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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和特征,法的作用,法的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责任,法的运行。事业编考试,法考必备高分宝典!
编辑于2023-02-21 17:25:12 山东省法理学
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是由特定物质(经济基础)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决定的;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制约性。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国统治阶级是人民(统治阶级是一个整体性概念,作为一个整体,不等于大多数人、不等于大部分人、不等于每个个体意志的相加)
(人民是政治上概念,群体形式;公民是法律上概念,个体形式,具有中国国籍。)
法的本质首先反映为阶级性、最终反映为社会性/物质制约性(法最本质属性)。
法的产生方式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保障手段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最显著的特征,最后手段,不是唯一手段。法与其他行为规范最主要的区别。
法的三大基本价值是秩序、自由、正义。秩序是法的价值基础,法律根本和首要的任务就是统治秩序的建立;自由是人的本质,是法的最高价值;正义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
国家强制性:最主要区别,最显著特征,最后保障手段,不是唯一手段。
规范性: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规定人的行为模式,针对一般人可反复适用。(制约行为)
普遍性:国家范围内普遍有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守法、执法、司法平等;立法不平等)。
程序性:检察院批准,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可诉性:宪法不具有可诉性。
权利义务一致性: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权利本位)。
法的作用
依据调整对象划分
规范作用(方式;最基本、最直接的作用)
指引作用(自己)
个别性指引(针对具体的人)
规范性指引(针对一般人)
确定性指引(没有选择的余地;义务)
有选择的指引(可这样也可那样;权利)
评价作用(他人)
专门评价(专门国家机关作的评价)
一般评价(普通主体对他人的评价)
预测作用(双方之间)
教育作用(一般人)
正面教育
反面教育
强制作用(违法犯罪者)
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社会作用(目的)
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渊源
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有无正式法律条文划分
正式渊源:成文法。Eg.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对应制定)
非正式渊源: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Eg.习惯(社会习惯)、政策、判例(指导性意见)等不成文法。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基本法律:全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必会期间,全人常可以对其进行部分修改、补充、解释。
非基本法律:全人常制定、修改。
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只能法律规定的)∶人犯政法(限制人身自由、犯罪刑罚、剥夺政治权利、司法制度)。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常委会只能制定①城乡建设与管理;②环境保护;③历史文化保护。(需报省级人常批准,4个月内做出批复)。
自治法规
制定机关: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自治区人大、自治县人大——报批所在省级人常;自治区人大——报批全人常。
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设区的市政府职能设定①城乡建设与管理。②环境保护。③历史文化保护。
部门规章
经济特区法规
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是我国地方立法的一种特殊形式。与法律冲突时,找全人常裁决。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监察法规
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监察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全人常备案;全人常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监察法规。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效力与法律)——全人常
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
非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法学专家
任意解释——任何人
法律分类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要素(构成法的基本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
集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具体明确,一个案件对应一个法律规则,着眼于行为的共性。
子主题
法律原则
综合的、稳定的源治理和准则,内容比较模糊、抽象、宏观;一个案件可能适用多个法律原则,关注共性+个性。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划分标准:调整对象(根本、首要)、调整方式。
构成要素——法律规范
子主题
法律体系【一国内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以国内现行法;法学体系——一国内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法系——社会科学范畴。
特征
由本国制定实施的调整本国社会关系的法律。(国内法)
正在生效的法律。(现行法)
构成要素
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法律部门
构成法律体系的最基本单位——法律规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大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七大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宪法为统率,以法律为主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关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受政治的制约;法服务于政治。政治主导法。
法与政党政策的区别
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法的运行
法的制定(法的立、改、废活动)
全人大,全人常行使国家立法权。
法的实施
法的执行(执法)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整授权的组织和公职人员,具有国家权威性、国家强制性、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法的遵守(守法)
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守法义务性,主体广泛性;
守法的最低状态:不犯罪。中层状态: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最高状态:外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
法的适用(司法)
法院和检察院,国家权威性,国家强制性,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必须有表明发的使用结果和法律文书,被动性中立性
司法原则:公正原则;一律平等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的特性是被动性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的体现在法的适用(单选)【法的适用、法的遵守(多选)】
法律责任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理的法律后果。
免责条件:①时效免责。②不诉及协议免责。③自首、立功免责。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⑤有效补救免责。
法律制裁:有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一起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事实
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包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根据是否已人的意志为转移划分
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自然事件——疫情爆发,人的自然出生死亡
社会事件——罢工、战争、暴乱、疫情爆发后的政府管制措施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构成要素
主体:法律关系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
内容: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关系、功能上互补、总量上相等(不是一一对应)、权利本位。
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物权)、行为(债权)、人身利益(人身权)、精神产品(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前提条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法律事实)
三者效力相同
两者冲突先找国务院,国务院认为地方性法规正确,结束;国务院认为部门规章正确,在上报全人常裁决。
两者冲突找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