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第九章(老师版):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法制度的相关概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划分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权限的法律制度。后续经济法其他章节会后续更新,有兴趣的可以看看
编辑于2022-11-25 15:25:20 福建省法学本科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集,适用于法考与本科期末考试,点击个人主义关注更多学科以及更多方面的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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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产品
定义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备注: 1、加工的定义:在加工过程中可能添加了其他东西,改变了物品的性质、属性 2、产品是可以移动的,不动产不属于产品
不是产品的类型
农产品
备注: 1、农产品定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2、农产品不被定义为产品的原因是因为一般农产品的加工制作主要出现在干涉作物种植或者收获中,用于销售的部分(果实等),其的加工制作并没有改变消费者对于该产品为加工前的使用用途,不属于产品的一般化定义,因此不属于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农产品工业化,农产品的加工成分逐渐增加,与产品之间的定义差别逐渐模糊)
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备注: 1、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举例: ①拔毛的鸡(初期加工) ②切块的芒果拿去售卖(初期加工) ③芒果榨汁
虽经过加工、制作,但是不用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
指的是整体工程
备注: 1、工程整体本身不属于产品,但是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处于未附着状态的,可以认定为产品
军工产品
质量
定义
满足明示或者隐含要求的能力和品质
备注: 1、明示要求:是指以合同、产品说明、广告、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明确方式的要求 2、隐含要求:虽未明示,但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用户和消费者对于产品的基本期望为依据作出判断的要求
基本质量特性
备注: 1、相关法律术语: ①缺陷:安全性出现问题 ②瑕疵:非安全性问题,此类情形则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
安全性
适用性
其他明示要求
立法体例
《产品质量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
定义
是调整产品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定
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
调整范围
时间
地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对事适用范围
备注: 1、换句话说就是产品质量法的适用对象只有生产者和销售者 2、仓储与运输过程:与消费者无关,仅需要向消费者承担民商事责任(由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其实施追责)
生产
销售
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监督主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要内容
标准化管理制度
主要涵义:制定相关标准
备注: 1、标准的定义: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统一的技术要求 2、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标准属于将行业的服务质量或者商品质量统一于某一标准线上,看似是垄断行为,实际上为垄断法豁免情形
制定主体
国际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国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备注: 1、即以科学技术与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过有关方面的协商一致,由主管机关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标准的分类
依据:标准制定主体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
国际标准
依据:标准性质
强制性标准
定义:值得是对保障人生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标准
主要类型
部分国标
行业标准
部分地方标准
主要特征:一旦使用或者承诺使用就成为法律义务
标准必要性专利
设立目的
保障专利的私人性与标准的公共性达成平衡
备注: 1、专利具有排他性,而专利的设立离不开投入社会的使用,一旦专利的批准对于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坏,很难在公共利益与专利代表的私有利益中寻求平衡,因此才出现标准必要专利 (存在问题:标准的统一性与专利排他性的协调关系)
采用原则
FRAND原则
公平
合理
无歧视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者自行检验
合格的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
不合格产品
处理品
未达到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需对瑕疵作出明确的说明
劣质品
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并且存在为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违宪,或者失去原有使用功能的产品
第三方检验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主要内容
为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主要内容
是依据产品的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且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适用对象
凡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该类产品有国标和行标
认证依据
国标
行标
补充技术要求
主要类型
第三方认证制度
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
自愿认证制
产生效果
获准后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除法律规定外,免于其它检查,并享有优质优价,优先条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出现情形:产品上市之后
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相关主体
用户
消费者
保护消费者的社会组织
新闻媒介
我国:行政部门
备注: 1、产品质量的默示担保责任要求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最基本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包杭能够满足购买人对商品所要求的特定用途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责任
明示担保责任
产品内在质量和外在说明一致
默示担保责任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不依照当事人意志而改变
主要义务
主要内容
产品符合三大条件
备注:实质上即符合产品的实质合格要件,只不过在形式上表示产品质量
安全性
适用性
其它明示要求
遵守质量表示制度
主要内容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与地址
备注: 1、合法进口、合法流通的商品都需要有中文注明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须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有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须要中文相应予以注明
备注:通用名称需中文注明
须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注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的注明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
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跟踪观察义务
主要内容
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告知消费者
采取相应措施
作为义务
停止销售
警示
召回
无害化处理
销毁
停止生产或服务
不作为义务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物)
不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已不合格产品冒充产品
子主题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作为义务
验货
验证内容
产品标识
产品观感
必要的产品内在质量检验
备注: 1、这是对于大型销售者作出的更高水平的要求
保质
备注: 1、被告抗辩称进货之时产品已经损坏或者过期,则其违反的是进货时验货的义务
采取措施,保持产品的质量
遵守质量表示制度
销售者不能更换、替代相关的标识
跟踪观察
不作为义务
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与失效、变质产品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毛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已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主要责任类型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改正
治安处罚等
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仅限销售者
定义:是指产品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担保所应当的民事责任
备注: 1、举例:三包义务
承担条件
需承担的情形
产品具有瑕疵
备注: 1、瑕疵:指的是产品当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承担主体
销售者
承担方式
存在瑕疵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必要时赔偿损失
生产者/其他销售者(供货者):销售者在按照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后,发现该责任系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销售者造成的
其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侵权责任
定义
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出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主体
生产者
销售者
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损害赔偿
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
生产者
销售者
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
备注: 1、即生产者上游的生产者,销售者上游的其他销售者 2、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需要承担产品责任的认定: 当上述主体的行为导致的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在生产者,销售者不应当或者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准许被侵权人直接向运输者、仓储者起诉,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检验机构与认证机构
备注: 需要上述主体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取消其使用认证使用标志资格时,对因茶农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主观要件(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演变
疏忽责任
备注: 1、指的是生产者存在过失时才承担责任,则举证责任为消费者需要举证上述产品责任追责主体具有过失 2、该责任职能划分不合理之处在于,过错是主观要件,对消费者来说难以证明,且证明所需精力很大
严格责任
备注: 1、严格责任将责任职能加强,转化为泛行业责任与市场份额责任,降低了上述主体的主观要件认定门槛,并将举证责任倒置,同时辅佐以事实本身说明问题原则,更好地对产品质量责任约束主体进行规制 2、值得注意的是,产品质量责任并不是疏忽责任向严格责任单线发展,经济法要求社会经济最大化的动态设计,要看到经济法中包含的所有主体
我国对应法条
《产品质量法》T41
法条内容: 《产品质量法》T41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质量法》T42
法条内容: 《产品质量法》T42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T43
法条内容: 《产品质量法》T43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我国的归责原则
面对消费者
生产者和消费者均承担无过错责任与中间责任
经营者内部
追偿之时
生产者: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过错责任(最终责任)
违法事实【产品本身有缺陷】
备注: 1、关于“缺陷”的认定 “缺陷”的认定主要围绕安全这一核心,各国法律对于“缺陷”的划分都与安全性有关; ①我国对于缺陷的定义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产品若有涉及保障额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该产品应当不符合此类标准; ②注意: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只是产品本身是否存在缺陷的外在表征,与其本质并无关系。换句话说就是,认定一个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只需要关注其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是否符合标准可以对判断起到辅助作用 ③另外,标准本身是认为规定的一个分界线,其本身合理性也是值得商榷的,产品不符合标准并不能说明其一定存在缺陷 2、缺陷存在多个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制造缺陷,这是一种不合理缺陷,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尽到了注意义务,但是依旧出现了残次品,原则上是无可避免的,但是经济法要求生产者需要承担责任。 2、设计缺陷,同样为不合理缺陷,造成危害较大; 3、警示说明缺陷,是指该产品具有合理危险,但是对于缺乏对于缺陷的警示说明而使得产品原本合理的、可以避免的危险变的不合理危险。 (备注: ①该缺陷系合理的缺陷,警示说明是指进入流通领域前的警示说明; ②合理的危险本身并非是缺陷,是产品本身存在的可以预料到的风险,但是没有警示说明而导致其无法回避,则构成警示说明的缺陷) 4、跟踪观察义务:产品投入流通领域后发现其有缺陷的停售、警示与召回 【上述中,“1、2、3”属于流通领域前需要解决的缺陷】
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
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关系
因果关系
高度盖然性→一般盖然性
抗辩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
法条:《产品质量法》T41
主要事由内容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之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备注: 1、举例:发展风险,将该风险视为抗辩事由的原因为: 若生产者承担过多,则其会阻碍创新; 若消费者承担过多,则难以保障自身权益; 目前国内大多数生产者承担发展风险,其大多数可以通过价格、产品责任等方式转嫁风险
其他减轻或者免责事由
受害人对损害的产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受害人非正常使用或者错误使用产品
产品缺陷由他人造成
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具有特殊敏感性或者相关过敏症
超出诉讼时效
产品的缺陷时为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
救济方式
补偿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
备注: 1、《产品质量法》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当需要援引之时,多援引《侵权责任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惩罚性赔偿不得过分使用,否则将导致道德等方面的问题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主要法条:《侵权责任法》T45
停止销售
发售后警告
缺陷产品撤回
诉讼时效
相关法条: 1、《民法典》T188 2、《产品质量法》T45
一般时效
民法典:三年
产品质量法:两年
最长时效
民法典:二十年
产品质量法:两年
除外情形
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