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体理论。《论政治家》中政治体制被划分为三类六种:一人之治的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少数人之治的贵族政体和寡头政体;多数人之治的民主政体和暴民政体。每类的两种之间的差别就在于是否有法律。他认为其中有法律的也是好的三种中最好的是君主政体,最差的是民主政体;在三种无法律的也是坏的政体中,最不差的是暴民政体,最差的是僭主政体。
法治理念。“法治”政府虽然比起“哲学王”的理想来说是次等的选择,但“当你无法建立第一种”政体时,“作为第二种最佳的选择就是完全正确和健全的政体了。”
执政者是“法律公仆”的著名思想。“作为公仆”,他们只能依法选举产生,实行限任,并在依法行使职能中接受公众严格检查监督,依法述职任职等。由此他得出结论是:让西西里和任何地方的任何城邦不要再屈服于一个世俗的统治者而要屈服于法律。
立法工作。立法应该具有三种客观条件:一是立法的国家应该是自由的;二是该国应该是统一和团结的;三是国民应该具有理解力,也就是“一个立法者在制定法典时要着眼于三件事:他为之立法城邦的自由、团结和智慧”。在具备这样的条件下,立法者还应该对旧有的习俗和制度进行“清刷”,然后,开始正式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