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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知识梳理,包括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自产自用应纳税额、委托加工应纳税额等等。
编辑于2022-11-27 11:48:44 安徽消费税
纳税义务人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含视同生产)
自产销售
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移送时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为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进口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零售超豪华小汽车、 金银铂钻的单位和个人
每辆零售价130万以上➡️在生产进口环节按规定交消费税,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生产、进口和批发金银铂钻➡️不征消费税 零售金银铂钻➡️交消费税
批发卷烟的单位和个人 (销售方)
批发——批发,不交
批发——零售,应交
二、税目及税率
1.烟(不包括烟叶)
卷烟复合计税
生产进口委加环节
甲类——每条价格≥70元不含增值税,56%+0.003元/支(150元/箱)(0.6元/条)
乙类——每条价格<70元不含增值税,36%+0.003元/支(150元/箱)(0.6元/条)
批发环节11%+0.005元/支(250元/箱)(1元/条)
雪茄烟36%
烟丝30%
1条=10包=200支,1箱=250条=50000支
2.酒(不包括调味料酒)
白酒复合计税:20%+0.5元/500ml(1元/千克)
黄酒定额税率:240元/吨
啤酒定额税率
甲类——出厂价(含包装物及押金,不含税)≥3000元,250元/吨
乙类——出厂价(含包装物及押金,不含税)<3000元,220元/吨
其他酒10%: 除白酒黄酒啤酒外,酒度在1°以上的各种酒
1KG=1公斤=2斤 1T=1000KG=2000斤
3.高档化妆品15%(不包括舞台演员的化卸妆油,油彩)
“高档”化妆品、护肤品:是指生产销售环节的价格或进口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者15元/片(张)及以上的(含10和15)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不包括镀金和包金)
金银珠宝首饰5%
金银及金银镶嵌首饰(是金基银基的合成金)
铂金首饰
钻石及钻石饰品
零售环节纳税
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
宝石坯、珍珠、翡翠、玛瑙、珊瑚等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
5.鞭炮、烟火15%
不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不含鞭炮药引线
6.成品油
汽油:甲醇、乙醇汽油也包括1.52元/升
柴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免征消费税: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BD100标准1.20元/升
航空煤油:1.20元/升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1.52元/升
溶剂油: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1.52元/升
润滑油:包括润滑产品润滑脂;不包括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此类不征消费税)1.52元/升
燃料油:也叫重油、渣油,含蜡油1.20元/升
7.摩托车
气缸容量250毫升(含)以上排量的摩托车10%
8.小汽车(不包括电动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
乘用车(不超过9座)1%~40%
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5%
超豪华小汽车(130万及以上)10%
9.高尔夫球及球具10%
高尔夫球、球杆、球包,球杆上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10.高档手表20%
售价每只1万及以上(不含增值税)
11.游艇10%
8米<艇身长度<90米(含)的机动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5%
“木制”“一次性”,不包括:竹制筷子,非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5%
各类
14.电池4%
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
15.涂料4%
发挥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
应纳税额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1.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从价计征
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
基本内容
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包括消费税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不是费用是收入,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优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
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
收取时,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销售应税消费品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
收取时,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销售酒类产品(除黄啤以外) 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收取时,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包装物收取押金
逾期(或超一年)时,并入销售额计税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价外费)➗(1+增值税的税率13%或征收率3%)
二、从量计征
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证
卷烟
生产进口委加批发
白酒
生产进口委加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计税规则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移送使用时纳税
税额计算
“有价找价”: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按同类消费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税
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税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消费税税率 复合计税:应纳税额=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同类消费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应纳税额=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单位税额
“无价组价”: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应纳税额=组价×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额率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特点和基本计税规则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加工费等,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的生产方式。此外不算
一般由受托方在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
各期销售价格不同➡️加权平均
当月无销售额、当月未完结➡️上期价、近期价
无同类销售价
从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组价×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应纳税额=组价×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3.委托方提货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后
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 ,可抵扣的按生产领用量计算抵扣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售出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规定交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不需计算组价,直接按进口数量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 ×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允许扣除的项目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等
外购已税鞭炮烟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烟火
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的生产的实木地板
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扣税计算公式
当期准扣外购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消费品买价(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当期购进的外购消费品买价(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数量)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已纳税款的扣除
当期允许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五、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零售
金银铂钻
同时销售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应分别核算但未分别核算或无法划分清楚的
在生产环节销售的
从高适用税率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
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按销售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包装物计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或组价
以旧换新
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
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
零售环节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税率(10%) 消费者消费税总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额+零售环节税额)
批发
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
复合计税
卷烟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的比例税额+ 0.005元/支的定额税率
环节内不征收
批发——批发,不交
批发——零售,兼营的批发、零售税率分开算, “未分别核算” 按全部销售额、数量征收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消税
纳税人用于“换抵投”的应税消费品➡️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税消费税
“品牌使用费”纳入产品销售额
按最高税率征税 的特殊情况
兼营不同税率的消费品➡️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最高税率 应税和非应税组成成套消费品➡️按其中最高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