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法
这是一篇关于中级经济法总论的结构思维导图。包括法论体系(考点一),法律行为与代理,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知识点全面。适合知识点整理以及背诵的小伙伴。
编辑于2022-11-24 10:20:19 内蒙古自治区总论
第一节法律体系(考点1)
概念:
1,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的法律部门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有机统一整体。
2,解释:国内法,不包括废止,没有效的法律,也不包括国际法。
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民商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商事主体之间
3,行政法
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行政处罚法)
4,经济法
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反垄断法)
5,社会法
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
6,刑法
犯罪与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考点1:法律行为概述
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行为特征:
①法律后果的目的性。②以意思表示(有表示)。
法律行为的类型
有效的法律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分类
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
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
订立合同(赠与合同)、设立公司协议、债务免除、决议行为(各方的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有无对价
有偿
买卖、租赁、承揽
无偿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是否需要具备约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票据、融资租赁、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行为
一般买卖合同
依存关系
分类: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比如:借款合同(主-独立存在)担保合同(从-依附)
〔链接〕第五章:合同分类
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一方有益)
赠与合同、保证合同
双务合同(两方有益)
买卖合同
是否还需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签订意思表示)
绝大多数合同
实践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要转移标的物)
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真实包含
意思自由(不存在欺诈、胁迫)
意思与表示相一致(不存在错报。误报)
生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是具备一定生效的条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3个条件:
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分类标准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不包括8)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法律行为效力
无民事(独立无效、代理-有效)
限制民事(代理-有效、独立-①纯收益有效、②符合年龄精神状态有效、③其他的行为效力待定-是否追认?追认有效。没有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无效。)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
〔链接〕第5章:其他:行为效力效力待定-
恶意:只有催告权(30日内追认,代理人未做表示,示为拒绝追认)
善意:催告权和撤销权都有,追认前,有权撤销。通知方式追认后撤销不了。
对于法人而言,民事行为能力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意思表示真实包含
意思自由(不存在欺诈、胁迫)
意思与表示相一致(不存在错报。误报)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
公序良俗:向第三者私自赠与财务的行为。
考点2附条件与期限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不确定)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分类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条件满足履行。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条件满足不履行
(2)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注意: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时,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恶意阻止条件成就时,认定条件已经成就。违背法律规定行为无效。
(3)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将来发生
②不确定的事实
③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④合法
(1)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必然到来)
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和不确定的期限
考点3法律行为的无效
1. 无效的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比如:雇佣合同写工伤概不负责。
2.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
(2)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行为无效,返还,不返还折价赔偿。
(2)赔偿损失-有过错一方,双方都有错,各自承担。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法律行为,应当返还,追缴双方取得财产。
(4)其他制裁-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考点4可撤销的法律行为(3颗星)
1.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被撤销前,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撤销权人有选择权,可撤不撤。
(3)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
(4)撤销权的行驶有时间限制。
2.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
(2)欺诈-一方欺诈可撤销。第三人欺诈,知情恶意的,受欺诈方才可以可以撤销。
(3)胁迫-一方或第三方,违背真实意思,受胁迫方都可撤销。
(4)乘人之危,显示公平-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缺乏判断能力。
3.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1)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1年之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一直不知道的话,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哪个早截止用哪个)
(2)重大误解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90天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3)胁迫-胁迫行为终止之日1年内没有行使的
(4)明确放弃撤销,撤销权消灭。
考点5:代理的概念和特征(3颗星)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被代理人的名义跟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解释:被代理人(甲公司-承担)、代理人(王某)、第三人(子公司)
2.代理以下特征
(1)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自己的名义不属于代理行为。不属于的有:行纪、寄售。
注意:不得代理,必须本人亲自实施(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人身属性的本人。)
考点6:代理权的滥用
1.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1)自己代理: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代理这个,代理那个,但是双方同意追认除外。
2.滥用代理权的责任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其无效,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有第三人串通,负连带责任。
考点7:无权代理(3颗星)
1.无权代理的类型-效力待定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相对人恶意只有催告权30日内,善意催告跟撤销权,撤销以通知方式作出。
但是,以下几种情况的除外: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被代理人承担(事实履行)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
3.表见代理
概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或者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情形有:(有理由相信)
(1)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有证明文件被相信。
(3)关系终止后,未采取不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
(4)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善意)被相信。
考点8: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死亡。
(5)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解释:被代理人死亡,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得法人组织终止(并非绝对导致委托代理终止),有下列情形,代理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继承人以承认。
(3)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2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能力。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考点1:仲裁★★★
一、仲裁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1)双方自愿达成,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不予理会。(事先必须有仲裁协议)
(2)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2.公平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法院起诉,但是,法院认定你的仲裁协议撤销,不予执行的,可以重新申请。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的法律关系的争议。
2.不能通过经济仲裁程序解决的有: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
(3)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纠纷)
(4)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
口诀:农业劳动,人参行。
三、仲裁机构
(1)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四、仲裁协议
应当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无效。
1.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效力
(1)有效的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未声明仲裁协议的,法院受理后:
①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法院驳回起诉。
②另一方未对法院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胁迫手段
(4)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无效。
五、仲裁程序
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注意:仲裁不实行级别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和回避制度
(1)仲裁庭的组成
1名仲裁员(独任制)
3名仲裁员(合议庭)-各选一名,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影响公平公正的必须回避。
注意:回避申请,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开庭后知晓的,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六、仲裁裁决
1.开庭形式(开庭不公开进行),国家秘密除外。
2.仲裁裁决的作出
多数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按首席仲裁员作出。 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仲裁裁决与撤销
1.强制执行-仲裁庭没有强制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撤销-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撤销。
注意:法定撤销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
(2)不属于仲裁范围
(3)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证据伪造的。
(5)隐瞒了影响公正证据的。
(6)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注意:一方申请执行,一方撤销裁决的,法院中止执行。
(1)撤销的应该终结执行
(2)或者应当恢复执行。
考点2: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适用范围
1.民事案件
(1)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房产争议、合同纠纷、侵犯著作权)
(2)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离婚、扶养、财产继承)
(3)经济关系案件(污染、不正当竞争)
2.商事纠纷案件
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票据、股东权益纠纷、保险合同、海商案件)
3.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4.人民法院适用的非诉案件
(1)特别程序审理
没有明确被告(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限制民事案件)
(2)督促程序审理
(3)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二、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1)合议制(3名以上审判人员或者审判组织。
(2)独任职(1名审判员独立审理)。
(3)执行独任制的有:
①简易程序
②督促程序
③公示催告
④特别程序(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除外-需要3名以上审判员)。
2.回避制度-有厉害关系的人都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1)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
以下情形可以不公开审理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可以不公开审理。
(2)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1)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终身。
(2)有例外(一审终审的)
①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
②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身判决。
(3)再审:终审不得上诉,发现有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三、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1)一般被告住所地(原告就被告原则)。按被告住所地(户籍住所地)
(2)经常居住地跟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3)有几个被告住所地,各个都有管辖权。
(4)挑一个告,最先立案的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引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2)保险合同纠纷
①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②保险标的物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
④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管辖。
⑤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管辖。
⑧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⑨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⑩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共同海损hbnhuop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2)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港口所在地
(3)继承遗产纠纷-①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专属管辖没有被告住所地,其他都有。
4.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书面协议和默示的方式。不包括人身。
四、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等
(一)第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
(1)起诉和受理条件
原告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管辖范围,同时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起诉状或口头起诉,7日内立案,通知当事人。
(2)审理前的准备
立案之日起5日内,副本发送被告。
(3)开庭审理原则
判决前能调解,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
2.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简易之处
开庭方式便利-线上
传唤、通知、送达方式简便
审判简单-独任制
(3)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的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审判监督程序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4)小额诉讼程序
简单金钱给付案件(人员年平均50%以下,用小额诉讼。年平均50%但在2蓓以下。可以约定)
不得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的有
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②涉外案件
③鉴定结果有异议
④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
⑤返诉案件
小额诉讼:一次开庭审结,当庭宣判。
(二)第二审程序
上诉程序,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两审终审)
1、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上诉。
2、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
3、第二审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注意:重审(重审不是二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三)审判监督程序
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再审。
1、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的判决发现有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非直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上级对下级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
再审,不影响,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3、再审,不受理的:
再审驳回后再提出
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
检察院申请作出不能再审的案件。
(四)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起算点:法律规定履行期间,期满后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2年了。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规定期间,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2、超期申请执行
(1)超过期限,法院会受理。
(2)超过期限,还钱的人提出异议,法院就不予执行。
(3)履行了,但是因为超期限了,法院不支持。
五、诉讼时效★★★
(一)概念和特点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行驶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诉讼时效的含义
丧失的是胜诉权。
总论
第一节法律体系(考点1)
概念:
1,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的法律部门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有机统一整体。
2,解释:国内法,不包括废止,没有效的法律,也不包括国际法。
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民商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商事主体之间
3,行政法
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行政处罚法)
4,经济法
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反垄断法)
5,社会法
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
6,刑法
犯罪与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考点1:法律行为概述
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行为特征:
①法律后果的目的性。②以意思表示(有表示)。
法律行为的类型
有效的法律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分类
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
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
订立合同(赠与合同)、设立公司协议、债务免除、决议行为(各方的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有无对价
有偿
买卖、租赁、承揽
无偿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是否需要具备约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票据、融资租赁、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行为
一般买卖合同
依存关系
分类: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比如:借款合同(主-独立存在)担保合同(从-依附)
〔链接〕第五章:合同分类
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一方有益)
赠与合同、保证合同
双务合同(两方有益)
买卖合同
是否还需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签订意思表示)
绝大多数合同
实践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要转移标的物)
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真实包含
意思自由(不存在欺诈、胁迫)
意思与表示相一致(不存在错报。误报)
生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是具备一定生效的条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3个条件:
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分类标准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不包括8)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法律行为效力
无民事(独立无效、代理-有效)
限制民事(代理-有效、独立-①纯收益有效、②符合年龄精神状态有效、③其他的行为效力待定-是否追认?追认有效。没有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无效。)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
〔链接〕第5章:其他:行为效力效力待定-
恶意:只有催告权(30日内追认,代理人未做表示,示为拒绝追认)
善意:催告权和撤销权都有,追认前,有权撤销。通知方式追认后撤销不了。
对于法人而言,民事行为能力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意思表示真实包含
意思自由(不存在欺诈、胁迫)
意思与表示相一致(不存在错报。误报)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
公序良俗:向第三者私自赠与财务的行为。
考点2附条件与期限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不确定)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分类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条件满足履行。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条件满足不履行
(2)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注意: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时,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恶意阻止条件成就时,认定条件已经成就。违背法律规定行为无效。
(3)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将来发生
②不确定的事实
③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④合法
(1)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必然到来)
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和不确定的期限
考点3法律行为的无效
1. 无效的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比如:雇佣合同写工伤概不负责。
2.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
(2)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行为无效,返还,不返还折价赔偿。
(2)赔偿损失-有过错一方,双方都有错,各自承担。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法律行为,应当返还,追缴双方取得财产。
(4)其他制裁-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考点4可撤销的法律行为(3颗星)
1.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被撤销前,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撤销权人有选择权,可撤不撤。
(3)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
(4)撤销权的行驶有时间限制。
2.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
(2)欺诈-一方欺诈可撤销。第三人欺诈,知情恶意的,受欺诈方才可以可以撤销。
(3)胁迫-一方或第三方,违背真实意思,受胁迫方都可撤销。
(4)乘人之危,显示公平-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缺乏判断能力。
3.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1)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1年之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一直不知道的话,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哪个早截止用哪个)
(2)重大误解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90天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3)胁迫-胁迫行为终止之日1年内没有行使的
(4)明确放弃撤销,撤销权消灭。
考点5:代理的概念和特征(3颗星)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被代理人的名义跟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解释:被代理人(甲公司-承担)、代理人(王某)、第三人(子公司)
2.代理以下特征
(1)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自己的名义不属于代理行为。不属于的有:行纪、寄售。
注意:不得代理,必须本人亲自实施(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人身属性的本人。)
考点6:代理权的滥用
1.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1)自己代理: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代理这个,代理那个,但是双方同意追认除外。
2.滥用代理权的责任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其无效,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有第三人串通,负连带责任。
考点7:无权代理(3颗星)
1.无权代理的类型-效力待定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相对人恶意只有催告权30日内,善意催告跟撤销权,撤销以通知方式作出。
但是,以下几种情况的除外: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被代理人承担(事实履行)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
3.表见代理
概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或者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情形有:(有理由相信)
(1)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有证明文件被相信。
(3)关系终止后,未采取不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
(4)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善意)被相信。
考点8: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死亡。
(5)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解释:被代理人死亡,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得法人组织终止(并非绝对导致委托代理终止),有下列情形,代理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继承人以承认。
(3)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2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能力。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考点1:仲裁★★★
一、仲裁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1)双方自愿达成,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不予理会。(事先必须有仲裁协议)
(2)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2.公平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法院起诉,但是,法院认定你的仲裁协议撤销,不予执行的,可以重新申请。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的法律关系的争议。
2.不能通过经济仲裁程序解决的有: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
(3)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纠纷)
(4)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
口诀:农业劳动,人参行。
三、仲裁机构
(1)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四、仲裁协议
应当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无效。
1.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效力
(1)有效的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未声明仲裁协议的,法院受理后:
①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法院驳回起诉。
②另一方未对法院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胁迫手段
(4)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无效。
五、仲裁程序
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注意:仲裁不实行级别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和回避制度
(1)仲裁庭的组成
1名仲裁员(独任制)
3名仲裁员(合议庭)-各选一名,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影响公平公正的必须回避。
注意:回避申请,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开庭后知晓的,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六、仲裁裁决
1.开庭形式(开庭不公开进行),国家秘密除外。
2.仲裁裁决的作出
多数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按首席仲裁员作出。 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仲裁裁决与撤销
1.强制执行-仲裁庭没有强制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撤销-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撤销。
注意:法定撤销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
(2)不属于仲裁范围
(3)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证据伪造的。
(5)隐瞒了影响公正证据的。
(6)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注意:一方申请执行,一方撤销裁决的,法院中止执行。
(1)撤销的应该终结执行
(2)或者应当恢复执行。
考点2: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适用范围
1.民事案件
(1)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房产争议、合同纠纷、侵犯著作权)
(2)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离婚、扶养、财产继承)
(3)经济关系案件(污染、不正当竞争)
2.商事纠纷案件
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票据、股东权益纠纷、保险合同、海商案件)
3.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4.人民法院适用的非诉案件
(1)特别程序审理
没有明确被告(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限制民事案件)
(2)督促程序审理
(3)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二、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1)合议制(3名以上审判人员或者审判组织。
(2)独任职(1名审判员独立审理)。
(3)执行独任制的有:
①简易程序
②督促程序
③公示催告
④特别程序(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除外-需要3名以上审判员)。
2.回避制度-有厉害关系的人都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1)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
以下情形可以不公开审理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可以不公开审理。
(2)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1)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终身。
(2)有例外(一审终审的)
①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
②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身判决。
(3)再审:终审不得上诉,发现有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三、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1)一般被告住所地(原告就被告原则)。按被告住所地(户籍住所地)
(2)经常居住地跟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3)有几个被告住所地,各个都有管辖权。
(4)挑一个告,最先立案的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引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2)保险合同纠纷
①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②保险标的物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
④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管辖。
⑤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管辖。
⑧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⑨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⑩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共同海损hbnhuop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2)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港口所在地
(3)继承遗产纠纷-①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专属管辖没有被告住所地,其他都有。
4.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书面协议和默示的方式。不包括人身。
四、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等
(一)第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
(1)起诉和受理条件
原告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管辖范围,同时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起诉状或口头起诉,7日内立案,通知当事人。
(2)审理前的准备
立案之日起5日内,副本发送被告。
(3)开庭审理原则
判决前能调解,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
2.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简易之处
开庭方式便利-线上
传唤、通知、送达方式简便
审判简单-独任制
(3)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的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审判监督程序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4)小额诉讼程序
简单金钱给付案件(人员年平均50%以下,用小额诉讼。年平均50%但在2蓓以下。可以约定)
不得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的有
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②涉外案件
③鉴定结果有异议
④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
⑤返诉案件
小额诉讼:一次开庭审结,当庭宣判。
(二)第二审程序
上诉程序,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两审终审)
1、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上诉。
2、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
3、第二审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注意:重审(重审不是二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三)审判监督程序
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再审。
1、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的判决发现有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非直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上级对下级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
再审,不影响,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3、再审,不受理的:
再审驳回后再提出
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
检察院申请作出不能再审的案件。
(四)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起算点:法律规定履行期间,期满后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2年了。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规定期间,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2、超期申请执行
(1)超过期限,法院会受理。
(2)超过期限,还钱的人提出异议,法院就不予执行。
(3)履行了,但是因为超期限了,法院不支持。
五、诉讼时效★★★
(一)概念和特点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行驶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诉讼时效的含义
丧失的是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