和观点的自由;
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借助于绘画、摄影、雕塑、影视、广播、戏剧等手段来展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的自由,分为政治言论+非政治言论。
2. 保护
我国从《共同纲领》到历部宪法,都规定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已经发展为国际社会普遍的基本准则。
如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言论自由。
3. 限制
(1) 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2) 淫秽言论会受到限制或者禁止。
(3) 煽动仇恨和挑衅言论会受到约束或者限制。
(4) 各国法律限制方式分为预防制(事前限制)和追惩制(事后制裁)。
出版自由
1. 概念
广义的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系统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分为政治出版+非政治出版。
2. 保护
我国从《共同纲领》到历部宪法,都规定出版自由。
3. 限制
许可审批制。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 概念
集会、游行、示威最初源于请愿权。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示意愿的活动;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
特点
(1) 集会游行示威是由公民举行的活动。
(2) 集会游行示威是在露天公共场所举行的活动。
(3) 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意愿的活动。
2. 保护
我国历部宪法都规定了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有规定。
3. 限制
许可审批制。
结社自由
1. 概念
结社自由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分为政治性结社+非政治性结社;
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如公司等,通常由民法、商法等予以调整。
2. 保护
双重属性,即一方面保障个人可以自由组织、加入或者不加入社团,另一方面也保障社团本身的自主性活动。
3. 限制
核准登记制。
核准登记是只要申请了,合规必须批;而许可审批制不一定会被批准。
宗教信仰自由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宪法》笫36条)
1. 概念
每个人可以选择其宗教信仰、公开参加宗教仪式、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不必担心受迫害或歧视。
注意,大陆保护里是不可以保护公开传教的。
具体
(1) 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 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 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4) 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2. 保护
(1) 信仰的自由。
(2) 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3) 组成宗教社团的自由。
(4) 其他如宗教出版、宗教集会、正常传教等自由。
3. 限制
(1)禁止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
(3)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狭义)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笫37条)
1. 概念
公民的人身和行动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和侵害。
2. 保护
我国历部宪法都规定了人身自由。
3.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格尊严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38条)
1. 概念
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保护
人格权是20世纪以来各国普遍重视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的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又进一步将人格权的保护具体化。
住宅安宁权
1. 概念
又称为住宅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住宅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
2. 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第39条)
3. 限制
合法搜查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安机关、监察机关+2人以上+搜查证+见证人。
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笫40条)
1. 概念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私拆、毁弃、偷阅他人的信件。
2. 保护
我国历部宪法都规定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 限制
(1) 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才有权决定扣押或者拆检公民的有关信件;
注意,现在四大侦查机关都可以了,老法条还没改。
(2) 扣押、拆检信件原因:国家安全的需要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3) 对于扣押的邮件、电报等,经查明不影响国家安全或与犯罪无关,应立即退还原主或交还邮电部门;
(4) 需扣押的邮件、电报等,应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通知邮电部门;
(5) 对公民个人保存的邮件、电报等,如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检查时,公民有义务交出,如公民拒绝交出,可以强行搜查,但必须出示搜查证件,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出示搜查证,但必须记录搜查情况。
财产权
[法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不能加法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不是赔偿)。(《宪法》笫13条)
1. 概念
非专章规定
(1) 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
(2) 私有财产权属于宪法上的一种基本权利,与其他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一样,都是公民针对国家而享有的一种权利,即公民所享有的国家权力不能进行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利,直接反映公民和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
(3) 民法的私有财产权则主要属于公民对公民,私人对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此外民法有关私有财产权的规定是对宪法中财产权保护内容的具体化和法律化的实现。
2. 保护
(1) 2004年私有财产权入宪,建立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范体系。
(2) 私有财产权规定在宪法“总纲”而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
非专章规定
(3) 与对公共财产的保护相比,在措辞上存在差别,即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4) 强调受保护的财产必须是合法的。
3. 限制
(1) 国家征收或征用
必须满足公共利益+正当程序+公平补偿三要件。
(2) 管制性征收
政府的行政立法并没有剥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但是对公民财产权构成了实质性侵害,造成了财产价值实质性的减损。
(3) 个人在自由行使财产权的同时,应当使其财产有助于社会公共福利的实现。
社会、文化权利
概念
公民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是公民的积极权利,国家负有保障权利实现的义务。
对公民的社会权利加以详细规定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始。
劳动权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宪法》笫42条)
1. 概念
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 保护
基本权利+基本义务;
1994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劳动法》。
休息权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宪法》笫43条)
1. 概念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规定劳动者享有的休假或休养的权利。
不是所有人都有休息权。
2. 保护
8小时工作制+休假制度。
社会保障权
[法条1]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宪法》笫44条)——退休年老 [法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笫45条笫1款)
1. 概念
作为复合概念,社会保障权是指社会成员为了维护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权利。
(1) 狭义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权主要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重点在于社会救助、国家对年老体弱者的物质帮助等权利。
(2) 广义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权属于一般性的权利,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公民都可以无条件享有,权能领域范围比较广,涉及医疗、养老、保险、基本住房等基本生活领域。
2. 保护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
04年入宪,与经济发展水平挂钩。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
受教育权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笫46条)
(1) 受教育权
所有的人都有受教育权,不能说只有适龄儿童有受教育权,适龄儿童只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但受教育权人人都有。
公民接受文化、科学、品德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
教育的主要形式有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自学等。
内容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学龄前教育等。
(2) 受教育义务
适龄儿童有接受初等教育的义务,成年劳动者有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的义务,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劳动就业训练的义务等,接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科研、文艺创作自由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宪法》笫47条)
(1) 科学研究自由
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工作,同时也意味着公民有权在科学工作中自由地探讨问题、发表意见,对各种科学问题和各种学派持有自己的见解。
(2) 文化艺术活动自由
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兴趣从事各项文艺活动,有权按照自己的特点发展自己文化艺术的风格。
监督权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可以结合法理学的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来考察)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笫41条)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予以监督的行为,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都是私人针对国家机构、公职人员提出。
批评权
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见。
建议权
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
检举权
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的权利。
控告权
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提出指控,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的权利。
申诉权
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1) 诉讼上的申诉: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经济纠纷等判决或裁定不服,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处理的行为。
(2) 非诉讼的申诉: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国家赔偿请求权
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
(2)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
特殊群体保护
1. 保障妇女的权利
申纪兰代表提出。 (《宪法》第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 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宪法》第49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 保障残疾人的权利
(《宪法》第45条第3款)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4. 保障残疾军人和烈士军属的权利
(《宪法》第45条第2款)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5. 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
(《宪法》第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因为华侨不在中国领土,无法用属地主义判断是否合法,所以用“正当的”。
公民基本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宪法》第52条)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宪法》第53条)
(1) 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公民必须守法的总的原则规定。
(2) 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在国家活动中,不应公布和向外透露的一切秘密文件、秘密资料、秘密情报和秘密情况。
保卫国家秘密就是要严格保护国家秘密不被泄漏,防止国内外敌对分子侦探、偷盗国家机密,防止各种人员泄露、遗失国家秘密。
(3) 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
公共财产是指一切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
爱护公共财产包括
1||| 在平时,任何公民都必须珍惜和保护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2||| 当公共财产遭受破坏或面临其他危害的时候,任何公民都应保护、捍卫公共财产的安全,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同一切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进行斗争。
(4) 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是指在社会共同劳动中,所有劳动者必须共同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保证生产和工作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之一。
社会主义的劳动纪律主要靠自觉遵守,还要靠纪律教育和思想教育工作,违反劳动纪律者应受必要的纪律处分。
(5) 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
是指遵守法律、纪律以及优良的社会习惯等行为准则。
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的活动秩序、交通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工作秩序、居民生活秩序等;
违反和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可分为违反公共秩序的一般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以及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
(6) 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
是指公民必须遵从和尊重社会主义公共生活的各项道德准则。
社会公德是一种道德规范,它的执行一般不是靠国家的强制力量,而是靠社会的舆论、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以及人们对正义、真理的信仰。
注意: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都不在宪法明文规定内。
3.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宪法》第54条)
(1) 祖国安全: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
(2) 祖国荣誉: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
(3) 祖国利益:对外主要是指全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荣誉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主要是相对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而言的国家利益。
4.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注意,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宪法》第 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兵役法》第3条)
5. 依法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宪法》第56条)
6. 其他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公民
概念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国籍
出生国籍:采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原则。
血统主义:父母任何一方是中国人
继有国籍:中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中国的+申请。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公民与人民的关系
(1) 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2) 人民的权利,主要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权利,指的是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3) 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不能享受全部的法律权利,也不允许履行某些义务。
(4) 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更广泛。
(5) 公民表达个体概念,人民表达群体概念。
公民权和人权
公民权的概念
公民权又称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构成了直接的约束,是为宪法规范所承认和保障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除了宪法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之外,还存在未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概念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起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学说,最早确认人权的宪法性文件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
人权经历了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到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从个人权利到集体权利,从国内人权到国际人权。
公民权和人权的联系
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化和具体化,而人权是公民权的政治基础。
宪法公民权的相关规定以人权作为其政治基础和理性依据,而这种人权入宪入法的过程也为人权的发展和实现提供了具体化途径和法律保障。
公民权和人权的区别
(1) 人权是政治概念,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不同的人们可以对人权有各自的理解和解释;公民权是法律概念,其含义和保护方式有着法律的界定,人权的内容一旦入宪而成为公民权,就具有了固定含义,只能依法解释和保护。
(2) 人权的一个方面的要求可能具体化为公民权的若干项权利,而公民权的一项权利也可能同时体现着人权的多方面要求,不能一一对等。
(3) 人权和公民权相比,还具有阶级性、民族性、地域性以及时代性和国际性等特点。
基本权利限制
基本权利限制的概念
宪法作为一国法律秩序的基石,必然要对权利冲突或者公共利益保护进行相应的安排,对基本权利的行使进行相应的规制。
基本权利的限制
宪法限制
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中,有时不仅具有权利保障的内容,也有权利行使的限定规定。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笫51条)
法律限制
宪法授权立法机关对基本权利予以限制,即法律保留;
一方面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缩;另一方面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唯有立法机关的法律才能限缩基本权利,防止基本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非法限制。
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
明确性原则
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所作的限制,必须内容明确,可以成为公民行动的合理预期。
比例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
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时,必须要在手段和目的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必须具有宪法正当性,包括三方面:
私主体往往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公权力机关必须要损害最小化。
(1) 手段适合性:所采用手段必须适合目的之达成;
(2) 限制最小化:立法所采取的是对基本权利影响、限制最小的手段;
(3) 均衡法:即狭义比例原则,要求手段达成的公共目的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具有适当的比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