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第十章(老师版):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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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12-03 18:40:09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消费者
民法中“买方”与经济法中“消费者”之间的区别
备注: 1、首先明确消费者是什么(见“概念”),这部分的群体具有议价能力弱的特征,属于买卖关系中处于弱势群体的一方; 2、经济法与民法存在的区别在于:经济法注重实质公平,但是民法注重形式公平;经济法注重群体性的消费现象与经济现象、强调社会利益,但是民法注重保护每一个个体自身的利益 3、对于整个市场经济而言,消费者是市场机制运转的策动者,消费者的消费水平与消费能力影响需求与供求乃至整个市场的机制是否呈现活性运转。对于弱势且起到如此重要的群体,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通过保护消费者个体权益从而维护消费者整体权益,从而借此调动消费能力与市场机制的活力
消费者运动
早期保护消费者的状态
大陆法系:明示担保责任
英美法系:消费者的审慎选择责任
保护运动的发展
发展原因
技术手段的进步,使得经营者有更大的能力掌握消费者的信息,并且信息获取速度比消费者快的多
消费者的弱势性
定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备注:该定义存在多个问题: 1、消费者一定为自然人,组织或者其他形式的集合体购买一定不能算为消费者? 现实生活中,考虑到以法人为组织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组织在购买信息、结构层面上并非完全处于劣势,因此不需要消法进行特殊保护,这里的“自然人”指的是大多数状况下 2、消费者购买商品一定需要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能否以此目的要件作出定义? 例如,打假职业人的出现,是否意味着其不属于消费者?
构成要件
生活消费
生存消费
精神消费
发展消费
消费对象
购买商品
接受服务
消费行为
即:1、只要存在购买行为即为消费者;2、没有购买,但是存在使用也是消费者
购买商品
使用商品
接受服务
商品或者服务的持续性提供者为经营者
备注: 1、在一些特殊物品的交易中,如闲置物品的交易中,可能存在零星的交易双方(此类关系主体受到民商法民事关系规制),也可能存在专业的、不具有经营者资质的二手卖家 2、消费者的界定范围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受到消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T62,目的为保护农民】
保护原则
特殊保护原则
主要表现
设定了许多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
基于特殊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优先适用
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向结合的原则
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体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侵权责任法》
《产品质量法》
主要内容
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致力目标
可自由选择
选择数量多
信息充分
售后服务好
消费者的权利(相对经营者的义务)
个体权利
保障安全权
主要内容: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是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人身安全
财产安全
权利主体
商品购买者
商品使用者
服务接受者
其他受害人
对经营者的义务
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保证符合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危险的警示、说明
发现商品和服务存在瑕疵,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必要措施
消费场所和环境的安全保障
备注: 1、详情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T18、T19
知情权
主要内容:消费者具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商品和服务的真实相关信息
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与标记
重要信息的显著提示
权利要求
真实性
充分性
备注:只要是影响消费决策的信息必须充分展示
有效性
备注:指的是能够真正起到获得相关信息进行决策的作用
权利救济
三倍惩罚性赔偿
备注:对知情权的故意侵害是欺诈,而不是故意损害,不是所有消费者知情权受到损害均受到三倍赔偿,必须是以之为前提
对经营者的义务
提供真实信息,不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对消费者询问的真实、明确答复
明码标价
出具凭证
自主选择权
备注: 1、与知情权侵害存在重叠
主要内容:消费者可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意愿的自由(非捆绑性消费)
自主选择经营者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自主比较、鉴别和挑选商品
自主确认是否消费
备注:注意行使该权利前提是保证商品完整或者服务内容本身不会因拒绝受到破坏
公平交易权
备注:部分情况下与自主选择权的自由选择叠加
主要内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质量保障
条件合理
备注:其与竞争程度呈现正相关关系
计量正确
交易自由
对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
经营者所列格式条款中不得出现法定禁止性内容,禁止借助技术手段与格式条款强制交易
“三包制度”
约定与法定均会产生效力
法定三包
7天:无条件退、换、修
15天:无条件换、修
约定三包
备注:该情形出现系为提高市场竞争力
后悔权
备注: 1、理论上,后悔权确实会加重经营者的负担,但是实际上,由于消法本身旨在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消费医院与购买需求,实际行使并不多 2、后悔权是针对网购下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与自主选择权天然缺失的不长,也被称为冷静期制度,旨在减少虚假宣传
法律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T25
例外情形
消费者定做的
鲜活易腐的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获得赔偿权
主要内容: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获得赔偿
有关损害
人身损害
生命健康
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个人信息
财产损害
商品本身的损害
其他财产的损害
有关补偿
补偿性补偿
生命健康
人身权益
财产
惩罚性补偿
备注: 1、一般规定:赔偿金额时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所花费的费用的三倍,不满五百元的则赔偿五百元 2、经营者明知产品有缺陷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且已经造成消费者人身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照消法T49与T51赔偿损失,并可要求赔偿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限定情形
受到欺诈
生命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整体权利
成立组织权(依法结社权)
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T37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
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介予披露、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T47
消费者公益诉讼权
获得知识权
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T13
主要内容: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知识
备注: 1、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项权利同样属于一种不具有强制性的义务,同样消费者也具有学好相关产品的辨别知识,正确使用商品的义务
人格尊重和信息保护权
主要内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习俗得到尊重的,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
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T14(关联法条:T27、T29)
监督权
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T15
主要内容:消费者可以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s
衍生权利
消费者评价权
争议解决途径
主要方式
协商
调解
投诉
仲裁
诉讼
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
民事责任
主要形式
尊严和信息权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财产损害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
人身伤害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主体
备注: 1、在进行追责过程中,涉及企业合并、分立的,变更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 2、违法经营者的追责问题(这里的违法经营者指的是使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虚假宣传的经营者):可以向违法者追责,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追责(之后有营业执照持有人向违法者追偿)
生产者和销售者
一般性权益损害:向销售者求偿
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与生产者
备注: 1、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即保障安全权受到威胁之时),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追偿 2、销售者赔偿后认为赔偿责任在生产者的,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生产者认为赔偿责任在销售者的,有权在赔偿后向销售者追偿
其它责任主体
销售者、服务者和展销会、租赁柜台
备注: 1、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届满之后,也可以向展会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上述主体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平台提供者
备注: 1、追责情形: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不履行承诺得 (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采取必要措施的 (4)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为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虚假广告相关负责人以及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主体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备注: 1、优先追责形式: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2、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涉及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广告中出现虚假宣传时,才不考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是否已经知晓,其它广告涉及虚假宣传才应当考虑上述主体是否为应知或明知(广告代言人同理)
向消费者推荐虚假广告中所指商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它组织、个人
广告代言人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
对于经营者提供的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存在争议的,有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