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基础 总论
2020初级会计职称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论
编辑于2020-01-22 13:50:40总论
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和特征
本质: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特征
国家意志性
国家强制性
规范性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的形式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人民银行等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
法的适用规则
基本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法律之间
全国人大及常委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
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之间
制定机关裁决
同一位阶的法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
国务院提出意见
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则适用
认为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及常委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
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特别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裁决
法的分类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和普通法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的内容
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和国内法
法律运用的目的
公法和私法
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声誉罚
警告
财产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
责令停业停产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吊销执照
人身罚
行政拘留
其他
行政处分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法律关系
基本概念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
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
三要素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
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组织
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家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自成立至终止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从出生至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律关系客体
物
分类1
自然物
人造物
货币及有价证券
分类2
有体物
无体物
人身人格
人的整体只能是主体,但身体的部件可以作为客体
精神产品(智力成果)
行为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
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
消极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
多方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民事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经济)仲裁
仲裁范围
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协议
形式
书面订立,口头无效(要式行为)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
与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动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异议
可请求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
独立性
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独立于行政机关
委员会之间无隶属关系
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庭
组成
3或1名仲裁员
回避
近亲属
有利害关系
有影响公正的其他关系
私自会见或请客送礼
仲裁程序
开庭与公开
应当开庭,可协议不开庭
一般不公开,可协议公开(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裁决
按多数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意见
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生效
和解与调解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
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合议制
3名以上审判人员
独任制
1名审判员
回避制度
近亲属
有利害关系
有影响公正的其他关系
私自会见或请客送礼
公开审判制度
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过程不公开,结果公开
应当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离婚、商业秘密)
两审终审制度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上诉
地域管辖
一般管辖
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
港口所在地
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遗产所在地
协议管辖
除原告所在地外均可
特殊管辖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被告所在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被告所在地
运输合同
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
被告所在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被告所在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
公司住所地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
行为实施地
结果发生地
被告所在地
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降落)地
共同管辖
最先立案的管辖
诉讼时效
基本理论
抗辩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时效期满,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抗辩;已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事由均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期间的确定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
起算点: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起算点: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中止和中断
中止
暂停+6个月
中断
清零+3年
行政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适用范围
可以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
附带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
国务院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
乡镇政府
排除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作出的并非形式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必经复议
管辖
基本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细化规定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复议程序
申请
时间: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
形式:书面或口头
费用:免费
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前提条件
人民法院未受理
征税行为需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
可以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
申请人申请停止,复议机关批准
法律规定
审查
被申请人举证
书面审查(不开庭)
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听证程序(申请人提出)
撤回
经复议机关同意可撤回
撤回后不得再次申请(违背真实意思除外)
被申请人改变行为不影响复议
决定
期限:60+30日
类型
依据不合法(30/7)
生效:决定书送达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侵犯人身权、财产权
排除
国防外交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
附带审查(不含规章)
管辖
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重大复杂案件
其他
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复议机关所在地
限制人身自由
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程序
起诉期限
议后再诉: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15日内
直接起诉——作为的行政行为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保护时限
不动产:20年
其他:5年
直接起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
紧急情况下不受限制
调解
原则上不适用调解
可调解
行政赔偿、补偿
自由裁量权
上诉期
判决书送达15日内
裁定书送达10日内
侵权
信息网络侵权
计算机设备所在地或被侵权人住所地
产品质量不合格
除原告所在地外均可
非诉案件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简易程序
隐瞒仲裁协议起诉
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法院驳回起诉(协议无效除外)
开庭前无异议,视为放弃仲裁
不适用经济仲裁的范围
人身关系纠纷
纵向关系纠纷(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
农业集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