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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许可法基础知识梳理,值得收藏~
编辑于2022-12-07 15:24:41 湖北省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许可法基础
一、行政许可的分类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不同 行政审批可以是许可审批,确认审批,其他类型审批,是大范围的,只是其中部分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范畴。行政审批可以是依职权进行的,依申请进行的,可以是内部行为,也可是外部行为。 行政许可则是依申请的外部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如企业设立登记许可、出入境许可、持枪许可、渔业捕捞许可等。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不同 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认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直接表现形式是宣告某项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行政确认可以是依职权进行的,也可以是依申请进行的。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确认行为通常不因申请行为无效而无效或被撤销,行政许可则会因为申请行为无效而导致无效或者被撤销。行政法理论界通常认为,区别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键标准是,如果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如果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后,则是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不同 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以发放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的形式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行政机关在登记程序中一般没有裁量权,只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行政机关就必须予以登记。如收养登记、结婚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即属于行政确认类型的行政登记行为。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则拥有一定的裁量权。第二,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共同作为行政法上的控制手段作用于不同的对象,并且目的不同。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先加以严格控制,其作用的对象是法律作一般性禁止的行为。行政登记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是国家进行法律控制的辅助手段,其指向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以书面进行记载的事实。如房屋产权登记。第三,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被许可人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和权利,而行政登记则不一定产生这种后果。与申请人申请许可的目的在于取得某种权利或资格不同,登记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履行义务,如税务登记。
根据行政许可的不同性质和功能,可将行政许可分为以下五种: 1.普通许可——这种行政许可是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如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爆炸品生产运输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等。普通许可的性质是确定特定相对人行使现有权利的条件,主要功能是控制危险。 2.特许——这种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利或者配置有限资源。如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占用许可等。特许的性质是授予权利,主要功能是配置有限资源。 3.认可——这种行政许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备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如律师资格、建筑企业的资质等。认可的性质是确认具备某种能力,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技能,降低行业风险。 4.核准——这种行政许可是对某些事项或者活动是否达到法定技术标准的核实准许。如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等。核准的性质是确定达到特定的经济技术规范、标准,主要功能是控制该事项或者活动的危险。 5.登记——这种行政许可是对建立特定法律关系的确定。如企业设立核准登记、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设立登记等。登记的性质一般是授予特定的主体资格,主要功能是证明及社会公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相反,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颁发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如出国护照审批、公司债券发行审批等。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事务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进行的一种事前管理行为,与行政确认行为和内部管理审批行为是有很大区别的。如房屋产权登记、婚姻登记等。
3.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需要经过有权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这种审查的结果,可能是准予许可,也可能是不予许可。
4.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所谓特定活动,是指一般禁止为前提,经行政许可方可允许相对人从事禁止事项。如排污许可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取得。
三、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行政许可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许可法定原则,要求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应当由法定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2.公平、公正、公开、非歧视原则。
3.便民和效率原则。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7.监督原则。《行政许可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四、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设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创设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行政许可设定权,就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许可规范的权力。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1.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制度有: (1)听证、论证制度。(2)许可评价制度。(3)停止实施制度。 2.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经过审批。公共资源包括各种市政设施、城市道路、航线、等。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目前,职业资格包括律师资格、教师资格等。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登记,通过登记授予其市场主体资格;另一类是社会组织登记,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许可法》第13条还规定了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四种事项,以防止行政许可过度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二)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设定权体系,大致与现有立法体系一致,唯一的区别是取消了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增加了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规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二节: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目前,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团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证券业协会、中华新闻工作者协会等,以及经授权的某些事业组织,如证监会等,均属于此类组织范畴,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为了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投资成本,《行政许可法》作了特别规定,经过国务院的批准,行政许可权可以相对集中。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守的纪律约束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4.专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行政许可应当逐步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2.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规定 1.申请与受理程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 审查分两种:一种是形式审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另一种是实质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就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书面审查。如果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但是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如果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包括事实、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告知复议、诉讼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有两种类型:①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职权举行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②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4.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变更属于被许可人的权利,随时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这就是一种默视批准制度。 5.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规定 实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款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3款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实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4款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实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5款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1.公示 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2.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1号公告规定的申请材料。 3.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审查 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 5.决定 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听证 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1)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税务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税务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7.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书面决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和费用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类型分两种:一种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20日,特殊情况期限可以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 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税务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一般规定 《行政许可法》确立的监督检查制度,其内容主要有: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二)税务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1.税务行政许可撤销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69条第 2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承担纠正的责任,必须撤销。 2.税务行政许可注销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⑤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注销方式主要有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等。 需要强调的是,撤销与注销是不同的行政行为。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并已开始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许可作出之前的状态的行为。撤销与许可行为的合法有效相对应,该许可有瑕疵,撤销属于实体性行为。注销,是指行政机关基于特定情况的出现,依法消灭已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之效力的行为,是由于许可的实质效力已不存在而依法取消该许可的形式效力的行为。注销只是手续办理问题,它与颁发许可相对应,该许可或有瑕疵,或无瑕疵。注销属于程序性行为。
(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即税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②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③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④申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⑤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⑥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⑦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⑧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税务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 (1)申请人诈欺申请的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78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79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80条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②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③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而从事特定活动的违法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8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