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
编辑于2023-02-06 23:19:34 江苏省工伤认定主体
单位
企业、事务所、个体工商户
排除公务员公务员
特殊
双重劳动关系
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务派遣
工伤认定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就工伤保险问题协商
承包经营
工保43条,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区分个人承揽,民事关系
合并、分立、转让中的单位和分支机构
工保43条,继承单位承担。 企业分支机构可作为用人单位,责任法人担
居委会、村委会等自治组织
争议1、工保2条,可以被确定为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2、非劳动关系,工作关系具有不确定性,不属于施格主体2019鲁03行终255号支持态度
挂靠
最高法关于审工伤规定3条,被挂靠单位承担
违法转包、分包
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
无营业执照或未依法登记、备案以及被吊销撤销的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66条,这些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同时可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一次性赔偿的规定赔偿。
员工
一般职工
受劳动法调整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双重关系职工
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2016渝行申428号
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职工
1.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不能认定工伤,应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由单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可认定工伤
到达退休年龄未享受或未领取(有争议))
非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可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原因,不能终止
超龄进城务工2019京行申77号
最高法关于超法退进城务工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3号),超龄进城务工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家政服务人员2018云03行终54号
由家政公司派遣,受家政服务公司统一组织和管理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非适格劳动者
实习生和勤工俭学人员
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 4号第36条,先保险公司,再实习单位、学校和学生承担相应责任
童工
非法使用,不能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66条,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特殊行业,可依法认定
公务员
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不能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 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 9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工作原因
工作原因认定
1.受伤与工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职工为了用人单位利益,在处理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2.工作原因与职业利益的关系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
受到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
因履行工作职责,被人报复而受到暴力人身伤害
实践有争议
超过本职工作而受到暴力伤害能否认定
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为用人单位利益而超越岗位职责从事活动受到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
人社部发2016 29号和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保规定2014 9号第4条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2017鲁行申409号
因工外出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受伤应以工作原因为基础,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伤,不认定为工伤2016粤行申1386号 一审认为:汤某陪客户参加招商会议是出于公司利益考虑,是拓展公司销售渠道的需要,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表现,再审认为汤某陪同客户参加招商会议,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有密切联系,符合用人单位利益。
从事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
接受用人单位指派从事临时性工作,与属于工作范畴,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工作过程中吃饭、喝水、休息等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活动
在工作中为满足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6粤行申1137号中,张某在下班去公司食堂滑到受伤,广东高院认为食堂虽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工作岗位,但应当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故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
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过程相关的运输、清理、备料、安全、收拾工具等行为 2109鲁行申100号中一审认为赵某到公司加班,无论自愿与否,都是为了工作,不影响工伤认定;二审认为人社局未能证明赵某摔倒受伤时从事的是何种收尾性工作,且其受到的伤害是否与其工作相关,人社局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工伤决定认定;再审支持二审
职业病
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业病必须是《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而且须经法定的卫生部门确诊。2017最高法行再64号中,职工在多个单位工作,一审认为公司未能举证职工所患职业病是在其他公司形成而不是在本公司形成,认定公司为该职工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二审认为职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不满4个月,而尘肺病需要接尘10年,违背医学常识和规律;最高法认为公司虽对其未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有异议,但不影响先以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作为责任单位认定职工工伤。职工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以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职业病防治法》35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而是直接安排上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存在过错,也导致无法排除职工职业病是在其公司工作期间患上的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处理重大、紧急的活动
最高法关于审工保的规定2014 9号第4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是工伤的,人法应该支持: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伤的 (兜底性条款)2018辽08行终186号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虽称设备有专人负责,富某关闭设备超出其工作范围,是违规操作,但公司未提供工作规章、规程及岗位职责分工明细,也不能证明富某关闭设备的行为不是为了工作。职工为了公司利益,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工作而受伤,依法应认定工伤。
工作时间认定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工作的时间 2018粤行申198号中,员工比规定上班时间早半小时制作刀架(非本职)受伤,一审认为员工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受伤,但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加班时间,职工根据自身工作内容而主动加班的时间应当视为加班时间。二审认为员工在公司从事切纸工作,其受伤时间并非在法定工作时间,也并非在切纸过程造成的,致其受伤的设备是其私自购买的.员工为切纸刀制作刀架仅有其单方面陈述,无其他证据证明。再审支持了二审观点。
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时间: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2.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3.各种加班加点延长工作的时间;4.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所需要的时间;该工作场所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员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2017甘行终345号中,员工虽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并受到刑事处罚,但对该员工来说,其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保条第14条规定的工伤情形。
各种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
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病亡视同工伤需要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员工组织晚上测试及批改试卷即使不是学校要求,但与其工作明显相关,且符合其职业特点,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再审法院认为,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事实认定。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是否存在违法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情形,并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在工作场所从事准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
2020苏行申307号案例中,员工打卡进入公司,在前往车间的途中晕倒经抢救死亡。一审认为,员工进入厂区但尚未开始进入工作岗位工作而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二审认为在进入交接班会进入车间前突发疾病死亡,以员工认为交接班时间段员工处于合理的位置就是其交接班时间段的工作岗位没有法律依据,再审认为公司要求职工提前打卡进入公司,并在车间门口开交接会,然后进入车间交接。员工虽打卡考勤,但尚未到达单位规定的召开交接会的地点,故不能认定其已经开始从事履行本职工作有关的准备性工作,更不能认定其已经开始履行工作职责。
在工作场所满足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时间
2016鲁06行终571号案例中,员工在公司食堂就餐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认为,视同工伤要求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员工在公司食堂就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二审认为,在工作场所内因满足吃饭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求的时间是否为工作时间,关键看其是否与工作有直接的关系。公司规定且实际履行工作时间,员工在食堂吃饭时该时间点不应视为工作时间。其次,公司食堂是否为工作岗位。工保条第15条关于视同工伤规定条件之一是工作岗位,第14条规定的是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单位指派从事的工作岗位。食堂不应属于工作岗位。最后预备性工作一般指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性工作一般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本案中员工在食堂吃饭不应视为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与2016粤行申1137号案例相反
在工作场所换班替班备班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9条
完成工作任务从事与单位工作性质相关的时间
因工外出期间的全部外出时间
2019苏行申546号案例中,员工发生事故现场不是在巡线范围,而是在返回的合理路线。一审根据工保条第14条第6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工伤。二审支持一审,再审认为“因工外出期间”应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之外,是用人单位为了工作指派职工或者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以外从事与工作有关活动的期间。员工基于工作职责要求进行电力线路巡查、供电服务并附带收取电费应认定属于加班,不属于因工外出;事故发生地已经超出正常巡线、服务和正常收取电费的范围,处于从庙会返回的合理路线上,符合加班后回家的情形,且其对于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故不认的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常用法条
第14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如下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7.其他情形
第19条第2款,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16条,职工虽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吸毒的;3、自残或自杀的
工伤
工作场所
一般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及用人单位临时指派从事工作的场所,既包括与职工日常工作相关的区域,也包括其自然延伸的区域如休息场所、卫生间等还包括特定工作涉及的场所,即员工为完成特定任务所涉及的单位内外相关区域及其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与工作相关、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2019黔行申316号案例中,员工在公司食堂吃饭后去厂区职工宿舍突发疾病死亡。一审认为员工的工作场所在车间内,员工在宿舍内受伤原因不明,职工宿舍不属于其工作岗位所要求的场所,所以员工受伤地点不应认定为工作场所。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一审二审均认为宿舍为工作场所的延伸,再审也支持该观点。
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单位内外相关区域极其自然延伸和合理区域
2020苏行申260号案例中,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邵某,邵某再转包给张某,张某招用的王某在食堂吃完饭返回工地途中受伤且负主要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建筑公司违法分包,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建筑公司称此期间为上下班期间,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在生活区除了就餐外还有其他休息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因工外出所涉及的区域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2016最高行申3165号中,在食堂工作的员工去超市买东西遇车祸死亡且其不负事故责任。一审二审都认为案件焦点在于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时是否为因工外出。公司认为员工采购行为是个人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公司提供证据不足以排除员工日常采购食堂用品的职责。员工的购买行为与其工作岗位之间具有一致性。
职工往来于多个与其工作相关的场所之间必经区域
2014黔高行终字40号案例中,罗某在送货途中发生车祸,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一审认为罗某驾驶的目的是为了送货,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为了单位的利益,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审认为结合罗某的工作职责,其接受指派送货属于工作时间,驾驶车辆是为了完成送货,应当认定为与工作有关。单位抗辩其驾车的目的是为了练车,但无证据证明。
常见工伤认定情形
上下班途中
1.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之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影响上下班认定因素
空间因素
一般指居住地与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线,绕道证正当理由由员工举证。2016沪行申682号案例中,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理位置并非其在居住地至工作地的合理路线上,而是在相反的位置且相距甚远。
时间因素
一般指职工在居住地和工作地往返的合理时间。实践中对于员工未安装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上下班,迟到或早退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有争议。但职工尽管客观上存在迟到早退行为,但不能改变上下班的性质,如果迟到早退并未超出合理限度,认定为工伤更能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将违反用人单位制度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2018鲁行申254案例中,员工下班后整理厂门口的花生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二再审均认为不属于下班途中。
目的因素
最高法关于审理工地6条,员工上下班途中从事其他活动,但属于职工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且在合理时间和路线的,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2020辽行申579案中,再审认为即使未经请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违法的是工伤的劳动纪律,原则上不影响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上下班途中路线合理性
不限于最短,在于合理。实践中争议点为绕道是否合理。绕道的合理性由员工举证。
上下班途中时间的合理性
2020赣行申100案例中,员工中午拔充电器搭乘三轮车回车间摔伤,人社局不认的工伤,法院认为根据工保条1条体现了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员工受伤处于正常工作时间,受伤地点属于厂区范围内合理区域,即使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但其过错并不属于极其不合理,其搭乘三轮车也是为了回车间继续工作,其受伤与工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公司主张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属于应受到劳动纪律处理的范畴,但原则上不影响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目的的合法性
2021津行申80案例中,员工提前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车祸。二审法院认为,结合最高法关于工保第6条,上下班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所强调的重点是途中,只要员工是为了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单位和住处即可,时间因素原则上不应受到提前或推迟的影响,适当的早于或迟于规定的上下班时间,都属于合理的时间范畴。
单方交通事故
工保条第14条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决为依据。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上海,不存在事故相对方或由外因所致,属于单方交通事故。
突发疾病死亡
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条件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2018最高法行申10944案例中,员工乘车从家返回作业区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再审认为视同工伤不要求必须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平主义的原则,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给予职工以工伤保险待遇。对视同工伤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宜再作扩大解释。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对工作岗位只能从立法本意出发,按普通人的一般理解进行判断,不宜做延伸、扩充解释。将上班途中等同于工作岗位的理由属于扩大解释,没有事实依据。
2019鲁行再63号
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48小时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死亡时间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主动放弃治疗能否认定工伤
一般认为,在医疗机构确定患者没有继续存活可能性的前提下,家属放弃治疗职工死亡的,应当按规定认定为工伤。2017最高法行申7363号
工作中遭受暴力
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认定工伤
2018粤行申1857号案例中,员工在车间与同事发生口角打架受伤。一审认为打架原因是不满公司同工不同酬的做法采取手段向公司提出异议,为争取提高待遇而引发的矛盾,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伤害。二审认为员工的工作内容为操作,受伤时是在罢工状态,虽然其受伤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场所内,但其受伤并不是在工作状态,更不是在其工作岗位进行生产操作,与同事发生打斗的行为已生产操作无关,其受伤不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因工外出期间
2018鲁行申52号中,员工在上班期间告知同事替其值班,他回家取棉袄,途中发生事故死亡。一审认为员工上班期间回家取衣服,该行为并非受用人单位的指派,亦未取得用人单位同意,不属于应工外出。再审认为,员工上班期间未经请假回家取衣服,不属于因工外出,也非工作需要。
特殊情形公司认定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认定工伤前提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关系有争议。2016粤行申1391中,员工与单位签订用工协议,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工作期间死亡。一审认为,工保条并未将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再工作劳动者排除在其调整的范围之外,劳动法也未对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员从事劳动也未作禁止性规定。最高法行审庭关于的答复中,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二审也认为该答复也未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不予认定工伤的条件。
挂靠单位聘用人员发生工伤认定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2019粤行申954案例中,公司认为将工作交由自然人承揽,不属于违法分包或转包。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将其分包项目中的部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行为应认定为违法分包。
原因不明的工伤认定
工保条第19条,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例外情形工伤的认定
醉酒
2016粤行申770号案例中,员工在送完图纸后吃饭喝酒后,从人行道步行至机动车道拦截车辆受伤,对事故负有同责任。一审认为,职工因醉酒导致行为失控而发生事故伤害的,根据16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再审认为,员工在车行道拦截车辆受伤。与其醉酒状态有关,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2019冀01行终355案例中,员工酒后从单位回家途中,发生事故,其对事故无责任。一审认为,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与其是否醉酒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审认为,第16条第2项规定,职工符合第14条、15条规定,但醉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从文义解释来看,该条的立法本意为排除规定,意即在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前提下,只要存在法定的排除条件“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自杀”的,则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可见该条款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一说。员工存在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故不得认定为工伤。
2019鲁01行终247号案中,员工晚上在公司附近吃完饭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事故,且不承担事故责任。检验报告显示员工醉酒。一审认为,员工是工作结束后与同事一起外出就餐饮酒,骑在返回时受到伤害并非发生在工作中,虽然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即使其符合第14条的规定,但因其属于醉酒,仍不得认定为工伤。二审认为,醉酒是否一律成为认定工伤的阻却条件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出了不完全一致的规定,条例16条规定为符合14,15条,但存在故意、吸毒醉酒、自杀自残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保险法第37条规定,因故意、吸毒醉酒、自杀自残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文义上理解,条例规定无论醉酒与伤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均不得认定为工伤,保险法规定,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表述则强调了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即醉酒造成行为失控而引发伤亡事故的,不认定为工伤,反之,如果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得以醉酒为由不予认定工伤。保险法在效力位阶上要高于条例,两规定不一致时,应以保险法为裁判依据。就醉酒是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以保险法的规定为评判标准,即如果醉酒行为是职工伤亡的引发原因,则醉酒成为工伤认定的阻却条件。
自杀
2020云01行终197号中,员工高坠死亡原因不明,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工规定,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保条14条本人主要责任和16条“醉、毒、自杀”情形是,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本案中,没有有权机构出具结论性意见等法律文书证明员工是自杀,其他证据材料也不能证明员工是自杀,故认可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
子主题
工伤认定申请
主体
1、用人单位: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
2、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材料必备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其他材料
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材料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应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的,需提交派工单、出差通知或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应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需提交单位或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专业军人旧伤复发,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属于借用人员的,需提交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与借用单位的协议书、借用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近亲属代表职工提工伤申请的,需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委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