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专题十 行政诉讼法
专题十 行政诉讼法学习笔记,适用于预习、复习的参照。适用于考前复习,也可以综合其他资料使用。
编辑于2022-12-18 22:19:09 河北省专题十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理的案件
法律列举的受案范围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案件
行政确认案件
行政给付案件
行政协议案件
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
行政不作为案件
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
滥用权利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
“三乱案件”
乱收费
乱罚款
乱摊攀
侵犯其他合法权益案件
理论发展确定的行为
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行政检察
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
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国际贸易案件
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都是高院管辖,高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
不受理的案件
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终局裁决
刑事司法行为
行政调解、仲裁
行政指导
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过程性行为
协助执行行为
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信访办理行为
对权力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主观上存在有效的法律意思表示,客观上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建立、变更或消灭了行政法律关系。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要看文件的内容,是否针对特定的主体
具体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的区分
人事处理
公文来往
职权调整
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的区分
一看依据
二看目的
常见的命题陷阱是公安机关为了某种利益或者人情去违法干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看被告(基层管辖为原则)
中级法院
专业强:海关处理的案件
级别高: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中央部门和机关作被告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方政府部门作被告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重大复杂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TWO行政案件
高级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原告应当向高院起诉,高院受理后,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下级中院审理
专门法院
复议维持案件(复议维持共同告,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父随子”)
命题角度一:中级法院管辖
海关为被告的案件
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案件
国务院各部门为被告的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涉外、涉港奥台的案件
命题角度二:复议维持共同告,由原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看行为(特殊由于一般)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
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管辖权恒定原则: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跨行政区域管辖:必须经过最高法批准。
特殊地域管辖
原告加被告: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及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这两类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关的人,告被关的事)
原告住所地:指原告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案件(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导致了不动产物权变动)
专属管辖
不动产已经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位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主
经过复议的案件(地域上)
原机关所在法院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复议决定的性质不同所导致的管辖也不同
复议维持
情形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的情形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机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维持
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有维持有改变的:行政复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视为复议维持。
后果: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改变
情形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视为复议维持)。
后果:单独告复议机关,由原机关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复议不作为
情形
不予受理
法定期限内不做出复议决定
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
后果:选择告,不服原行为的告原机关;不服复议不作为的告复议机关。由原机关所在或者复议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
提出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提出
法院处理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恒定:
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由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是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
不予审查
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
行政诉讼参加人
原告(与被诉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
行政相关人的原告资格
受害人
相邻权人
公平竞争权人
投资人案件:联营、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外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都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合伙企业案件: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领取合伙营业执照的以全体合伙人为原告
个体工商户案件: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股份制企业案件: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额,可以企业名义起诉。
非国有企业案件: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兼并等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的,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诉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案件:其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利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案件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
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拖委拖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的,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拖证明。
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检察院后顺位)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查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中涉及买卖合同关系如何确定原告
1、被没收的合同标的物在谁之手谁当原告,一般情况是交货之前卖方告,买方与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
2、交货之后,因为货在买方手,所以由买方告,此时卖方是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取决于货物被没收的原因与卖方是否相关,如果相关则为第三人。
被告(三大类八小类)
经过复议的案件
复议维持共同高: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原告只告一个机关的,漏加列
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机关不作为选择告: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委拖行政中委托机关是被告
经过上级批准的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没有越权或者幅度越权的,告机构;种类越权的告机关。
共同行为的机关是共同被告。
组建机构没有法律文件有效授权的,以组建机关为被告。
开发区管理机构被告的确定
1、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自己当被告。(一级政府)
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组建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工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2、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拖,在委拖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被告的追加和变更
漏加列:被遗漏的被告,法院应当通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漏加转:被遗漏的被告,法院应当通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其转列为被告型第三人
错变驳:列错被告的,法院应当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接变更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第三人
1、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法院通知)
2、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或由法院通知)
3、法院判决增加其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上诉权
4、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公共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同一个行政行为
普通共同诉讼:同一类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原告的举证责任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案件中,证明其提出过申请的事实。但是有两种例外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原告因为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预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
行政机关无证理由拘不提交的,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被告的举证责任(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人提供证据证明合法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复议维持共同告:
法院一并审理一并裁判,原行为和复议决定
原行为的合法性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可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复议决定的合法性由复议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起诉期限与最长保护期
直接起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只能大于等于6个月。)
经过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内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在复议期届满之日起15内起诉
当事人起诉作为
全知道: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诉讼。
知一半(只知道内容,不知道诉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全不知:
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起诉不作为
有履行期: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未规定履行期的,推定履行期为2个月,即两个月届满后的6个月内起诉
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起诉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类型: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登记
前提: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针对行政裁决是一并立案,其他类型案件分别立案。
审理方式:法院双重收费、一并审理、可以选择撤诉、分别裁判、可以单独上诉、全案移送材料。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撤诉(立案后作出裁判前)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
法院审查后裁定,主要审查
被告改变原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原因是否合法
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
是否违背真实意愿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原告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原准予撤销的裁定,然后在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视为申请撤诉
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未交诉讼费,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一审撤诉的后果
不得已统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但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除外
未交诉讼费按照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的,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缺席判决
经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不予准许,经过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被告在审理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在什么阶段改:一审、二审、再审都可以
如何改
3种改变情形
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3种视为改变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变为作为)
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被告书面认可)
审什么(看原告怎么选,不告不理)
原告同意新行为,并申请撤诉,经法院准许,诉讼结束。
原告不撤诉的,法院继续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的行为不服的,法院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对前后两个决定都不服的,既不撤诉,又起诉新的行为,合并审理。
怎么判:原行为不存在的,判决类型为确认违法(代替撤销判决)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负责人的范围:正职、副职负责人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委拖代理人:负责出庭的,可以委拖1——2名代理人;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委拖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负责人必须出庭的范围:
重大公共利益
社会高度关注或者群体事件
法院书面建议
负责人不出庭的具有说明不出庭的义务。拒绝说明的,法院可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拒不应诉的后果:法院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案件的裁判
一审判决
报告胜诉(驳回诉讼请求)
作为的行政行为合法又合理
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合法
原告胜诉的判决
撤销判决
撤销或撤销部分适用情形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
明显不当
可责令重作行为。要求不得已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但是有两个例外
主要事实或理由改变
原行为程序违法,按照法定程序重作的
涉及复议决定的撤销判决
撤销原行为的,应当同时从撤销复议维持决定
撤销复议决定的,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附带处理
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而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一般损失的,判决撤销的同时,采用以下处理方式:判决重作;采取补救措施;提出司法建议;发现犯罪的,建议有关机关处理
被告重作又违法的处理:应当判决撤销重作行为,并提出司法建议。
变更判决
条件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其他行政行为涉及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禁止不利变更及其例外
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在行政程序中未受到任何处罚的当事人,法院不得直接作出处罚。
确认违法
1、被告不履行,现无履行的实际可能
2、违法行为无法撤销(作为并产生不可撤销的后果)
3、被诉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4、被告改变原违法行为,原告扔要求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5、行为违法,但是判决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确认无效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起诉请求撤销,经审查认为行为无效的,作确认无效的判决
起诉请求确认无效,审查认为不属于无效的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认为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子主题
履行判决
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违法被诉的,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
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诉讼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复议维持共同告的判决
判决类型
原行为作为违法的,双撤。法院可以判决原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原行为不作为违法的,法院判决原机关
原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理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赔偿责任(谁侵权,谁赔偿)
原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原机关赔偿
因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请求期限
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抄送制机关的同级政府、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情况紧急的,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院、高院备案。
行政协议案件
概念: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特征
主体: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目的:为了实现公共利益
意愿:单方性+双方性
内容: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民事合同的区分
一看形式,二看实质
形式上:行政协议的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
实质上: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行政机关是否从事对外的行政管理;辅助的两个区别是目的的公益性和行使的优益权。
原则: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适用法律上(前提是必须由行政法庭审理,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肯定式列举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供水、供气、供热
垃圾处理
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矿业权、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否定式列举
内部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人事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认识协议
当事人
原告
原告资格: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特殊列举:
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活动的公平竞争权人
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
被告
被告恒定。只允许民告官,不允许官告民。不得反诉
管辖
约定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前提下,当事人可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推定管辖: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因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而被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法律适用
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前提是行政审判庭审理
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同上)
审理对象
合法性+合约性
判决类型
确认无效
确认未生效
撤销判决
无效或撤销的附带判决
行政优益权判决
判决解除协议
履行抗辩权
被告违约责任
被告预期违约
诉讼类型转换
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并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政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中区分请求高于或低于判决类型的一般规定并不一致)
约定仲裁无效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法院应当确定该条款无效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