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权利与义务
法学之民事权利与义务知识梳理,包括民事权利与义务和民事权利的特点、分类、取得、变更、行使等等。
普通心理学之注意相关知识梳理,通常指选择性注意,即注意有选择地加工某些刺激而忽视其他刺激地倾向性。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指向和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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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通常与权利相对于
义务的分类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责任的分类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以一定的财产给付为内容,由责任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补偿受害方所受损失的民事责任。
非财产责任:责任人为补偿受害方的非财产利益损失而承担的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责任。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共同责任是两个以上具有共同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应共同对损害发生承担的民事责任。
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共同责任人各自按自己的份额承担的责任,各共同责任人之间无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共同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均有义务就共同责任向权利主体全部承担,即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义务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为损害他人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义务主体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无过程责任与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以过错为责任要件的民事责任,它是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的民事责任,即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对他人造成损失,行为人或者致害原因负有责任的人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形下,根据社会一般公平观念,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判定各方分担损失。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正当防卫: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自卫行为。
3、紧急避险: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
4、自愿救助行为:对身处紧迫危难或遭受不法侵害的他人施以援救或保护的”见义勇为“的行为。
民事权利
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地意志实现一定利益地可能性。
特点
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确认的
2、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3、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地行为自由
4、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5、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分类
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以权利保护的利益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为标准进行划分的
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非财产权:基于一定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而设定的权利,可具体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权利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可以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的权利,即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尊重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能够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支配权:权利主体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特定人对于特定他人能够请求一定给付的权利
形成权:权利人完全凭借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生效形成权
变更形成权
消灭形成权
抗辩权:权利人用以对抗请求权或其他权利效力的权利
一时性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
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既得权:也称完整权,是指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是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原权利与救济权
以权利效力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原权利: 是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产生的权利。
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对原权利产生救援性作用的权利。
主权力与从权力
以权利是否能够独立存在或者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的不同地位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主权力: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力:以主权力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二者为主导和从属的关系。
主权力和从权力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只在具有关联关系的若干并存权利中才存在。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以权利是否可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专属权:依附于民事主体,专属民事主体享有、行使,不能任意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不依附于民事主体,得与民事主体相分离,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转移的权利。
取得、变更和消灭
取得
权利的取得,权利的发生,包括民事权利绝对的发生和相对的发生。
原始取得:独立的、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权利的情形
变更
即成的权利可以通过变更或消灭而发生改变或者丧失
消灭:特定主体的权利不复存在,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行使
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行为。
救济
公力救济
自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