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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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01-27 13:26:28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
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
只有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应将意思表示理解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产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 多方还是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划分
单方行为
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
双方行为
如:合同、买卖、行纪、委托、赠与
多方行为
决议行为
规定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特征
双方或者多方行为须所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决议行为多数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
双方多方行为设立过程一般不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 而决议行为一般需要一定得程序才能设立
双方或多方行为适用范围一般不受限制, 决议行为仅适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内部的决议事项
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进行的划分
单务行为
赠与
双务行为
买卖
以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要求 对方给予相应的报偿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
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
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 实物为条件对法律行为进行的划分
诺成性行为
买卖、租赁
实践性行为
定金合同、保管合同
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 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
要式行为
如:遗嘱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订立才能成立
不要式行为
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 依从关系为标准进行划分
主行为
从行为
区分的意义:从行为随着主行为的成立(无效)而成立(无效),如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设立抵押权的情形下,债权合同是主行为,抵押合同是从行为。
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 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有因行为
无因行为
区分的意义: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 无因行为若原因不存在或者有瑕疵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如:票据行为就是无因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 效果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负担行为
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
处分行为
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区分的意义在于:负担行为主要产生请求权, 处分行为则是直接完成权利转移的行为。 例:抛弃所有权导致所有权消灭是物权行为, 债务免除导致债务消灭,债权转让导致债权 易主,均属于准物权行为
意思表示
概念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指向外部 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特征
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
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
意思表示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形式
口头形式
适用于价额不大或即时清结的法律行为
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审核、登记)
默示形式
根据其某种法律事实,按逻辑推理的方法 或按生活习惯,推断其内在意思表示的形式
分类
作为的默示
积极行为,如租赁合同期届满,承租人 继续支付租金并租用房屋,而出租人继 续收取租金,即可推断双方同意延长租期
不作为的默示
没有任何积极行为,如依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 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生效和撤回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 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表示完成时生效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公告发布时生效
意思表示的撤回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 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有意的不一致
单独虚伪表示,真意保留
原则有效,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
通谋虚伪表示,伪装表示或双方虚假行为
无效
隐藏行为
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真实意思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效力, 没有效力瑕疵,有效
无意的不一致
重大误解
可撤销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
可撤销
胁迫
可撤销
显失公平
可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民事法律的成立
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分类
一般成立要件
⑴当事人⑵意思表示⑶标的,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特别成立要件
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需要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认可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生效要件
行为人合格
是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 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和特征
概念: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因意思 表示不真实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
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作原件
对价金的误解,如将一万元误认为1000元
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做某乙
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 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
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可撤销的)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显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 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
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由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
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
撤销权行使
撤销权人
只能由受害方行使,因重大误解产生的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则由行为人行使
撤销方式
撤销权人须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撤销具有溯及力
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特征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因缺乏 处分权或行为能力而使效力不齐备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其行为效力有待其法定代理人确认
无权代理行为,但表见代理除外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
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条件的分类
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所起作用的不同
延缓条件(生效条件)(停止条件)
解除条件(失效条件)(消灭条件)
根据条件内容的不同
积极条件(肯定条件)
消极条件(否定条件)
条件成就的抑制
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现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延缓期限(始期)
解除期限(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