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天数应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全年双休日共104天)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明确将新冠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0日,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下称“一号文”),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