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编辑于2022-11-25 09:16:49知识产权法
总论
概念与特征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吴汉东)
特征
客体非物质性
地域性
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者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效力仅限于国内
时间性
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除商业秘密外
专有性
来源不同
侵犯专有性的表现形式不同
对专有性的保护不同
专有性受到的限制不同
侵权与救济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事实行为
构成要件
无授权/无法律许可
擅自行使或利用他人专有权利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补充
保护机制
民事保护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刑事保护
行政保护
相关法律
分论
著作权
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第二条
主体
著作权人,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原始主体&继受主体
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指通过转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部分著作权的人
第二条第二、三、四款
外国主体
与中国签订协议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11-21条
著作权权利归属
第11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
特殊作品著作权归属
第13条
演绎作品的权利归属
指在保持原有作品表达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表达而形成的作品
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行使权利需获得原权利人许可
第14条
合作作品
指两个以上的作者经过共同创作而形成的作品
构成要件
须有共同的创作合意
必须有共同的创作行为
著作权为共同所有
不能分割使用的,协商一致行使权利,不能达成一致且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利益需合理分配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15条
汇编作品
是指汇集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第17条
视听作品
指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类似作品,其创造性体现在可播放的上下衔接的画面
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指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18条
职务作品
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特殊职务作品
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第19条
委托作品
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归属由合同约定,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受托人
如果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在约定的适用范围内享有使用该作品的权利,没有约定,委托人在委托创作的特定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20条
美术、摄影作品
原件所有人的展览权不因原件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三条
客体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独立完成
个性表达
智力原创
种类
文字作品
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
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视听作品
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其他技术成果
第五条
客体排除领域
思想
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官方文件、正式译文
鼓励传播
单纯事实消息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十条
内容
核心制度
作者人身权利
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于何时、何处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不以公众知晓为要件
事实上的行使
如果作者已经转让著作财产权或许可他人以特定方式行使著作财产权,通常可以推定为作者许可发表作品
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决定署名的方式、真名或笔名
决定署名的顺序
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禁止他人假冒署名
修改权
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对作品的修改实质性改变了作者原本的思想、感情、导致作者声誉受到影响
作者财产权利
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是控制发行行为的权利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
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软算机件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展览权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
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现场表演
机械表演
对作品的表演使用机器设备予以公开播放的行为,不包括放映公开放映电影和通过无线电、有线电缆和互联网传播对作品的表演
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
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网络信息传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
改编权
指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
汇编权
其他权利
第22-25条
著作权的限制
空间限制
著作权的存续期间效力限制
22-23
人身权保护期限
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视听作品
截止于作品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相邻权的保护期限
合理使用
24-25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检验标准
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做出
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
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情形
个人使用
适当使用
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
对时事性文章的使用
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
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
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六馆对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播
免费表演
对室外艺术品以平面形式进行利用
公共场所
法定许可
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版权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制度
第32-48条
相邻权
图书报刊出版权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保护期为十年
表演者权
职务作品中的表演权归属
视听作品中的表演权归属
录像制品中的表演权归属
录音录像指作者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权
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保护
专利权
概念
国家依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特征
依申请而取得
以向社会公开为条件
经审查后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授予
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
第一条
专利制度的功能
专利主体的一般情形
发明人、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定做出创新性贡献的人
外国人
第十七条
专利主体特殊情形
继受取得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单位
第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发明人或设计人拥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奖励的权利
构成要件
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临时工作关系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八条
合作发明
第十四条
委托人
第八条
客体
发明
第二条
是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必须是正确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
必须较为稳定的重复实施
分类
产品发明
方法发明
原始发明
改进发明
实用新型
只能是产品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与发明专利的区别
保护范围不同
在我国实用新型还必须有确定的形状、固定的构造
创造性要求和保护水平低于发明创造
审查程序比发明专利方便快捷
外观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第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专利申请的实质要件
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实质要件
第22条
新颖性
第24条
不丧失新颖性的特殊情形
申请之日以前六个月内
创造性
实用性
外观设计
新颖性
区别性
不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申请日
特殊规则(29条)
外国优先权
发明、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外观设计六个月内
本国优先权
专利申请与审查
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需提供的文件
请求书
说明书及摘要
权利要求书
申请外观设计需提供的文件
请求书
图片或照片
简要说明
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专利申请原则
书面原则
单一性原则
优先权原则
保密原则
专利申请审查
发明专利审查
初步审查
早期公开
第34条
临时保护
第74条
实质审查
第35条
授权公告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
第40条
只要形式审查合格,即可授予专利
实质审查留待发生专利侵权纠纷以后进行
复审
第41条
专利权的内容、行使与消灭
内容
第十一条
发明与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一般行使
专利权的转让
第10条
专利权的许可
第11、12条
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
单向许可、交叉
一般许可、开放许可
资自愿许可、开放许可
专利权的质押
《民法典》440条
特殊行使
强制许可
禁止滥用的强制许可
第53条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第54条
第57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限制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
第55条
为实施从属专利需要的强制许可
第56条
指定许可
第49条
开放许可
第50、51条
条件
效果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用尽后的特定实施行为
国际用尽
先用权人的特定行为
外国临时过境交通工具的使用
将专利作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对象使用
为提供行政审批信息使用或提供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
专利权保护期
发明专利
20年
期限补偿
第42条第二款
新药专利权的期限补偿
第43条第三款
实用新型
10年
外观设计专利
15年
消灭
第44条
宣告无效
第45条
理由
法律后果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重要性
第64条
权利要求解释原则
折中原则
周边限定原则
中心限定原则
权利要求解释的具体规则
主体
依据
依据的适用位阶
特殊类型的权利要求解释
功能性特征的解释
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
司法解释
外观设计
确定保护范围基础
第64条
《司法解释(一)》第8条
具体规则
判断主体
一般消费者
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判断的参考因素
专利侵权理论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认定
全面覆盖原则
等同侵权原则
捐献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
外观设计侵权认定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判断主体
一般消费者
判断核心
设计特征
判断标准
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相近
间接侵权的认定
概念
构成要件
专利侵权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
第67条
抵触申请抗辩
现有设计抗辩
其他
商标权
概念
是由任何可感知要素及其组合所构成的标志;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着在某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是得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可感知性标志
特点
由可感知的标志构成
主要应用于商业领域
主要是实现商品或服务上的区分性
必须以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为载体
特殊的商标
集体商标
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
指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和检测能力的组织进行注册 ,而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联合商标
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
防御商标
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商标
商标与类似标志
商标与商号
与商品包装、装潢
与地理标志
功能
识别来源功能
品质保障功能
广告宣传功能
其他功能
符号表彰功能
商誉积累功能
管理功能
商标法概述
概念
是调整因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的
直接目的:商标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
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
国际发展史
我国发展历程
商标权的概述
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商标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知识产权
特征
私有财产权
促进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
支配权与绝对权
理论上是无期限的
禁止权范围要远大于使用权范围
边界具有动态性
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人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
注册商标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商标禁止权
第57条
商标处分权
商标转让权
第42条
商标许可使用权
第43条
质押权
《民法典》440条
期限
第39条
第40条
消灭
注销
商标局基于法定是由终止注册商标的行为
主动注销
已过宽展期
商标局在特定情形下予以注销
撤销
商标注册之后失去受保护的基础条件,由商标主管机关取消该商标注册而导致商标权归于消灭的情形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子主题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宣告无效
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了导致商标权无效的法定事由,
取得
条件
商标标志必须属于法定要素
商标必须有显著性
第9条
非功能性
第12条
商标不能与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
第9条
程序
取得的途径
第4条
第13条
第31条
注册申请的提出
第22条
第23条
申请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分类别申请原则
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注册申请审查
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
申请修改
第29、38条
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申请日的确定
外国优先权
第25条
六个月
本国优先权
第26条
六个月
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第33条
复审
第34、35条
授予
异议期满无异议
无效宣告
违反绝对事由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44条
违反相对事由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45条
法律后果
第47条
使用与约束
商标使用
概念
第48条
商标权利的利用
注册商标的转让
第42条
注册商标权利的转移
许可使用
第43条
独占许可
排他许可
普通许可
其他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质押
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作为破产财产
约束
注册商标使用中的禁止性行为
第49条
撤三制度
第49条
注册商标其他约束
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约束
商标侵权理论
传统混淆侵权理论
构成要件
必须有侵害商标权的不法行为存在
双重相同:产品相同、商标相同
近似+混淆可能性
商品相同+商标近似+混淆可能性
商品类似+商标相同+混淆可能性
商品类似+商标近似+混淆可能性
第57条
以相似性为基础与前提,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
相似性标准
混淆可能性
以商标使用为前提
主体是相关公众的相当部分
过程经过合理谨慎的注意
结果是可能发生误认(并不需要发生实际的混淆)
必须有损害事实
不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一般情况不需要存在主观过错
存在因果关系
驰名商标淡化侵权理论
第13条
驰名商标
概念
类型
认定原则
认定因素
认定效力
淡化侵权理论
概念
合理性基础
适用条件
商标侵权诉讼提起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
系争商标属于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
系争商标的使用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弱化使用
丑化使用
不当利用声誉
区别
混淆侵权理论保护所有商标;淡化侵权理论只保护驰名商标
混淆侵权以相似性为基础;淡化侵权无需商品或服务类似
在于避免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主要在于对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保护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
商标权的权利用尽
国内用尽
国际用尽
构成要件
积极要件
平行进口
合法化条件
正当使用抗辩
描述性使用
指示性使用
其他
在先使用抗辩事由
权利滥用抗辩
侵权行为的救济
民事救济
刑事救济
行政救济
新型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