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法学专业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主要介绍了民法的概念与含义、民法的沿革、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本位、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效力七节的知识梳理。
编辑于2023-02-02 21:58:50中国法制史, 有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原则,会拓展; 名词解释 单选 多选 简答(简答不能简单陈列,要有解释) 论述(论述要从基础理论出发,要有分析结论); 各朝代立法概况、立法思想、法律内容、司法制度。
法学专业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主要介绍了民法的概念与含义、民法的沿革、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本位、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效力七节的知识梳理。
资本主义兴起与法学勃兴:13-14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一批出身于新兴中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主【而不是上帝】或人性【而不是神性】看作国家和法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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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有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原则,会拓展; 名词解释 单选 多选 简答(简答不能简单陈列,要有解释) 论述(论述要从基础理论出发,要有分析结论); 各朝代立法概况、立法思想、法律内容、司法制度。
法学专业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主要介绍了民法的概念与含义、民法的沿革、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本位、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效力七节的知识梳理。
资本主义兴起与法学勃兴:13-14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一批出身于新兴中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主【而不是上帝】或人性【而不是神性】看作国家和法律的基础)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的语源
罗马的市民法
民法与民法典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形式民法
法典化的成文民法
实质民法
无论是否标明“民法”二字,凡具有民法性质的法规都是民法
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
广义=私法
狭义=部分私法,不包括婚姻法和传统商法
民法学
狭义:民法规范学/民法解释学,是以阐明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
广义:包括比较民法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哲学,民法史学等
民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商分立:法、德、日
民商合一:瑞士、意大利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新的荷兰民法典
我国立法采取民商合一制,学理区分民法学和商法学
主题
第二节 民法的沿革
罗马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苏俄民法典
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罗马法:诸法合体,学理上区分公法与私法
国法大全/民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
法学阶梯
影响法国
内容分为人法、物法(实体法)和诉讼法(程序法)
学说汇纂
影响德国
新律
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19世纪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典型
1804年《法国民法典》
参考《法学阶梯》的体例
三编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诉讼法分离,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语言通俗易懂
三大原则
所有权绝对
契约自由
过失责任
缺点
保留了亲权和夫权,歧视非婚子女,没有规定法人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1896年《德国民法典》
学说汇纂式/潘德克顿式
五编式: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结构严谨、概念精确、逻辑清晰,语言艰深晦涩
创新
法人制度和无过错责任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20世纪至今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具有划时代意义
新荷兰民法典
由民商分立转为民商合一
《苏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
四部分:总则、物权、债、继承。婚姻法单列
我国的民事立法
《中华民国民法》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1950年《婚姻法》
我国第一部民事单行法
2020年5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法典》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计1260条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
财产的概念
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
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指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力的总和 (物权、债券、知识产权等)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可正可负可为零)
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和经济法调整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因有金钱价值的物质资料和智力成果的归属发生的关系,是基本的财产归属关系;土地承包经营和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用益关系,是土地所有关系派生的,也可以纳入财产归属关系中。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人身关系
概念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特征
主体地位平等
相互不隶属,人格独立
与人身不可分离
一般不能放弃或被剥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不能转让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不能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私法
利益说:规定国家事务的法律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 保护公益的法律是公法,保护私益的法律为私法
隶属说:认为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而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平等关系
主体说:如果至少一方当事人是以公权主体的性质参加这项法律关系的,则这项法律关系就属于公法范围,不符合这一条件的所有法律关系都属于私法范围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着重把握
(1)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协调市民利益,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2)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我国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重在反映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节 民法的本位
法律的本位
法律的中心观点或立足点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力为起点、核心和主导。 权力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 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
3.社会本位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造力和法的表现形式
一.制定法
宪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民事法律
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制定的民事法规
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习惯
《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四.法理
我国民法没有规定
第七节 民法的效力
一.对人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第3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5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典》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领域
指我国领土+领空+领海+我国驻外使领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民事法律规范适用领域
(1)民事法律、法规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民事法律、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
(2)地方性法规适用于制定者所管辖的区域之内
(3)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只适用于各该特别行政区
三.时间上的效力
生效时间
(1)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
(2)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后生效
失效时间
明示废止
(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2)旧法规定与新法规定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2)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默示废止
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溯及力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
“有利追溯”原则
如果民事法律规范具有追溯力更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
没有形成财产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理念和构造 民法规定的是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构造 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既是社会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现代民法
具体的人格
特点:在人人抽象平等的基础上,对消费者、劳工等弱势群体区分对待
私权受限制
例如征收征用,不允许荒芜土地等
受规制的私法自治
例如对格式合同进行限制
无过错责任
在侵权法等领域,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或者无过错责任。
近代民法
抽象平等的人格
私权神圣
私权自治
自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