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3刘安琪公司法一张图
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编辑于2023-02-28 15:57:16张进德,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诉讼法教研室主任。研究领域为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1),法学硕士(2004),法学博士(2010)。主要社会兼职有: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上海)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中国法治蓝皮书》编委会委员,兼职律师,任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国内资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师。入选首批“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曾获“上海市育才奖”、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奖.
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法考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概述,本思维导图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概述,包含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构造等知识点。内容详细、贴合考试要点,欢迎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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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德,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诉讼法教研室主任。研究领域为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1),法学硕士(2004),法学博士(2010)。主要社会兼职有: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上海)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中国法治蓝皮书》编委会委员,兼职律师,任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国内资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师。入选首批“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曾获“上海市育才奖”、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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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一、 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
(一)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以认缴出资额危险
公司以实际拥有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区分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注册资本:只反应股东认缴上限,不反应公司实际收到多少
实收资本:只反应某一时间点公司实际收到的钱,但不代表钱都是自己的,可能是贷款
是股东认缴的上限
实缴资本
公司资产
(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资产总额、 (总资产)
一般≥注册资本
亏损严重<注册资本
所有者权益=股东出资+公司经营所得,也称之为净资产
公司经营所得
资产-负债
是某个时间点公司可支配财产状况反应
包括银行贷款
公司独立性
独立名义、
法定代表人天然代表公司,后果公司承担
独立财产、
出资到公司即为公司财产
擅自拿走——抽逃出资
合理使用——交使用费
公司利润如何变成个人
开过股东会
做出分红决议
分到股东手中
独立责任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限责任和独立法人地位的反面
刺破公司面纱
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如果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外情形/特定股东/个案否认)
【存在滥用行为】 车通作为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将公司资产用于自己经营项目,出现了财产混同和人格混同的情形,导致公司债权人严重受损, 【点明适用人格否认制度】 所以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救济】 要求车通与鹏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
人格混同
判断标准为,公司是否有独立意思、独立财产, 主要表现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财物,不做财务记载
用公司钱给自己老婆逛淘宝
股东用公司资金
偿还股东债务,不做财务记载、
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做财务记载、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
股东自身受益与公司受益不区分,只是上方利益不清
公司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公司出资买车、房,挂在股东名下
出现人格混同,一般同时出现以下混同
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同
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
财物人员混同
一个班子,两个牌子
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
过度支配与控制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致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沦为工具人,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 由滥用控制权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利益输送
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
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
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或相似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
资本显著不足
本无从事公司经营的倡议,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到底是否以小博大,需在适用时十分谨慎。
横向否认
举证责任
一般:债权人举证公司与股东出现人格混同
特殊: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地位
债权人已胜诉,另行提起人格否认诉讼
股东为被告
公司为第三人
债权人诉讼中,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
股东、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一边要还钱,一边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尚未裁判,直接提起股东人格否认
股东背锅以公司还钱为前提
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二、 从股东到股东资格,再到出资责任
什么是股东出资(背下来)
一头:以所有权出资
正确出资与后果
正确做法
否则
对内
对外
无权处分
公司适用善意取得
若该股东担任重要职务:公司恶意
股东董事长等知道推定公司知道
则不适用公司善意取得,
违法货币所得
出资有效
法院不能自公司追回资金,但可处置股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3
中 间
出什么
货币
足额转入公司账户
非货币财产
可估价
可依法转让
怎么出
一般认缴出资
特殊实缴出资
金融机构、募集设立股份公司
法定验资
不这样出,有何种责任
对内
出资违约:补充+违约+连带
出资不实:补充+连带
抽逃出资:抽逃者返还+协助者连带
对外
补充赔偿责任
其他发起人/协助抽逃者连带
一次性责任
一尾:出资瑕疵影响
限制股东权利
财产性权利(新、剩、利)
相应合理限制,一般不是剥夺
解除股东资格
催告在先,合理期间
股东会决议
股东出资不收诉讼时效限制
(一)概述
发起人出资设立公司,按照约定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可以,货币→足额转入公司账户,非货币→可评估+可转让,向公司转移所有权
(二)股东出资瑕疵
正面 要求
陷阱
处理方式
不用背,但要能识别
向公司转移所有权
无权处分
违法所得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转入公司账户
转入其他股东或高管个人账户, 后者未代为出资,导致实际出资人 未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文件
不认定出资人未股东 出资人应当向“受托人”主张违约责任
应当以 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资
股东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
其他股东可主张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法院责令 在合理期间内 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否则认定出资无效
不得以设定担保的 土地使用权出资
股东以设定担保的土地权出资
其他股东可主张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法院责令 在合理期间内 解除担保,否则认定出资无效
不得以劳务出资
股东以劳务出资
出资无效:劳务不能脱离劳动者本人而转让
股权出资 应满足 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 依法可转让(未冻结) 出资股权无权利瑕疵 或权利负担 出资人已经履行关于 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不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法院责令 在合理期间内 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
股权出资,往往代表着背后的技术团队、业务市场
股权出资 应满足 出资股权已依法进行评估
未评估
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法院应当 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价额显著低于公司长长所定价额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非货币财产出资 应当进行价值评估
未评估
同上
非货币财产出资 应当进行价值评估, 不得低估,不得高估
人为高估 不包括出资后贬值
中介机构要担责: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因其出具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 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 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房屋、土地使用权、 知产出资,即需要支付 也需要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只交付、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应当登记,股东自交付之日,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只登记,未交付
应当交付之前,不享有股东权利
交付享权
(三)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制
认缴出资制
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可分期出资
无出资期限要求
无法定验资要求
无首期出资要求
可分99年缴足,符合了认缴制精神
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
未届满出资期限,
公司不得要求股东提前缴付出资;
公司债权人也不能要求股东对外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例外,加速到期的情形
没未来,又延期
公司破产
该破不破: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执行,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恶意延长
债务产生后,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出资期限届满前,未缴纳部分出资的表决权
有约从约
是否有表决权,如何行使,应当公司章程确定
无约按认缴比例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确定
按实缴或其他标准(了解)
需判断, 是否符合章程修改所要求的表决程序
即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四)出资责任
对内责任
出资不实
不能 一眼 看穿
形式上符合约定
非货币财产出资, 其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值
股东向公司补足差额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连带
后加入者不连带
补足+连带
陷阱
市场变化,导致非货币财产贬值,不属于出资不实
出资违约
一目了然
形式上不符约定,因此由违约责任
股东未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该股东向公司补足差额
该股东向其他守约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股东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连带
后加入者不连带
补足+连带+违约
抽逃出资
损害公司权益是前提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利用关联交易虚高价款将出资转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最常见,因为股东多数文化不高,直接找会计拿钱
责任形式
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
抽逃者返还本+息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董、高、实(这4个人是领导) 际控制人
抽逃者返还+协助连带
何为协助者?
AB两个股东,在虚增利润100W股东会议签字
董事,在虚增利润100W股东会议签字
高管指使出纳,打款到抽逃股东账户,出纳是打工人,无独立意思
实务拓展
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以股东是否损害公司财产权益未认定标准,与其他股东对抽逃行为是否知晓无关。无论股东是否知晓、同意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只要该股东不能证明去除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都不影响抽逃出资认定。 而其他股东知晓,协助的,产生连带责任法律后果。
抽逃行为与其他股东知情与否无关
抽逃行为与公司利益损害与否有关
股东出资来源于向他人借款,在注册验资后即将出资款转出归还他人,该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该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不足出资责任。
拿走资金即构成,不问缘由
设立后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董高,承担相应责任
董高承担责任后,向被告股东追偿
对外责任
内部责任外部化
1. 一般
(1) 未履行/未全面履出资义务股东
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法院不支持
(2)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 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向被告股东追偿
2. 抽逃出资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协助抽逃出资股、董、高、实承担连带责任
本质是出资责任的外部化
法人人格否认是例外情形
补充责任
公司先还,股东再还
人格否认中,不分先后
有限责任
以出资责任为限
人格否认中,公司的债就是个人的债,无限责任
一次性责任
出资一次即可
人格否认中,滥用逃债多次,则多次连带
证明难度
出资瑕疵容易
人格混同很难、
(五)出资瑕疵的影响和处理方式
1. 股权权利限制
财产性限制:新剩利
新股优先认购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
有权利瑕疵的股权,不可作为出资
如出资
在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修复瑕疵
但不能限制身份权利
不限制以股东身份参会
不侵犯作为股东身份的知情权
2. 解除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未履行出资义务(一分没出) 抽逃全部出资(一分不剩)
经催告或返还
合理期间内未缴纳或返还,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会决议对股东除名
董事会作为下级,无权做出
判决时,公司应当
及时办理法定减资
或其他股东、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
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被除名股东表决权
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
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做出,会设计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 因此,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决议事项有特别厉害关系时, 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股权行使表决权。
被除名股东要回避
关联对内担保,被担保对象股东也要回避
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
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
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3. 瑕疵股权转让
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届满后转让连带, 未届满不连带新股东履行即可
受让人知应知,公司、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推定知应知
受让方是表弟
受让方是知名投资人
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转让方追偿。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实务拓展
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指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在出资期限未届满前,股东将所持股权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仍概括继受出让股东的权利义务,也包括出资义务。
届满后未出资、未全面出资 出资义务不因转让而消灭
如果没有届满,则不适用该规定,因为出资期限没到,就不产生出资责任
4. 股东出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5.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执,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6. 总结
三、 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
(一)发起人与股东
为设立公司而 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 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发起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时设立时的股东
发起人
公司成立后,当然成为公司股东
股东
公司设立阶段的发起人股东
成立后通过
受让股权成为股东
增资取得股权的股东
1年内不转让
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二)发起人责任
1. 发起人为履行设立职责 以自己名义 对外签订合同
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要求
并非连带,选定离场,不可先选后换追索目标
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相对性
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为履行发起人义务,公司理所当然概括承受权利义务
2. 发起人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 对外签订合同
原则:公司承担
例外:发起人为自己利益+合同相对人知情,公司免除责任,由发起人承担责任
串通
3. 设立过程中 发起人致人损害
职务行为:公司承担
个人行为:个人承担
4. 设立过程中 发起人损害公司
发起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 未成立
发起人对设立过程中费用、债务连带
没有公司兜底,只能来找各个发起人,
因为发起人之间,是民事合伙的关系, 这也是出资不实、违约发起人连带的原因
陷阱:早教中心成立期间,拉李晓丽作为发起人, 签订发起人协议: A\李晓丽共同发起设立早教中心, 早教中心后未能设立,且欠房租10W, A与李晓丽对房租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发起人再设立过程中,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无视出资份额
内部追偿:约定→出资比例→按均分等额分担
四、 股东资格认定
(一)股东的概念
主体资格:不要求完人
因为股东不一定要当董、高
股东也可以是吉祥物,只分红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应以公司为被告
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
确认享有股权的 举证责任
一方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应举证
已依法出资、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已依法受让、其他行使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股东资格的 证明文件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名称,向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登记、未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股东名册变动 作为 取得股权标志
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需经法律、行政法规批准生效的除外
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记忆
两个文件
股东名册
登记文件
两个范畴
名义、实际股东
冒名、被冒名股东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有合意
概念
名义股东(显名股东),
已登记/记载、未出资(不会出资)
登记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文件,但并未实际出资,也不会向公司出资
实际股东(隐名股东),
未登记/记载、已出资
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兵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姓名、名称未记载于股东名册及登记机文件
关系
对内关系
1||| 不违反强制性规范,则代持协议有效
2||| 若名义股东主张享有权利,法院不支持。
事实主义
权利归实际股东
3||| 实际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只能通过名义股东间接行使股东权利
必须使用工具人
公司以股东名册赋予权力
实务:名义股东刻章,实际股东持有,以名义股东的名义,行使权利
对外关系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股东同意,将其股权对外转让/出质,参照适用“善意取得”
名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出资不实
出资违约
对外风险
实际股东遇到不靠谱名义股东,股权被私下转卖,由于有公示登记,买受人取得信赖利益,适用善意取得,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
名义股东遇到不靠谱实际股东,该出资未出资,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实际股东 浮出水面
全隐名: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长长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法院不支持X。
相当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过半数同意
其他人不支持,就不能变更,否则破坏了公司的人和性
半隐名:
公开的秘密
实质大于形式
公司的人都知道,只要党国纪委不知,领导就安全
也是实务中常见的
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情,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确认股东身份 实务证据: 股东会会议记录,推定为
其他股东知道
行使股东权利
(三)冒名登记
不知不为罪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将该他人作为股东,进行证照登记,
冒名者本人认定为公司股东,承担责任。
被冒名者,不是股东,无股东权利,不承担责任
实务
行为人借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冒名出资,随后暗中转让被冒名人名下股权, 是实际出资人处分自己投资权益的行为,该行为可能损害他人姓名权, 但未损害被冒名者的股东权益,该处分行为应当认定有效。
五、 股东的知情权与收益分配权
(一)股东的知情权
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 查阅、复制
1. 章程
2. 股东会会议记录、
股东都进行哪些表决
3. 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营状态如何
4. 监事会会议决议、
是否履行监督
5. 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经营状况,也就一两页
可要求 查阅会计账簿
不可复制
厚厚一本,有商业秘密,具有详细、机要的特点
书面请求
若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公司可拒绝,并于15日内说明理由
股东起诉要求公司提供查询
股东的知情权之诉
不正当目的:公司法司法解释4
股东自营或者未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但章程另有约定、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长久做竞争业务,暂时的不算
另有约定:有实质竞争也可查账,如投资机构,软银一手投阿里,一手投京东
间谍/曾经间谍
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其他不正当目的
反复高频多次查账扰乱公司经营秩序
查账是为了自己的小目的
实务拓展
不能以股东与公司营业范围重合,来认定股东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竞争关系的义务,从而否决股东查账权
股份公司
股东有权 查阅
1. 公司章程
2.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 董事会会议决议
4. 监事会会议决议
5. 财物会计报告
6. 股东名册
7. 公司债券存根
只查阅,不复制
可以电子查阅
股份公司股东无权查账
不能查会计账簿
股东知情权之诉
(1) 主体要求:起诉时有股东资格
原则:现股东
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例外:走掉的老股东
如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复制器持股期间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2) 不得实质剥夺股东知情权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协议等实质性质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私权也要遵守公司法
剥夺、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股东会决议、章程无效
如:
持股15%以下股东不可查账,无效
小股东查账需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无效
(3) 知情权判决内容要具体
判决中应明确查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
时间
几月几号之前
地点
公司会议室、大厅、财务室
特定文件材料目录
财物会计报告
会议记录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4) 中介机构可辅助介入
依据生效判决查阅
股东在场
会计师、律师等依法、依据行业规范负有保密义务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5) 谁泄密、谁赔偿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损失要赔偿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行使知情权的股东
辅助股东查阅的会计师、律师等
(6) 材料未保存,造成股东损失要赔偿
董、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保存股东知情权所涉及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负有相应责任的董、高应赔偿。
不负责任的 董、高,未履行勤勉义务,造成公司账目混乱,要赔偿
(7) 股东知情权受损,但不能启动强制解散之诉
(二)收益分配权
1. 基本规则
有限按实缴,股份按认缴
有限公司
按实缴比例分红,但有约从约
股份公司
按所持股份比例,但章程有约从约
2. 利润分配时间
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未载明的,在章程规定时间内完成
决议、章程中未规定,或时间潮1年的,自决议做出1年内完成
决议载明的时间→章程→1年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决议中时间规定不能违反章程时限
否则可撤销时间部分的规定
决议和章程不一致,决议为准
决议是最新意思表示
决议、章程效力具有等效性
3. 利润分配请求之诉
公司为被告
核心证据
股东提交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相当于债权债务的凭据
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公司拒绝且关于无法执行决议抗辩事由不成立
如果抗辩理由成立,则判决不分,成立的情形:决议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抗辩理由不成立:账上没钱,此时与债务人说自己没钱一样,抗辩理由不成立, 相当于公司欠股东的钱,拍卖公司财产,偿还对股东的债务
法院应当判决公司依决议载明的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未提交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例外:强制分红制度
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
有时大股东根本不想分红,滥用权力, 变相私下分配利润,导致无利润可分,损害小股东利益
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4. 股东受益分配权受损,不能启动强制解散之诉
关联知情权受损,也不能强制解散
5. 有限公司意义股东回购请求权
连续5年盈利,符合分红条件, 但连续5年不分红,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股权
决议做出之日起,60天内不能就回购达成协议,应当自决议做出之日90天内,向法院起诉。
六、 有限公司股权
(一)主动转让
对内:完全自由
对外: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先通知
√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人头决
实际股东浮出水面,相当于名义股东对外转给实际出资人,也是按人头
原因
如果是按出资比例过半数,那么则大股东不同意则无法退出
对外转股人头决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协商
协商不成,按比例出资
未主张优先购买权,则对外转让
X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不同意,应购买
不同意又不购买,视为同意
?→√ 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
具体
通知方式
转让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其他能够 确认收悉 的合理方式, 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同等条件
考虑股权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因素
通知: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其他确认收悉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同等条件的,法院应支持
通知有两次
第一次是通知要转
此时,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意权
不同意,自己就要买
同意,则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第二次是通知转股具体条件
此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 行使期间
看章程
章程是股东共同通过,自然对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也经股东通过,因此对所有股东有约束力,时间任意
章程未规定的,看通知中载明的期限
通知均未载明,或短于30天的,为30天
通知最低30天,是因为该转让行为事先未经股东通过,是转让方一方发起
关联民法的按份共有,
有约从约
无约看通知,不短于15天
转让方反悔
有限公司转让的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反悔不同意转让,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法院不支持。但另有约定除外
可以反悔,但要赔偿损失
但另有约定除外
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法院应支持
可能存在为购股权所借款的利息
本质是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过程中, 违反先合同义务, 损害对方信赖利益
虚假磋商、恶意谈判、故意隐瞒、泄露对方秘密
损害优先购买权的处理
保护原股东优先购买权
转让方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欺诈、恶意传统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法院应支持
1年内
暗度陈仓:出卖200W,告知股东是400W,以此让其他股东放弃
保护期间
知应知30日内
超过不保护
没有主张、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1年的,法院不予支持
超过不保护
无论哪个满了都不再保护
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
未主张同等条件购买所转让股权的,法院不支持。
捆绑诉讼,确认无效+认购=受理
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可以支持。
捆绑诉讼,确认无效+赔偿损失=受理
保护受让方损失赔偿
股东以外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最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强制转让
法院执行股东股权时
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主动对外转,
看章程
章程未约定看通知
通知载明不低30天
(三)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
有约从约,无约无障碍:自然人股东死亡,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
可约定王思聪不能继承王石股份
对于所继承股权,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like 按份共有
与按份共有继承相同,其他股东也没有优先购买权
(四)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法定退股
一般都是小股东
因为大股东一般控制 公司的意志 小股东会有异议
公司法 74条
1. 下列情形之一, 该股东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 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 连续五年不分红
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该5年持续盈利,符合分配利润条件
2. 合并分立转财产
公司合并、分离、转让主要财产
3. 期满续命改章程
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过去和未来,大小股东产生严重分歧, 人和性不存在,小股东不得以跑路
减资
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仅此法定情形,当事人不可约定退股
2. 行使方式和期间
60日内谈崩,90日内起诉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无法达成收购协议
股东可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起诉
(五)股权让与担保
股东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公司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不支持。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69
即可理解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并非属抽逃出资、未/未全面履行出资的协助者
总结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1. 对内转
有约从约,无约无障碍
2. 对外转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协商
协商不成,按比例出资
未主张优先购买权,则对外转让
X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不同意,应购买
不同意又不购买,视为同意
?→√ 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
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
优先购买权期限
章程→通知→最低30天
转让方可反悔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知应知30日内主张
没有主张、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1年的,法院不予支持
不能单独要求确认转让股权合同无效
受让方受损,转让人赔偿
有约从约
3. 强制执行
20日内
4. 继承
有约从约,无约无障碍继承
5. 异议回购请求权
连续五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期满续命改章程
七、 股份公司的股份
(一)原则上,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不区分对内、对外,均为自由
(二)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限制
一 年
发起人转让, 公司成立之日起
提前发行的(原始股),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25%
4年转完
创业板可跌20%,董监高知业绩暴跌, 如允许一把手跑路,则股民会被套牢
半 年
董、监、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防止内部信息泄露
上市公司董、监、高
5
持股比例超5%
6
短线交易6月内
董监高受限
申报与限制
董、监、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股份及变动情况
章程可对董、监、高 转让股份做出 其他限制性规定(更长的时间、更严的规定)
(三)股份公司股份回购
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下列情形除外《公司法》142
只记6种回购方式 以及回购后处理
1. 减资
为了减资而回购
股东大会
10日内注销
2/3表决权通过
2. 合并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其他公司
A公司与B股东公司合并 A买下B股东公司 即,通过收购公司,达到回购股份的目的间接回购
股东大会
6 个月内转让、注销
2/3表决权通过
3. 异议股东回购
股东对股东大会做出的 仅合并、分立决议有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
未规定决议机构 公司自治即可
6 个月内转让、注销
4. 员工激励计划
低价回购老股东的股份, 再给员工画大饼
为什么不增发? 增发新股将稀释股东股权
股份从何而来? 从老股东手中回购,再低价卖、送给员工
回购是手段, 做员工持股激励计划是目的
一般都会给员工定长期目标 如,连续2年盈利10%增长, 才能获得该批股票
5. 股转公司债券
将股份用于转换 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公司发放债权凭证,每年付利息
哄债券持有人,将债券换股票
此举,公司就不用再付利息,只需要给股息
6. 维护股东权益所需
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授权, 2/3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 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超已发行10%
防止坐庄炒股
2. 三年内转让、注销
3. 上市公司需公开、集中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权权标的
防止变相回购:股东将股权质押给公司,然后借公司钱故意不还
公司回购了股权
股东拿到了现金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八、 公司财物制度
(一)利润分配顺序
图示
利润总额
①缴纳企业所得税
净利润
②提10%作法定公积金 注册资本50%以上不再提 ③经股东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此③项为变量,可以此讨好股东
可分配利润
按股东会、股东大会 通过的分配方案 向股东分配
股东
乱分配要退回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需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公积金
公积金类别
盈余公积金
先 法定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斤累计达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不再提取
后 任意
提取法定后, 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提取任意公积金
确定提取比例
用途
1. 弥补亏损
2. 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3. 转增资
留存增资前25%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资前25%
资本公积金
股东实缴出资超出注册资本差额
依财政部门规定列入公积基金的其他收入
用途
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转增资
资本公积金不能弥补亏损
资本公积金理解
可以逃税
10%的钱用来入股,换取股东身份,另外90%的资金,作为资本公积金,从而避税
资本公积金不能补亏
公积金转增资
法定公积金增资后,股份增加,但比例不变,其实单股价值降低
九、 公司变更制度
(一)增资
决策程序
董事会制定增资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该方案
有限公司持有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优先认购权
有限公司增资时
原股东有权,按实缴比例,优先认购
超出实缴比例部分,无优先认购权
当投资者以增资方式入股时,应取得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声明
股份公司无此权利
股份公司股东对于新增资本,无优先认购权
增资的其他表现
股份公司增发股份,收购其他公司股份、资产
投资者出资入股公司
投资者增资如何处理
平价入股
投资者出资全部计入注册资本。
A公司注资100W,张三投资200W后,注资变更为300W,张三持股2/3
溢价入股
投资者出资一部分计入注册资本
A公司注资100W,张三投资200W后,注资变更为200W,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则张三相当于仅有100W是用于股权计算,因此持有50%股权
(二)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对赌案例
熊猫TV融资,投资人与王思聪签订对赌协议
3年未完成IPO,王思聪按投资者本金+利息回购投资人所有股权
本质是一种,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即达到某种条件时,投资人将股权转让给公司
概念
又称为,估值调整协议,实质投资方(天使风投)与融资方(X公司)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类型
对赌主体分为
投资方vs
目标公司股东、实控人
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
(三)减资
决策程序
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该方案
有限公司持有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减资流程
编表单
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1030
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
债权人保护制度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改章程
登记事项变更,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不给力导致减资
有限公司股东未出资、抽逃全部出资, 经公司催告缴纳、返还, 但其再合理期间内未缴纳、未返还的, 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行使解除股东资格
这说明,未出资,依然是公司股东
判决时应释明,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
或缴纳相应出资
其他股东(守约股东)
第三人(投资老板)
减资两个办法
(1)股东出资缴足后,公司向其退还资金。
此时公司有账面有多余资金
(2)免除股东未实缴的出资部分。
(四)公司合并
合并形式
吸收合并:A+B=A
新设合并:A+B=C
决策程序
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该方案
有限公司持有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对外转股、公司对内担保人头决
保护小股东
股权不被稀释
不会遭受无妄之灾
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合并流程
编表单
资产负债表
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1030
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
债权人保护制度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如未能清偿债务、也未能提供相应担保, 则决议有效,但不予履行
登记事项变更,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债权债务承担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公司承继。故,合并中对于需要解散的主体,无须清算。
合并中异议回购请求权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合并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均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五)公司分立
决策程序
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该方案
有限公司持有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分立流程
编表、单
资产负债表
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1030
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
分立后,冤有头债有主,债权人无需保护
登记事项变更,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债务承担
公司分立前债务,分离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实际中往往是提前达成合意
这样分立后的公司,才能进行新的投资,做大做强
分立中异议回购请求权
有限、股份公司,对股东(大)会做出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均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份)
可见,分立、合并、减资,都需
1. 编表单
资产负债表
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1030
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
3. 改登记
登记事项变更,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 除分立以外, 合并、减资 都需保护债权人
债权人保护制度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六)变更公司形式
决策
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审议并通过
有限公司持有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有限变股份
折合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Y?
如公司净资产只有1000W, 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则直接转为股份公司时, 折合实收股份只能是1000W, 如果折合成2000W,则构成出资不实
也可以为增资,公开发行股份。
为什么要变股份
便捷增加投资
IPO
股份变有限
当股份公司股份都被一人购买,则成为一人有限公司,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十、 公司运行
(一)公司提供担保
决策机制
对外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章程规定
董事会决议,可以
更有效率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也可
更谨慎安全
对内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依法定:必须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上述股东或受欠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 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实际控制人:股东背后的股东
自然人
国企→国家
本人回避,仅担保和开除
实务中,对外担保的一般都是大股东, 如大股东不回避,那么一开会就能投票通过
越权担保
1. 概念
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
2. 公司责任
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法院支持。
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虽然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担保制度解释17-1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担保合同无效,区分情形对待
X+X: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X+√担保有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
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X+√担保人无过错,而债权人有过错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自行承担损失。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1/3
此时可理解为三方均有过错
3. 何为善意
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
相对人邮政局证明,已经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法院认定构成善意。 但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应知决议为伪造、变造的除外
形式审查:只看有没有股东签字,但不对签字真实性负责
恶意通谋:银行、债务公司一起喝酒吃饭,银行明知债务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为假的录像
4. 何为恶意
1||| 没决议
银行未看股东会决议
2||| 文件错
公司对内担保,但出示的是董事会决议,
3||| 没回避
被担保股东未回避的股东会决议
5. 法定代表人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
上市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
大额担保的决策
担保信息公开披露
未经机构决策,担保外部依然有效的情形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
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担保公司的担保实为正常经营,既然是正常经营,也就不需要决议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那么肯定母子公司高管知道担保的存在
字母公司并入财务报表,自己借给自己无需决议
担保合同由单独、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股东签字同意
没有单独开会
直接开会,
真实意思表达,形式不重要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因保护公共利益(股民)的需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略
3年不当官
破产 理事长
担任 破产清算的 公司、企业的 经理、董事、厂长,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破产清算完毕之日
违法 代表人
担任 因违法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5年不当官
因钱判刑
贪污、贿赂、侵占财、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5年
经济犯罪+刑罚
因罪剥权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满5年
犯罪+剥夺政治权利
永远不当
老赖
个人负债较多未清偿
无限
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关联关系、关联交易
略
关联关系
本质就是,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与其直接、间接控制企业之间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利益输送)
但是国家控股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基本规定
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能仅以程序合规而免责
上述人员,对公司造成损失,其以已经履行信息披露、经股东(大)会同意、符合法定程序为由抗辩,法院不支持
还需要实体也合法,才能得到支持
法院不禁止关联交易,只是禁止关联交易达到部分人员利益输送的目的
租车市场价10W,董高骗过股东会,谎称为20W,仅程序合法,但实体不公允,法院不支持该董高的关联交易行为
租车市场价10W,董高为公司发展,谎称为8W,程序合法,实体公允,公司获利, 法院支持该董高的关联交易行为
董监高义务、责任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不背叛
不被骗
接受质询
小股东可以不停的质询,以干扰董监高
不得利用职权受贿、侵占公司财产
违法违章,公司受损,要赔偿
(四)董、高的禁止行为
为什么没有监事,因为监事本身就是来监督董、高
禁止行为
(1) 挪用资金
(2) 以个人名义、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个人违规借贷、担保
借贷
为他人提供担保
合规担保
对内
股东会、股东大会
对外
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
(4) 自我交易,相对禁止
董高给公司做交易
违规交易: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合规交易:经过同意,正常交易
(5) 竞业禁止,相对禁止
董高为他人截胡公司订单
违规交易: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合规交易:经过同意,正常交易,自营或为他人经营本公司同类业务
(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佣金
(7) 泄密
董、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归入权
收入全部归入,不计算利润
(五)公司各机构职权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检查财物
监督董、高职务行为,对违法、违规、违反股东会决议的董高,提出罢免建议
要求董、高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时,监事会、监事来干
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公司法151,对董、高提起代表诉讼
十一、 公司会议制度与决议效力
(一)股东会会议
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
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1/3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集和主持
召集:由特定主体向各股东发出通知,告知时间、地点、议题
主持:担任主持人角色,宣布会议开始,推进进程
具体
首次股东会议
出资最多股东召集、主持
其他股东会议
董事会
有限公司中:董事长→副董事长→代表
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
董事长不干,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
副董事长不干,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推荐董事
监事会
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不召集,由监事会、监事召集、主持
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上述人员都不着急,持1/10以上表决权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
提前通知
召开股东会议,会议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另有章程规定、全体股东约定除外
会议记录
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签名
异议股东要做出反对的投票,才能激活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由内而外,依次补位
宝能要召开股东大会
找董事会,董事长王石不开
找监事会,监事会不开
只能自己开
表决规则
原则资本多数决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刘强东虽然持股15%,但表决权20倍,永远是300票对其他的85票
法定(特殊)事项,必须开会、
改章程、增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变更
三分之二,就是67%
只要有34%的股东反对,这7项事务就过不了
34%小股东可对抗稀释,对抗增资
如不到34,则可通过不断增资,小股东财力有限无法跟进,从而达到稀释的目的
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的 股东会决议7事项,是特殊事项
否则就是违反公司法,无效
一般事项给章程,特别事项给法律
担保属一般事项,过半数同意,有限公司的一般事项更多是自治
可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 可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做出决定,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适合小商贸、餐饮公司
综合认定股东资格
股东名册
让该出资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注意,必须是全体同意,否则还要走股东会召集、主持、表决程序
(二)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略)P61
(三)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
股东大会
临时会议15日
发行无记名股票,提前30日公告
不得对未通知事项做出决议
召集主持
持10%股份
连续90日以上
有限算全体,股份算出席
一般决议
有限公司自治
股份: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与我无关我才不来,差旅费还要自己出
特别决议
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股份: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与我有关我才来,利益息息相关
董事会
议事规则
有限公司看法律、章程
股份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一人一票
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不能来的可委托
参与决议董事应当就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其表明异议丙记载于会议记录,可免除责任
监事会·
有限公司可设监事
股份公司必须设置,原因就是股份公司牵扯人数众多,必须三会齐全
(四)决议效力
效力类型
(1) 不成立
未开会
3344七决议,该3344七决议必须开会
改章程、增减资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
但公司法、章程规定可以不开会直接做出决定+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签章的除外
具体表现
1||| 股东主张决议签名伪造,公司不能证明再开会议程序合法
2||| 会议未对决议事项做出表决
3||| 出席会议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公司法、章程规定
低于法定、约定人数
股份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10来6
股份、上市公司讨论回购事宜:2/3以上董事出席,否则不成立
4||| 会议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章程通过比例
没开会、没表决、人不够、票不够
与内容无关,程序不合法
(2) 无效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
禁止有限公司股东查账无效
不交税、不提公积金直接分红无效
既不成立,又无效,则认定不成立,因为成立才讨论无效与否,是一个逻辑递进
(3) 可撤销
可撤销是可 60内撤销了,回归章程 不撤销,以决议为准
决议内容违章,股东自60天内,请求法院撤销
本质上是违反了公司内部约定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章程,有瑕疵,股东自60天内,请求法院撤销
1||| 股东未能提前15天通知
2||| 会议召集、主持主体错误
3||| 对未通知事项进行表决
4||| 应当回避未回避
关联对内担保,需要回避
不予核销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
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不予撤销
决议效力诉讼
限期5年才能转股,股东仍然转股,公司启动撤销之诉
十二、 一人公司
(一)一个股东
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张三只能设一家
法人股东
法人可以设立多家、多层一人公司
(二)投资人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1个一人公司
该一人公司不能设立新一人公司
(三)组织结构
1. 股东会
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
一人股东代行股东会职权
看规模,如果是央企设立的一人公司,那么还是会有股东会。
股东做出股东会权利决定,书面、签字、留存于公司
2. 董事会和监事会
是否设立董事会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
执行董事
是否设监事会由股东会决定
监事会
监事
3. 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举证责任倒置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
(1) 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支持。
(2) 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支持。
(3) 一人公司全是一人股东的财产,所以该股东自己做决议就可。具体看章程,
十三、 直接诉讼、代表诉讼
(一)直接诉讼
公司法152
董、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至股东
无前置程序
就是侵权诉讼
(二)代表诉讼
1. 公司法151
董监高、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的, 有限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180日,单独合计持有1%的股东
书面交叉请求
监事会
诉董事会
董事会
诉监事会
监事会、董事会拒绝诉讼、收到请求30日内未诉讼; 情况紧急,不起诉会导致公司利益难以弥补损害的 上述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直接起诉
2. 前置程序
紧急、拒绝、30天
没有履行前置程序可能,可豁免前置
股东又是监事又是董事,控制监事会、控制董事会
3. 原告
(1) 有限公司股东
(2) 股份公司
180天持股
单独、合计持股1%以上
防止临时投机者
(3) 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即使发生损害在先,进入公司在后,依然可起诉,只要起诉时有资格就可以
4. 被告
董监高
他人:公司竞争对手、股东
5. 第三人
公司
6. 利益归属
公司
7. 反诉
(1) 被告以原告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可提出反诉
(2) 被告以公司违约、侵权提起反诉,因主体不一致,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8. 费用承担
原告股东诉讼请求部分、全部被支持,公司承担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
9. 调解
(1) 避免原告与被告通谋损害公司利益,法院应审查,公司意思是否符合调解协议
(2) 调解协议需经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法院方可出具调解书
(3) 决议机关由章程规定,章程未规定,法定股东会为决议机关
10.
十四、 解散
(一)公司解散
1. 解散原因:公司法180
章程营业期满、章程规定其他解散事由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3表决权
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无需清算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
依公司法182,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2. 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182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存续会致股东利益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10%以上表决权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
出现僵局,公司无法自行解决
原告
持有10%表决权的股东
四个10%
1|||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10%表决权股东提议
2||| 董事会、监事会缺位,10%表决权股东自行召集、主持
3||| 股份公司回购,奖励员工、可转债,为上市,上限10%
4|||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0%表决权股东申请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认定
盈利依然可解散
何为严重困难
1||| 连续2年不开会
股东(大)会,开不了会
2|||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规定比例, 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决议
股东(大)会,能开,但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你赞成我反对
3||| 公司董事长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
表面是董事冲突,实际是股东冲突,否则可直接更换董事
4||| 其他
法院不受理,股东以以下事由提起的 解散公司之诉
1||| 知情权
2||| 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损
3||| 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4||| 公司被吊销执照未进行清算
有其他方式解决 解散是终极手段
1||| 知情权之诉
股东告公司,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复制资料,原则上起诉时有股东资格, 但又例外,股权已转让,但又证据证明其作为股东期间被侵害权益
2||| 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
股东告公司,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
3||| 走破产程序
4||| 走清算程序
被告
公司: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其他股东
列为共同原告、第三人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 原告坚持不变更,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之诉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热源通知其应诉。 其他股东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应诉的,法院应准许
先解散后清算:解散之诉与清算申请不并行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又申请对公司清算,法院不予受理清算申请
法院可告知原告,在法院判决解散后,自行组织清算或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如果不判决解散,清算无从谈起
财产保全
股东提起解散之诉,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1||| 需股东提供担保
保错了要赔偿
2||| 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条件都达成,法院可保全
(二)股东重大分歧案件解决方式
公司法解释五-5
法院审理设计有限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应注重调解。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
5年盈利、5年不分
合并分立转财产
期满续命改章程
公司解散之诉
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法院应支持
1||| 回购
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2||| 内转
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3||| 外转
他人受让股份股东股份
4||| 减资
5||| 分立
6||| 其他解决分歧,恢复公司经营,避免解散的方式
注重调解
当事人协商同意公司、股东收购其股份,以减资方式使公司存续,不违反法律、法规,法律应当支持
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注销
股份转让、注销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内部看名册
外部看登记
关联公司除名
(三)公司清算
清算是了解已解散公司全部债权债务、业务、终结公司一切法律关系, 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程序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1、清算分类
自行清算
(1)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2) 清算组组成
1||| 有限公司清算组,股东组成
2||| 股份公司由董事、股东大会确定人员组成
比较开放,可以聘外人
强制清算(法院指定)
(1) 启动强制清算
股东、董事、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形
4个主体,为了更有效启动
债权人,可以收购不良资产,启动清算
法院发现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无法清算
新债权告公司+股东
大股东难逃,承担连带
小股东未参与抗辩
1||| 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超15天
2||| 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
3|||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
(2) 清算组组成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
依法设立的律所、会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上一条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债权人不能来,因为有利益冲突,厚此薄彼
2、清算转破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资产3Y,负债5Y,转破产
3、相关责任
未按时成立清算组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债权人主张在其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支持
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1) 连带责任
没保管好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若实际控制人造成,也可主张实控人承担相应责任
(2) 怠于履行 清算义务 的认定
常见大股东 怠于履行
有限公司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履行清算义务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
(3) 保护老实小股东
股东举证证明
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
避免连带抗辩1:已尽力
小股东举证证明
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
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避免连带抗辩2:未参与
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支持
(4) 无因果关系不连带
优先公司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支持
股东没有积极履行,但出现意外,财产、账册灭失与怠于履行义务无因果关系
避免连带抗辩3:怠于履行与结果无因果关系
(5) 诉讼时效期间
3年诉讼时效
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债券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吗,经查证属实,法院应支持
债权人以《公司法解释二》18-2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时效自公司债权人知应知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总结
股东提起诉讼
股东告公司的情形
1||| 知情权之诉
股东告公司,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复制资料,原则上起诉时有股东资格, 但又例外,股权已转让,但又证据证明其作为股东期间被侵害权益
2||| 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
股东告公司,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
3||| 决议效力之诉
撤销公司决议,股东告公司,决议做出时60天内,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4|||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之诉
股东告公司,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60天协商,60-90之间诉讼
5||| 公司解散之诉
股东告公司,其他股东第三人
非股东告公司
1||| 直接诉讼:股东告董高
2||| 代表诉讼:
有限公司任意股东,股份公司180+1%做原告,
被告是内部董监高,公司做第三人
债权人提起诉讼
连带赔偿之诉
未清算股东
滥用权力股东
补充赔偿之诉
加速出资
1||| 公司破产
2||| 该破不破: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执行,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
3|||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4||| 恶意延长
债务产生后,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瑕疵出资
解散之诉
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