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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章第三节,详细的总结了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出现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点。
编辑于2022-12-06 16:29:53 湖北省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三节: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基本理论
(一)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的内涵:行政行为,通常指“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①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性组织;②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责,实现行政管理和服务的目标;③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行使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权的直接体现;④行政行为是旨在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但是,从广义上讲,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
2.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法律性。是为执行法律规范而制定的规范。(2)裁量性。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会给行政机关设定裁量空间,以便能灵活的处理新的行政关系。(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强制性。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内容:1.赋予权益或课以义务;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效力:1.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性、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2.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有关人员必须遵守、服从。 3.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 4.执行力,行政主体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等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对象的特定化和具体化。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标准、方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只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以及税种、税目、税率来进行税收征管,税务机关一般没有选择、裁量的余地。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对象、范围、方式等留给行政主体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设定或授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申请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行政强制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等,是典型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根据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未经相对方的请求,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经营许可证等。
以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自己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许可行为以及行政处罚行为等。 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委托行为、行政协议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作出,并加盖该税务机关印章;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事项内容。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无须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如公安机关对酗酒的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
以行政行为作为方式表现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等。 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损益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为。典型的授益行政行为有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以及确认或决定减税免税的行为等。 损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对相对人不利或者以某种方式侵夺、减损相对人某种权利或利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为负担行政行为或不利行政行为、侵益行政行为。 区分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的主要意义在于:由于两者对相对人产生不同的影响,故而在撤销与废止时有不同的处理办法。
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与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具体包括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 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为第三方,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行为,具体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1.无效: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属于无效情形
2.撤销: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它不同于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效力。 撤销的情形主要有: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四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②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撤销产生以下法律后果: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②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③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3.废止: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废止。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废止: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废止;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 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行政机关返还利益,但可不再履行义务。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利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从动态上讲,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从静态上讲,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其所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具体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同时带有后及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有些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法的特征,带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但是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依法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的“一并”审查对象。
(二)行政立法
1.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适用的规则的活动,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立法既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行政立法区别于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兼具行政性和立法性。 2.行政立法的主体 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
三、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特征:①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征收的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 对方的财产所有权;③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财产使用或者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定需要为前提。 2.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内容主要有:税收、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人征收、建设资金征收、管理费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原因为标准,行政征收可分为:①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如建设资金的征收;②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如税收、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费的征收等;③因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的特定需要而引起的征收,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紧急状态下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财产征收行为等。
(二)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与行政许可、行政裁决有一定的区别。 特征:(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相应的法律规范和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 (2)行政确认有些依申请作出,有些依职权作出。前者如城市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收养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等;后者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等。 2.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分类 形式主要有:认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行政确认的种类很多,依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行为的动因不同,行政确认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前者如一般纳税人登记;后者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根据对象不同,行政确认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等进行的行政确认。其中,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享有某项民事权利的确认。例如,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知识产权的行政确认。
(三)行政监督
1.1.行政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主要特征:①行政监督的行为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②行为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行为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④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⑤行为的目的是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具体实现。 2.行政监督的方法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方法有:审计、检查、调查、查验、检验、勘验、鉴定、登记、统计等。
(四)行政给付
1.1.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1)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2)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行政给付只对出现了特殊困难和特殊情况下的公民个人作出,其对象是特定的。 (3)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既可以是直接的财物,也可以是与财物相关的其他利益,如免费教育、免费治疗等。 2.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行政给付的内容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行政给付的形式有发放退休金、退职金、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等。
(五)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是指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权利归属或者侵权损害纠纷进行审查,并就各方责任的承担作出裁断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专利权许可使用费纠纷的裁决,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裁决等。它与行政确认有一定的区别。 2.行政裁决的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著作权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但是公安机关对公民之间实施人身侵害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没有赔偿数额的裁决权,只有调解权。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裁决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由法律规定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联系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3)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现代社会中,行政裁决权已成为国家行政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也是国家行政权的一种行使方式,行政裁决活动因而带有行使行政权的特征。 (4)行政裁决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行政相对人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裁决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行政奖励
1.行政奖励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利、给予利益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因此而得到一定的权利或利益。如给予金钱奖励,给予荣誉称号等。行政奖励的主体限于行政机关,只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行政奖励权。企业、学校内部及社会团体等实施奖励行为,这些都不属于行政奖励。 2.行政奖励的程序——行政奖励的程序一般来说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 (l)行政奖励的申请。行政奖励的条件由法律事先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定条件自行确定被奖励人。 (2)行政奖励的审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相对人是否符合行政奖励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递交有关资料或者组织相关的评审或专家鉴定。 (3)行政奖励的颁发。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后,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颁发奖金或者授予荣誉证书、称号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拒绝颁发,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予奖励或者不按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奖励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行政协议
1.行政协议,又称为行政契约、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协议有五个基本要素,它们分别是:①目的要素,即行政协议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实现行政管理目标。②职权职责要素,即行政协议必须 与行政职权紧密相连,与履行某种行政职责有关。③主体要素,即行政机关作为一方主体,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另一方主体。④行为要素,即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协商订立协议。⑤内容要素,即行政协议的内容主要体现或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主体一方的行政优益权。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它是一种双方行政行为,与单方行政行为有别。实践中,行政协议多种多样,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协议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组织,才能成为行政协议一方缔约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组织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非存在接受上述机关和组织依法委托的情形,否则不能成为行政协议的行政主体一方。因此,行政协议行为在形式标准上即在主体上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三节: 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
行政行为程序简称行政程序,是行政决定程序和行政立法程序的总和。
(一)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过程中,除法律理由规定外,必须将行政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与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厉害关系人。
2.公正原则。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平等的对待当事人各方。
3.参与原则。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并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且行政主体要对意见予以重视和考虑。我国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听证程序,都是参与原则的重要体现。
4.效率原则。行政程序不仅要求行为者在空间上遵守一定的顺序,而且要求行为实施的每一环节和整个过程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限度。在既不损害相对人利益又不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和紧急处置程序。因此,效率原则不仅体现于时效制度,简易程序、紧急处置程序也是效率原则的重要表现和具体实现。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行政主体及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取。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行政管理事项或者作出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3.行政调查制度。行政调查制度是行政主体依法获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有关活动的信息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
4.告知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就拟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并加以指导。
5.催告制度。催告是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主体督促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程序。催告是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核心程序。
6.听证制度。听证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等所构成的一项行政程序基本法律制度。
7.行政案卷制度,又称案卷排他性制度。行政案卷,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有关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行政案卷是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和支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行政案卷制度是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所根据的证据,原则上必须是该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案卷中已经记载的并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的材料。
8.说明理由制度。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主体应将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即说明理由制度,又称附加理由制度。
9.教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应当将有关法律救济权利事项明确地告知,教引行政相对人如何获得法律救济的一种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10.时效制度是法律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时效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法律明确其时间限制。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这是目前我国单独立法加以规定的一项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有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时限要求:第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机关职能、机构设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的行政处罚决定;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五、行政事实行为
(一)特征与种类
不以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而产生事实上的效果的行为,都可以称为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一样,都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方式。从广义上讲,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即通常所讲的行政行为,它意味着行政相对人不服从该行为时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制裁或者承受其他强制性后果。行政事实行为则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它意味着相对人不服从该事实行为时不产生预先设定的法律后果或者由行政相对人因此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概括起来说,所谓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非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仅产生事实上的效果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发布信息、公开情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报纸上发布某些产品不合格的警示、环保部门给公共道路边的树木打灭虫药、物价部门对某商店进行物价检查,等等。
1.特征:①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行政法学中主要研究的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公法上的行为,而不包括私法上的行为。 ②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尽管行政事实行为不同于行政行为,不具备行政行为的各种要件,但它是行政机关职权而实施的一种行为。因此,行政事实行为也应受到行政法原则的约束。行政主体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否则即是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同样要承担行政责任。例如,若公安机关发布有关某厂家产品不合格的通知,并使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要承担违法责任。 ③行政事实行为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这是其最主要的特征。
2.种类。从行政相对人利益考虑,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①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指一个行政行为的内容付诸实现的行为。这些行为本身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由被执行的行为所产生的。例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进行的没收物品行为等。 ②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见表示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劝告、提供的咨询服务(气象报告)等。 ③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式的行政行为之前,与行政相对人就某些问题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果的协商行为。
(二)法律问题
行政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拘束力这种法律效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政事实行为的行为结果不产生任何效果或法律问题。其实,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活动的一种,同样要受依法行政理念的制约。
1.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性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行政主体合法。行政事实行为的实施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其他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事实行为。②行政权限合法。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实施行政事实行为,否则属于违法行为。③程序合法。行政事实行为种类繁多,一般无统一的程序性规定。如果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遵循一定程序时,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实施。例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
2.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 行政事实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行政相对人有权利申请救济。目前由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只限于行政行为,因而对于正在进行的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撤销之诉,对于应为的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给付之诉。只能是对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如《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昭《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三)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了达到某种行政目的,在其职权范围内采用希望、劝告、建议、指示等非强制性手段谋求行政相对人协助或合作的行政活动。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行政主体通常以指示、劝告、希望、建议、鼓励、信息服务等形式实施指导。
1.行政指导具有以下特征:①行政性。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了达到行政目的而实施的行政活动,因而具有行政性的特点。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并不意味着不受行政法治原则制约,行政机关不得超越其职权进行行政指导。②非强制性。行政指导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活动。行政指导所期望目标的实现以行政相对人的自愿接受或配合为前提,不能强迫。
2.法律问题:(1)行政指导应受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基本要求体现在: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有法律依据。这里的“法律依据”不只是指行政法上的依据,还包括宪法依据、行政组织法依据、行政程序法依据,以及这些法律所体现的内在精神。如果过分强调行政指导必须有行政法上的依据,则恰恰抹杀了行政指导的优点。②行政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的任何活动都不应超越职权,行政指导当然也包括在内。因为,尽管行政指导不是行政法律行为,但也是行政机关基于一定的行政职权的行为。③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时遵守有关程序法的规定。为了保障行政指导过程的透明化和内容的明确化,行政指导实施过程必须向行 政相对人公开。如果行政指导采取书面形式,行政相对人就享有查阅和复制指导文书的权利。同时,行政指导应该遵循平等、公正原则。当行政相对人不愿接受指导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强制或威胁的方法迫使他们接受指导。行政机关也不得对行政相对人实行区别对待。 (2)对行政指导的实施应设定和遵循法律救济规则。 如果行政相对人相信行政主体的行政指导行为,按照行政指导的内容实施自己的行为,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则作出行政指导的行政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