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讲 犯罪形态(2)
第十讲 犯罪形态(2),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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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犯罪形态(2)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24》
成立条件一:自动性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能达目的而不欲为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未遂
前提条件(外在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关于犯罪可能性的判断标准,采取客观说: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平均人格),看当时的情况是否能继续犯罪。
主观条件(内在条件):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
1被害人是熟人:遇到普通熟人放弃为中止;遇到近亲属放弃是未遂
2害怕被抓:害怕当场被抓为未遂;害怕时候被抓是中止
认识错误
有认识错误时看主观,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模型:
1 犯罪人以为无法继续犯罪(实际可以继续犯罪),进而认为自己被迫放弃犯罪的,定未遂
2 犯罪人认为能够继续犯罪(实际上已无法犯罪或既遂),进而认为自己是自动放弃犯罪,定中止
【注意】欺骗产生的认识错误
甲欺骗乙,乙产生认识错误
对前提条件“能否继续犯罪”产生认识错误,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对前提条件没有产生认识错误,则不需要考虑
甲欺骗乙乙产生认识错误,但是没有放弃犯意,犯罪未呈现终局状态,这种认识错误不重要
特定对象不存在
行为人的特定目标是特定对象,该特定对象在客观上不存在,行为人主观认为被迫放弃犯罪,定未遂
特定物不存在定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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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