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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是税法关于个税知识梳理,内容包括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征收管理等等,本专业和有兴趣的朋友们不要错过。
编辑于2023-02-19 18:59:50 广东税法05.个税
税法05.个人所得税
概要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三种征收模式:分类征收制(我国1994-2018)、综合征收制(我国未用)、混合征收制(2019—至今)
中央地方共享税:储蓄利息除外,6:4分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本节重点:
1.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主要区别 2.居住天数和工作天数和计算 3.征税范围界定:应征、不征、按什么征、科目间的区别 4.所得来源地
1.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划分标准:住所(习惯性居住地)、居住时间(年居住累计满183,跨年分别算)
当天不足24小时,不算一天
居民个人:无限纳税义务,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判断方式:具备其一即可:有住所,无住所满183天
非居民个人:有限纳税义务,境内所得
必须同时满足2个条件:无住所、不居住或年累计不满183天
居民和非居民区别:居民享受专项扣除,非居民不享受;居民预扣+年终汇算清缴,非居民代扣代缴
2.所得来源地
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境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征税范围
税率+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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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薪金所得
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项目:
(1)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2)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上年社平工资3倍内不征税); (4)退休人员再任职(退休工资免税); (5)企业年金(缴纳时不征税、领取时缴税); (6)股票期权的行权等(授权时不征税、行权时或转让时缴税)。
董事在公司任职——属于薪资。 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属于劳务报酬
股份分红:属于股息、红利所得20%个税
营销奖励:雇员——属于薪资, 非雇员——属于劳务报酬
2.不属于工资、薪金的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
3.三个提前
退休工资:退休金免税 内部退养:提前的几年按工资薪金纳税,退休后的不纳税 提前退休:提前的几年按工资薪金纳税,退休后的不纳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兼职、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共27项)
包括: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的营销业绩奖励
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
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的营销业绩奖励——属于变相的劳务报酬
收入=劳务报酬×(1-20%)(或-800)
劳务按次交税时:
1、收入低于4000元:=(收入-800)×20% 2、收入高于4000元:=(收入×(1-20%))×三级累进税率(20%、30%、40%)
*
全日制学生实习:=(累计劳务报酬-5000×月份)×7级累进税率—速扣数—已预缴税款
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保险营销员、证券佣金收入: 虽是劳务收入,但参照7级累计税率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累计减除费用(5 000元×月)-累计其他扣除(展业成本(收入额8折×25% )+附加税费+其他扣除)
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缴时暂不扣除(=收入×(1-20%)-5000-展业成本(收入×(1-20%)×25%),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扣。另:若上年收入不超过6万,减除费用可直接扣6万。
*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三级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稿特劳三项收入,接次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缴时扣除
年终并入综合所得
三、稿酬所得
条件:非本职+出版发表
本职: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替人代写作品出版:劳务报酬
图书、报刊相关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本报社人员翻译:工资薪金所得。外聘人员翻译:劳务报酬所得
作者去世后,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按此项目纳税
应合并为一次交税,不按月交:1)先预付后结算,2)分期支付,3)连载,4)加印
视为另一次交税:1)同一作品再次出版 2)同一作品先连载、然后再出版 3)在两处、发表的
收入=稿酬 ×(1-20%)(或-800) ×70%
相当于稿酬 ×56%
稿酬按次交税时:
1、收入低于4000元:=(收入-800)×70%×20% 2、收入高于4000元:=(收入×(1-20%))×70%×20%
* 简化:稿酬×56%×20%
年终并入综合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个人(包括权利继承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2.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版权)所得,但不包括稿酬。 3.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
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20%)(或-800)
特许权按次交税时:
1、收入低于4000元:=(收入-800)×20% 2、收入高于4000元:=(收入×(1-20%))×20%
年终并入综合所得
五、经营所得
范围:
1.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人合伙人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例如:个人彩票代销所得;个体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 5.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出租车:有车交挂靠费,属于经营所得;无车或单车承包制属于薪资
1.查账改核定征收的,原未弥补的亏损,不得继续弥补,
公益捐赠不得扣除
2.核定征税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核定征收:收入×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 成本、费用及损失)×5级累进税率
一、个体工商户
* 1.扣除项目: * (1)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 (2)人工费: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3)捐赠额:通过公益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 (4)研发费用:以及研发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直接扣除。超10万按固定资产提折旧 * (5)招待费、广宣费、三项经费、利息支出:扣除要求与标准同企业所得税。 * 个体户职工 教育费为2.5%,在企业所得税中是8%注意区别 * (6)商业健康险2400元/年(月200元)、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收入的6%与1.2万孰低 * 2.不得扣除项目 *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业主为本人或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8)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 (9)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 2021-2022年,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 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所得的,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 个体户没有综合所得,应当减除:费用60 000元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的个人
* (一)查账征税 * 税额计算基本同个体户 * 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年终汇总经营所得,税款在各独资企业按经营所得比重分配税款 * 注意经营所得不扣除减除费用 * 22新增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 (二)核定征收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 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 收到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承包经营
* 承包为个体户 * 企业所得税:不缴 * 个税:按经营所得 * 承包为企业 * 企业所得税:缴 * 不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拿固定收入:个税——按工资薪金交税 * 交承包费后,拥有承包权:个税——按经营所得交个税 * 对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利润+工资所得-60 000)×5级累进税率 * 没有综合所得前提下,按年减除60 000元 * 商业健康险2400元/年(月200元)、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收入的6%与1.2万孰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免税的利息(3项):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
减半的利息(1 项):购买铁路债券
2.以企业资金购买房屋、汽车等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个人投资者或家人买——按“经营所得”
上述外的其他企业,为个人股东或家人买财产——按“利息、股息、红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为雇员购买——按“工资薪金所得”
3.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的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股东获得转赠的股本,按“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仅适用于非上市的中小高新企业或未在新三板上市的中小高新企业
1.一次性缴税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 2.转让收入有现金的部分,优先缴税 3.企业宣告破产,尚未缴纳的个税不予追征
5.股票股利:持股满12个月:免税;持股1-12月之间:减半征收;持股不足1月:全额
非上市公司股利:交税
6.收购:收购100股权后,盈余公积转股本
收购价≥ 净资产账面:不交税
购价< 净资产账面:差额部分按“股息、红利”交税
按次税率:20%
=收入×20%
* 无扣除额
外籍个人从外商 投资企业 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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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产权人死亡后,未办继承期间租赁所得纳税人:收租人
按次税率:20%
个人出租住房10%
* 以一个月为一次
1、余额低于4000元:=[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余额高于4000元:={[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 【链接】个人财产租赁应缴纳的其他税: ①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月租金起征点以下免税) ②附加税费 ③房产税:个人出租住房减按租金的4%纳税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提示】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个人出租:
租金收入,先扣税费(不含增值税的附加 税费),再扣租房成本和增值税(二房东给原房东的增值税,即含税租金),再扣修缮费用800元。 扣除上述三项后的余额若小于4000元,按800扣除,再乘以10%税率 扣除上述三项后的余额若大于4000元,按20%扣除,再乘以10%税率
八、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其他物品拍卖,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分为:不动产转让、金融商品转让、股权转让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收入,征税
目前对股票转让(上市公司)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也免)
* 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转让所得,暂免个税
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 职工以股份取得的所有权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税 * 职工将量化资产转让时,收入减除取得股份时实际支付的成本和转让费用 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拍卖文物:1)无法提供原值:应纳税额=收入×3% 2)海外回流文物:应纳税额=收入×2%
扣除项:
一、财产原值
* 受赠财产转让所得=转让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 不动产 * 1.商品房:购房款+相关税费
2.自建房:实际建造成本+相关税费 3.经适房:购房款+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 4.拆迁安置房:购房款+相关税费+-货币补偿
* * 股权转让 * 1)现金出资:实际支付+税费
2)非货币资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价格+税费 3)无偿让渡:税费+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 4)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股本:转赠额+税费
* 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 * 纳税地点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方法有:①净资产核定法;②类比法;③其他合理方法 * 收藏品 * 1)拍卖取得:拍卖款+税费
2)祖传:收藏发生的费用 3)受赠取得:税费 4)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实际购买价
* 易错点: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合理费用
* 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 * 商品房及其他住房装修费用: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公有房、经适房:房屋原值的15% 含装修的房屋,装修款不得再重复扣除
* 合理费用含卖出财产时的相关税费
三、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城建、教育、地方教育、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按次税率:20%
九、偶然所得
征税范围:
1.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 2.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的额外抽奖; 3.个人将房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 4.为他人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财税2019年第74号文】 5.广告宣传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受赠人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双方均不征税
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兑换的礼品,不征税
赠送具有 价格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等优惠券,不征税
按次税率:20%
=收入×20%
* 受赠收入:赠与合同标明价款-税费后的余额 * 赠与合同标价过低的:税务局依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
受赠合同价格低于市价或未标明价格,税务机关可依据市场价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单张有奖发票不超过800元,暂免征税,福彩+体彩单次中奖所得不超过1万元,暂免征税。
超过则全额纳税
特殊内容:公益捐赠
要求:通过公益组织、县以上政府部门捐赠(直接捐,不能扣)
公益捐赠支出金额:
1.捐赠货币性资产: 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2.捐赠股权、房产: 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30%,可以扣除
特殊捐赠可以全额扣,不受30%约束,如:向2022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捐赠公益
在不同所得中的扣除要求
* * 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 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 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
非居民个人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留存捐赠票据,期限为5 年
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
* 单位统一组织员工的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十.非居民纳税人:按次纳税,不实行年度合并汇缴
按月算工资:(月薪-减除费用5 000元)× 7级累进月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按次算劳务:收入×80% ×7级累进月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按次算特许:收入×80% ×7级累进月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按次算稿酬:收入×80% ×70%×7级累进月税率 - 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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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4项: 工资、劳务、稿酬、特许
3/1-6/30前汇算清缴
1.次年年汇算清缴时:年应纳税所得额
=【(月薪×12+劳务报酬×80%(或-800)+特许权使用费×80%+稿酬×56%) - 年固定费用60 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7级累进税率 - 速算扣除数
2)年度各项扣除:
* ①固定“生计费”:全年减除60 000元(5000元/月);
②专项扣除: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收入); ③专项附加扣除(6项 ):1)子女教育(父母扣,3岁-博士研究生 1000元/个/月),2)继续教育(本人扣,400元/月最长48月4年,证书3600元/年),3)大病医疗(80000元/年),4)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月,最长240月20年),5)住房租金(只能一方扣,1500元/月.省会、1100元/月.百万人上、800元/月.百万人下),6)赡养老人支出(独生2000元/月,非独生1000元/月); 4)或5)只能选1种 ④其他扣除:1)公益捐赠支出(应纳税所得额的30%);2)年金(去年薪资的4%);3)商业健康保险(次月扣200元/月,2400元/年);4)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收入的6%与1.2万孰低(试点地区:上海、福建)、5)其他扣除项(填报时:劳务、稿酬的1-20%部分(稿酬扣除(1-44%))
* * 子女教育0-3岁也可以扣除,22年1月起实施,22年不在考试范围 * 子女教育不含:子女非学历教育,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博士后工伤站
适用范围:1、居民综合所得, 2、居民累计工资薪金,3、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超3倍部分),4、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5、股权行权,6、看金一次性领取或按年领取
累计工资薪金
* =【累计月薪-累计减除费用(5 000元× 累计月)-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7级累进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①固定“生计费”:5000元/月;
②专项扣除: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收入); ③专项附加扣除(5项 ,少1项大病):子女教育(1000元/个/月)、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 ④其他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年金(去年月薪的4%);商业健康保险(200元/月,2400元/年);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收入的6%与1.2万孰低(试点地区:上海、福建)、其他扣除项
*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准予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 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 领取时:领取金额×(1-25%)×10% * 子主题2
若上年完整年度,累计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本年在计算税款时,固定减除费用可以按6万算,6万内累计月薪不征税,待收入超6万时再交税
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按照5000元乘以累计月
2.按月/按次预缴时:
适用范围:1、居民个人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税,2、内退一次性补贴,3、职工年金按月或季度领取,4、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第三节 税收优惠
一、免征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奖学金)。
2.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3.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如政府特殊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提示】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8.达到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9.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政府或够条件的机构发放的见义勇为奖金。 11.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个人工资中的部分作为社会保险(住房、医疗、失业、养老)免税。 14.个人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6.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7.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8.驻华使馆、领事馆的人员免税。 【提示】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0.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1.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22.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3.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4.个人取得流通股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待遇: 25.个人取得的中奖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800元(有奖发票)、10000元(体彩、福彩)。 26.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1)医护人员、防疫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2)单位发给个人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减征
(一)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自2021年1月1 日至2022年12月3 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限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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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不是一个概念
境内外收入额不能扣除减除费用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抵免限额与实际缴纳税额的较小者
多出来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结转抵免
2.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时间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地点
1.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被派往境外工作,取得所得的税款预扣预缴规定
1.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预扣预缴税款
2.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可由境外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第五节 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
居民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奖励的规定(高频考点)
1.一次性奖金范围
(1)年终加薪;
(2)实行年薪制、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处理规则:
属于工薪(综合所得),2023-12-31前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也可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
(1)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一年内只允许采用一次。
* 分摊到12个月,单独计算税金
①均摊奖金=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 ②找税率:余额按月度税率表找税率 ③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扣数
(2)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二、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
1.定额负担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税后)+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 2.按一定比例负担【最复杂】 【步骤】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 ——以商数找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再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找税率——计算税额 【提示】单位代付职工工薪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在外商、外企和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1.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
(1)雇佣单位:减除费用,预扣个人所得税; (2)派遣单位: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预扣个人所得税。 2.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证明中方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
1.企业破产:
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解除劳动关系:
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按年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五、提前退休
1.内部退养
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
(1)不需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2)将一次性收入,按办理内退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月份进行平均,商数先与当月工资合并、减除费用,查找月税率(按月换算的)。 当月应纳税额=[(内退一次性收入+当月工薪-费用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
提前退休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年度)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六、企业年金
1.缴费时:不交税,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不超过上年月平均工资300%
超标部分并入工资交税
2.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暂不交税
3.领取年金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七、保险费(金)征税
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交税
######
2.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三地试点
(1)个人缴费时:不纳税。个税其他扣除项目:限额按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
(3)领取时(按月或按年):按工薪金所得征税,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
3.商业健康保险
购买次月起按2400元/年(200元/月)限额予以扣除
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合并纳税
非居民
一、驻华机构、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
中方员工 :交税
外籍雇员:暂不征收
二、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
员工:
90天内: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境内外工资总额 × 当月境内支付 ÷ 境内外工资总额 × 境内工作天数 ÷ 工作天数 90天至183天: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境内外工资总额 × 境内工作天数 ÷ 工作天数 183天至6年(居民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境内外工资总额 × (1 - 境外支付工资 ÷ 境内外工资总额× 境外工作天数 ÷ 工作天数) 满6年:全部境内外工资总额
董监高:
90天内: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境内外工资总额 × 当月境内支付 ÷ 境内外工资总额 90天至6年(居民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境内外工资总额 × (1 - 境外支付工资 ÷ 境内外工资总额× 境外工作天数 ÷ 工作天数) 满6年:全部境内外工资总额
三、无住所个人税额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收入额-固定费用5000元,余额查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
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余额查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一年只允许一次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经营所得
一、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从事个体经营
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3.每位随军家属只能享受一次上述免税政策。
三、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人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产转让所得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5年内分期递延纳税
优先用于缴税的2种情形:
(1)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
(2)分期缴税期间转让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
征收管理规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
2.纳税地点:
不动产投资——不动产所在地 股权对外投资——投资企业所在地 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二、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税
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各种收入-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20%
三、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
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回债权收入 - 取得打包债权成本及税费)×20%
四、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
1.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征税
五、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
1.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
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20%
2.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即: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个人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
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例:以4500万收购价值5000万100%股权的公司,应纳个税=(5000-4500)×20%
二、企业转增股本
1.5年递延纳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2.税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
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三、证券投资基金
1.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
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个税 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综合性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征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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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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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沪港通+深港通投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业务
内地投资者
股票转让差价所得:暂不征税
股息、红利:H股、非H股股息红利按20%纳税
香港市场投资者
(含企业和个人)
股票转让差价所得:暂不征税
股息、红利:H股、非H股股息红利按10%纳税
五、股权激励
(一)上市公司个人股票期权所得
可公开交易的股票股权
1.授予股票期权时:一般不征税。
2.行权前转让
按工资薪资所得纳税
3.员工行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应纳税额= (行权当日收盘 价-每股施权价)×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22-12-31前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
一个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4.行权后,再转让的,按“财产转让所得”征免个税。
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权后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规定征税
(二)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股权
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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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时,余额作为工资、薪金纳税
行权前转让:财产转让所得
行权时:不交税
(三)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税
1.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授权时:可暂不纳税 转让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20%
2.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即: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税
注意公开交易与不可公开交易股票在“授权”“行权”时的差异
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
1.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税
2.获奖人按股份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获奖人转让股权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三)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股权奖励
1.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在2021年之前(已延长),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七、律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取得收入
1.律师个人独资、合伙 律所的年度经营所得
按“经营所得”
不得扣除项:律师个人工资、薪金
2.律所支付给雇员或聘请的律师
按“工资、薪金所得”
3.兼职律师从律所取得工资
按“工资、薪金所得”
4.律师以本人名义,再聘请其他律师为其工作
按“劳务报酬所得”
税款由任职 的律所代缴,律师参加的业务培训费可据实扣除
第六节 征收管理
自行申报纳税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如取得经营所得)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其他情形
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需补税)。 4.纳税人申请退税。
3、年终汇算清缴时间
1)综合所得: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2)经营所得:
预缴: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 汇缴: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次年6月30日前
4)境外取得所得: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纳税申报。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
应退或应补税额= [(综合所得收入额-60 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20年已预缴税额
1. 下列之一无须办理年度汇算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0 000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该项优惠政策适用至2023年底)。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2.办理时间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在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3.可自主选择下列方式
1.自行办理年度汇算(远程办税端)。
2.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 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办理渠道:个税APP、自行到税务柜台
其他申报纳税规定
1.违法违规处理
严重的纳入征信系统:
1.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5.其他
2.反避税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2.个人控制的,或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补税及加征利息
1.税务机关依照前述规定情形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依法加征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
3.自然人纳税识别号
1.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2.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1)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2)新增: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3)新增: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4)新增: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驻华使领馆和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5)新增:自2022年1 月1 日起,外籍(居民)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6)延长了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12-31)。 (7)补充:年度汇算的补税、退税、汇算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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