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分则
根据罗翔老师法考刑法课程制作的分则部分,也结合了柏浪涛老师等名师的补充,根据题目在相关知识点上有总结,对重点用颜色标注,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编辑于2023-01-08 17:28:44 上海刑法分则
分则概说
分则的体系/结构
罪状
概念
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的描述
分类
叙明罪状
刑法分则条文比较详细地描述具体的犯罪构成
简单罪状
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岀罪名
eg: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
引证罪状
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要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
eg:第2款引证第1款的内容
引用刑法内的法条
空白罪状
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条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 。
eg:非法狩猎罪需要考虑狩猎法规的规定
参照刑法外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混合罪状
叙明罪状、引证罪状或空白罪状的混合体
eg:非法狩猎罪就是空白罪状和叙明罪状的混合:详细描述+参照其他法律规
都是符合罪行法定原则
法定刑
分类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违反罪刑法定
相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概念辨析
宣告刑≠法定刑
宣告刑
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
司法适用,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确定的刑
法定刑
是立法上的规定,它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确定的
罪名
按具体和类分类
类罪名
某一类犯罪的名称
eg: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体罪名
由分则各条文所确立的犯罪罪名
eg: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按罪名数分类
单一罪名
只包括一种犯罪行为
选择罪名
概念
包括多种行为或者多种行为对象,可拆分使用的罪名
可以单定其中一罪,也可以定其中的两罪、三罪。。
处理
选择罪名的处理
不适用数罪并罚
在犯罪对象不同一的情况下
犯罪数额要相加,但仍然不适用数罪并罚,定一罪
eg:甲制造毒品 200克,又运输他人制造的毒品300克,同时又购买 300克毒品贩卖给张三。甲的罪名仍为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不能将罪名分拆,然后数量累加,甲毒品犯罪数额为800克。
与吸收罪的处理的区别
犯罪对象同一
基于吸收关系,定一罪
eg:甲制造毒品 200克,后又持有此毒品,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两者具有吸收关系,故只定制造毒品罪(数额为200克)。
犯罪对象不同
数罪并罚
eg:甲制造毒品200克,又持有他人制造的毒品 2 00克,则需以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两罪数罪并罚
注意规定与拟制规定
注意规定
提示性规定
并没有改变相关法律的规定
eg:盗窃ATM→盗窃罪
eg:为他人保险诈骗提供帮助→诈骗共犯
拟制规定
由于法律的特別规定导致原来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
eg:转化犯A→B
侵犯国家法益
危害国家安全罪
概说
主观
都是故意
非实行行为的实行化
教唆、帮助行为的实行化
eg: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注意
附加刑
本章之罪都可并处针对贪利性的犯罪的没收财产(不可处罚金)
都应该剥夺政治权利
除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外,本章其他犯罪都有死刑
分类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三种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
参加间谍组织。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注意
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为境外窃取、刺探、售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犯罪对象
国家秘密、情报
国家秘密
概念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法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商业秘密不是国家秘密
分类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的秘密事项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情报
概念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eg:公告栏的死刑名单,已公开,不属于情报
常见
没有标明密级但上有“内部使用,严禁外传”之类文字的文件、统计资料、电话本
本罪与间谍罪
间谍罪
与间谍组织有密切联系
犯罪对象
国家秘密或情报,还包括其他破坏活动
如果参加间谍组织,为间谍组织窃取、刺探、收买、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只以间谍罪一罪论处即可
本罪
个人行为
法条竞合
犯罪对象是军事秘密,犯罪主体是军人,则构成《刑法》第431条第2款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对象:公布于众
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渎职罪,所以注意不构成特殊累犯
为境外 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对象:给国外机构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or情报 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
叛逃罪
概念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抽象危险犯
只要有叛逃行为就推定危害了国家安全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其他犯罪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资敌罪
侵害国家职能
贪 污 贿 赂 罪
财产性利益 包括毒品、假币 假烟、假酒
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
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
法益
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使用or管理的私人财物(交警扣下的车)也属于公共财产 eg:侵占国有公司职工的私人汽车→贪污罪
利用职务之便让国有公司和亲人的公司做生意→让亲人公司有预期利益 →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贪污罪
非法的财物不是公共财物→不定贪污罪,定受贿罪
eg:收超载车的过路费 回扣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受委托
国有公司、国有保险公司人员也可以!
客观
利用职务的便利
有管理的权限
利用教师职位→职业之便 利用校长职位→职务之便
手段
侵占、窃取、骗取
利用职务之便不一定要“文质彬彬”,手段可以多样,只要有身份上属于职务便利 eg:出纳员不用自己手里的钥匙、密码而是直接撬开保险柜→贪污罪
必要后果
本单位受到损失
其他单位损失不要紧
贪自己公司的钱=
如果只是受贿,帮别人赚自己公司的钱,那自己是不构成贪污罪的
非法占有
排除意思+利用意思
eg:把抢来的面包车推到悬崖下,也是非法占有
认定
罪与非罪
数额较大:3w以上
1w以上+严重情节
既遂标准
实际控制说
罪与他罪
与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国家机关以外的公司、企业单位人员
与诈骗、盗窃
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共同犯罪
官民共同勾结贪污→贪污的共犯
犯罪数额为共犯(包括中途加入的承继犯)贪污总和
在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各自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区分主从犯,定罪→难以区分的,想象竞合
处罚
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罪
个人使用+数额较大(5w) +超3个月未还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受委托的人员
客观
归个人使用
看是单位/个人决定的,不看最后挪给谁用:以个人名义给其他单位用→算归个人使用 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给其他单位用
侵占看谁决定 行贿受贿看为谁的利益
行为方式
任选一即构成该罪
超期未还
个人使用+数额较大(5w)+超3个月未还
营利性
营利活动+数额较大(5w)
eg:炒股
非法活动
3w以上
范围有重合
注意
非法活动与营利性活动可以在营利性活动内重合
罪与他罪
与贪污罪
看想不想还钱
贪污侵犯的是所有权(非法占有)
eg:携款潜逃
挪用公款罪是使用权
既挪用又贪污的金额计算:挪用数额、贪污金额分别计算
eg:共挪用70w,账上只记来20w,其他50w的账销毁→贪污50w,挪用20w
与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是挪特定公 +公用
挪用公款罪是挪公+私用
转换
挪特定款物+私用→挪用公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单位贪污(单位主体+单位谋利)
只分给所有高管→不是单位意志,不构成该罪,属于贪污
单位罪,但是实行单罚制
主体
单位(国有机关、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单罚制
国有企业转股份制构成不同罪的认定
转为个人(or小部分)持股公司→贪污罪
转为职工集体(全体or大部分职工)持股→私分国有资产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有主体、贪污罪的兜底
国家机关人员的财产or支出>合法收入 +不能说明来源
已经定该罪,在服刑期间查出该来源不明的财产是贪污受贿的→数罪并罚
贿 赂
单位既可以行贿 也可以受贿
(单位) 受 贿 罪
正当or不正当利益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通过伪造证件当上的假领导,也能构成受贿罪
看实质有无执行公务
eg:医生采购药物→公职行为 老师在招生时(执行公务)受贿
eg:医生承诺多开医药代表的相关药物→技术性权利村集体企业招标→非公务
协助政府从事疫情防控的自愿者是国家工作人 员。
行 为 方 式
在职的/(离职的+约定过)/中间官 都可以构成
索贿
为他人谋利非必要
【(被动)受贿 】+【承诺(明示or推定)→视为为他人谋利(包括不正当利益)】
经济往来+单纯受贿(不办事)
非经济往来+索取、被动受贿+【上下级关系(→视为承诺谋利)】
在职人员+事后受贿→受贿罪
离休干部 +退休前办事+事后受贿+以在职期间的约定为必要→受贿罪 离休干部+退休后办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
谋取正当or不正当利益
斡旋受贿(中间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罪
行贿人→斡旋人(事实职权)→实际办事人(法律职权)
谋取不正当利益
主观
只要知道了就成立故意
故意+明知
知情/未上交/未退还→视为故意
完全不知情的→不构成该罪
收受财物
包括财产性利益 假币、毒品
不包括帮他升职
认定
既遂
行为犯
以收取财物/未上交/未退还/许诺为标准, 哪怕事情没办成
共犯数额认定 部分行为整体说
一人所得10w,另一人哪怕只分得2w(并不知情前人拿到的数额) →两人都以10w论处
罪与他罪
受贿与诈骗
所托之事在能力范围内(哪怕忘了办)→受贿罪
超能力范围→诈骗罪
与敲诈勒索
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受贿与贪污
对象不同
受贿是贪他人私人的钱
贪污贪的是国家的钱
单纯受贿与收礼物的贪污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应交不交+数额较大→贪污
收受礼物+及时上交or退还→不是受贿
数罪并罚
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其他罪常常前后脚: 拿钱(受贿罪)办事(他罪)
机关人受人之托,把国有公司的钱拿出来给他用,自己收好处费→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海关拿钱,私放人→受贿罪+放纵走私罪 非国有主体中间商拿钱教唆官人办事→受贿罪+徇私枉法教唆犯
(单位)行贿罪
不正当利益
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罪主体
单位→单位行贿罪
自然人→行贿罪
看为了谁的利益:单位领导为了推销单位的机器去行贿→为了单位利益→单位行贿罪
侵占看谁决定 行贿受贿看为谁的利益
行贿财物
包括财产性利益 假币、毒品
送假币的→使用假币罪+行贿罪
虽然为对合犯,但一方成立受贿罪,另一方不一定为行贿罪 eg:向他人索贿,但对方并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不包括帮他升官
主观
谋取不正当利益
无论是不是自愿(被索贿),只要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一律构成行贿罪
实体不正当
程序不正当
虽然为对合犯,但一方成立受贿罪,另一方不一定为行贿罪 eg:向他人索贿,但对方并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认定
主动交代→从轻or减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必须谋求不正当利益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
中间商(利用事实职权)要构成犯罪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间商不能是单位
非国有主体做中间商+不正当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有主体做中间商+不正当利益→斡旋受贿(受贿罪)
对有影响力力的人行贿罪
如果行贿人不知最后办事的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定该罪 如果 知道 知情→行贿罪
其他贿赂犯罪
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纯中间商)
渎 职 罪 和 其 他
国家机关/司法人员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不行
滥用职权罪
故意犯
法条竞和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罪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罪
玩忽职守罪
过失犯
严重不负责任
一般过失不构成该罪
法条竞和
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法官执行严重不负责任→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合同被骗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环境管理失职罪
检察官疏忽使得嫌疑人逃跑→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不包括门卫
徇私枉法罪
故意犯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侦查、检查、审判、监管的人员
消极主体:鉴定员、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不是司法工作人员 鉴定员可构成伪证罪
行为方式
使无罪→受追诉
包庇有罪的人
判决中:有/无罪→判为无/有罪
eg:对应羁押的人员→采取取保候审→徇私枉法
判决
刑事审判、附带民事审判
执行期间的审判→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利用职务之便
罪与他罪
与诬告陷害罪、包庇罪
有无利用职权
与受贿罪
受贿罪与徇私枉法→v从一重罪
受贿罪与其他渎职罪→数罪并罚
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警察故意放任使得被告人逃逸→徇私枉法(司法主体)
协警(非司法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私放在押人员罪
故意犯
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不包括门卫
对象
在押人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看守所人员
主观
故意
过失→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故意or过失
故意or过失
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
包括警察
一般的预备军人不构成本罪,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军人才构成
侵犯社会法益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体危险犯
该类犯罪的概述
侵犯的法益
公共安全
概念
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的安全
不特定
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具体的财产,其侵害的对象和造成的危害结果常常是事先无法确定的,具有相当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即使行为人对此也难以预料和控制。
对于“不特定”的判断是一种客观判断
不依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确定的侵害对象为转移
都是具体危险犯
客观标准
以社会一般人的判断为准
判断具有"是否足以...."的危险
只要对公共安全有具体的危险就构成既遂,这里的具体危险必须是司法上用证据证明的危险,而不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险
小火苗→无具体危险→不构成放火罪
具体罪
危险方法类犯罪
五种故意的危险方法类犯罪
放火罪
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观
实施放火行为
放火
概念
引起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只要足以引起对象物燃烧,就属于着手
情形
向对象物直接点火
向媒介物点火
倾洒汽油等引火性很高的物质
分类
作为
不作为
放火焚毁自己的财物,甚至自焚要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成立此罪
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应当以相关具体状况下的一般人的判断为标准
主观
故意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动机不影响定性
为了成为救火英雄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然构成放火罪
既遂标准
不是抽象危险犯,而是具体危险犯
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使实际上没有造成危害,也是既遂。
投放危险物质罪
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区分开
概念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罪与他罪
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如果明知是虚假危险物质而投放,制造恐慌
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的营利
eg:在粮食站的稻米上撒农药→投放危险物质罪 把毒死的麻雀拿去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向土地排放危险物质,造成环境污染→属于污染环境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兜底罪
行为(故意)+结果(可能过失)
对行为的故意看概率
极高→故意 极低→过失
eg:确诊患者只要进入公共场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疑似患者进入公共场所+导致船舶(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拒绝隔离的(故意)+导致传播(过失)→妨害传人传染病防治罪
概念
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
要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质相当
常见行为
破坏矿丼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如杲传播非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
醉驾肇事后继续驾驶肇事的
二次肇事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高空抛物
故意
造成具体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与非罪
楼下没有人→不构成犯罪
罪与他罪
朝楼下大群广场舞扔哑铃→危害公共安全罪
朝楼下大群广场舞扔他炸弹→爆炸罪
造成重伤/死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犯
针对特定对象→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过失
致人死亡/重伤→过失致人死亡、重伤
五种过失的危险方法类犯罪
和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区别
过失的危险方法类犯罪
一般过失
责任事故类犯罪
非业务过失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火灾、爆炸等
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
法条
具体危险犯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上 1 0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果加重犯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过失犯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种故意的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概念
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观
破坏交通工具
破坏
以拆卸、碰撞、在燃料中掺以杂质等各种手段和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之危险
交通工具
公用的
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扩张解释
eg:汽车包括大型拖拉机或者乘载多人的农用手扶拖拉机
eg:电车包括电瓶车和缆车
破坏畜力车不构成此罪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破坏行为不可能引发这种危险,则不构成此罪
eg:拧开安全门,致飞机不能正点飞行,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主观
故意
处罚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3 年以上 1 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破坏交通设施罪
在高速公路上放钉子,过路车辆被扎破→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破坏军事通信罪的法条竞合
铁路的通信线路→属于破坏交通设施,而非公用电信
这里的“破坏”不是指有形的物理性毁损,而是指妨害正常公用电信设施的功能效用
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非法经营罪
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
区分标准
看犯罪对象是否是“正在使用的”
尚未交付使用或已废弃的
没有侵害公共安全,构成盗窃罪or故意毁坏财物罪
正在使用的
侵害了公共安全,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eg:破坏电力设施罪中的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但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五种过失的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恐怖活动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
组 织 、 领 导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的 , 处 1 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参加
积极参加的,处 3 年以上 1 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g:参加恐怖组织,准备实施放火罪→参加组织吸收准备实施行为,所以定参加恐怖组织,与放火罪数罪并罚
帮助、预备恐怖活动
帮助
资助恐怖活动,只要有资助行为就既遂
参加恐怖组织可以吸收帮助恐怖活动罪→只定参加恐怖组织罪
预备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处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如果已经参加恐怖组织、不另定准备罪,因为参加恐怖组织吸收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
其他与恐怖主义相关的犯罪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劫持航空器罪
概念
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犯罪构成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针对航空器上的驾驶人员、机组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若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构成盗窃
劫持
按照劫持者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
对象
正在飞行、使用中、停机待用的航空器
如果劫持的是正在装配或正在维修中的航空器,则不会危害航空运输安全,不能构成本罪
航空器,既包括民用航空器,也包括军用、警用等航空器
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区别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区别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罪没有“劫持”目的
在正在飞行中的飞机上实施行为
具体危险犯
犯罪对象是人
劫持航空器罪
有劫持目的
不仅包括在飞行中的飞机,还包括在停机待用时的飞机上实施
对象是交通工具
抽象危险犯
管辖
民用
国际犯罪
外国人劫持的是外国的民用航空器,我国有管辖权(普遍管辖)
军用
国内犯罪
外国人在外国劫持外国的军用航空器,我国就无管辖权
处罚
处1 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此处的死刑条款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劫持船只、汽车罪
侵害的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如果劫持船只或汽车没有侵害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则不能构成此罪
枪支等犯罪
没有配枪条件的自然人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主体
自然人
单位
对象
军用枪支
民用枪支
介绍买卖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盗窃、抢夺枪支(包括伪造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与盗窃罪的区别
认识错误
行为人想偷包,但却偷了枪,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枪也是财物的一种→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
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是法条竞合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抢劫枪支等行为的,可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军人盗窃、抢夺部队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而不适用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
主体原本就不符合配枪条件
指不符合配置、配备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知情也算非法持有
死前告诉儿子,家里有把枪→儿子构成非法持有
私藏
主体原先符配枪条件, 后来又不符条件
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岀的行为
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
非法储存
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枪支对象
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
是别人的枪
非法持有
主体
不符合配置、配备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
罪数
非法制造后又持有、私藏的属于吸收犯,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
依法配枪的人or依法制枪的单位去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出借
可以扩张解释为赠与
主体
符配枪条件
不同枪支的犯罪构成不同
公务用枪
抽象危险犯
只要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枪支
结果犯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要具有严重后果的条件,才构成犯罪
共同犯罪
如果明知他人从事故意犯罪活动还岀租、岀借,不定此罪,定他人的共犯
特殊规定
对于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象
公务用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主体
合法的枪支制造企业或枪支销售企业
其他罪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事故犯罪
交通肇事罪
违 反交 通 运 输 管 理 法 规, 因 而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 致 人 重 伤 、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
范围
违 反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法 规
犯罪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判断标准见下文
行为构成
在交通运输过程中
包括开轮船
水上运输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
不包括开飞机、开火车
航空人员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人员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违反交通法规
发生重大事故
违反交规与发生重大事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主体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
非交通运输人员
水上运输人员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
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不以共犯论处
主观罪责
过失
由于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此罪,所以不再属于业务过失
入罪情形/构成(3年以下)
死亡(2要件)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的
负次要责任的不构成该罪
次要责任不构成犯罪
eg:两车相撞,超速的那人负主要责任,另一人哪怕是无证上路,只要是次要责任,都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无死亡
财产损失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财产损失不包括行为人自己的财产
重伤(3要件)
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六情形之一
eg:无证驾驶致人重伤的
六情形
酒驾、毒驾
毒驾+撞到人了→交通肇事罪 毒驾+情节严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毒驾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无 驾 驶 资 格 驾 驶 机 动 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主观)+逃离事故现场的(客观)(双逃离)
eg:重伤+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逃逸(六情形之一)→基本犯 撞成重伤+主要责任+叔叔告诉他会叫救护车让他先走→主观上没有想逃避法律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只构成无驾驶证的交通肇事罪
双逃离
逃法律(主观)
必须是违反两个法律义务的逃逸
两个义务
积极报告接受处罚的义务
救助义务
未违反义务不构成逃逸,更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
如果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eg:报警、自首或者害怕遭到村民的殴打而离开现场而后又自首的,或者不逃避法律责任的
逃的行为(客观)
子主题
加重犯罪构成
在已经入罪/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
第一档升格刑(3~7年)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单逃离行为)
不必双逃避,不必逃避法律追究,只要逃逸行为即可
对重伤来说,变4要件为加重刑
eg:重伤+主要责任+酒驾(六情形之一)+逃逸→加重犯
对死亡来说,变3要件为加重刑
eg:死亡+主要责任+逃逸→加重犯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第二档升格刑(>7年)
因逃逸致人死亡(双逃离)
不论主观上有无误认, 只要客观上是逃逸致死的
前提
这里的逃逸也是双逃离,所以是否构成逃逸致人死亡,要符合双逃离的要件,见上文
主观
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态
只有积极的转移伤者等作为手段才可能推定为故意
客观
逃逸与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不以行为人主观判断
把人撞伤,但误认为已经撞死,逃逸的,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死亡致人逃逸
不论主观上有无误认, 只要客观上死亡后逃逸的
把人撞死,但误认为只是撞伤,逃逸的,是死后逃逸,这可能属于第一种加重犯罪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
逃逸致死&死后逃逸&故意杀人
不看行为人主观认识,只看客观是先死亡还是先逃逸→逃逸致死&死后逃逸
转移实体的→故意杀人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共犯的主体限定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or承包人or乘车人
eg:打电话给女友,女友指示逃逸→电话里的女友不能构成该共犯
eg:儿子开车,父亲坐在旁边指示他逃逸,构成共犯
共犯行为
指使肇事人逃逸
eg:指使人醉驾,未指使逃逸,撞死人了→依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但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造成后果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此罪与彼罪
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标准
主观上是否故意
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
消极行为
单纯的不救助
推定为没有故意,认定为过失
定交通肇事罪
积极行为
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
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or严重残疾的
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or故意伤害
认定为故意
注意
醉驾肇事后继续肇事致人死亡的(二次肇事的)
直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与事故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标准
是否实行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交通肇事罪
eg:在小区内练习开车导致他人死亡的
eg:在商场的停车场倒车致人死亡
属于公共交通运输场所
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
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
eg:在工厂作业开车把人撞死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偷开机动车
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
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常见类型
死亡致人逃逸
交通肇事当场致人死亡,且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已经死亡,即使转移尸体,只定交通肇事罪,若有逃逸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构成
(消极不作为)
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无论被告人是否明知,只要是逃逸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消极不作为)
eg: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甲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不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入罪基础为前提
即不判定第一撞的行为人是否将受害人撞成重伤or死亡,因为实践中可能无法判定
连环肇事案的定性问题
前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撞人后逃逸,后行为人再次碾压
前行为人为故意杀人
因为上述情形下死亡具有极高概率,前行为人存在放任的故意
前行为人在普通道路撞人,后行为人再次碾压被害人,致其死亡
查明后行为人造成死亡
前行为人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
查明是前行为人造成的死亡
前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3~7年)
区分不出死亡时间
做有利于前行为人的推定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3~7年)
(积极作为)
故意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过失
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但被告人误以为已经死亡,将被害人转移并予以遗弃后逃跑,最终致被害人死亡的(撞伤+遗弃→致死)
由于肇事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而且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并无故意之心态,故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的自首认定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发生事故的处理
殴打行为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从而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
殴打行为不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但引发驾驶人员擅离驾驶岗位进行互殴,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
司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乘客构成交通肇事罪
两种排除犯罪事由
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釆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
正当防卫
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
紧急避险
危险驾驶罪
抽象危险犯
法条
在 道 路 上 驾 驶 机 动 车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处 拘 役 , 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3项、第4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构成
道路
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机动车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行为构成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醉酒
20mg/100ml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80mg/100ml
为饮酒驾车
80mg/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醉酒驾车
毒驾≠醉驾≠危险驾驶
毒驾+撞到人了→交通肇事罪 毒驾+情节严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毒驾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客运车的超载超速
如果发生了危害结果,定危险物品肇事罪
抽象危险犯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具体危险犯
主体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主观
故意
想象竞合
与交通肇事罪
看有没有达到交通肇事的入罪条件:重伤/死亡→有的话定交通肇事罪
醉驾撞死2人→交通肇事与危险驾驶想象竞合,定交通肇事
处罚
处 拘 役 , 并处罚金
行为人因醉酒被行政处罚,后又因此受到刑事追 究 期 , 拘 留 1 天 折 抵 拘 役 1 天 , 先 前 的 罚 款 也 应 折 抵罚金。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
数罪并罚
酒后驾车案件的总结
重大责任事故罪
概念
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
行为
业务过失
是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违反规定而造成重大事故
主体
单位
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区别
都是普通过失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业务过失
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操作规定导致火灾或爆炸,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题目里有“在工地”就是重大责任事故
其他事故类犯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eg:运输放射性物质过程中发生事故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经济领域犯罪 贪利型犯罪 没收财产/罚金刑
立法目的
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设立的犯罪
是商法、经济法的最后保障手段
分类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犯罪构成
主体
必须是生产者与销售者
自然人
单位
主观
故意
客观
具备生产or销售中任一行为
目的
非法牟利
片面对合犯
单纯的购买伪劣商品不构成犯罪
购买伪劣商品+明知是伪劣商品的行为
例外
教唆他人售卖伪劣商品,可以构成伪劣商品的教唆犯
购买后又销售的构成犯罪,但不是共犯,要单独定罪
购买+销售伪劣商品+明知是伪劣商品的行为
处理
贪利型犯罪
处罚金or没收财产
具体九种罪
抽象危险犯
有死刑
生产、销售假药罪
概念
明知是假药而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假药
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eg:用面粉做的避孕套→属于假药
变质的药品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岀规定范围
注意
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仿制药品、代购药品都不再属于假药
但是逃税数额巨大的,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
劣药与假药
疫苗成分不足是劣药
疫苗变质则是假药
药品注册中进行数据造假,申请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概念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抽象危险犯
只要生产、销售 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禁用农药在食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只加一点点也构成犯罪
掺有少量有毒物质,不会致命→也构成该罪
具体行为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or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在保健食品or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岀庭作出说明
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区分
绝对不能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绝对不能吃
在食品中含有地沟油、痩肉精、三聚氰胺
工业酒精里掺水,当做白酒卖
相对能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没有掺毒,是食品本身的问题
eg:死猪肉,足以发生中毒事故
具体危险犯
必须具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的危险“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大头娃娃事件
概念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具体危险犯
必须要具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or严重食源性疾病(包括营养不良)”的危险
认定标准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具体规定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
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or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卖”假口罩“
只限于标准的医用口罩
结果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节兜底罪
金额结果犯(5w以上)
概念
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客观
行为
掺杂、掺假
在产品中掺人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
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
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部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不合格产品
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 6 条第2 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金额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销售金额
非利润,也不是违法所得,而是指生产者、销售考岀售伪劣产品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虽未销售,但查货的货值15w以上的→可以成立未遂
伪劣产品
违反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伪劣产品主要包括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
不合格的产品
失效、变质的产品
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 5 万元以上的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本节犯罪的法条竞合的处理
重法优于轻法
本节犯罪的其他问题的处理
与他罪并实施的处理
实施本节犯罪同时又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罪
从一重罪
实施本节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
数罪并罚
特殊主体的处理
国家机关人员实施的
从重处罚
认识错误与重合
普通法和特别法在普通法范围内是重合的
同类法益
重法和轻法在轻法的范围是重合
eg: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与有毒有害食品,在前者的范围内也是重合的。行为人主观上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客观上销售了有毒有害食品,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走私罪
概述
概念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活动,破坏国家海关监管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自然人or单位
处罚
不再有死刑
侵犯法益
破坏海关监管制度
分类
特定的走私罪
无需有逃避应缴税额的要素,只要违反国家规定,走私这些刑法列举的对象,就构成犯罪
具体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
概念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岀国(边)境的行为
对象
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
看还能不能用
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散件
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定罪处罚
无法组装并使用的
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属于废物的/报废的
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仿真枪
看鉴定结果定罪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
处理
根据鉴定不同
鉴定为真枪
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
鉴定为仿枪
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
与非法出卖的关系
走私武器弹药后又出卖的→无高度伴随性,数罪并罚
处理
不以牟利or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法从轻处罚
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需以牟利or传播为目的(2选一)
走私假币罪
走私+使用假币
吸收犯,只定走私假币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单向走私
只打击进口
走私废物罪
只打击出口
走私贵重金属罪
eg:出口白银构成该罪 进口白银不构成犯罪
走私文物罪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属于文物
走私古无脊椎动物,不构成该罪
但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单向走私的反向走私,定走私普通货物罪
eg:进口白银,定走私普通货物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 物 品 罪
原则上是可以进出口的货物 只是逃税了就构成该罪
概念
走私其他走私犯罪以外的一切货物、物品,包括可以自由进岀口的货物、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国家禁止进岀口的货物、物品
客观
必要条件
必须有逃避应缴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
偷税数额较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蚂蚁搬家
1年内: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走私的(普通货物)
只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特殊”走私“情形
后 续 走 私
擅自销售保税/减税的货物
已经买进来了 照道理要回收的 我又偷偷他卖掉了剩料
地点
发生在中国境内,没有通关的过程
具体
保税物品未经许可而内销
未经海关批准或者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配装、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或者海关监管的其他货物、进境的海外运输工具等,非法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eg:进口来料的剩余料偷偷在国内销售
擅自销售特定减免税货物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这里的销售牟利可以是行为人为了追求更大利润而擅自销售的,也可以是行为人为了避免经营上的更大损失而擅自销售的,因此无论行为人是否获利,都不影响走私罪的成立
救济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竞和
后续走私会和逃税罪发生竞合关系
间接走私
间接
没有走私行为,只是买走私来的东西再出手
适用
所有走私罪都适用
犯罪构成
主观
明知是走私物
客观
收购
收购是为了销售
明知是走私物而收藏的不构成走私罪
具体情形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岀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处理
以间接走私的对象定罪
间接走私行为+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等罪名
只定走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原则上就是禁止走私的物品 无需逃税要求
兜底罪
并没有偷逃关税的具体数额规定
eg
禁止进口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禁止出口古植物化石
走私报废车辆、盗版书籍
其他问题
走私的共犯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主观
必须有事先通谋
客观
必须提供了方便
走私罪的既遂
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后续走私的
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
罪数问题
武装掩护走私的
从重处罚
混合走私
数罪并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没有致人重伤
数罪并罚
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
如果致人重伤
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定故意伤害
数罪并罚
故意伤害+走私罪
认识错误
主观走私特殊,可挂走私普通
特殊与普通在普通的范围内重合
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既遂
主客观是不同的特殊的走私罪
主观
走私假币
客观
走私武器
处理
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因为普通货物罪,需要逃税才能定
与逃税罪的区别
通过走私行为,逃税的
走私罪
eg:进口自行车,逃税20万
走私达到逃的税达到标准的
达到应纳税的10%以上的,都构成
但初犯补足后不构成犯罪
单纯的逃税,没有走私行为
逃税罪
eg:伪造出口单据,骗取退税款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合伙企业人员受贿
概念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or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较大的行为
其他单位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小组
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临时性的组织
犯罪构成
客观
须为他人谋利
索贿
收受贿赂
不须为他人谋利
单纯受贿
主体
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单位成员
认定
要从是否行使公权
区分是受贿罪还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概念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此罪必须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
实体不正当
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
程序不正当
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eg: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属于渎职罪
客观
严重不负责任
即玩忽职守,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货源、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等情况,导致被骗。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本罪论处
主观罪责
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签订、履行合同可能被骗,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货币犯罪和票证犯罪
货币犯罪
货币罪概述
流通的货币
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在中国境内可以兑换or流通的货币
在中国境内无法兑换或流通的货币
eg:伪造緬甸货币构成伪造货币罪
侵犯的法益
货币的公共信用
注意
所伪造的货币没有侵害货币的公共信用,就不应以本罪定罪
eg:伪造银元/伪造不能流通的货币/冥币,并没有对现实的货币产生影响,就不应以本罪定罪,但可能构成诈骗罪
伪 造 货 币 罪
针对流通的货币
无中生有
犯罪构成
行为
伪造货币
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
货币的认定(见上文)
主体
自然人
罪与非罪
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
对于尚未制造岀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
伪造和变造的区别
是否丧失了真币的同一性
没有伤害真币的同一性(同币种+真币的基础上修改)→变造
在真钱上涂涂改改
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
eg:改变同种货币的面值
货币的数额不一定需要以少变多
丧失了与真币的同一性→伪造
无中生有
eg:人民币变美元,为伪造
eg:融化金属货币然后重造,为伪造
eg: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它纸,制作成假币
同时采用伪造+变造→伪造
eg:将真币与假币拼在一起,定伪造
共同犯罪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预先同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以伪造货币罪论处
处罚
不再有死刑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概念
岀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观
故意
无论刑法是否有“明知”的表述,都必须对假币存在明知
对向犯
客观
出售
将本人持有的假币有偿地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这种转让只要求支付财产对价即可
购买
支付对价获得假币的行为
对价
财物对价,不是劳务对价
eg:用假币来抵房租,房主构成购买假币
购买与使用的辨析
eg:将假币无偿赠与他人不属于出售行为,而是使用行为
持有、使用假币罪
变造的货币不是假币 使用变造的货币→诈骗罪
包括赠与、行贿
持有与使用
持有
明知是假币而将其置于自己支配之下
使用
行为人将假币投人普遍流通领域充当货币的行为
假币的使用要符合货币通常的使用方式
常见的使用方式
支付、存储、汇兑、以大换小、用作提供保证金、赠与他人等
非通常的使用方式
非货币的通常使用方式,一般也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eg:用假币来炫耀自己有钱,不构成使用假币,但构成持有假币罪
过失不算使用
如果行为人无意将假币置于普遍流通领域,则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与岀售、购买假币罪的区别
使用假币
通常以对方不知道货币是伪造的为前提
但不排除对方知道的情形
eg:把假币送人,无论对方是否知情,都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都构成使用假币罪
岀售、购买假币罪
对方知道货币是伪造的
罪数
选择性罪名无论对象同一还是不同一,都不数罪并罚
与诈骗罪竞合,选特别法→使用假币罪
eg:使用假币购买手机→不定诈骗定该罪
与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区别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是特殊的购买假币和使用假币罪
主体限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
行为
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
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
购买伪造的货币
无需利用职务便利的
罪数
伪造货币+出售or运输伪造的货币
伪造+使用货币
吸收犯 ,定伪造货币罪←
出售、运输假币+使用假币行为
数罪并罚
行为人伪造货币 + 岀售、购买、运输 + 持有、使用他人伪造的货币
数罪并罚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金融票证
票据(汇票、支票、本票)
金融凭证(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及其他结算凭证)
信用证(或附随单据)
信用卡
与金融诈骗罪的牵连关系
如果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再实施金融诈骗的,都属牵连犯
高度牵连
从一重罪
贷款犯罪
高利转贷罪
一定要从金融机构取钱
以转贷为牟利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观
直接故意
目的
高利转贷他人牟利
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从金融机构取钱转贷→高利转贷罪 自己搞钱转贷/高利贷→非法经营罪
贷 款 诈 骗 罪
也属于金融诈骗 可以是洗钱罪的上游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观
故意犯罪
必须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见下文
eg:骗取贷款后,携款潜逃的
目的应当产生于贷款之前
客观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行为主体
自然人犯罪
单位不可以,但对单位相关人员可以定该罪
对单位,定他罪
定合同诈骗罪
但单位的主管人员or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定该罪
贷款诈骗罪
与骗取贷款罪区别
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开始就根本没打算还钱的→是贷款诈骗
是贷款诈骗
确实想借钱,想还钱,只是通过诈骗手段多贷点,但与其能力不符,最后还不起钱的情形
骗取贷款
如果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主观上想归还,但客观上无法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g:使用多张身份证去贷款,只要合法,就不算欺骗,不构成犯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贷款条件却发放贷款的,均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8种上游犯罪
黑恐毒私贪两金(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
金融诈骗犯包括:贷款诈骗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高利转贷罪
犯罪所得
犯罪行为的直接所得
犯罪行为间接所得
eg:参加黑社会组织做的敲凿勒索的所得
犯罪行为所取得的报酬
犯罪构成
客观
前提
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
上游犯罪的定性不影响下游洗钱罪的成立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
不影响本罪的审判
只要上游犯罪事实属于上游8罪之一,即不影响下游犯罪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本罪的审判
eg:为 单位诈骗贷款的行为 去洗钱的,由于单位不能作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所以单位定合同诈骗罪,但其犯罪事实是货款诈骗属于金融诈骗,所以不影响下游洗钱罪的成立
行为模式
提供资金账户
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通过转账、结算协助资金转移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常见的洗钱方法
汇款式洗钱;混业经营式洗钱;赌博式洗钱;越境式洗钱。
主观
故意
必须存在明知
即知道在为七种上游犯罪分子进行洗钱
明知
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行为主体
单位
自然人
不包括实施七种上游犯罪的人
eg:贩卖毒品之后自己洗钱→洗钱行为属于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不构成犯罪
认定
是洗钱罪还是上游犯罪共犯
与上游犯罪人有事前同谋
是上游犯罪的共犯
无事前同谋
洗钱罪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隐瞒犯罪所得
7种上游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洗钱的行为,不构成洗钱罪
但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隐瞒毒品毒赃与洗钱罪是竞合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洗钱罪的最大区别
洗钱是把黑钱漂白
转移毒赃罪是黑钱空间的转移,一般并未漂白
但是如果将毒赃带至境外,这既构成洗钱罪,又构成转移毒赃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罪
无非法占有为目的
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客观
四个必要条件
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社会公众
单位
个人
注意
对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例外
亲友or单位内部人有向不特定人吸收,依然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
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
行为
主观
故意
不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可能成立集资诈骗罪
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
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于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集资诈骗罪(也属于金融诈骗)
基本犯+诈骗罪
集资前就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观
客观行为与非法吸收or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相同,要符合四个必要条件
主观
直接故意犯罪
且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开始就不想还
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形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携款逃逸
抽逃、转移资金、 隐逸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g:资金链断链,明知自己没有归还的能力,依旧扩大宣传,向社会吸纳资金
认定
非法集资的共犯中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定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的数额
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
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应当计人诈骗数额
处罚
死刑被取消
犯罪人死亡,如何追缴
追缴退赔没收
非法集资型的非法经营罪
基本+特殊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客观
也要符合4个必要条件
私募基金
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银行的业务)
地下钱庄
非法吸收存款、放贷
非法从事境内资金转移、分散、提取现金
非法买卖外汇,跨境汇兑
金融诈骗罪
概述
概念
是指在金融活动中,采用虚构事实or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益
金融管理秩序+财产
客观行为
特殊的诈骗罪
与诈骗罪在客观方面是相同的
都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陷人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最后行为人因此获得财产
行为主体
单位or个人
仅个人,无单位犯罪
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主观
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情形
处罚
不再有死刑
上文的集资诈骗与贷款诈骗也属于金融诈骗
票据诈骗罪
汇票、本票、支票
五种行为方式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岀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
假的银行存单
必须是伪造or变造的凭证
凭证
银行结算凭证
存单
是金融凭证,而不是金融票据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
不包括冒用、作废的凭证
信用证诈骗罪
抽象危险犯
行为方式
信用卡诈骗罪
包括借记卡
客观行为
四选一+进行诈骗→数额较大→既遂
使用伪造(可以扩张解释为变造)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eg: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 用帮朋友保管的卡去取钱
eg:用他人的身份证去办信用卡并使用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
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牵连
即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之一,又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牵连犯,从一重罪,定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透支前
透支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2次催收后3个月内还没有归还
如果透支时,但想还钱+经催收不归还,不构成此罪
主体是法律意义上的持卡人,冒用得到信用卡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认定
ATM机器能否被骗
原则上机器不能被骗
盗窃信用卡+使用的→定盗窃
盗窃+使用的范围限制
盗窃的对象限制
只限于真的信用卡
不包括作废的
使用的范围
必须按照信用卡的通常用途使用
eg:克隆盗窃的信用卡,”克隆“不属于信用卡的通常用途→不属于”使用“→所以不是盗窃+使用信用卡→定信用卡诈骗罪
共犯与他犯
在任何一个步骤加入的,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如果误认为他人盗窃的信用卡为拾捡的信用卡而使用的,不属于盗窃信用卡后使用,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抢劫信用卡+使用→定抢劫
除此之外一般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捡到信用卡+使用 →属于冒用信用卡使用,是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之一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信用卡诈骗
盗窃手机使用信用卡的定性
如果是盗窃有绑定银行卡的手机
用支付宝下单or转账→只构成盗窃罪
骗的是支付宝/微信,没有骗银行→只能算盗窃
没有侵犯银行对信用卡管理秩序,侵犯的是支付宝偶尔微信的管理秩序
窃取手机中的信用卡信息,捆绑在自己手机上去取钱→盗窃信用卡信息+并在网上终端使用→信用卡诈骗
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例外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套现的定性
骗领信用卡并使用
其他方式获取信用卡并使用
保险诈骗罪
构成要件
客观行为
行为人虚构事实,欺骗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陷人认识错误支付保险赔偿
主体限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其他人可以构成共犯
着手标准
具备侵犯保险人的财产法益的现实危险
eg:已经向保险公司索赔→已着手
认定
罪数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为骗保,杀害被保人→数罪并罚
此罪与彼罪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别人共谋,帮别人骗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职务侵占罪和保险诈骗罪想象竞合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保险诈骗与合同诈骗也可能存在竞合关系
从一重罪
数额巨大,合同诈骗罪会更重,定合同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逃的 是应纳税
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观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
不申报
特殊主体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无罪)
行为主体限定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初犯要追究责任!
条件
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 受 到 税 务 机 关 行 政 处 罚
例外
5 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
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认定
共 同 犯 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的是进出口税
骗的本地退税费用,不构成该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税与逃税的区别
骗税
无中生有
犯罪人获得了多余的钱
逃税
先交再骗回来
先缴纳在骗回来,相当于没缴纳,是逃税的行为
犯罪人没有获得多余的钱
先缴纳的税=骗取的税
也可能同时触犯2罪
交了200w的税,骗回来400w退税款→同时构成逃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多骗出来的200w)
与虚开增值税发票高度牵连→吸收犯,从一重罪,定虚开增值税发票
数罪并罚
先缴纳的税<骗取的税
逃税+骗税
抗税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主体
自然人
其他的税收犯罪可由单位构成
处理
共犯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想象竞合
实 施 抗 税 行 为 故 意 致 人 重 伤 、 死 亡 →属 于 想 象 竞 合,从一重罪,定故意伤害、杀人
逃避追缴欠税罪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发票犯罪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岀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③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④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⑤非法制造、岀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⑦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⑧非法出售发票罪;⑨虚开发票罪;⑩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共同对合与片面对合
共同对合
增值税专用发票
伪造、出售 ( 真或假)、购买(真或假)均构成犯罪
片面对合
其他发票 ( 含出口退税发票)
不惩罚单纯的购买
虚开
为他人虚开
为自己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
盗窃(或诈骗)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定盗窃罪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优先原则
犯税收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岀口退税款
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同商标的认定:相同or相似
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只要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即可
认定
想象竞合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又有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只能从一重罪
吸收犯
假冒商标+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只定本罪
在假货上贴上自己注册过的商标→依然构成假冒商标注册罪
侵 犯 著 作 权 罪
卡拉OK放盗版音乐 不构成犯罪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观构成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发行:向公众传播→卡拉OK不是向公众,不算发行→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复制发行
单复制行为
但发行行为
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
必须要持有侵权产品
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eg:复制发行<国家考试大纲> 在网络上传播电子盗版书→复制发行
岀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制作、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美术作品的署名权
诈骗+侵犯知识产权→侵犯著作权罪
主观
以营利为目的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
认定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关系
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作 品 的 修 改 权 、 非美术作品的署名权等,只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违反刑法的行为
仅包括侵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专有图书的出版权、美术作品的署名权
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与诈骗罪的关系:特别法与普通法、想象竞合
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
定诈骗罪
作品未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
侵犯著作权罪
罪数
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能数罪并罚
但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
釆取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 使雨等 本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秘密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釆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客观构成
本罪的行为
以 盗 窃 、 利 诱 、 胁 迫 或 者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权 利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的
其 他 不 正 当
手段应当与盗窃、利诱、胁迫具有等价值性
eg:抢 夺 、 诈 骗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 反 约 定 或 者 违 反 权 利 人 有 关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的 要 求 , 披 露 、 使 用 或 者 允 许 他 人 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 知 或 者 应 知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 获 取 、 使 用 或 者 披 露 他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的 , 以 侵 犯 商业秘密论
罪数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不再定盗窃罪
国 有 企 业 的 商 业 秘 密 可 能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 因 此 如 果 构 成 本 罪 , 同 时 又 构 成 为 境 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公 司 、 企 业 工 作 人 员 因 为 职 务 或 者 业 务 知 悉 本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内 容 后 , 擅 自 将 商业秘密岀卖给他人,并将非法所得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的,需要根据情节与主体身份,按照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扰乱市场秩序罪
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or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观罪责
故意
非法占有为目的
产生时间的要求不同与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只能产生于贷款之前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可产生于合同签订前or签订过程中
认定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分
主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民事欺诈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竞合
这存在竞合,原则上适用金融诈骗罪,但是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合同诈骗罪处罚可能会更重,则可以适用合同诈骗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是否 扰 乱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罪
扰乱市场秩序+侵犯财产
合同诈骗
没有扰乱市场秩序
诈骗罪
不 具 有 交 易 性 质 的 赠 与 合 同 以 及 婚 姻 、 监 护 、 收 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方式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烟、酒
买卖进岀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买卖国家机关颁布的野生动物许可证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银行业务
擅自经营通信业务
认定
其他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认定
eg:地下钱庄
私募基金
客观上要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4个必要条件
网 络 水 军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通 过 信 息 网 络有 偿提 供 删 除 信 息 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严 重 的 高 利 贷 行 为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经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高利贷>36% 的实际年利率
非法放贷数额累计
个人
2 00万元以上
单位
1 000万元以上
获利累计
个人80w
单位400w
违反国家规定
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非法经营罪
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今年会考
口罩涨价→非法经营罪
私设野生动物(不包括珍稀动物和家禽)交易市场→非法经营罪
如果是珍稀动物→买卖珍惜动物罪
强迫交易罪
客观必要条件
以 暴 力 、 威 胁 手 段
不包括其他手段
对市场交易秩序的侵犯
eg:强迫他人放弃继承权不是对金融市场的侵犯
与抢劫罪的区别
强迫交易
还在交易情节,有双方行为,有买有卖
抢劫罪
交易是幌子,只有单方行为,没有双方的交易行为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
不纯正的非实行行为(帮助犯)的实行化,并未完全排除总则的适用
特 殊 主 体
承 担 资 产 评 估 、 验 资 、 验 证 、 会 计 、 审 计 、 法 律 服 务 等 职 责的中介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单位的法律顾问不是中介,是单位员工
处罚
情 节 加 重 犯
提供虚假文件+收受财物or索要财物
5~10年
情节加重犯+受贿罪
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与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罪的帮助犯发生想象竞合关系
从一重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总结
扰乱公共秩序+重伤/死亡
妨害公务与故意伤害的想象竞合
妨害公务+重伤、死亡→妨碍公务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想象竞合 →定更刑罚重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聚众斗殴的转化犯
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杀人→故意伤害、杀人
转化犯的责任人限定
能查明直接造成伤害的斗殴者
造成重伤/死亡的斗殴者+首要分子→故意伤害
不能查明直接造成伤害的斗殴者时候
仅认定首要分子为故意伤害
eg:斗殴里面把对面人打死了,查不清这边是谁打死的→老大定故意杀人
妨害公务罪
法益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活动
合法的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包括村委会
行为方式
以(低度)暴力、威胁阻碍
暴力
针对执法人员or第三人
足以阻碍公务的执行
具体三种暴力方式
(i)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3)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无暴力,但结果严重
(4)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
时间条件
行使公务中
eg:在警察处理完之后才踹警察的→故意伤害
主观
故意+明知在执行公务
认定
犯罪后抗拒检查→原则定妨害公务罪
2个例外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使用暴力抗拒检查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加重处罚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使用暴力抗拒检查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加重情节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也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暴力袭警
不是加重情节,是从重情节
招摇撞骗罪
本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目的
财产or非财产
冒充的对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警察
冒充行为
非国家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
下级→冒充上级国家机关人员
罪与他罪
与诈骗罪竞合
冒充国家机关人员+骗取数额较大→诈骗罪与招摇撞骗想象竞合
冒充军警的不同罪辨析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招摇撞骗从重处罚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警+抢劫→抢劫罪加重犯
伪造文书的犯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买卖国家机关文书是共同对合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片面对合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假印章不构成此罪 但可以构成盗窃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买卖身份证是共同对合
对象
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还包括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不包括学生证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考试舞弊犯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高考和高考特长生考试、研究生考试、驾照考试、公务员。。
不包括四六级、中考、体育赛事
提供作弊器材不算是组织作弊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可能与与组织作弊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
代替考试罪
共同对合
代替他人or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考试的
聚众斗殴罪
四种加重情节
多次、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聚众斗殴的责任主体限定
首要分子+积极参与者
动机可以是事出有因也可以事出无因
既未遂标准
打起来了就算
聚众类犯罪的刑事责任
所有人负责
只有首要分子负责
首要分子+积极参与者
首要分子+多次参加者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集团犯罪:3人以上+犯罪行为(非违法行为)
黑社会组织特征
组织性
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
经济性
手段:非法or合法但,都是为了支撑黑社会组织运作
破坏性
以暴力、威胁(武)or其他手段(文),但文须以武为辅
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犯罪为主,违法为辅
对抗性
形 成 非 法 控 制 或 者 重 大 影 响 , 严 重 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可以有“黑保护伞”
认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该罪的→从重处罚
不同主体包庇黑社会构成不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般人+包庇黑社会→包庇罪
注意
首要分子的刑罚不是绝对的比其他人重
赌博类罪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只要不是以赌博为业,哪怕是政府官员+赢了100w也不构成赌博罪
单纯的赌博玩乐+数额巨大→不构成犯罪
赌博与出老千(诈骗罪)
赌博+抗拒抓捕→数罪
出老千(诈骗)+抗拒抓捕→转化型抢劫
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
包括虚拟场所
计算机和网络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侵入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
侵人国家事务
国防建设
尖端科学技术领域
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开外挂→侵入系统罪
开外挂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修改程序→非法获取数据罪
修改手机程序,偷手机信息
注意
偷游戏皮肤→盗窃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改变数据、传播病毒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
修改域名的方式劫持域名
冒用买家身份删改评论
计算机包括智能手机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纯正的不作为
特殊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
搜索引擎
行政程序前置
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预备犯
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违法犯罪活动:符合个罪的构成要件,但未达到既遂标准的行为
在网络上骂人+未达到情节恶劣→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在网络上骂人+情节恶劣→侮辱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犯
牵连犯定目的犯,手段犯(利用计算机罪)不单独定罪
利用计算机(手段罪)+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目的罪)→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罪(目的罪)
虚假信息犯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4类虚假信息: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寻衅滋事罪
四种行为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与故意伤害竞合
追逐、拦截、辱骂、 恐吓 他人,情节恶劣的
与强制猥亵、侮辱竞合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与财产类犯罪竞合
在公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与聚众犯罪竞合
传授犯罪方法罪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行为人以同一犯罪内容,对一人或数人同时实施传授行为和教唆行为,应择一重罪处罚
妨 害 司 法 罪
针对的人都是犯罪人 不是被强制戒毒的吸毒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律师
行为
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主 体
律 师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一般人,包括被告人自己 非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罪,因为侵犯新法益
伪证罪
证人+相关人+被告人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益
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秩序
犯罪构成
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陷害
包括证无罪为有罪,也包括证轻罪为重罪
隐匿
包括证有罪为无罪,也包括证重罪为轻罪
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时间
只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
立案前→诬告陷害罪
行为主体
证人(包括被害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主观
有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目的
认定
抽象危险犯
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伪证罪
特殊主体
立案后→伪证罪
诬告陷害罪
一般主体
立案前→诬告陷害罪
想象竞合
诬告+在刑诉中又作伪证的→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想象竞合
妨害作证罪
一般人,包括被告人自己 非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罪,因为侵犯新法益
教唆伪证罪的实行化
妨碍证人作证
行为
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主体
一般人,包括被告人自己
对象
不限于狭义的证人,还应该包括被害人和鉴定人,但不包括翻译人和记录人
认定
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法条竞合
本罪与伪证罪
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eg:把重要证人派往非洲,阻碍其作证
一般人,不包括犯罪人自己, 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一般人,不包括犯罪人自己 帮助犯,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行为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不包括当事人本人
eg:教唆他人帮自己伪造证据→自己不构成该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行为
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证据
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
非实行行为实行化
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证据提供便利条件
行为人教唆当事人毁灭证据
包括毁灭有利的无罪的证据
认定
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共同犯罪人毁灭同案犯的证据,一般不构成本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不包括犯罪人自身(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犯罪构成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主体
不包括犯罪人自身(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
故意+明知(包括推定性明知)
时间条件
是在他人犯罪之后才知情的 事前同谋的不构成此罪,是他人的共犯
共同犯罪
事前同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定前罪的共同犯罪,不构成本罪
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犯
法条竞和
洗钱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 藏、 包 庇 罪
主体是一般人
对象是人, 不是物体
选择罪名, 看清题目问你的是那个罪
客观行为
窝藏行为
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
物理性帮助
鼓励逃跑等精神性窝藏在我国不构成犯罪
通风报信
包庇行为
面向司法机关的
作假证明掩盖其犯罪事实
eg:冒名顶替
特殊包庇:原来不构成犯罪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岀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通风报信→包庇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注意
单纯的知情不举/沉默不语/拒绝出庭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刑法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
恐怖主义犯罪
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对象
犯罪人,包括判决前嫌疑人,判决后犯罪人
包括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不包括正当防卫的人
主观
明知+故意
刑事诉讼前or中
认定
藏、包庇罪 与 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的区别
是否事前有通谋
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共同
都作假证明
区别
伪证罪
特殊主体
证人+相关人+被害人
刑事诉讼中
包庇罪
一般主体
刑事诉讼前or中
想象竞合
证人作假证明
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
包庇罪只限于刑事诉讼中
毁灭证据在诉讼前也可以行动
提供虚假证明是否面向司法机关
包庇罪要提供虚假
毁灭证据人不涉及对司法机关的对峙
法条竞合
(国家机关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虚假诉讼罪
特征
无中生有,部分篡改不成立该罪
主体只能是原告
包括单方欺诈与双方串通
既遂
法院受理时既遂
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同时符合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这属于想象竞合
【假儿子案】 原告捏造事实→虚假诉讼罪 (受理时既遂) 被骗人(法院)+被害人(真儿子)→三方诈骗
只符合虚假诉讼罪,不构成诈骗罪
【死丈夫案】
只构成诈骗罪,而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被告捏造事实
脱逃罪
行为犯
主体
依法被关押的主体
不包括强制(戒毒)所的人员
客观
主动脱逃,不包括他人放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主体
被执行个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
包括单位
妨害公务类犯罪+故意伤害→故意伤害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七种加重处罚情节,包容了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等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倒卖文物罪
盗窃+倒卖文物→数罪并罚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盗窃or严重破坏+珍贵文物→加重犯
故意破坏+古文化遗址、珍贵文物→数罪并罚
考在一起
盗墓→盗掘罪 卖往境外→走私文物罪、 怕被发现,毁灭证据→故意毁坏文物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故意毁坏文物罪有过失犯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主体
单位or自然人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主体
单位
国有机构向非国有机构赠送、出售
危害公共卫生罪
医疗事故罪
是医生
主体
医务人员
过失犯罪
非法行医罪
不是医生
职业犯 (犯罪行为当做职业)
主体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双证)的人
如果有主体有双证,但诊所无证→不构成本罪
故意犯
结果加重犯
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结果加重犯
职业犯:必须反复多次才能构成,以此不构成
与诈骗罪的区别
非法行医是运用医学知识的,诈骗罪纯粹是偏方、尝试、迷信
骗人来打假针→属于诈骗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污染环境罪
不是结果犯
认定
想象竞合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毒等污染物→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罪想象竞合
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①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②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③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行为不包括盗窃,若为盗窃行为→盗窃罪
包括人工驯养的动物
盗伐林木罪
砍别人的树
非法占有为目的
eg:只是觉得碍眼去砍树,不构成该罪
对象
森林的树木
不包括他人房屋前后的零星树木→构成盗窃罪
数量较多
数量较少+导致其他树木大量死亡→也构成该罪
可能和盗伐珍贵林木罪想象竞合
滥伐林木罪
砍自己的树
毒品罪
走 私 、 贩 卖 、 运 输 、 制 造 毒 品 罪
毒品罪中只有这个:不考虑数量就既遂
不以盈利为目的:行为犯 eg:不谋利的中间商/代购→视为贩卖毒品共犯
构成
走私毒品
包括间接走私毒品:向走私人收购毒品
主体
自然人or单位,单位实行双罚制
迷信犯不构成犯罪
eg:用的配方根本不可能制造出毒品
加重犯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走私毒品罪加重犯
既未遂标准
行为犯+不要求数量
贩卖毒品
以实际交付毒品为准 钱可以赊账
包括以毒品抵资:一共付4000元,但用毒品抵钱2000
制造毒品
是否制造毒品为准,包括半成品、粗制品
必须制造出新东西
毒品提纯/掺杂质不算制造毒品
走私毒品
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走私既遂
认定
毒品含量的认定
原则上
以毒品本身数量为准
对于可能判死刑的犯罪人
以纯度为准
犯罪数额认定
分段运输的自承担自己部分的毒品数额
既走私又贩卖,数量不重复计算,也不并罚
不同种类的毒品都折算成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计算犯罪数额
共同犯罪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不论是否牟利→都构成贩卖毒品共犯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提供工具→共犯
毒品再犯
只要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不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都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不属于事后不可罚的部分
盗窃毒品后的贩卖毒品构成该罪
原本是盗窃所得属于事后不可罚的部分, 但这里侵犯了新的法益
非法持有毒品罪
数量较大
不谋利的代购+数量较大
他人or自己持有+数量较大
包括直接or间接持有
认定
吸收犯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持有→定前罪
eg:不谋利的代购+坐火车→不定非法持有毒品,定运输毒品罪
盗窃、抢劫+毒品→盗窃罪、抢劫罪
盗窃、抢劫+其他毒品犯罪→数罪并罚
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数量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代购毒品+不以盈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罪 代购毒品+不以盈利为目的+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的→非法持有毒品
买少量毒品自吸→毒品数量不达标,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罪
买卖毒品是共同对合
有数量要求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其他
贩卖毒品+容留吸毒→数罪并罚
强迫他人吸毒罪
有伤害/死亡结果的要想象竞合
强迫吸毒+致人伤害/死亡的→想象竞合
是他人染上毒瘾→不构成故意伤害,就构成该罪
窝藏毒赃罪
窝藏罪→窝藏人 窝藏毒赃罪→窝藏毒品
不包括自己的毒品,是窝藏他人的毒品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非法持有毒品→包庇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
对象
组织三人以上
男/女
场所:可以不固定
卖淫
进入式
主观
故意
组织卖淫+强奸→数罪并罚
强迫卖淫罪
强迫未成年人卖淫→从重处罚
强迫卖淫+杀人、伤害、强奸、绑架→数罪并罚
引诱幼女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积极主体
招募、运送人员
保镖、打手、管账人
消极主体
日常生活意义上的帮助→保洁员、收银员、保安
传播性病罪
必要条件
在卖淫过程中
明知/推定明知
认定
在卖淫过程中+转播性病
没有导致他人得性病→传播性病罪
导致他人得性病→传播性病罪 与 故意伤害想象竞合
在一夜情中+传播性病
没有导致他人得性病→不构成犯罪
导致他人得性病→故意伤害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牟利
以牟利为目的
淫秽物品包括信息
线上主体包括
网站建立者
网站直接管理者
电信业务经营者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过失
明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
特殊主体:单位(出版社)
传播淫秽物品罪
不谋利
侵犯个人法益
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犯罪对象
他人
不包括自己、胎儿、尸体
此罪与彼罪
与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区别
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与刑法中规定的暴力犯罪致人死亡的关系
想象竞合
该罪名规定致人死亡并不包括故意杀人的内容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结果加重犯
抢劫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
处理
转化犯的规定,转化为杀人罪 (同故意伤害的转化犯)
囚禁类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
如果未使用暴力,只是非法拘禁本身致死(如长时间捆绑窒息而死),则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并罚的情况
如果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应该数罪并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行为的
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故意杀害的
实施保险诈骗,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
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杀人犯罪的
对引起他人自杀案件的处理
构成犯罪,但不构成杀人罪
非 法 拘 禁 、 侮 辱 、 诽 谤 等引起他人自杀的
从重处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引起他人自杀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结果加重犯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or是有轻微的违法性但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引起他人自杀
eg:吵架引起他人自杀,不构成犯罪
胁迫、欺骗他人“自杀”的
属于经验法则上的高概率
系间接正犯,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属于高概率事件的自杀
不构成犯罪
教唆or帮助自杀→原则上不构成犯罪
教 唆 或帮 助 正 常 成 年 人自 杀
不 构 成 犯 罪
教 唆 、 帮助无理解能力之人自杀
故意杀人罪之间接正犯
帮助/教唆自伤→也不构成犯罪
得 到 被 害 人 承 诺的 实行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属于杀人行为
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
被害人对于生命没有承诺权
eg:安乐死在我国是故意杀人罪
砍了好几刀,不知道哪一刀致死的
根据整体说,把好几刀的行为看成一个整体,主客观都在“伤害”范围内重合→故意伤害致死罪
相约自杀
一 方 真 心 实 意 , 一 方 设 下 圈 套
后者应定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各自实施自杀行为的
对自杀未遂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两人相约自杀,由甲先将乙杀死再自杀
甲杀死乙后无论由于何种原因未死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刑罚
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1 0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 3年以上 1 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
当场基于义愤的杀人、因长期受被害人迫害的杀人、基于被害人请求的杀人( 如安 乐 死) 以 及 “大 义 灭 亲” 的 杀人等
故 意 伤 害 罪
犯罪构成
客观
非法损害他人 身体健康的行为
他人
自残一般不构成犯罪
所以帮助、教唆成年人自残也不构成犯罪
经被害人承诺+轻伤(帮他剁掉小拇指)→不构成犯罪
为了骗保自残。只构成保险诈骗罪,不构成故意伤害,教唆他自残骗保的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例外
自残妨害了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则构成犯罪
eg:战 争 期 间 , 军 人 自 残 逃 避 军 事义 务 的
身体健康
损害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
损害人体器官正常功能
轻微伤不构成犯罪
主体
完全刑事责任人
轻伤、重伤都承担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
对(轻伤)基本犯不承担
对故意伤害(轻伤)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只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伤害
适用情形
两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
处理
轻伤
不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
重伤
对各行为人分别追究故意伤害未遂的刑事责任
转化犯,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囚禁类
非法拘禁使用”超出非法拘禁所允许的暴力“致人伤残的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
与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相同
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
结果加重犯
基本犯罪构成
轻伤
加重结果
重伤
死亡
加重犯的认定
客观
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主观
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态
此罪与彼罪
故意伤害 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具有补充包容关系
在无法查明杀人和伤害时,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
eg:前两刀是伤害的故意,后两刀是杀人的故意,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对死亡结果主观都持过失
对伤害结果的主观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对伤害结果也是过失
eg:推人,人倒地撞到石头死了,这里推人不具有伤害的故意,所以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罪与非罪
并罚的情况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组织人有伤害行为的
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故意伤害的
实施保险诈骗,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重伤的
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
与故意杀人罪的并罚罪相同
处罚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对象是成年人 +未受欺骗的同意 +活体
不需要有从中牟利的需求 侵犯的是人身权利
构成要件
组织
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受害人
出卖行为是经过受害人的同意
如果违背他人意愿,摘取他人器官的,不构成组织
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
积极对象
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 +本人才可以做出自主决定
消极对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决定,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也无权代理处分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定故意伤害罪
尸体
因条件不符合,构成他罪 罪与他罪
对象不符合
处分行为无效
定故意伤害or故意杀人
例外
欺骗犯罪人自己已满18周岁+犯罪人也认为受害人已满18周岁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
未经同意
活人
违背他人意愿摘取器官的处理
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
强迫
欺骗
实质性欺骗
eg:医师不履行告知义务,谎称器官病变需要摘除
尸体
受害者本人生前曾拒绝捐献器官
盗窃、侮辱尸体罪
本人生前未明示是否愿意捐献器官,死后其家属有权决定,如果家属未决定的
他人私自摘取也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
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区分
看摘取人是否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摘除足以导致他人死亡的重要器官
故意杀人罪
eg:心脏、全部的肝脏等
人摘取他人器官后将其抛弃在隐蔽地带使他人无法发现
侵犯性自治权的犯罪
强奸罪
犯罪构成
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都必须足以压制一般妇女的反抗,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
客观
违背妇女意志:对幼女不要求
幼女无论同意or不同意都构成强奸
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
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不同,达到的效果不同,强奸罪的暴力胁迫是正对女性的,要达到女性不知反抗
其他方法
偷奸
如利用酒醉、熟睡、患重病等特殊状况强奸妇女
骗奸
实质性欺骗
会造成高概率的错误认识及同意
冒充妇女的丈夫进行强奸
以治病名义强奸妇女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
反例
与假装明星的人发生关系,是低概率→不是实质性欺骗→不是强奸
利用特殊地位
利用教养关系
从属关系
职务权利
行为主体
已满14周岁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和间接正犯
主观罪责
故意+明知
根据幼女年龄推定犯罪人是否明知对象是幼女
幼女<12
推定是明知
12<幼女<14
需要证据推定
注意
奸淫幼女
明知+不论是否同意
奸淫精神病人
明知+不论是否同意
免责事由
青梅竹马免责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幼女同意的情况下,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认定
既未遂标准
妇女
性器官“结合说”
幼女
采取“接触说
婚内强奸
只有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才构成强奸罪
罪数问题
以强奸罪论处的情形
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定强奸罪
数罪并罚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强奸罪→并罚
组织他人偷越国or运送他人偷越国+强奸→数罪并罚
强奸后+强迫卖淫→数罪并罚
收买+强奸→数罪并罚
定他罪
拐卖+强奸→定拐卖罪
只有拐卖可以包容强奸罪
五种加重情节
强奸本身情节恶劣的
强奸手段残酷、强奸一人多次或者强奸孕妇等
强奸多人
一般指3人以上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当众强奸
在公众场所以使不特定人可以看到、听到的方式强奸妇女
包括直播,不包括录播
两人以上轮奸的
两人以上+实行行为
性行为本身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or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后果的主观:故意or过失
重伤
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致死亡
只有性行为本身致死亡
强奸未遂+杀人+侮辱尸体的行为→被害人被强奸后自己自杀的→不能成立强奸致人死亡
其他严重后果的
致使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怀孕or身心健康
处理
基本刑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种加重情节
处10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制猥亵、侮辱罪
犯罪构成
釆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足以压制一般人反抗的方式进行猥亵他人、侮辱妇女行为
猥亵
对象:男or女
以刺激、满足性欲为目的,使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他人实施的性侵犯行为
侮辱
只针对女
与猥亵儿童罪的区别
强制猥亵、侮辱罪
要求她传裸照不构成该罪
对象是14周岁以上+对方不同意+强制
猥亵儿童罪
要求幼女传裸照构成该罪 (该罪法益时幼女的身心健康)
不满14+无论对方是否同意+无论是否使用强制手段
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
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侵犯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
客观构成
是以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其他强制方法
利用他人的恐惧、羞耻心
eg:偷走女生衣服
剥夺性
必须以被害人认识到自己(被拘禁)为必要
认定
索债拘禁与绑架罪的区别
索债拘禁→非法拘禁罪
存在债的关系
合法or非法债务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绑架罪
不存在债的关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绑架+杀人=绑架; 绑架+伤害致人重伤=绑架
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
非法拘禁的转化犯
超出拘禁暴力
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需范围内的暴力+致人重伤、死亡→转化犯:故意杀人、伤害
eg:被拘禁人辱骂行为人,行为人生气而伤害被拘禁人→转化故意伤害
拘禁中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骨折→转化为故意伤害
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
拘禁行为本身/不属于拘禁行为导致的
使用未超出拘禁行为所需范围内的暴力/拘禁行为本身/不属于拘禁行为导致的+致人重伤、死亡+行为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
eg:捆绑过紧致死
eg:拘禁他让他还债→他因还不出债跳楼自杀→不是因为拘禁行为使其自杀的→不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杀人的
数罪并罚
eg:胶带封住口鼻,拘禁人对死亡结果有放任→拘禁+故意杀人
例外
致人自杀的,行为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同于强奸罪与干涉婚姻的致人自杀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1+暴力加重犯2+3的非暴力性侮辱→在加重犯量幅度内从重处罚
(2的暴力导致想适用3就不能有暴力(殴打or暴力性侮辱)
若为暴力性侮辱,不要重复评价
绑 架 罪
实际控制说
行为方式
索财型绑架
人质型绑架
不以索财为目的
主观罪责
都具备“勒索”的目的
既未遂标准
实际控制说
共同犯罪
绑架罪是继续犯,行为人加入属于承继的共犯
认定
以勒索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本罪
加重犯
绑架+故意杀人or伤害→绑架罪的加重犯
处无期徒刑or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g:拿到赎金之后撕票→绑架罪的加重犯
例外:数罪并罚
如果杀人未遂→绑架罪+杀人未遂
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绑架罪+故意伤害
与他罪的处理
绑架行为本身致死→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绑架+强奸→数罪并罚
绑架与非法拘禁的关系
绑架与敲诈勒索的关系
是否限制他人自由
强迫劳动罪
客观构成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帮助犯,要遵循共犯从属说
明知他人强迫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
主体
包括单位
罪与他罪
与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
剥夺自由
强迫劳动
限制自由
非法拘禁+强迫劳动→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与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关系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要未满16, 16岁的不构成
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关系:数罪并罚
如果在强迫从事危重劳动的职工中不仅有成年人,还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应以强迫劳动罪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数罪并罚。另外,非法雇用童工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拐 卖 妇 女 、 儿 童 罪
行为犯(8种之一) +以出卖为目的
主体
单位不构成该罪,但可以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主观
具有岀卖的目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诱拐妇女、儿童的,是绑架罪
既未遂标准
行为犯(8种之一) +以出卖为目的
行为犯,只要有“以出卖为目的”即成立,卖不出去也成立
如果没有出卖之目的,只是拐骗儿童脱离家庭的,是拐骗儿童罪
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就属于既遂
eg:帮拐卖犯接送被拐妇女的→是拐卖罪的实行犯,非帮助犯
八种加重情节
拐卖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3人以上
拐卖+强奸妇女(包括幼女)→拐卖
拐卖+猥亵→数罪并罚
拐卖+强迫卖淫→拐卖
强迫卖淫+拐卖→数罪并罚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手段+绑架妇女、儿童
eg:抢夺婴儿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偷盗是针对婴幼儿的监护人而言
拐卖行为本身造成被拐人or其近亲属→重伤or死亡or其他严重后果
非拐卖行为本身:因辱骂而故意伤害的→数罪并罚:故意伤害+拐卖
eg:被拐人反抗,犯罪人对其伤害→属于拐卖行为本身的致人重伤,因为打击反抗的被拐人是拐卖的常见情形,所以认定为拐卖本身的行为→拐卖加重犯
将被拐者卖往境外的
认定
罪与非罪
与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区别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与出卖自己子女or亲属
自产自销
综合判断行为人的目的
有无对收养家庭进行审查
有无收费,收费是多少
是否急收急卖
罪与他罪
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
是否以出卖为目的
拐骗是一个行为,拐卖是两个行为
拐骗可能是为了收养、奴役
抢劫婴儿的认定
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罪的加重犯
以收养为目的→拐骗儿童罪
以勒索为目的→绑架罪
以勒索为目的→绑架罪
以索债为目的→非法拘禁罪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主观
明知是被拐的
罪数
收买+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数罪并罚
区别于拐卖的加重犯:拐卖+强奸
收买+再卖→拐卖
收买+强奸+再卖→拐卖加重(在拐卖中强奸)
从宽情节
没有虐待,不阻碍解救→从轻
不阻碍被买者返回居住地→从轻or减轻
诬告陷害罪
犯罪事实 +向机关告发
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的行为
犯罪事实+虚假告发+主动告发
犯罪事实的认定
要能判刑的事实,若不是犯罪事实就可能构成他罪→诽谤罪
虚假告发
向机关or单位告发,只是贴传单不构成该罪
主动
被动告发属于伪证
犯罪对象包括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单位
eg:告发15岁的孩子抢夺
认定
错告或检举失实,不构成本罪
eg:夸大对方犯罪事实,不构成该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主体不同
诬告陷害罪
一般主体
报复陷害罪
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对象不同
诬告陷害罪
无限定
报复陷害罪
特定对象
目的不同
诬告陷害罪
只限于刑事责任
报复陷害罪
不限于刑事
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主体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机关的保安不是
人民陪审员是!
认定:使用了肉刑or变相肉刑
肉刑
进行捆绑、吊打、非法使用刑具等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身体器官或者肌肤遭受痛苦的摧残手段
变相肉刑
长时间罚冻、罚站、罚饿等不直接伤害身体但造成痛苦的折磨手段
诱供不构成该罪
eg:佯装要使用肉刑
本罪与暴力取证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相同与不同
主体相同
都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无结果加重犯,都变为转化犯
致人伤残、死亡→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对象不同
刑讯逼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暴力取证罪
证人
虐待被监管人
被监管人
侵犯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亲告罪
结果加重犯
致人死亡(包括自杀)
致人重伤不属于加重犯
重婚罪
不打击同居
主体
有配偶而重婚的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在法律婚之后又有法律婚或事实婚(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的,应以重婚罪处罚
与破坏军婚罪
打击同居
破坏军婚罪概念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同居:公开同居与秘密同居
两罪关系
破坏军婚与重婚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如果与现役军人配偶重婚,应以特别法破坏军婚罪论处
如果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虐待罪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病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行为要求具有经常性且情节恶劣
亲告罪
两个例外
造成重伤、死亡的
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
犯罪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包括长期在家服务的保姆、未领结婚证的夫妻
结果加重犯
虐待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罪
单位不构成虐待罪
单位可以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但不构成虐待罪
遗弃罪
纯正的不作为犯:义务来源于法律
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主体
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
单位不构成本罪,但可以追究自然人责任
与故意杀人的竞合
如果行为人对被遗弃对象有放任或希望其死亡的心态→故意杀人与遗弃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故意杀人不一定是绝对的更重的刑罚)
看救助义务的紧迫性
短时间不喂奶→小孩很快就会死→故意伤人 长时间不尽赡养义务→老人过来一段时间死亡→遗弃罪
拐骗儿童罪
不以出卖为目的
这是指使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的手段主要是蒙骗或利用,使用盗窃、抢劫儿童等方法,也可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他犯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采取诱骗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这不构成本罪
打残之后再组织行乞→以故意伤害罪与此罪数罪并罚
侵犯名誉权、民主权利的犯罪
侮辱罪与诽谤罪
有例外的亲告罪
概念
侮辱罪
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
诽谤罪
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
亲告罪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两罪都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
诽谤罪
文+全是假的
非暴力
捏造虚假事实
当他人面前or被害人面前
eg:虚构事实,发帖说他人是性工作者
侮辱罪
可文可武 +可真可假
非暴力or暴力
可以用真实事实也可以不用事实
当被害人面前+当众
eg:网上贴裸照、当街边打边骂妇女
此罪与他罪
侮辱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区别
对象不同
对象:自然人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对象:自然人+单位
侮辱罪与他罪的竞合与并罚
暴力性侮辱→侮辱和故意伤害想象竞合
在公然强奸、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中,也存在侮辱行为→公然强奸、强制猥亵、侮辱与侮辱罪想象竞合
在收买被拐卖妇女过程中,又有侮辱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数罪并罚
诽谤罪的想象竞合
诬告陷害会与诽谤罪想象竞合
诬告陷害罪
犯罪事实 +向机关告发
网络诽镑
可以溯及既往
告诉才处理
可以找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或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也以此罪定性
一般主体
通信的定性
包括电信:微信or短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特殊主体:邮政工作人员
窃取财物的,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窃取or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其他方法
包括“购买”个人信息
公民
为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不包括单位和死者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的可识别性信息
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即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开房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电子邮箱等
消极范围
将50年代的信封卖给他人,不构成该罪,因为信息太古老不具有识别性
可识别信息≠侵犯隐私
偷窥日常生活是侵犯隐私,但不侵犯个人信息
人肉搜索的定性
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与网络犯罪的关系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or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 8 7 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侵犯财产
占有性财产犯罪
强制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人身+财产
抢劫罪
犯罪构成
侵犯法益
人身+财产
财产性利益
包括债券凭证、毒品、 所以打债权人抢走欠条→属于抢劫罪
抢劫行为构成: 强制手段+获得财物
必须当场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当场获得财物,强制手段与获得财产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处于同一个时空场合
强制手段
为了取财的暴力/胁迫
即暴力、胁迫or其他办法+足以压制一般人(见义勇为的路人,所有妨碍他抢劫的人)反抗,使被害人不能、不知、不敢反抗
胁迫的行为也可以构成抢劫罪!
盗窃+用刀威胁主人→转化抢劫
eg:泼面粉、石灰、偷人内衣,下安眠药 见义勇为的路人反抗他,坏人直接给他来了一刀
反例:威胁被害人给钱,不然打烂家具→未达到使被害人不知不敢不能反抗→不是抢劫,是敲诈勒索
获得财产的形式
积极财产的增加
消极财产的减少
eg:强制手段吃到的霸王餐
强制手段&获得财产两者关系
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eg:不是因为惧怕行为人的强制手段而给予财产,而是因为怜悯而给予财产的→不是抢劫
(整体上)属于同一时间和空间
行为主体
14岁以上承担
14~16不承担转化型抢劫
主观罪责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注意
抢劫自己输的赌钱or赢了的赌钱不构成抢劫
抢劫罪的既遂标准
一般抢劫
劫取财物(不要求谋利,亏本买卖也算)/造成轻伤,就既遂
不要求谋利!亏本也可以
只是持枪威慑没有对2个法益造成实质伤害→加重型抢劫未遂
抢劫加重犯
抢劫致人死亡、重伤只有既遂
其他加重犯既遂条件与一般抢劫相同:劫取财物or造成轻伤 如果未遂,可以从起or减轻
eg:入户抢劫,既没有伤人、也没有取得财物→抢劫加重犯未遂
转化型抢劫
盗窃、诈骗、抢夺+事后当场使用暴力(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证据) →抢劫转化犯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提
一般
(盗窃、诈骗or抢夺)3罪要达到既遂标准
特殊
未达到既遂,但符合5种法定情节
接近数额较大
入户or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使用暴力+造成轻微伤
抢夺+伸腿绊倒被害人→致轻微伤→转化型抢劫
使用凶器or以此相威胁
其他
时间条件
当场使用暴力
实施行为的现场+被人追捕的过程
暴力强制程度
同抢劫的暴力程度+轻伤/轻微伤
不知不能不敢/足以压制一般人(包括见义勇为的人, 可以打所有阻止他顺利逃脱的人呢)
eg:下安眠药,在别人睡着时候偷钱包
eg:入户盗窃+使用凶器威胁→入户抢劫
无法抑制一般人的情形,不构成转化抢劫
eg:盗窃之后,以自杀相逼→无法抑制一般人→不属于使用暴力
eg:打死他人宠物
摆脱方式使用暴力的认定
主动摆脱+轻微伤→使用暴力
被动摆脱+轻伤→使用暴力
暴力对象
所有阻止他抗拒抓捕的人
所以未阻止他顺利逃脱的路人不算!
见义勇为的人算!
主观
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毁灭罪证
毁坏、消灭本人的犯罪证据
抗拒抓捕
拒绝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
窝藏赃物
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到应有状态
单纯为了逃离而使用的暴力→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eg:盗窃+逃离中撞死无关路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注意
主体问题
14~16不承担转化抢劫,只承担一般抢劫
转化型抢劫与一般抢劫的区别
使用暴力的时间不同
转化抢劫:事后暴力
一般抢劫:事中暴力
转化型抢劫与加重情节的竞合
入户/公共交通+盗窃诈骗抢夺+事后当场使用暴力→入户+转化抢劫→加重的抢劫罪(入户/公共交通抢劫)
使用暴力的场所限定:在“户”内/在公共交通上→才能构成入户/公交上抢劫,反之只能构成一般抢劫
盗窃/抢夺/诈骗+事后当场使用暴力(为了抗拒抓捕等目的)+暴力致死 →转化抢劫+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
必须是转化抢劫(事后的当场的暴力)本身致人死亡
eg:为了追赶小偷被车撞死→死亡与转化抢劫无因果关系
eg:小偷为抗拒抓捕,掏枪回头想杀追他的人,结果射击错了,打死路人→涉及到打击错误 →法定符合说是直接抢劫致人死亡 →具体说的处理结果是过失暴力,而抢劫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死→(转化)抢劫致人死亡
共同犯罪
看在使用暴力上有无共同犯意
八种加重抢劫情节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是抢劫行为本身(强制行为+获得财物行为)的暴力致人死亡
先通过上面判断是不是抢劫行为,再看是不是该行为的暴力致死的
包括打死来阻止抢劫的路人
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过失)杀人
非法占有目的先于暴力行为即可,无论暴力行为是不是为了取财: 无论是先杀再拿钱 先拿钱,中途制止他反抗而杀的 抢劫压制反抗后,产生杀意 →都是加重抢劫
死亡可以不是立即的
暴力后3小时死亡√
主观
故意or过失
eg: 打击错误,本来要捅死被害人,不小心把同伙捅死了→法定符合说直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具体符合说,也成立抢劫致人死亡,因为对死亡的结果包括过失
人户抢劫的
在客观上,要同时具备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
形式特征
功能特征
供他人家庭生活
场所特征
与外界相对隔离
前店后家” 一般采取营业时间说,同时以隔断区分说为补充
对于营业与生活场所混同的→在非营业时间抢劫→入户抢劫
营业与生活之间有隔离的→在生活场所抢劫为入户抢劫
实质特征
侵害了他人的住宅安宁权
在主观上,“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
以侵害人身、财产为目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侵害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具有公然性
不包括小型出租车or未营运的交通工具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针对的财产是银行里的钱+包括运钞车上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3次
3~10万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包括下级警/军冒充上级、军冒充警察、警冒充军
认定依照一般人标准
持枪(真枪)抢劫的
持假枪只构成一般抢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几种特殊的抢劫罪
聚众打砸抢+毁坏财物or抢走公私财物
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无需非法占有为目的
携带凶器+抢夺的→直接构成抢劫罪
区别于抢夺+使用暴力构成的转化犯抢劫
在主观上,行为人携带“凶器”的目的是为了犯罪而准备
客观
凶器无需显露
携带
直接or间接(携带在同伙身上)
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抢劫罪
抢劫数额包括劫取信用卡使用消费的数额
认定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如果杀人是劫取财物的方式→抢劫罪
杀人免罪
劫取欠条的→抢劫罪
杀害债权人→杀人or抢劫罪(2选一,不是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罪有涉及第三人的目的
不直接向被绑架人勒索财物,向第三人勒索财物
当场性
绑架罪不是当场性取得财物
抢劫罪:当场
在银行,以杀害客户为要挟的,抢劫银行的→当场要钱的→抢劫罪
与故意伤害、强奸罪
故意伤害/强奸罪+失去知觉+取得财物→伤害/强奸+盗窃
抢劫近亲属的→不构成抢劫
教唆他人抢劫自己近亲属的→构成抢劫
总结
诈骗/盗窃/抢夺+事后当场暴力→转化型抢劫
抢夺+携带凶器→特殊抢劫
会有竞合
携凶器+抢夺+使暴力抗抓→一般性抢劫+使用暴力→抢劫罪
抢劫+持真枪→加重抢劫
抢夺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犯罪构成
本质是“公然夺取”,一般认为,“乘人不备”不是必备要素
对物的强制
多次抢夺,无需数额较大也成立抢夺罪
认定
与盗窃罪的区别
抢夺
公然/暴力
盗窃
秘密/平和
抢夺致人死亡,抢夺罪没有规定这个加重刑,→抢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重伤 想象竞合
与抢劫罪的区别
使用暴力的对象不同
抢夺
对物
抢劫
对人
对物/人的认定以“是否足以压制一般人”为标准
飞车抢夺是否转化为抢劫罪
对物
定抢夺
涉及到对人的暴力→定抢劫 (把人拖着)
①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②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③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敲诈勒索罪
本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威胁
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交付财物
数额较大
2000~5000
对此敲诈勒索
2年内敲诈3次
罪与他罪
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劫
暴力
当场取物
暴力后果当场实现
敲诈勒索
暴力or非暴力
当场or事后取物
暴力后果事后实现
eg:三天后杀你全家
与绑架罪的区别
看有无实际控制被绑架人
与欺诈罪的区别
在行为人利用他人恐吓被害人情况下, 看行为人扮演什么角色
行为人扮演好人→欺诈
扮演坏人→敲诈
被辞退的银行职员,敲诈公司,不然就把商业秘密公布
可能会发生竞合,同时构成2罪
杀了人之后,再骗家属要钱→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的竞合
罪与非罪
与正当行使权利的区别:以社会通常观念认定
eg:在饭馆里吃到苍蝇,要求赔款3000元; 捡到钱包,索要报酬 和别人老婆通奸,主动写下欠条 →都是社会所允许的,不构成敲诈勒索 事先准备好苍蝇,在问饭店要3000元 →敲诈勒索
既遂与未遂标准
占有被害人财物时/对财产权有现实的紧迫威胁时
处罚
聚众哄抢罪
本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
行为。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不处罚一般参加者
和平占有
总结
盗窃与侵占罪区别
要先对犯罪人有无占有权判断,才能判断构不构成侵占罪
犯罪人不存在占有,属于他人占有之物→盗窃
一眼就能看出无占有的 (一眼能看出来就是别人的东西)
我根本没说过叫你帮我拿一下
公园许愿池里的硬币 高尔夫球场的球
主人就在现场,马上能够返回的情况→拿这种东西=那别人的东西=盗窃
特殊事件不改变占有:偷灾民的东西→属于盗窃
注意:说要在车里休息休息,骗取车钥匙,把车卖掉→属于盗窃,主人没有处分给他占有的意思
工作上的临时的持有,但无占有权
我临时走开一下,你帮我临时看一下 但我没叫你帮我拿东西
临时无占有
代看店、代看房、代提行李的人、宾馆前台代保管客人财物的人
eg:老板离开一下,叫这个人帮忙看店+这个人一开始就想要那个自行车→盗窃
修抽油烟机的工人对抽油机里藏的金首饰
监督人员离开现场→仍然属于公司的监督人员,盗窃
有监督员的就是归属监督员占有,自己无权占有
都是帮公司送货/收钱→自己送的拿走的→职务侵占 →旁边有监督员的偷拿的→盗窃
犯罪人有合法占有权(包括对遗失物的占有)→侵占
侵占【他人所有,自己占有】之物
业务上的委托,产生的占有权 就记2个:叫你去送东西/收钱+干洗店
叫你帮我干活
委托甲把某物送去另一个地方
职务侵占!!
eg:被公司派去收钱的,自己私吞了一部分→职务侵占 保安偷了公司的货物→职务侵占
没有监督员,就归自己占有
交给洗衣房的衣服和里面的金首饰,都属于委托店员保管的物品
对遗失物的占有,要先辨析一下
需要分情况辨析有无占有的→盗窃(诈骗)/侵占
脱离物(遗忘物、埋葬物)侵占
捡无人占有的遗忘物
遗忘物包括遗失物
流动性强场所→否定占有→认定管理人无占有 →行为人捡/骗来都属于侵占
高铁、公共电话亭、公交车、
流动性弱场所→存在占有→认定管理人有占有 →行为人捡起来属于盗窃/骗来属于诈骗
飞机机舱(飞机座位下面)、宾馆、出租车
死者的占有
死亡时间长→死者无占有→拿他东西算侵占
eg:十天后,从尸体身上拿出信用卡+使用→捡信用卡+使用→信用卡诈骗
死亡时间短→死者有占有→那他东西算盗窃
盗窃与诈骗的区别
盗窃与诈骗是排斥关系
客观上:有无处分权
根据第三人有无处分权,行为人构成不同的罪
发生在三角诈骗里的盗窃与诈骗辨析
第三人有处分权→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保姆有处分权
第三人无处分权→行为人对被害人构成盗窃罪(间接正犯) 对第三人构成诈骗罪
eg:2个小偷都想偷这辆摩托车,前一个已经骑上准备要走了,其中一个小偷假装主人,吓怕另一个小偷 →此时摩托车在前小偷占有之下→后小偷使其发生认识错误,放弃占有→对前小偷构成欺诈罪, → 对原主人是盗窃
主观上:被骗人是否有主动愿意交给行为人财物的意思/是否愿意转移占有/愿意放弃 自己的占有 自愿交的(主观上已发生认识错误的)→属于诈骗 不愿意交的(被甲银行客服骗输入验证码)→盗窃
侵占与诈骗罪的区别
非法目的(侵犯所有权)产生时间不同
产生于占有后→侵占罪
产生于占有前→诈骗罪
eg:假意答应帮你送钱→非侵占,定诈骗
电信诈骗与电信盗窃
电信盗窃
eg:用拾来的手机打电话,话费数额较大的,针对电话费用,构成盗窃罪
不知道点击链接会转移财产→盗窃罪 虚构产品,给的是付款链接→知道在转移财产,属于诈骗
电信诈骗
①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②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以虚假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数额较大→诈骗罪
盗窃罪
犯罪构成
犯罪对象
他人占有的财物
他 人 占 有 (不要求是他人所有!)
有明确人(包括管理人)占有的,你拿了, 不管你知不知道真正主人是谁,统统算盗窃
事实上的占有
社会观念上的他人占有
处于他人支配内的财物,即便未持有
在社会观念上可以推定为他人支配的
财物
同贪污
包括非法财物(假币毒品)
eg:盗窃假币→盗窃罪
他人的财物
最后发现盗窃的是自己的财物→主客观不统一→盗窃未遂
窃取的含义
秘密/平和
盗窃行为
任选一+盗窃有价值东西,即构成盗窃行为
数额较大
1000~3000元以上
多次盗窃
2年内3次
入户盗窃
不是法定加重情节,而是盗窃罪客观行为的一种
携带凶器盗窃
携带管制刀具的→直接既遂
携带其他刀具+以盗窃为目的→既遂
扒窃
自己本身就是定罪标准之一,不要求携带凶器
概念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 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
公然性+随身性
公然性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
随身性
针对的是被盗窃财物的性质:可随时支配范围内
不要求数额巨大,但最起码是有价值的东西
既未遂标准
原则上
行为人控制说→建立了新的占有关系就既遂
eg:小偷将屋内的箱子扔到屋外,想稍后再去拿→已经建立了新的占有关系,哪怕所盗之物被外面的路人捡走了,也成立既遂
具体既遂标准
小件物品
拿在手里/装在衣服/提包
大件物品
搬出户外or院外
偷的汽车上了公路才算盗窃既遂
认定
罪与非罪
不构成盗窃罪
偷拿自家物品+获得谅解
自救行为
从小偷那里再偷回来
盗窃未遂,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
①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eg:去财务室偷钱,只偷到200元→未达到数额标准又不符合其他行为(扒窃等)→盗窃未遂→但去财务室偷东西被认定以巨大财务为目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②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诈骗、侵占辨析
2步走:先看是不是合法占有/捡的无主物(确定侵占) →看是不是自愿交付财务(无论财务是不是他的/有没有处分权)(欺诈/盗窃)
老板离开一下,叫这个人帮忙看店+这个人一开始就想要那个自行车 →帮忙看店,在社会观念上占有没有转移,非合法占有,排除侵占 →老板也不会愿意交给他自行车→属于盗窃罪
与抢夺罪区别
抢夺对人身有伤害
几种特殊的盗窃罪
窃取信用卡+使用→盗窃罪
盗窃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发票
罪数
偷开机动车的认定
为窃取其他财务去偷开机动车的→机动车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未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其他犯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过程中从中盗取了珍贵文物或者严重破坏珍贵文物的→作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加重,不定盗窃罪
盗窃有价票证
盗窃无记名的有价证券的→按照票面金额+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or奖品等可的收益计算数额
eg:盗窃2元的彩票,但中了500万→盗窃数额为2元+500万元 注意:盗窃彩票后去兑换彩票→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盗窃记名的→按照实际损失计算数额
eg:盗窃信用卡,卡里有7w,只取出了2w→被害人实际损失为2w→盗窃数额为2w
对数额的认识错误
以一般人标准判断
侵占罪
亲告罪
将代为保管的 他人的财物or遗忘物、埋葬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数额较大
前提
行为人对财物是合法占有(事实上or社会观念的支配)
认定
与盗窃罪的区别
分期付款
买方有占有权
卖方有所有权
财产损失的认定
诈 骗 罪
互动+处分
单位不构成
犯罪构成
客观构成:五个阶段缺一不可
欺骗行为
虚构事实or隐瞒真相
实质性欺骗
会造成高概率的错误认识及同意
eg:对文物的年代欺骗(隐瞒真相)→属于诈骗 用赝品充真品(隐瞒作者名字)→欺诈 自己画赝品+卖赝品画→不定诈骗,定侵犯著作权(适用特殊法)
陷人认识错误
消极对象
极其、无处分能力人不能被骗
做岀处分
“作出处分”与“陷入认识错误”有因果关系
eg: 一人掉落东西,叫骗子别捡,骗子说我帮你捡,这人信以为真→没有做出“实质”处分,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交给骗子→骗子不算诈骗,可以定盗窃/诈骗
eg:如因怜悯而给予财产是不构成诈骗罪的
取得财产
主体:行为人or行为人指派的人
取得财物:消极财产的减少or积极财产的正价
eg:骗取免通路费的行为
eg:骗吃霸王餐→诈骗 暴力强制吃霸王餐→抢劫 如果吃完才发现没钱溜了→民事纠纷,不算诈骗
造成财产损失
无论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都要求钱损失
把别人长期不住的房子租出去→租客住的好,没有受骗,没有遭受财产损失→不构成诈骗 少分赃给另一犯罪人→另一犯罪人没有损失,只是少拿钱了→不算诈骗
少拿钱不构成诈骗罪 少拿钱可以勾成抢劫罪
注意
次品高价卖出一般都算欺诈罪
行为对象
包括有体物、无体物
数额较大
3000〜10 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特殊诈骗
三角诈骗
即被害人与被骗人(第三人)不同的情况
前提
第三人有处分权
根据第三人有无处分权,行为人构成不同的罪
第三人有处分权→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直接正犯)
保姆有处分权
给购物网站打电话,把送货地址改到自己地址→购物网站有处分权→诈骗罪
第三人无处分权→行为人对被害人构成盗窃罪(间接正犯) 对第三人构成诈骗罪
eg:超市收银员对掉落的车钥匙无处分权 坏人骗收银员这是我的车钥匙,将车开走→对真正的车主人属于盗窃
诉讼诈骗
通过伪造证据等来欺骗法院,获得对方当事人财物
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从一重罪
诈骗罪的认定
无权处分案件的处理
法律损失说
无权处分是无效的
事实损失说
无权处分是有效的
一房二卖
套路贷
不是所有套路贷都违法,只要符合诈骗性的套路贷才违法
保险金、违约金等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多次诈骗的数额认定
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要扣除
分批付款的部分既遂诈骗案
既遂数额归既遂 未遂数额归未遂
职务侵占罪
犯罪构成
主体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则定贪污罪
对象
本单位的财物
客观
利用职务便利
对财物有管理权
不包括纯劳务性便利
行为方式
诈骗、盗窃、侵占
数额较大
5000~1w
后果
必须造成本单位的财物损失
eg:快递员和外人勾结订立虚假合同,骗自己公司的提成→自己公司没有损失,所以不构成侵占罪
认定
挪用占有
挪用资金罪
挪公+私用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or借贷给他人使用
行为
超期未还
私用+数额较大+超3月不还
营利型
营利用+数额较大
非法活动型
直接既遂
与挪用公款罪唯一的区别: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人员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特定公+公用
对象
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结果犯
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必要条件
如果挪用特定款物+私用→定挪用公款罪
破坏性财产犯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盗窃+毁坏的不是所盗窃之物→数罪并罚
破坏生产经营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有能力支付但不支付的行为
前提
经过行政部门责令仍不支付
从宽
公诉前支付,可以减轻or免除处罚→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题目总结
看到触犯,都选
触犯=符合构成要件
假东西的构不构成
必须真
抢劫+持真枪→加重型抢劫
伪造盗窃印章(真章)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假印章不构成此罪 但可以构成盗窃罪
可以假
盗窃+枪支(真/假)→盗窃枪支罪
盗窃、抢夺枪支(包括伪造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共犯数额计算
部分行为整体责任 (不论另一人知不知情)
共同贪污
共谋索贿,一共受贿15w,只分给另一人9w→两人都以15w计算
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合谋越狱→最后只有一人成功→算全部既遂
辨析情形
非共犯,不以部分行为全部论处
一人盗窃(价值1w),一人帮他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帮他卖赃物,高价卖了5w,只分给他5000)→盗窃犯的数额,以盗窃之物本身价值论处1w →隐瞒犯数额,5w
非共谋的受贿→行贿人事后只给了中间商50w,中间商再给最终商20w→中间商受贿50w →最终商受贿20w
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行贿罪/拖欠劳工报酬罪+在追诉前主动交到行贿行为
所有侵犯财产性权益的(侵犯个人/公共财产) 都包括财产性利益(毒品、假币、假烟、假酒)
行贿假币毒品 抢夺/抢劫假币毒品
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是决定成不成立故意/认定最后一步的对象有无错误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用于最后定罪(既遂未遂)/开始的罪是不是就构成不同了
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国有公司
贪污贿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包括国有公司
招摇撞骗、妨害公务罪
eg: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不构成招摇撞骗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私放在押人员罪
徇私枉法
拿不拿钱狗不构成犯罪
少拿钱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要求造成财产损失
少拿钱可以构成抢劫罪
给他100抢了80→抢劫既遂
不拿钱也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
行为犯+不要求数量
不谋利的中间商→贩卖毒品罪
不谋利中间商+一定数量→非法持有毒品罪
拿自己的钱不构成盗窃
偷了半天发现偷的是自己的→盗窃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