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司法强拆程序(2021.1版本,仅供参考)
注:仅适用于在城中村内,既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又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情形。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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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拆程序(2021.1版本,仅供参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第一步:确定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建议由住建局担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建议由街道办事处担任。
第二步: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
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步: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四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证具体流程略)
第五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必经程序
第六步: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涉及一百个以上被征收人或者符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决定后,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公告
第七步:价值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略,详见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第八步:签订补偿协议
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并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协议应当规定的主要内容(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1.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如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则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协议应明确周转用房
2.搬迁期限、支付搬迁费
3.如属于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过渡期
非高层:24个月
高层:36个月
5.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6.如有设置过提前搬迁奖等奖励政策的,则在协议中也应明确
7.违约责任
8.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如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
方案应当同时包含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及相应的补偿标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
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确定
补偿决定应有市政府予以公告
第九步:注销原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产权证书
实施房屋征收的原则:先补偿、后搬迁
搬迁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房屋、土地产权注销登记。
被征收人经告知后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由不动产权登记机构根据上述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原权属证书收回或公告作废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征地批前程序
(一)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二)土地现状调查。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六)征地听证。
(七)补偿登记。
(八)签订协议。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指定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其他单位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九)落实有关费用。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及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第二步:征地报批程序
(十)征地报批。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逐级提出土地征收申请,申报材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地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第三步:征地批后程序
(十一)土地征收公告。
(十二)实施土地征收。
(十三)土地交付。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交付被征土地。
第十步:申请法院司法强拆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步:法院通知被征收人并执行
法院展开调查: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后,要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这个环节很重要,这个过程,被征收人可以提出异议,进行依法维权。如果经过审查,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法院就会立案并及时执行。
法院通知被征收人并执行:对需要立案执行的,法院要向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发出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拆迁。基本上被征收人不提出异议,就会执行此程序
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行政部门,流程执行完毕
主题
其中: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以及其他材料:包括①拆迁人、委托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书、资质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②征收公告;③征收许可证;④拆迁项目的计划规划、国土等部门批文;⑤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文本;⑥征收决定程序的证据材料;⑦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风险评估报告等
《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有效期5年。2019年12月31日前,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受理的用地报批项目,土地征收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和原土地征收程序执行。2020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土地征收项目,土地征收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和本规定执行。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8%。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注:仅适用于在城中村内,既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又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