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1.民法
民法思维导图,包括:1.民法概述;⒉民事主体;3.民事法律行为;4.代理;5.民事责任;6.民事权利。
编辑于2023-02-12 11:02:40 广东民法
1. 民 法 概 述
民法 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总则》 & 《民法通则》
新法优于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实施
《民法总则》 的突破
在编纂民法典的统一的思路之下, 把分则各个部分单行法共同适用的规则集中起来, 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 规定民法的基本规则。 这样就能够把各编统一协调起来, 将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民法典的体系
《民法通则》包括《民法总则》、《民法分则》
民法 基本 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核心原则)
也叫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霸王规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 法律 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国家(特殊情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
物
行为
有价证券
非物质利益
智力成果 ( 知识产权)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知识产权
著作权: 自动保护原则
著作财产权
作者终身+死后50年12.31( 出版/ 发行/ 复制)
著作人身权
永久( 署名/ 修改/ 发表(终身+死后50年) / 保护作品完整权)
专利权
发明20+实用新型10+外观设计10(先申请原则)
商标权
申请在先为主、 使用在先为辅
同一天看先使用
重点法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 一) 作品; ( 二)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三) 商标; ( 四) 地理标志; ( 五) 商业秘密; ( 六)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七) 植物新品种; ( 八)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 包括文字、 图形、 字母、 数字、 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 国徽、 国歌、 军旗、 军徽、 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 标志、 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 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 国徽、 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 旗帜、 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 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 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授权的除外; (5) 同 “ 红十字” “ 红新月” 的名称、 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带有欺骗性,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一)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图形、 型号的; ( 二)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 功能、 用途、 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三)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并便于识别的, 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 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 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不予公告。
2. 民 事 主 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 民事权利能力
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重点法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以出生证明、 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 死亡证明的,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 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胎儿也有继承权)
自然人的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通过自己 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 行为 能力 类型
完全的民事 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 行为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适用前款规定
个人信息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不得非法收集、 使用、 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买卖、 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泄露有了保障)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法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 成年子女、 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 没有前款规定的人, 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 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 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踪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 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 ( 二) 因意外事件, 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限制。
法条
对同一自然人, 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 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 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 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 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 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 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 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 除应当返还财产外, 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
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 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保护的一项制度
包括
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 二) 兄、 姐; ( 三)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一) 配偶; ( 二) 父母、 子女; ( 三) 其他近亲属; ( 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 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3.指定监护人前, 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4.监护人被指定后, 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 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1.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 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2.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 受法律保护。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监护
1.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 属于意定监护。 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或限权委任。 2.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 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 一)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 二)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 三)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学校、 医疗机构、 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民政部门应当向法院申请。
法人
概述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 住所、 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 依照其规定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员工、股东、法定代表人不承担
分类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为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 不向出资人、 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为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 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3.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概述
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形式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特定形式
效力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分类
有效的法律行为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的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一事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的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
欺诈
胁迫
显失公平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能力的行为
无权代理
合同的成立
要约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要约人
接受要约: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又称邀约引诱,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4. 代 理
代理概述
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不具备代理权,但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特征
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复核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
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需由本人承担后果的代理
类型
未予授权之表见代理
超越权限之表见代理
代理权终止之表见代理
法律要件
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否则只能适用无因管理或简介代理规定)
行为人无权代理
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须相对人为善意
效果
有权代理效果
本人按有权代理承受
相对人有选择权
狭义无权代理、享有撤销权
表见代理,接受与本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本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5. 民 事 责 任
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情形
恶意磋商
欺诈行为
未尽附随义务而致损
侵犯商业秘密
违约责任
概念
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损害赔偿
违约金
定金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事人既约定违约金, 又约定定金的, 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主张定金罚则和违约金, 但如果想最大限度的保护合法权益, 又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可以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要求其返还定金)
侵 权 责 任
归 责 原 则
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 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过错 责任 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 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 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过 错 推 定 责 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 基于法律的特别规 定, 推定加害人 存在过错而应承担 侵权责任, 加害人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的除外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严格责任原 则, 指基于法律 的特别规定, 受 害人能够证明损 害是加害人的行 为或者物件所致, 加害人就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而 不论其是否存在 主观上的过错, 除非加害人能够 证明存在法定抗 辩事由
公平 责任 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 而根据公平的观念, 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 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 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构成
过错责任
加害行为
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
(过错)
责任承担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 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 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一) 停止侵害; ( 二) 排除妨碍; ( 三) 消除危险; ( 四) 返还财产; ( 五) 恢复原状; ( 六) 赔偿损失;( 七) 赔礼道歉; ( 八)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诉 讼 时 效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当时效期间届满时, 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丧失胜诉权, 不丧失起诉权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三年有效期, 四年有两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五年人寿险, 二十殊可延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 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义务人同意履行的, 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 不得请求返还
中止→最后6个月
中断→重新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6. 民 事 权 利
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法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依照其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由法律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 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应当给予公平、 合理的补偿
特征
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是绝对权/ 对世权/ 支配权; 债权是相对权/ 对人权/ 请求权
支配权
排他性
虚拟财产受保护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 客体的, 依照其规定
不动产e.g.土地禾苗(土地附着物)
原物
孳息
自然孳息
法定孳息
两个主体
分类
所有权
完全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 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在行使占有、使用、 收益、 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精神, 正确处理截水、 排水、 通行、 通风、 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 应当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赔偿损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特征
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主导地位)
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
担保物权
限制物权:处分受到限制
抵押权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 动产和不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一) 土地所有权; ( 二) 耕地、 宅基地、 自留地、 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三) 学校、 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 ( 四) 所有权、 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五) 依法被查封、 扣押、 监管的财产; ( 六)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动产&不动产
质押权(大部分无使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法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 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流质契约禁止)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动产&权利(不动产不可以)
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 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 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动产
用益物权
限制物权:处分受到限制
用益物权, 是物权的一种,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 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 ( 海域使用权、 探矿权、 采矿权、 取水权和使用水域、 滩涂从事养殖、 捕捞的权利)
债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 侵权行为、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 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分类
合同之债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 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赠与合同
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合同: a 赠与合同具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 b 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
法 定 撤 销 权
赠与合同中, 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后, 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 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合同的法定权利: a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 b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c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赠与合同可以附有负担, 若受赠人不履行该负担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除斥期间一年
赠与人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 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 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 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双 务 合 同 履 行 中 的 抗 辩 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任何一方均无先为履行义务的,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 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其对待义务时, 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 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提出履行的法律制度
法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 三) 丧失商业信誉; (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 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
指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侵权行为之债
法定之债
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 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构成侵权行为之责
不当 得利 之债
法定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 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受损失一方享有返还其利益的权利, 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
不当得利必须一方得利一方受损且同时发生
例如捡到东西拒不返还
2w+利息(要还); 1000赚的不用还
无因 管理 之债
法定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为避免造成损失 ( 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 或者仅为他人), 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 为管理人; 事务被管理的人, 为本人。 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 而非当事人意思
无因管理: 要有特定受益人
好人好事
不可要报酬,只给必要费用
人身权
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权利平等享有的, 经法律认可、 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
包括
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 名称权、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 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 荣誉权等权利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身份权
是基于某种特定地位和资格而享有的权利, 因此, 必须以该特定地位和资格作为前提。
主要包括
荣誉权
监护权
在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
婚姻继承
婚姻法概述
结婚和离婚
男女结婚的法定年龄为男的满22周岁, 女的满20周岁。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下列情况除外: ①女方提出离婚; ②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夫妻共同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共同的财产: ( 一) 工资、 奖金; ( 二) 生产、 经营的收益; (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婚姻法第18 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继承权
公民死亡以后, 依法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分类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丧偶儿媳/ 女婿
如:夫妻100w,妻分50w、妻儿女平分另外50w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 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特征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进行
遗嘱继承效力大于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指遗赠人和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 遗赠人的财产在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具有优先执行的效力
特征
双方、 有偿、 要式法律行为
遗赠人必须是自然人, 一般是孤寡老人
扶养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受遗赠人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统一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 绝对丧失)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 绝对丧失)
③遗弃被继承人, 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 相对丧失)
④伪造、 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的。 ( 绝对丧失)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 应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爷爷→孙子
转继承
又称为再继承、 连续继承, 是被继承人死亡后, 遗产分割前, 继承人死亡的, 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爷爷→儿媳、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