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第三章【总论部分】(老师版):经济法调整对象、本质特征、基本原则和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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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11-25 15:37:02 福建省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质特征、基本原则和调整方法
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关系
定义:实质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调节与控制中的社会关系
概念明释: 1、国民经济总量: 相关经济概念: GDP-国内生产总值,反映一国(或者地区)的经济实力与市场规模 GNP-国民生产总值,反映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所有公民在一定时期内新生产的产品和服务价值的综合 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反映居民家庭一般所购买的消费品和服务项目价格说变动情况 PPI-生产价格指数,反映工业企业产品出厂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的指数 2、政府非针对某个大型企业进行改革与指导,而是就整个经济现象进行调整
经济法对宏观调控关系的手段
手段性质:间接性手段
分类
财税调控关系
财税调控法
金融调控关系
金融调控法
计划调控关系
计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关系
定义:国家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概念理解: 1、竞争: 竞争的范围较广,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竞争 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竞争 在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经济法考虑反垄断(竞争不足导致竞争失效)、不正当竞争(竞争激烈而采取不正当手段) 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经济法考虑双方实力不对等问题
经济法对于市场规制关系的手段
分类
市场竞争秩序规制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消费者保障关系
消费者保障法
本质特征
本质
平衡协同法
理解:既要保障一方的权利,也要保证另一方甚至其余不特定多方的权利; 1、例如,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同时,对于经营者来说,对其生产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要进行酌情衡量,避免惩罚成本太大导致经营者退出市场,投资者撤资等市场失灵现象,因此不能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而增大对于经营者的处罚力度 2、垄断企业在市场资源集中配置与减少竞争压力的同时,内部管理体系复杂、生产积极性丧失,因此并不能完全提高生产效率;与此同时,垄断企业生产积极性决定了市场价格,但是能够很好的控价并且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因此也不能完全归结于不利于消费者。因此是否设立反不当竞争法也由这些利益进行考量
协调的矛盾体
自由与集中
创新与稳定
公平与效率
安全与效益
社会本位法
理解:是指立法出发点和设计核心,是以保护社会利益(宏观)为本位,是以公法思维对经济现象进行调整;经济法侧重于经济现象造成的市场机制现象,是从多方面进行考量 1、举例: 侵害他人商标标识现象;这一现象本属于商标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范围,上述两部法律属于保护商标人知识产权与商标权的立法出发点出发;而经济法同样也有对侵犯他人商标的规定,但是其出于知识产权等保护作用所带来的成本增加造成的价格逆差问题;由于盗版产品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成本,价格更低,消费者更侧重于对价格的考量,因此一旦同样商标的正品和盗版产品同时出现,那么其会出现相关供求失衡。经济法所防范的就是盗版出现的市场机制破坏与公平制度的侵犯,从宏观角度进行保护 2、举例: 保护消费者权益,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对于对于经营者的管制措施应当对市场机制的影响,避免经营者与消费者、投资人之间利益平衡
系统、综合调整法
理解:打破了经济关系调整壁垒,如果经济关系需要一对一的立法,那么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因此使用一部宏观、全范围调控的经济法,有利于经济关系的调节
经济集中和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的法
理解:以形式上的对经济意思自治的限制,来达到更大程度的经济意思民主
“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理解: 1、“公私兼顾”体现在: ①国家可以采取公法手段(征税等)与私法手段(发行国债,当事人有权利拒绝)进行宏观调控 ②经济法调整主体关系即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打破了公法只调整公权力的关系、私法只调整私权利的关系的以往壁垒 ③经济法与其他公私法并行过程,给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权利救济权限:当事人可以进行私法的权利救济进行救济,同时可以借助公权力手段进行救济(市监局等公权力机构)
特征
技术性
理解:经济法的法律基础需要当事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了解相关的法律情形
政策性
理解:经济法的前身就是政府制定的相关调控经济的政策,但是为了避免政策的变更性,将其衍生为法律
备注:经济法本身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具有政策性,具有较大的政策调控空间与调控弹性,不需要随时修改,由政策来进行补充
政府主导性
理解:与政府制定政策有关
综合性
1、案件举例: ①案情:三鹿奶粉事件,三鹿集团为了达到国家制定的奶粉营养标准,违法添加三聚氰胺,导致市场消费者出现身体损害,对中国奶粉市场造成了不可逆损失; 该事件曝光之后,河北省政府做出了如下规定: 一、免去石家庄分管相关领域的人大常委会委员与副市长 二、对三鹿集团董事长、高管人员判处刑罚 三、筹集巨额资金用于事件赔偿金 ②分析:该事件的后续处置涉及行政法、刑法、民法的内容,体现了经济法的综合适用性
理解:经济法在运用过程中,需要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相结合
基本原则
优化资源配置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理解:“适度” 1、在市场机制无法进行自我调节的,国家采取政府干预 2、在市场竞争与行业活力出现之时,应发挥市场自治,政府适当推出
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公平原则
备注:区分民法的“公平” 1、民法所强调的公平,指的是民法就民事主体的权利进行形式上规定,保障形式公平 2、经济法强调的是实质上的公平
经济效率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
调整方法
调整角度:经济法公私兼顾的特性
公权介入
指令性调整方法
性质:刚性调整
含义:即下达指令必须服从,不服从会获得法律负面性评价的后果,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法律后果作为承担形式
评价
优势:效率较高,见效显著
劣势
会造成政府干预过度
会造成权力寻租、腐败等问题
指导性调整方法
性质:柔性调整
含义:经济法依旧给予政府公权力进行干预,但是只是对市场起到指导作用,允许市场与政府之间双向沟通渠道,以市场后果作为主要承担形式
主要方式
指导
计划
协商
评价后果
优势:以市场后果作为主要的责任承担形式,给予企业更大的的权限自主选择
劣势:市场自我调节见效较慢
私权介入
方式
国家投资
国债买卖
政府采购
国有土地出让
政府补贴
干预受体法律责任
特点
主体
主观因素
行为违法性
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
1、案情:在外卖当中吃到蟑螂 分析:当消费者进行举报商家时,相关权益保障部门会对双方的评价(即消费者的消费维权记录以及商家的总体口碑)确定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主体责任,因此不能简单地进行评判; 2、案情:孕妇在输液过程中由于妇幼保健院地药剂使用错误,误用不适宜孕妇使用的甲硝锉,对此保健院对孕妇进行承诺,如果在怀孕期间出现相关的不适反应与不良后果,妇幼保健院将承担赔偿责任;孕妇生子之后孩子患有先天畸形与先天性疾病,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孩子的相关不良后果与误用甲硝锉之间不能排除因果关系; 保健院此后对该名孕妇进行检查,发现其体内含有弓形虫等先天致畸因素 提问:应当如何认定该情形? 分析:孕妇提供了不能排除因果关系的盖然性证据,证明力较为强;医院提出的检测报告系怀孕之后做出的报告,时间上难以证明怀孕期间具有相关的情形,因此保健院的举证并不具有效力,因此保健院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