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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编内容-法律部分第一章思维导图,包括:法的概述、法的作用、法律规则、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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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的概述
法的概念
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决定的
②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本质)
③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的来源)
④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的内容)
⑤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⑥是行为规范的总和(只规范行为不包括思想)
法的特征
①规范性
属于规范:可反复适用,不是一次失效
属于社会规范:调整社会关系
特殊规范:针对的是意志行为,法律不强人所难
道德不仅调整行为还调整思想,早于法律出现
违法不一定违背道德,违背道德也不一定违法
②权利义务性
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规范
③国家意志性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对于各类行为的评价
国家意志可以表现为法律/政策
④普遍性
普遍有效性:所有人适用
普遍同等对待性:所有人平等,但允许合理差别
普遍一致性:法律的目标与人类发展目标一致
⑤国家强制性
法的保障是国家强制力
国家强制力是最终保障,是行为的最终点
⑥程序性
按程序步骤走
⑦可诉性
可以作为诉讼根据,也可作为法院适用的根据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对人)
①指引作用:对个人行为的导向
确定指引:设定义务(应为或不应为)
不确定指引:宣告权利(可为可不为)
②评价作用:以法为标准对他人行为所起的作用
③预测作用:根据法律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如何行为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安排
④教育作用: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包括正向(示范)作用和反向(警示)作用
⑤强制作用: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强制遵守法律;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社会作用(对社会)
体现为政治职能:加强阶级统治
体现为社会职能:对经济文化等公共事务的作用
两种职能辩证统一,管理社会是为了加强阶级统治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律不是万能的
法律有滞后性
法律可能是不确定的,因为语言是多义的
法律规则
按内容不同
授权性规则:有权做/不做
义务性规则
命令性:必做/应做(积极义务)
禁止性:禁做(消极义务)
权义复合性规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按确定程度不同分
确定性规则:明确的法则,不需要参照其他
委任性法则:尚未确定具体内容,但有途径解决
准用性法则:没有具体内容,但可参照其他法则
按行为的限定范围不同分
强行性规则:有强制性,不允许随便更改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允许自行选择/协商来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权利和义务等
法律关系
概念
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
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必须具有合法性
三要素
①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②内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③客体:物、人身关系、精神产品、行为结果等
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分类(按可控与否分)
法律事件:不以人意志为转移就引起法律关系变化(例如:生老病死)的,不可控的
法律行为: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变化的(例如:买卖、结婚),可控
法律制裁
概念:由专门机关依据违法者行为对其作出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的类型
①刑事制裁(刑罚)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②民事制裁
③行政制裁
行政处分: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所实施的制裁
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组织的处罚
④违宪制裁
法律责任
概念:由于违法/违约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
特点
最终依据是法律
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归责与免责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要求“合法 公正 有效 合理”
免责即法律责任的免除
免责形式
时效免责,超时免责
不诉及协议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无能力履行)
法律责任的类型
①民事责任
②行政责任
③刑事责任
④违宪责任
法的实施
执法
法的执行
司法
法的适用
司法的基本原则
①公正
②公民一律平等
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④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专属性:检察院和法院独有
独立性:不受其他个人、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扰
合法性
守法
法的遵守
构成
主体:所有社会成员
范围:所有有效力的法律法规文件
内容: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法的解释
正式解释(有效力)
立法解释:全人常的解释;全人常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利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
行政解释:国务院对法律法规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无效力)
学理解释:学者对法律做出的学术性或常识性的解释
任意解释:普通人的个人理解
法的渊源
即法的表现形式
正式渊源(成文法):法有明文规定,例如宪法
非正式渊源(不成文法):法无明文规定,例如正义与公平的概念、国家政策(常考)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①宪法:最高权力的象征,权威直接来源于人民
②法律
基本法:由全人大制定与修改
基本法外的其他法律:全人常制定与修改的
③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
④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的部、委、行、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⑤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人常制定的
⑥自治法规/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不包括人常)
⑦经济特区法规
⑧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⑨其他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③本级地方性(人)法规>本级地方政府(政府)法规
④省级地方性法规>市级地方性法规
⑤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市级地方政府规章
⑥立法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先找国务院)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人常(非全人大,全人大不一定上班)
部门规章之间(找国务院)
市级地方性法规与省政府规章之间(例:石家庄市人大制定的法规与河北省政府规章):找省人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