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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2-13 14:01:08 浙江省税法总结
税法总论
2-3分
框架
税法的概念
税收和税法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要素★★
税收立法和我国税法体系
税收执法
税务机构设置玉职能
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税收收入的划分★★★
税务权利和义务
国际税收关系
税法的概念
税收和税法的概念
税收
1.征税主体是国家 2.征税依据是政治权力(非财产权利) 3.征税目的是满足国家财政需要 4.税收分配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 5.税收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法
1.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 2.税法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税收分配关系 3.狭义税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
特点: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是制定而不是认可)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不是授权性法规)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不是单一法律)
义务性法规(重点): 1.税法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法规,具有强制性; 2.从税法的角度看,纳税人以尽义务为主,其履行纳税义务与获得的权利不对等; 3.并不是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权利从总体上看不是纳税人的实体权利,而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
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双主体:征税方,纳税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
客体——征税对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所得额、实物和行为。
内容——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2、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
3、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税法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明确
税收要件法定原则
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
税务合法性原则
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收的公平原则
横向公平: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
纵向公平: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3、税收效率原则
经济效率: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
行政效率: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4、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源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性税法不具备向前的及力(纳税义务的确定从旧),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税款征收程序从新)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税法要素★★
1、总则
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
2、纳税义务人
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基本形式
自然人
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人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相关概念
代扣代缴义务人
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贷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个税;出版社代扣代缴作者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
代收代缴义务人
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 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消费税、车船税
3、征税对象
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4、税目
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
5、税率
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
车辆购置税、契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
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
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将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再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和个体、承包项目;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
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 - 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
本级速算扣除数=上一级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超率累进税率
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土地增值税
全率累进税率
(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全额累进税率
(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6、纳税环节
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7、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纳税期限
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
缴库期限
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时间
8、纳税地点
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各税种纳税地点的规定都易出客观题。
9、减税免税
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各章节的减税免税规定往往存在大量考点。
10、罚则
印花税、征管法等章节都有违章处罚措施。
11、附则
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
税收立法和我国税法体系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授权立法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
税收法规、规章
区别:对法律解释是法规; 对国务院的授权立法和行政规章的解释为部门规章;
立法程序
提议——审议——通过和公布
税法分类
基本内容和效力
❌我国没有税收 基本法
普通法
税法的职能和作用
实体法、程序法
税法的征收对象
商品(货物)和劳务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
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类
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定目的税类
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烟叶税
主权国家
国内 < 国际
税负转嫁情况
直接税、间接税
税种的分类不具有法定性
税收执法
税务机构设置与职能
国家税务总局
省、市、县三级税务局
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海关总署及下设机构负责关税征收管理和受托征收进出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18种
税务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
海关
关税;船舶吨税;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税收收入的划分★★★
中央固定收入
①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②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 ③个人所得税:储蓄 存款利息所得 的个人所得税 ④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 ⑤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⑥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地方固定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
中央、地方 共享收入
①增值税(不含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各50% ②企业所得税,除【中国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其余部分中央地方64分 ③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其余部分中央地方64分 ④资源税:除【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其余归地方政府 ⑤城市维护建设税:除【中国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其余归地方政府 ⑥印花税:除【证券交易印花税】外的归地方政府
税务权利和义务
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3.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④近姻亲关系;⑤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提示】保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注意关键词:加强协调、支持、协助 【注意】P25,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意图,税务机关应当做到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全面落实纳税人权利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核心问题,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途经。
发展涉税专业服务促进税法遵从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国际税收关系
属地原则
地域管辖权
属人原则
居民管辖权
公民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指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增值税
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销售/进口的 货物 【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 销售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营改增【销售应税服务、有形资产、不动产】
交通运输
陆路
缆车、索道、地铁、轻轨; 出租车公司向司机收取管理费
水路
程租、期租【均配操作人员】
航空
湿租;航天
管道
其他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18-1-1后 逾期票证(售票+客户未用) 舱位承包;舱位互换
邮政
电信
基础电信服务
语音、款嗲、波长
增值电信服务【6】
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建筑
工程
新建改建 建筑物构筑物
安装
包括固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 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
修缮
装饰
其他
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等。
金融【6】
贷款服务
①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的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②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 ③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提示1】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业
直接收费
货币兑换、账户管理、财务担保、提供信用卡、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
保险
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
现代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设计服务(含动漫、网游、网站等设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含广告代理、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和会议展览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物流辅助服务
航空服务(含地面服务和通用服务)、港口码头服务(含港口设施保安费)、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租赁服务★★ (不动产9%或者有形动产13%)
形式上: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范围上:包括动产、不动产。
①水路、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 ②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③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不动产经营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翻译服务、市场调查 如:技术咨询、会计税务法律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广播影视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如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例如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如: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等。
其他
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销售的外卖食品;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
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本项目。但适用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税率【9%】
销售不动产【9%】
★特殊规定
(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调整) (2)经营罚没物品(未上缴财政的)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3)单用途卡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4)航空公司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5)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征收增值税。
不征收
单位内部; 完全在境外; 保本; 信托基金理财持有到期 存款利息;保险赔付
(1)视同销售货物或发生应税行为(10个):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 非应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作为投资; 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一、收到代销清单时→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第二、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开具发票的→开票的当天; 第三、未收到代销清单,但收到了全部货款或部分货款的→收到货款的当天; 第四、未开具发票,也未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混合销售
销售+服务
一般和小规模纳税人
登记条件和标准
2018-5-1;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小规模
年应税销售额
包括 纳税申报 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 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 销售额。
偶然发生的销售转让不计入年销售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的)上的销售额一定是不含税; 免税销售额、营业税销售额、出口离岸价格不含税; 2.价外费用、逾期包装物押金一定是含税的;
税率和征收率
税率
13%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2)销售劳务 (3)有形动产 租赁服务。【光租、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淀粉、【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工业用盐、调制乳、空白音像制品、【麦芽、复合胶、人发】 进口货物中,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9%【货物类】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农产品——包括挂面(不含淀粉)、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巴氏杀菌乳、灭菌乳 图书等、电子出版物 饲料
9%【非货物类】
交通、邮政、基础电信、建筑; 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
6%
增值电信、金融、现代、生活; 销售无形资产(含转让补充耕地占用指标;不含转让土地使用权)
0
(1)纳税人出口 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主要包括 国际运输服务; 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不包括播映服务,播映免税】、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 (3)其他零税率政策: 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②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③境内提供程租,用于国际运输,出租方 0税率 ④境内向境内提供期租、湿租,如承租方用于国际运输,承租方 0税率 ⑤境内向境外提供期租、湿租,出租方 0税率
征收率
5%
不动产
① 不动产销售、租赁(一般纳税人老项目) ②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③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提示】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人力资源服务
①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通行费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3%
①适用5%征收率以外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销售行为 ②高速公路通行费适用的征收率3%(一、二级公路,过桥费等就是5%) 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差额(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使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④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计算缴纳增值税 ⑤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
特殊2%
【旧物】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旧货】销售他人使用过的物品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特殊1.5%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特殊0.5%
2020.5.1-2023.12.31,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
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
特殊货物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自产电力 (2)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必须选择) (7)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必须选择)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必须选择) (11)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
特殊服务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有关动漫服务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营改增”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差额征税) ★(7)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差额征税) (8)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9)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10)提供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12)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税
不动产
(1)销售或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3)房地产开发企业围填海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合同注明的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 ★(4)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新增(6)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
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
销项税额
销售额
1、销售额的构成: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2、价外费用 包括:收取的手续费、包装费、延期付款利息、优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不包括:代收款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销售货物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代垫运输费用(新增)
销售货物
★折扣方式
商业折扣//折扣销售——同时+价格折扣 折后 现金折扣//销售折扣——售后+早付款 折前 实物折扣 ——买一赠一 折前+赠品 销售折让——售后+质量问题 折后
★以旧换新
一般货物 全额计税 金银首饰 差额计税
以物易物
销项税+进项税
★包装物押金
其他酒类产品 收到时纳税
一般货物+啤酒、黄酒 逾期时纳税
★视同销售
有售价的 A.自己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平均价格 B.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平均价格 (必须按先A后B的顺序)
★无销售价格 以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销售额: ①销售非应税消费品、服务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②销售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销售服务 【差额】
★金融商品转让 (一般计税方法)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相抵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经纪代理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一般计税方法)
①融资租赁(直租)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含本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②融资性售后回租(回租)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航空运输企业 (一般计税方法)
①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 销售额中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②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境内航段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
客运场站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旅游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 【提示】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计税方法)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简易计税方法要全额)
转让不动产 (转让二手房)
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第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提示】纳税人同时有发票又有契税完税凭证的,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视同销售
有售价的 A.自己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平均价格 B.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平均价格 (必须按先A后B的顺序)
★无销售价格 以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销售额: ①销售非应税消费品、服务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②销售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
凭票抵扣
★计算抵扣
(1)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生产9%税率货物后销售或用于服务: 进项税额=买价(专票注明的金额)×9%
★(2)购进农产品深加工后销售 按照10%的扣除率抵扣
★(3)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烟叶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 烟叶收购金额(实际支付价款总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 烟叶税应纳税额=收购金额(实际支付价款总额)×税率 (20%) 价外补贴=价款*10% ,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金额+应纳税额)×扣除率 (13%或11%或10%) 价外补贴 ≠ 价款*10%,【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价款+价外补贴+应纳税额)×扣除率 (13%或11%或10%)
(4)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 飞机:(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铁路:票面金额÷(1+9%)×9% 公路、水路:票面金额÷(1+3%)×3%
(5)桥、闸通行费 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核定扣除
(1)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和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
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9%)×9%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加计抵减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 邮政、电信、现代、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2019.4.1-2021.12.31,按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加计抵减当期的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 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2019.10.1.-2021.12.31,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5%,加计抵减当期的应纳税额。
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差额征收的,以差额后销售额确定。
关于保险服务的进项税抵扣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其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度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兼用】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兼用)
不可抵扣的
用于特定用途
①简易计税项目 ②免税项目 ③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①②③项目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兼用于①②③项目和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 <2>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还是兼用于①②③项目,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3>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非正常损失
购买特殊服务
①接受贷款服务(利息支出)以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③保险服务: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
1、按专票抵扣的进项税额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额=实际账面成本×税率/征收率 2、购进免税农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额=账面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4、平销返利 【注意价税分离】 转出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总结
①增值税强调因果关系,没有销项税,进项税不能抵扣。如改变货物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待。已经抵扣的进项税要转出
②采用简易方法计算增值税,不能再抵扣进项税。
③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应纳税额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 - 当期进项税额
几个特殊计算规则
1.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形成留抵税额的处理 (1)一般规则——留抵结转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优惠规则——增 量留抵退税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2019年4月1日起全面推行留抵退税制度;2019年6月1日起,对部分先进制造业实施更宽松优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留抵退税 (1)所有行业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部分先进制造业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 (1)所有行业 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2)部分先进制造业 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凭专票类抵扣的税额÷(凭专票类抵扣的税额+计算抵扣的税额)×100%
2.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和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退货扣减 不追溯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平销返利 冲进项 (3)购进货物或劳务事先未确定用于不该抵扣进项税项目,已经抵扣了进项税,发生用途变化不该抵扣进项税的,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改为不抵 当期转
3.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一般注销不问进项与留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全盘重组携带进项
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只能适用简易计税】 住房(不足2年)——全国-普通,非普通住宅——增值税=出售全额÷(1+5%)×5% 住房(超过2年)——北上广深——非普通住宅——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其余免征
简易征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特别提示1】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对象,既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行为;也包括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 【特别提示2】这里销售额的含义与一般计税方法中销售额的含义一样,均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基本计税差异是: (1)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价税分离时使用的是税率,简易计税方法使用征收率计算价税分离。 (2)一般计税方法用销售额计算的是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用销售额计算的是应纳税额。 【特别提示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运营资管产品——如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等等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 其他增值税业务——如贷款、保险等 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如贷款、保险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符合规定的可抵扣进项税
进口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一般情况下,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与境内商品交易税率相同。 【注意】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3%和9%,一般情况下,即便是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计税时也适用税率,不适用征收率。 【提示】对进口抗癌药品,自2018年5月1日起,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自2019年3月1日起,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单次交易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26000元,关税税率暂设0%; 在限值以内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征收
三、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进口货物使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组价公式中包含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增值税基本政策
出口退(免)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零税率不同于免税,免税往往指某一环节免税;而零税率是指整体税负为零,意味着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这就是所谓的“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 2.特殊的出口: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 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视同出口货物具体包括: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 销售的货物 (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专供监管免税店;隔离区内销售。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4.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5.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在具体计算时分不同情况采用规定的退税率、适用税率、征收率。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39号文件规定,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9%。【目前5挡,16%,13%,10%,9%,6%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票据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2.金额依据 【归纳】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而言,一般是扣减所含耗用的保税和免税金额之后的离岸价; 2.对于外贸企业出口外购货物而言,一般是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3.对于提供应税服务企业而言 (1)实际运输收入; (2)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提供零税率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 (3)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行政技术人员,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除外。 享受增值税退税的货物和服务范围包括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含修理修配劳务)。 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是指为满足日常生活、办公需求购买的货物和服务。
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的情形: (1)购买非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2)购买货物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800元人民币(自来水、电、燃气、暖气、汽油、柴油除外),购买服务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300元人民币。 (3)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部分。 (4)增值税免税货物和服务。
五、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1、退税物品 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不包括下列物品: (1)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2)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2、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2)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所购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3、退税率和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0%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 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超过10000元人民币,银行转账
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专项民生服务 2.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3.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新增) 5.文化和科普类服务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个人转让著作权。 6.特殊运输相关的服务 7.以下利息收入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7)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8)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8.保险类 (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再保险服务。 9.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0.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11.非经营性活动或非经营性收入 (1)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2)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12.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4.住房类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15.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房屋产权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16.就业类 (1)随军家属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部分征免税项目 (一)资源综合利用鼓励节能减排的优惠(了解) 目录中将资源综合利用类别分为“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五大类。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二)出版物的先征后退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财税〔2018〕53号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上述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财税〔2018〕53号附件2的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财税〔2018〕53号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三)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解释】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是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也属于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蔬菜范围。 3.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各种蔬菜罐头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4.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饲料、制种的优惠政策 1.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豆粕——现代采用浸提脱油后的副产品。豆粕不免税。 2.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以及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五)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新增) 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七)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八)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十)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增值税适用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一)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十二)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十三)国产抗艾滋病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辨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四)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十五)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六)广播影视的免征增值税处理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四、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应税行为(按期纳税)——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所称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的销售额。 【相关链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一旦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行为均应按照规定征税,不能有选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1个季度期限的规定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税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销售地、劳务或者应税行为发生地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异地特殊项目——自然人建筑服务、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报关地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发票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发票的规定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除外)。
消费税法
框架
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从量计征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特殊规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直接对外销售
自产自用
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外购
委托加工收回的
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卷烟批发环节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
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征收管理
征税环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1)卷烟的批发企业; (2)超豪华小汽车的零售企业; (3)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和铂金首饰的零售企业。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增值税
征税范围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
纳税环节
多环节征收,同一货物在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多环节征收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具有单一性,只有从价定率计税
与价格的关系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税收收入的归属
进口环节海关征收的增值税的全部属于中央;其他环节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地方共享
消费税
征税范围 对货物中的应税消费品征收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 (5)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相对单一:除卷烟和超豪华小汽车这两类消费品存在消费税的双环节课征外,其他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计税依据
具有多样性,包括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额计税、复合计税
与价格的关系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
税收收入的归属
消费税收入属于中央税
三、税目及税率 P120
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 基本计税依据为销售额 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额、同类消费品售价、组成计税价格、最高销售价格 从量定额 基本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 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征税数量 复合计税 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从价计征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也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提示】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 对酒类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到期且收取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押金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提示】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只影响啤酒类别和税率的适用状况,不直接影响消费税的计算。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中如含有增值税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税率为基本税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一般情况下,从价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同一个数字。
从量计征
啤酒、黄酒、成品油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卷烟、白酒
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计税规定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没有平均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增值税。
3.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金银首饰
应纳税额的计算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直接对外销售
自产自用
增值税与消费税组价公式对比:
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特点和基本计税规则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P133
外购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不含航空煤油和溶剂油) 9.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扣税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买价是指发票上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归纳】对扣税规则的理解: 1.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 2.需自行计算抵扣。允许扣税的应税消费品按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凭票购进扣税。 3.允许抵扣已纳消费税税额的税目在教材上只列了9项,考试按教材掌握。 4.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2003年5月1日起含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5.在批发环节纳税的卷烟不得抵扣前一生产环节的已纳消费税的税款。 6.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成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委托加工收回的
1.可抵税的项目有9项 【提示】与外购抵税比较,少了葡萄酒,多了摩托车。 与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范围基本相同。
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
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卷烟批发环节
所有牌号规格;卷烟批发业务的的单位和个人
2.环节内不征收——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3.不能抵扣以前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
但如果是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征收管理
征税环节★★★
主要为生产销售环节 +零售环节 +批发环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相关链接】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一致。
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相关链接】消费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一致。
纳税地点★★
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
框架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
不得扣除的项目
亏损弥补
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
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存货
投资资产
清算所得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的含义及形式
一般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税收优惠
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特殊行业的优惠
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申报
源泉扣除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征收管理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管理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居民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时间 ①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②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③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④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⑥会员费。 会籍会员费+所有其他商品服务另行收费的方式——即时确认收入 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销售商品服务的方式——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⑦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⑧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及相关收入的确认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以旧换新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商业折扣条件销售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5.现金折扣条件销售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折让方式销售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9.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10.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货物、财产、劳务流出企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资产移至境外的除外):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不含境外】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计量: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2.资产移送他人——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计量: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1.投资方与被投资方 投资的企业必须是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也必须是居民企业(现存或新设立均适用)。 2.投资方式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3.核心政策 税收递延——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所得确定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5.收入的实现 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6.递延纳税的停止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转让上述股权或者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转让或者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 * (1-15%) 依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六)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解释】包括企业接收政府投资资产、政府指定用途资产、政府无偿划入资产三种情况: (1)投资划入——作为国家资本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作为股权投资划入企业的,企业应将其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其计税基础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 (2)无偿划入且指定专门用途——作为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且企业已按专项用途管理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3)其他无偿划入——确定应税收入 企业接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无偿划入资产,属于前述情形以外的,按政府确定的该项资产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解释】包括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作为收入两种情况: (1)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针对企业)——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范围: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1)财政性资金 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有特定的来源和管理要求 资金来源——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管理要求——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使用效率——5年(60个月)内未支未缴回的,计入第六年应税收入总额。 【相关链接】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提示】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不免税。 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非居民企业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该收益(上述2项和3项)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归纳】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5.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税前扣除项目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申报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 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2.费用 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在生产、经营商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 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税金如下表:
4.损失 (1)损失的范围——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 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以及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工资总额5%】
5、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税法的规定扣除;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6.汇兑损失
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较小者】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可一次性,或者 作为待摊费用不短于3年摊销】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无限期结转】 (2)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 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5)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保险费
11、租赁费
1.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支出,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支出,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租赁费支出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2、劳动保护费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6年9月1日起,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本政策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6.资产损失 (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2)企业因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资产损失,准予与资产损失—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7.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1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允许扣除)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当年不可扣除】 6.赞助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
可弥补的亏损是税法口径——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 核心规定:五年延续补亏;不能 内补外。
1. 基本规定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 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 特殊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 其他相关规定 (1)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税务查补所得可用于弥补亏损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以往年度漏扣少扣的支出可在5年的期限内追补确认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
生物资产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无形资产★★
(一)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提示】外购商誉,在企业持续经营阶段不予扣除;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得低于10年。
长期待摊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同时符合: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存货
同会计
投资资产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3.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分三部分处理: ①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不属于应税收入; ②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属于应税收入,但免税; ③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属于应税收入。 4.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一)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 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三)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一)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1.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以前年度未扣除损失: 1.实行专项申报。 2.属于实际资产损失,追补至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期不超过5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 3.以前年度的多缴税款,在追补年度的应纳税款中扣除。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 (1)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 (2)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税收优惠P203
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其中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 和 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减半征收(花茶饮,香海内) (2)三免三减半: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这里是所得,要扣除相应成本费用,不是收入) (4)税额抵免:购买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加计扣除:一般企业研究开发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6、资源综合利用 生产所得——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申报
(一)纳税地点 1、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 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企业清算时,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三)纳税申报——无论盈亏都需按期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源泉扣除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3、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征收管理
(一)征收管理基本原则: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二)适用范围: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不包括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的国有邮政企业等。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企业不适用。
(三)税款预缴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和对应权重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1、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3、合伙人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顺序: (1)合伙协议约定; (2)合伙人协商决定; (3)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 (4)平均分配。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个人所得税法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1.基本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还涉及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2.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划分 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标准:住所;境内居住天数 居民个人——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建立在取得收入者与支付单位之间存在任职受雇关系上。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用的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
(三)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按此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本项目。 拍卖其他财产,——财产转让所得
(五)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例如: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
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人等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经营所得
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先交税,再分红
企业的从业人员
工资薪金所得
企业的兼职人员
劳务报酬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企业——个人投资者借款,到期不还也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借款视为红利分配。按该项目交税
(七)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八)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3.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住房转让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仅作为分红依据,不再有所有权
不征收
以股份形式拥有所有权
暂缓征收
个人转让量化资产
财产转让所得 收税
以股份形式参与分配获得的 股息红利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 担保获得收入。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 (3)个人取得的企业向个人支付的 不竞争款项。 (4)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的来源地和所得的支付地不是一个概念,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其支付地可能在境内,也可能在境外;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其支付地可能在境外,也可能在境内。 除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适应对象
1、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 2、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 承包承租经营者
扣除标准
实际缴费额;1000元/月【12000元/年】、当月/年 应税收入的6%,三者较小者
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税
应纳税额=领取的养老金收入 ×(1-25%)×10%
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商业健康保险
适应对象
1、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 2、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 承包承租经营者
扣除标准
200/月(2400/年)
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
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个人家庭费用
无法核算,按照40%为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纳税年度亏损的,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但最长5年。
与企业联营取得的收入,按照【利息股息分红所得】征税
可扣除
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工资薪金;五险一金
没有综合所得时,扣除60000元/年
补充养老金、养老保险费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据实扣除
本人;
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的 5%据实扣除
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同期同类】
汇兑损失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资薪金总额【本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的2%、14%、2.5%
业务招待费,——实际额度的60%——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开办费——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当年销售收入的15%,超出部分,可无限结转
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据实扣除
经营租赁——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融资租赁——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 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
捐赠——应纳税所得额30%
企业所得税-年度利润总额12%
研究所用 置办仪器单价10万以下
不可扣除
1、业主本身的工资 2、个人所得税税款 3、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 5、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 6、个人和家庭支出 7、赞助支出 8、代其从业人员和他人负担的税款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查账征税
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工资薪金;五险一金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人和家庭支出 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资薪金总额【本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的2%、14%、2.5%
业务招待费,——实际额度的60%——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开办费——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
纳税年度亏损的,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但最长5年。 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实际经营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月)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财产租赁
各种税金需提供完税凭证
财产转让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合理费用
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房屋原值的15% 已购商品房—————————房屋原值的10%
转让限售股,为能提供原值凭证等————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原值及合理税费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个人取得拍卖收入
无法提供原值的,按照收入额的3%征收个税
海外回流文物的,按照收入额的2%征收个税
偶然所得
税收优惠★★★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奖学金)。 【相关链接】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奖金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奖金或奖品。 1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2.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4.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1.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3.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4.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 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8.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9.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1.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2. 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3.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外籍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相关链接】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 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四、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新增) 2.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减征优惠政策。(新增)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持有股票,取得分红
<1月,全额;
1月——1年;50%
>1年,暂免
单张彩票小于800;福彩体彩小于10000元,暂免;其余全额
应纳税额计算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规定 1、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依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注意】但是计算税额时,仍旧是用一次性奖金的数额。 3、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4、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奖励,参照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执行。
二、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计方法. 1、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2)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①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②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3、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三、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税方法 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 2、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注意】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外+外),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
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规定 1、房改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此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 2、除上述情形,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五、关于廉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1、对个人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概括版,非教材原文): (1)有血缘、亲属关系; (2)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贴的政策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房、说、学)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自2022年1月1日起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津贴是要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 4、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关于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 1、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形(通常按照)。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当月境内外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里天数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2、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 (1)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情形。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2)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二)关于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九、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1、破产+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已经这么惨了,就不火上浇油了) 2、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超过的部分,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十、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1、内退期间: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内退后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选择税率时,把一次性收入放到每月平均一下,计算税额时,还是按照未平均前的)。
十一、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执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十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注意】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3、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持有期间) 4、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月度税率表)。 5、除非出境、死亡而一次性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其余情况一次性领取的,使用月度税率表。
十三、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的征税方法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 ”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十四、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1、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2、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3、个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或者两以上取得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试点政策。 4、个人按规定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十五、关于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1、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2、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 十六、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总体原则:商家是不会吃亏的,价格折扣、折让、赠品、积分反馈礼品,这些情况,实际上买方并没有站便宜,因此,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非有“随机”、“本单位以外的个人”、“额外抽奖机会”这样的字眼 十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 2、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八、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总结】这种规定,记住数字即可做题:2年,70%
十九、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1、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2、混股(持有流通股和限售股),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 十八、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取得时,不管是形式取得还是实质取得,最终都是不征税; 2、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应该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九、“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递延到分红、转让时征税。 【注意】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髙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二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注意】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1、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二十三、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2、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奥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于参赛运动员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对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国际残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外籍雇员、官员、教练员、训练员以及其他代表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临时来华,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或认定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该类人员的身份及收入由北京冬奥组委出具证明文件,北京冬奥组委定期将该类人员名单及免税收入相关信息报送税务部门。
二十四、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2)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2、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2)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3)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3、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2)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3)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4、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消费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建税的扣缴义务人。 【提示】城建税没有覆盖到的特殊环节——各类纳税人的进口环节不缴纳城建税。
二、税率(★★★)(每年必考)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特殊规定 代收代扣城建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代收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经营地适用税率)。
三、计税依据(★★★)
城建税计税依据的包含因素 1.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2.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 3.纳税人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
城建税计税依据的不包含因素 1.纳税人进口环节被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2.除增值税、消费税以外的其他税 3.非税款项(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而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免抵要缴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1)城建税随同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但是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4)国务院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5)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归纳1】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出口免抵要缴。 【归纳2】城建税和两个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的退还关系:
六、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熟悉,能力等级2)
(一)纳税环节 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
(二)纳税地点 1.一般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2.特殊规定:代收代扣;异地预缴;流动经营。 (1)代收代扣——由受托方代收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代收代扣城建税按照受托方所在地的规定税率(代收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在代收代扣方所在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异地预缴——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流动经营——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纳税期限 城建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烟叶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纳税人 2018年7月1日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征税范围 晾晒烟叶、烤烟叶 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征收管理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收购价款+价外补贴】 ×税率20% 价外补贴=收购价款×10% 准予抵抗的进项税额=【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含主动支付的价外补贴)+应纳税额】*20%
(二)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当向烟叶 收购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提示】按照《民法总则》第201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关税和船舶吨税法
关税法
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具体情况——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收货人 出口货物——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携带人、收件人、寄件人或托运人等)
进出口税则
三、税率 (一)进口关税税率(★★) 1.税率设置与适用 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特惠税率、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2.税率种类 按征收关税的标准,可以分成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选择税、滑准税。
(1)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所以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两者从低适用。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按其适用税率的规定执行。
(四)关税税率的运用(★★★) 关税税率的运用规则如下: 1.一般规定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特殊规定 不同进出口方式下,税率的具体运用有不同的规定。 特殊进出口方式的货物或违规货物的税率规定 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 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指运地 海关接受该货物 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 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3.保税、减免税等货物的补税规定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4.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即2和3)确定适用的税率。
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货物的关税计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海关法》规定了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 海关估价方法——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
1.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1)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的条件 对进口成交价格而言,交易应是真实的;价格应是确定的、完整的、公允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包含的因素可用下图表示:
2.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对于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使用的方法包括: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提示】第一顺序,同时或大约同时(申报之日前后45日)、多个价格的选择(最低价格)。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提示】第二顺序,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生产用材料和加工费+通常利润和一般费用+I+F 【提示】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顺序可以颠倒。 (5)合理方法。 【归纳1】上述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依次使用,一般不能跨顺序选择,但是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3\4]的适用次序。 【归纳2】使用合理方法时,应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③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④以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⑤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⑥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征收管理
一、关税的缴纳(★★) 1.关税的申报时间: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外,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人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关税。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关税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和强制征收。0.5‰ 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由关长批准,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 关税退还是指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溢征关税)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行政行为。溢征关税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的,申请退税时限为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的补征和追征,是指海关在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征税额(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补征和追征概念的差异在于导致少纳税款的责任不同,责任的不同也带来补征与追征时限的不同。 2.主要征收规定 溢征 海关发现的,应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补征 海关发现的,自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不加收滞纳金 追征 自纳税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船舶吨税法
一、征税范围、税率
征税范围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缴纳船舶吨税
提示】 1.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2.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05吨; 3.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元/净吨)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1.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2.船舶吨位证明。
三、税收优惠
(一)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上述5~9项的优惠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二)延期优惠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四、征收管理
1.征收机关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制发缴款凭证。 2.纳税期限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税款滞纳金。 3.纳税担保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3)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资源税法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 矿产品 开采和 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
自产原矿连续加工应税资源,如自采原煤加工洗选煤 【增值税×;资源税×】 自产应税产品连续加工非应税产品,如自采原油加工汽油 【增值税×;资源税√】 自产应税产品用于非生产,如自采矿泉水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 【增值税√;资源税√】
【解释】能否成为资源税的纳税人要受开采地点和开采品目限制。 第一,缴纳资源税的资源的开采地点是“境内”,这会带来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规则。 第二,资源产品有应税与非应税的区别。 第三,资源税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且资源税视同销售的行为与增值税、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基本一致,但规定更细腻。 第四,开采海洋油气资源已经“费改税”,资源税取代了矿区使用费。
二、税目、税率
(一)税目(★★★) 资源税的税目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5大类,在5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子目。目前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部分应税资源的征税对象规定为原矿,部分应税资源的征税对象规定为选矿产品,还有一部分应税资源的征税对象规定为原矿或选矿产品。 原油——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能源矿产中的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不包括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其他煤炭制品
三、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不包含的因素
(1)包含在销售额中的符合条件的运杂费 (2)不包含在销售额中的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 (3)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减税、免税项目(★★★)
法定减免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资源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原优惠政策(新增)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纳税人销售自产应税产品
分期收款——销售合同规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预收货款——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其他——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1.资源税纳税环节
环境保护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提示1】环保税的纳税人有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 【提示2】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税目、税额(★★★)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提示1】环境保护税的计税单位为“每污染当量”、“每吨”、“超标分贝”。 【提示2】环境保护税采用定额税率。 固体废物和噪声的税额标准是全国统一的。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 【提示3】注意税目税额表噪声计税备注说明: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三、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确定的基本方法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二)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确定方法(方法和顺序)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五、税收减免
1.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提示】排放标准和浓度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要混淆。
六、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即纳税不能免除污染责任。
城市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城市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区域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了解) 一般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5项):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等到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其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依照两种方法处理: (1)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证书确认面积; (2)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确认面积。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地上地下相连的建筑物不执行上述规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基本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的税额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额=证书确认应税土地面积 或 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平方米) × 适用税额×50%
三、税收优惠(掌握,能力等级1)
(一)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提示】举行宗教仪式用地和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免税; 供公共参观游览用地和管理办公用地免税,但附设的影剧院、茶社、饮食部、照相馆等经营用地不免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提示】直接用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税;但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不免税。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自开自用),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这种情况下,双方都不交。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照章纳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相关资料、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一些特殊用地给予政策性减免照顾。重点关注:A、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攻城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油气长输管线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B、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C、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D、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提示: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教材P467)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 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 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
四、征收管理(熟悉,能力等级1)
(一)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占用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新征用的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起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与房产税相同)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属地性强。
耕地占用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耕地的范围
(1)耕地的内涵——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耕地的外延——农用地。包括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占用上述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的占用
(1)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2)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提示】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四级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高,每级税额中最高单位税额是最低单位税额的5倍。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耕地占用税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耕地
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按照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农用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适用税额的50% 占用农用地可以适当低于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50%。(教材未收录)
(三)税额计算 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占用基本农田,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50%
三、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依照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三)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 临时占用 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房产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熟悉,能力等级2)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具体包括(重要):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
(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提示】要注意房产不等于建筑物。 2.征税范围(熟悉,能力等级2)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二、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自2019年1月1日起,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特别提示1】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所对应的土地面积不超过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 什么是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的比率
(三)在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时需注意的几个特殊规定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的规定 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应纳房产税的规定 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件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3.关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一是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是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4.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5.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对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对于其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六)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七)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八)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 (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注意辨析】 (1)注意时间规定:强调“次月”——取证、使用、交付、建成、验收的次月。只有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是从“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影响。由于从价计算房产税公式计算出来的是年税额,需要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角度看应纳税额是否需要按月折算。
(二)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契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
(一)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归纳】对于转让房地产权属的行为,转让方和承受方的纳税情况如下表: 转让方 (1)增值税(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4)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承受方 (1)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2)契税
(二)契税征税对象的规定(★★)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
【特别提示1】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特别提示2】买房者不论其购买目的是为了拆用材料还是为了得到旧房后翻建成新房,都要涉及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只要发生房屋权属变化,就要照章缴纳契税。 【特别提示3】某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也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缴纳契税: (1)以房屋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入股,应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入股房产现值缴纳契税。 【注意特例】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因未发生权属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故不缴纳契税。 【特别提示4】注意辨析与房屋赠与有关的规定: (1)房屋的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应由受赠人按规定缴纳契税。 房屋的继承要区分法定继承与非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2)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赠与——征税;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名或加名的免征契税。(财税〔2014〕4号)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税收优惠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提示】 1.注意规定中“免税”与“酌情减免”的差异。 2.个人购买住房有不同的契税优惠政策,其优惠前提有“第一次”、“唯一”等要求,应注意辨析:
(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分为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方面。这些规定主要归纳为下表:
四、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
【提示】两个特殊税务管理规定: (1)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2)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土地增值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二)征税范围(掌握) 1.基本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包括: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特殊征税范围(掌握) 具体问题可归纳为应征、不征、免征三个方面。下面将经常出现的房地产若干具体情况的征免问题汇总归纳如下: (1)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 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 ③存量房地产买卖; ④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⑤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产权属变化; ⑦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 (2)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不征): ①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②房地产赠与(对象有限定,无收入); ③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④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 ⑤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⑥房地产评估增值; 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重组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房地产权属变化。 (3)免征或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①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税务机关核实; ②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③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④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 未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相关链接】这里要注意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契税征税范围的对比记忆,三个税种在征税范围方面存在差异,其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契税的纳税人是承受方,而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方。
二、税率(★★★)
三、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一)应税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形式上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非货币收入要折合成货币金额计入收入总额。
(二)扣除项目(重要)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 包括地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2.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新建房转让)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等)、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适用新建房转让)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注意】上述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超期利息、超标利息及罚息不得扣除。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包含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情况)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3)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 【拓展知识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 包括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视同税金扣除。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房转让)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新建项目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适用存量房地产转让)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可扣除的项目(没有第六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利息(不包括加息、罚息)+[(一)+(二)]×5%以内 或:②[(一)+(二)]×10%以内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一)+(二)]×20%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可扣除的项目(没有加计扣除和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利息(不包括加息、罚息)+[(一)+(二)]×5%以内 或:②[(一)+(二)]×10%以内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印花税;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各类企业转让存量房可扣除的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印花税;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③不能取得评估价格而需按发票所载金额计算扣除时,能提供完税证明的可单独扣除原买房时的契税。 (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①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的,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四、各类企业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四)转让环节的税金
四、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额的确定 1.通过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减除扣除项目求得。 2.评估价格的使用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提示】评估价格可评估收入或扣除项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步骤和公式 第一步,计算收入总额; 第二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第三步,用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第四步,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比例,以确定适用税率的档次和对应的速算扣除系数; 第五步,套用公式计算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2.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命题规律 关于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命题,已经经历了从传统“步骤型”到“配比型”的变化。 【归纳】配比型——项目配比计算方法 在纷繁成本费用项目条件中,只有已售(含视同销售、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无偿移交政府等)房地产的地价成本和建造成本可扣除;未开发以及已开发未售的地价成本和建造成本不可扣除。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清算单位 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2.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清算条件 1.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三种情形: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四种情形: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红、偿债、换取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提示】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2.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产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扣除项目规定 1.可据实扣除的项目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 质量保证金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5)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 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6)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2.可核定扣除项目 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P498(四)2.) 3.不可扣除的项目 (1)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3)竣工验收后,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五)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五种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的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注意:核定征收率(P499)≠预征率(P501)
(六)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七)清算后应补税与滞纳金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六、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提示】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征收管理(熟悉,能力等级1)
(一)纳税地点——房地产所在地(指房地产的坐落地)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合同资料: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车辆购置税法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解释1】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从各种渠道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其行为标志是“自用”。 【解释2】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以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 不属于应税范围的车辆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 电动摩托车、排气量一百五十毫升(含)以下的摩托车(新增)
二、税率与计税依据(★★)
(一)税率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二)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包括购买国产车、购买进口车,这里所谓购买进口车并不是指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而是指在境内购买的其他单位进口的车辆。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相关链接】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与进口方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致。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如果进口车辆是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卡车、货车等,则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简化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提示】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税收优惠(★★★)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6.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7.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8.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9.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10.“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 11.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
五、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但免税车辆转让或改变用途还需重新申报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新增) 【提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后续转让、交易时不再补缴车辆购置税 2.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是对应税车辆的购置使用行为课征,征收环节单一,实行一次课征制度。征税环节为使用环节(最终消费环节)。具体而言,车辆购置税是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3.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税纳税期: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5.车辆购置税的退税制度 【提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可能退税的情形: (1)退车退税——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 (2)误征退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 (3)其他原因退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退税计算: 1.退车退税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2.错征退税——退回全部已纳税款。
车船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了解)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机动车辆 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 【提示】拖拉机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船舶 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1)在现实中,车辆分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船舶分为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车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机动车辆和船舶,不包括非机动车辆 和 部分非机动船舶(但非机动驳船需要缴纳车船税)。
二、税目与税率(掌握,能力等级2)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车船税计税单位包括“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艇身长度每米”。
1.客货两用车按照货车计税; 2.挂车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3.征税范围内的其他车辆不包括拖拉机; 4.拖船、非机动驳船 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代收代缴(掌握)
1.购置新车船的税额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2.被盗抢、报废、灭失的车船的税额计算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2)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3.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四、税收优惠(掌握,能力等级2)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7.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提示】 (1)按照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车船税法》和《车船税法实施条例》,非机动车辆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乘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 和 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车船税
商用车 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
节能汽车【2018年起照章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
乘用车同时满足: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商用车同时满足: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挂车——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车船税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五、征收管理(熟悉,能力等级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纳税地点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征收机关 车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代收代缴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印花税法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立合同人 指各类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他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
立据人 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1)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应税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立账簿人 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领受人 领取或接受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征税项目的具体规定(★★★)
【提示】注意不同合同、凭证的项目范围的差异: (1)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如订购单、订数单等属于购销合同。 (2)购销合同包括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但是,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3)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4)融资租赁合同属于 借款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5)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6)注意产权转移书据的范围及特点: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都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
专利类 转让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产权转移书据 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合同
非专利类 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产权转移书据 非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合同
(7)营业账簿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 记载资金的账簿不是指记载货币资金的账簿,而是指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资本金数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8)权利、许可证照仅包括“四证一照”: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三、税率
印花税的比例税率中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20倍。
【特别提示1】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具体规定为: 【特别提示2】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重点难点包括: 1.加工承揽合同的两种计税方法 视【原材料、主要材料】的提供方式的不同,加工承揽合同有着两种不同的印花税计税方法。这几乎是每年必考的内容。 【举例】甲学校委托乙服装厂加工校服。 假定1:签订加工合同,受托方乙厂按照甲的要求购买面料1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购买辅料3万元,收取加工费4万元。 则13万元主辅料按照购销合同万分之三税率计税、4万加工费按照加工承揽合同万分之五税率计税。双方均按上述两项之和缴纳印花税。 假定2:签订加工合同,委托方甲学校购买面料1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受托方乙厂购买辅料3万元并收取加工费4万元。则委托方甲购买的10万元主料在本合同上不必计算缴纳印花税,双方均以辅料和加工费之和7万元按照加工承揽合同万分之五税率计税。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注意】合同约定不含增值税金额或价税分离列示的,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2.同一凭证记载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经济事项,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税额加总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3.未标明金额的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按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无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税贴花。 4.外币折算人民币金额的,汇率采用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 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分位四舍五入。 6.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先定额贴花5元,待结算实际金额时补贴印花税票。(重要) 7.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 均应依合同金额贴花。 8.事业单位视其预算管理方式确定贴花账簿范围。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视其预算管理方式确定贴花账簿范围。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计税贴花。 跨区域经营的分支机构与上级单位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不必重复贴花。 9.商品购销中以货易货,交易双方既购又销,均应按其购、销合计金额贴花。 10.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所签订的分包合同还要计税贴花。 11.2008年9月19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 12.国内货物联运,因结算单据(合同)所列运费的结算方式不同而计税依据也不同,即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 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运费为计税依据。 国际货运,托运方按全程运费计税。承运方为我国运输企业的按本程运费计算贴花,承运方为外国运输企业的免纳印花税。
五、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2)
1.应税凭证的正本贴花之后,副本、抄本不再贴花(以副本、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除外)。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4.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5.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购买和出租环节均免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根据政府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7.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201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8.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重要) 9.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六、征收管理(能力等级2)
(一)纳税方法(熟悉) 印花税的缴纳办法有三种:自行贴花办法、汇贴或汇缴办法、委托代征办法。 【注意区分】 ①汇贴——对于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用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 ②汇缴——同一类凭证频繁贴花的,可按1个月的期限汇总缴纳。 ③委托代征办法(教材P526) 5%的代售手续费。 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是否已粘贴印花、是否足额、是否注销。 (二)纳税环节 书立领受时。 具体为: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境外签订的,合同带入境时。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比较强调 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地域税收管辖权有所限制。易被经济发达国家接受,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 《联合国范本》在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兼顾了缔约国双方的利益,比较容易被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二、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
1983年我国同日本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这是我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全面性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一)税收居民 【提示】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这里所指的“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在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未必都是该国居民。 这些标准依次为:(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居处;(4)国籍。当采用上述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协商解决。
(二)劳务所得 【解释】解决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缔约国的哪一方有权征税的问题。 1.独立个人劳务 (1)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源国有征税权: ①该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②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2)个人要求执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应根据下列条件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身份: ①职业证明。 ②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 2.非独立个人劳务 (1)一般情况下缔约国一方居民因雇佣关系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应在居民国征税(除适用《中新协定》“董事费”“退休金”以及“政府服务”条款的规定外),也就是说,新加坡居民在新加坡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在新加坡纳税。但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中国可以征税。 (2)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受雇个人不构成在劳务发生国的纳税义务,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②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提示】只要有一个条件未符合,就构成在劳务发生国的纳税义务。
四、国际税收协定管理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能力等级2)
代表机构除应按我国相关工商法规办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外,还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决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代表机构的所得税申报方式有两种:即据实申报和核定申报,但代表机构是否能选用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 代表机构在境内的纳税义务不只是企业所得税,目前还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企业所得税 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由税务局管理。代表机构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链接】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主要的核定方式包括: 1.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其他税种 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同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能力等级2)
【解释】实质上,承包工程作业也属于提供劳务的一种形式,但由于其实施和管理的特殊性而单独列示。考生要理解: ①本政策只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包括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个人)。 ②本政策只适用于非居民在我国境内从事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两大方面。 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政策核心】非居民在我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时,要根据我国税收政策依法缴纳相关税金。
三、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能力等级2)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税款要求 1.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2.扣缴义务时间 一般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在向非居民企业实际支付时从支付款项中扣除税款并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特殊规定——滞后支付和特殊项目的扣缴义务时间的确定是学习之难点和重点: 【解释1】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①按照实际支付、合同约定支付与影响成本费用孰先的原则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影响企业所得税年度成本利润的延期支付,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扣缴企业所得税。 ②滞后计入资产原价或筹办费分次影响成本费用的,不能分次扣税,而要在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整体扣税。 【解释2】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 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解释3】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 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提示】分期取得转让财产所得,先扣成本后扣税。 6.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2)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4)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三)其他重要规定 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 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 预提所得税。 1.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再投资的方式 (2)分得的利润来源 (3)再投资的直接性 (4)再投资的方向 1-【再投资的方式】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提示】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注意】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不包括从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2-【分得的利润来源】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意】必须是来自中国境内居民企业。 3-【再投资的直接性】 (1)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即: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但有特例: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必须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 (2)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即: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4-【再投资方向】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其他规定】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补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2.境外投资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规定的,可暂不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3.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3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4.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5.境外投资者享受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补缴递延的税款。 【解释】该符合条件的递延纳税政策没有递延期限,若将该笔利润汇出境外,则需要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
四、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能力等级1)
(一)对外付汇需要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也应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以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如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其可支配的资金向中国境外贷款,境外借款人就该笔贷款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属于发生在境外与该分行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一、抵免法的适用范围(能力等级1) 1.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直接缴纳或间接负担的税款。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税款。 【归纳】居民企业可享受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非居民企业只能享受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对企业在境外直接缴纳税款的抵扣(常见总分机构之间)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间接抵免——对进行境外投资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常见母子或母子孙机构之间)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相关链接】间接抵免必须符合最低持股条件。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含)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含)的股份。
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比例和层数要求
第一层B:单一居民企业A直接持有外国企业B20%以上股份:AB≥20%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B直接持有C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A直接持有C20%以上股份;或通过一个或多个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B间接持有C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即:AB≥20%,BC≥20%且,AC≥20%或AB*BC≥20%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C直接持有D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A直接持有D20%以上股份;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BC间接持有D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即:AB≥20%,BC≥20%,CD≥20%且:AD≥20%或AB*BC*CD≥20%
考点二: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
采用“分国不分项”抵免方式: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采用“不分国不分项”抵免方式: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公式中的所得是税前所得(含税所得)
如果分回的是税后所得,在单层抵免的条件下可选用以下两种方法还原成税前所得: ①用分回的税后所得除以(1-境外所得税率或征收比率)还原; ②用境外已纳税额加上分回的税后所得还原。
考点三:境内外所得的亏损弥补与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境内外所得的亏损弥补
1.外亏不能内补——境内盈利不能弥补境外亏损。 2.内亏可以外补——境内亏损可用境外所得弥补。内亏外补仍为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零计算,境外抵免限额当期为零。境外已纳的可抵未抵的税额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
国际反避税
三、特别纳税调整(能力等级3) (一)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即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它通常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工具,主要是利用各国税收差别来实现的。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 (二)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1.成本分摊协议体现受益原则 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2.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三)受控外国企业(CFC)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四)资本弱化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正常的债资比——金融企业5,其他企业2,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一、关联申报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1.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关联关系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所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注意】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上述第(1)至(5)项关系的,不构成此处所称的关联关系。
二、同期资料管理(P577)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体现全球业务整体情况)、本地文档(体现关联交易信息)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主体文档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多选): (1)组织架构; (2)企业集团业务; (3)无形资产; (4)融资活动; (5)财务与税务状况。
(二)本地文档 1.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多选):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概况; (2)关联关系; (3)关联交易; (4)可比性分析; (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注意】提供同期资料的时限及其他要求 1.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5.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特别提示】豁免提供同期资料的情形: (1)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三、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合理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二、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能力等级1)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简称FATCA,其主要目的是追查全球范围内美国富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美国国会于2010年3月通过FATCA。FATCA要求外国机构向美国税务机关报告美国账户持有人信息,若外国机构不遵守FATCA,美国将对外国机构来源于美国的所得和收入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
考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熟悉)
【提示】《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是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适用《征管法》。目前还有一部分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如教育费附加。这些费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
税务管理
考点2.1:税务登记管理之重点内容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管辖。(新增) 我国税务登记种类大体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
【关注1】企业经营地点变化对税务登记的影响: 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 变更税务登记
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①未涉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②涉税但未领票、无欠税、无处罚者,“承诺制”容缺办理——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岀具清税文书。 ③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2)一般注销视信用情况“承诺制”容缺办理——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①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②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③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④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⑤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3)(新增)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①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②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4)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关注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考点2.2:账簿、凭证管理
1.关于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相关链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P603新增)。 P608,无力设账的举措: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2.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对财会制度的管理要求有两个备案(制度、软件)和一个抵触处理办法(会计从税)。 3.关于账簿、凭证的记录和保管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除另有规定者外,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考点2.3:发票管理
1.发票管理的基本规定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发放领用的服务与监管的要求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对发票发放领用的服务与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1)及时为纳税人提供清晰的发票领用指南。 (2)简化发票申领程序。其中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前实地查验。 (3)不断提高发票管理信息化水平。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推广与应用 4.网络发票管理 网络发票与电子发票不是等同概念。 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网络发票只是传统发票开具方式的变化,其发放、使用、存储和管理依旧是纸质发票实物管理。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时,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
考点2.4:纳税申报管理
1.纳税申报的基本规定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 纳税申报的对象 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个人(包括取得临时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人,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申报的内容 在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体现 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 除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的特殊规定: (1)邮寄申报,应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作为实际申报日期。 (2)数据电文方式申报,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2.延期申报管理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提示】要注意以下几点: (1)延期申报属于纳税申报范畴,核准机关为县以上税务机关。 (2)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纳税。 (3)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正式申报,并与预缴数相比较,办理纳税结算。
税款征收
考点3.1:税款征收的七项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摊派税款。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提示】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个方面的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考点3.2:税款征收制度——税款的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税款、邮寄纳税、其他方式。
考点3.3:税款征收制度——延期纳税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规定期限内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考点3.4:税款征收制度——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是从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滞纳天数应包含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
考点3.5:税款征收制度——减免税收制度
减免税具体规定必须在税收实体法中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等都不可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纳税人减免期内也要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 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规定见下表:
考点3.6:税款征收制度——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制度——核定征收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税收调整制度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考点3.7:税款征收制度——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
程序:有根据——责令限期纳税——明显转移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提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相关链接】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考点3.8:税款征收制度——欠税清缴制度
主要措施: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税务机关。 2.限期缴税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 (1)离境清税制度。 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 (2)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5)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考点3.9:税款征收制度——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考点3.10: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新增)
1.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范围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2.税收债权金额的计算: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3.受偿顺序: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处理税收债权,税收债权(税款)不再执行《税收征管法》的优于担保债权的规定。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即: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处于同等地位,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受偿。 《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新增) 《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解释】所称“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征收管理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纳税检查
考点4.1:税务检查的方法
全查法;抽查法; 顺查法;逆查法; 现场检查法;调账检查法; 注意职责规定:批准级别不同。一般调以前年度的账,3个月内归还;若调当年的账,30日内归还。 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 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
考点4.2:税务检查的职责(熟悉)
(一)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的权利主要有: P631,重要。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查询存款账户权。 (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四)税务机关派出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违章处罚
纳税担保
纳税保证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纳税担保范围 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 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纳税保证 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纳税抵押 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质押 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纳税信用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估、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考点7.1:纳税信用管理的基本规定
纳税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及以下企业纳税人: (1)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组织实施单位 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纳税信用信息分类 (1)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2)税务内部信息;(3)外部信息
纳税信用评估方法 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1)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2)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3)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4)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5)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A级
不满3年; 上一年度为D级; 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0申报或负申报 不按规定设置账簿等
M级
1、新设立的企业; 2、没有生产经营收入+得分70以上
考点7.2:纳税信用等级修复的条件(新增)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考点7.3:纳税信用等级修复的申请(新增)
1.符合上述第(1)条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上述第(1)条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2.符合上述第(2)、(3)条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3.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包括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受送达人需要纸质税务文书的,可以通过特定系统自行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税务行政法制
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二)公正、公开原则 (三)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四)过罚相当原则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六)监督、制约原则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能力等级2)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律——无 国务院——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限额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限额10000元 税务局及以下级别税务机关——不可设定——只能对上述级别的处罚具体化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掌握)
现行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三种: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提示】行政处罚不局限于行政罚款。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能力等级2)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2)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3)税务所 可以实施罚款额在 2000元 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实行 行为发生地原则,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了解,能力等级2)
基本特征是当场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提示】简易处罚程序的特点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不一定当场交罚款。简易处罚程序的金额不可能涉及听证程序,但可以涉及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程序。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能力等级2)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罚款额: 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 【注意】不适用听证程序罚款金额低的不适用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 公民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0元以上
六、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能力等级2)
账簿、凭证管理类
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包括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处罚权力标准——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申报类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包括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检查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熟悉,能力等级2)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八、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合理原则。 3.公平公正原则。 4.公开原则。 5.程序正当原则。 6.信赖保护原则。 7.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重要考点】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4)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1.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理。 4.征税问题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征税行为(掌握)
1)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发票管理行为
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1)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1)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2)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资格认定行为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机构与管辖(能力等级2)
(一)机构和人员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管辖(重要)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重要规定: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 加处罚款的 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规定予以转送。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1)复议代表的规定: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复议代理的规定: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②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五、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复议的时间——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之内。 2.复议与诉讼的次序问题。 对征税行为的争议——三步曲:按税务机关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复议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对其他行为争议——复议不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3.行政复议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进行。
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能力等级2)
【提示】这部分有两个易考点: 一是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的情况; 二是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停止执行的特例。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8项)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中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七、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考点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维持、撤销、变更
考点二:税务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P672-673)
八、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符合下列要求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1)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2)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3)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诉讼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能力等级2) 有复议前置程序的,起诉期限是当事人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需要复议前置程序的,起诉期限是当事人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因税务机关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不得超过1年的整体时间段内,起诉期限是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