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第七章 证据与证明 证据规则与证明部分
这是一篇关于马工程刑事诉讼法第七章 证据与证明 证据规则与证明部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证据规则是用来规范证据资格,指导和约束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证明活动的基本准则、相关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
编辑于2022-12-27 16:56:30 河南证据规则与证明
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用来规范证据资格,指导和约束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证明活动的基本准则
证据规则对于限制裁判者自由裁量权、规范控辩双方庭审举证及质证活动意义重大 ;证据规则的效力也辐射到审前程序中,对规范这茬人员收集及审查判断证据具有指导作用,以更好发挥其防治错判、保障人权的功能
限制证据能力的规则
为主
相关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
限制证明力的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相关性规则
也称为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的证据才允许在审判中提交。相关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关,从而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属性
相关性既可以是正相关性,也可以是负相关性;相关性规则,一方面用以限定调查证据的范围,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控辩双方将与案件不相关的证据提交法庭,导致诉讼拖延或者误导事实裁判者
地位
相关性规则涉及证据的内容或者实质,它要求证据对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的证明作用,而不是对证据形式或者方式的要求,适用于所有证据种类,适用范围广泛
相关规则
品格证据规则
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与案件事实无关
类似行为证据规则
类似行为无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概念
排非规则最早在美国确立,是指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进入审判程序用作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适用范围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物证书证不合程序,可能因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
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三种证据形式
包括
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的,应当予以排除
刑讯逼供的证据不排除的例外情形
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换人再招供的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法律后果,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检察审判告知权利招供的
采用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近亲属合法权利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实物证据
包括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和书证。不同于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而是有条件排除的模式,允许侦查人员进行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再来决定是否排除。这符合我国目前侦查工作实际,也是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统筹兼顾的现实选择
步骤
准确认定非法实物证据
对非法实物证据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非法证据具有特殊的内涵,它是基于证据能力的排除,仅限于收集证据程序中存在严重违法情形,且与公民基本权利紧密相连,不能将其简单等同于不合法证据
瑕疵证据是指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或方式存在轻微违法情形,但通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
轻微违法性是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本质区别
程序适用
审前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适用
依职权启动
依申请启动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排除申请
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的法律监督
审判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适用
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庭审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证明规则
证明对象
侦查机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证明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责任,由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承担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中,公诉人需要达到与定罪标准相同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最佳证据规则
也称原始文书规则,是指在以书证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时,除非有法定例外情形,必须提供书证材料的原始件。在能够提供原始书证的情况下,提交由原始书证派生出来的复制件等材料,法庭不予采纳
意见证据规则
是指证人只能就其所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作出陈述,而不得对案件事实作出推断性意见。证人一般只能陈述其耳闻目睹的案件事实,而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推断意见或者结论,,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推断、推论等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即对意见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补强证据规则
是指为了防止错误认定事实,在运用某一证明力薄弱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律规定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规则。补强是指补充、支持或者强化,被补强的证据称为主证据
证明
证明的概念与分类
证明概述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控辩双方就争议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向中立的裁判方进行的论证说服活动
特征
证明活动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
证明对象主要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争议事实
证明活动应依照法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
证明程序包括由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组成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证明的分类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证明的根据和程序为标准
严格证明
是指证明的根据及程序都收到严格限制的证明
严格证明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且具备证据能力
证明的过程或程序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进行
自由证明
是指证明的根据及程序都不受上述两项限制,法官可以采用更为宽泛的证据材料或采取较为灵活的方法来完成
区分二者的价值
限制国家刑罚权滥用
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促进实体真实的实现
有效提高诉讼效率
实体性证明与程序性证明
证明对象的性质为标准
实体性证明
是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就案件的实体争议运用证据向法官进行的论证说服活动
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及其罪行的轻重而展开。包括定罪证明和量刑证明两大方面。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和关键
程序性证明
是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或一方就案件的程序性争议或程序性请求运用证据向中立的裁判方进行的论证说服活动
围绕刑事程序法规定的程序性事项展开,对于限制公权力滥用、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意义重大,是实现刑事程序公正的重要途径
证明的要素
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需要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特点
证明对象与诉讼主张紧密相连,是由证明主体的诉讼主张决定的案件事实,与诉讼主张无关的其他事实被排除在证明对象之外
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通常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事实,既包括实体法事实,也包括程序法事实
证明对象是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不需要在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被称为免证事实,不属于证明给对象的范围
内容
实体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
免证事实
是指不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内容
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法律法规的推定事实
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证明责任
概念和特点
概念
证明责任,亦称举证责任,是指证明主体就其诉讼主张承担的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当其没有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时,要承受其诉讼主张不被裁判者采纳的风险
内容
行为责任
证明主体提出证据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
结果责任
证明主体因不提供证据 或者提出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时所需承担的不利后果,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责任
特点
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或一方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
证明责任以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为前提,既可以包括实体性的诉讼主张,也可以包括程序性的诉讼主张
证明责任与裁判结果紧密相连,证明主体若不能达到相应的证明要求,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证明责任是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统一
意义
证明责任的分配能够最大限度地促使各证明主体在证明活动中发挥作用,从而有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
证明责任有助于法院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及时处理案件
承担
证明责任的推定:小论文可以发
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由检察院承担
自诉案件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自诉案件中反诉的主张
证明标准
概念
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法定的程度或者要求。在我国表述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案件事实清楚
指证明主体对待证事实完成了证明,使其达到了真正的程度
证据确实充分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需要裁判者在内心深处实现对事实的判断以完成对事实的认定
证明标准具有多层次的特点,有罪判决的恒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位于最高点
疑罪从无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足以对指控犯罪进行确凿的证明,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从而推定被告人无罪,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处理决定
把握以下内容
疑罪是案件事实 的存疑状态
疑罪受法定诉讼期限的限制,指的是在法定诉讼期限内既无法证实也不能证伪的案件,而非那些客观上永远不可能查清的案件
疑罪可能存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证明程序
审判环节的证明程序是指控辩双方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向法官进行证明所遵循的步骤以及环节,包括举证、质证、认证以及定案等,集中体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法治精神
举证
是指证明责任的承担着为说明己方的诉讼主张而提出的证据,并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诉讼活动
质证
是控辩双方就已提出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行的对质、辩论活动。质证以举证为前提,它是对证据能力及证明力进行质辩的活动,是证明的关键环节。
通过质证活动,控辩双方可以就对方提出证据的效力予以反驳或者质疑,从而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经过控辩双方质证是证据取得证据能力的前提条件之一,未经当庭质证,证据无法获得证据能力而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认证
单个证据
法官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对单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认证是诉讼证明的决定性环节
定案
全案
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它是法官在认证的基础上,根据经验、逻辑与法律综合全案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定案是证明活动的最终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