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权总论
民法第三编债权总论知识梳理,内容包括债的概念和特点、债的要素、债发生的原因、债权的法律特征、债务的特点和分类、债的分类等等,适用于预习、复习的参照。
本图整理了关于债的保全的概述、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相关问题,快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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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述
债
概念
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
1.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一种财产法律关系,财产给付内容 3.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4.一方向另一方给付
债法
是指调整债杈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不存在专门的债法编,
意义
债法和物权法同为财产关系法的重要支柱。 物权法静态,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法动态,主耍调整物的流通和交易关系,重点在于维护动态财产关系的安全。
债的要素
债的主体
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
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
债的内容
由债权、债务以及权能、限制或者法律约束等构成。
债发生的原因
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回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 关系的协议。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民法典》第 464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但同条第2款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外。
缔约过失
缔约上的过错,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于此场合,具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该责任成立,使过错的一方负有向受害的一方赔偿的义务,受害的一方享有请求过错的一方赔偿的权利,形成债的关系。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叫管理人,负有将开始管理事务通知本人、适当管理、继续管理、报告及计算等项义务,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夫条。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通常认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侵权 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关系也形成债的关系。
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又称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不。已之所以可以引起债的关系的发生,在于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基于某种物质或者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相对人给付代价的请求。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清偿债务人尚欠债权人的借款,属于单方允诺,对此无不同意见。但悬赏广告究竞为单独行为还是要约,则存在看争论。
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除少数债权以外,债权为财产权,能用货币衡量和评价。
债权的法律特征
债权为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
债权为相对权
例外 1、债的保全(撤销权、代位权) 2、买卖不破租凭 承租人以基于租赁契约的债权对抗房屋的新所有权人。 民法典725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新所有权人的恢复请求权受债权的限制。
债权具有非排他性
一物二卖
债权具有平等性
同一债务人发生数个债权,无论时间先后,其效力一律平等
债务
债务的特点
1.债务具有特定性 2.债务具有一定的期限 3.债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
债务分类
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依债的关系的产生而发生,并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债务人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从给付义务:根据法律现定或当事人约定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 概念:并非自始确定,而是在债的关系的发展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负有的通知,协助,保密、照顾、告知等义务。
附随义务
功能:1、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 2、保护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固有利益 内容:先合同义务。眉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违反:不能以独立诉讼请求展行或解除合同,只估请求损害赔信。
不真正义务
相对人通常不得语求履行该义务,而且违反不真正义务也不会导致相对人获得损害赔偿,仅仅是使违反义务人承受某人权利減损或者不利利益而己。《民法典》第591条,减损规则。 《民法典》591条当死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划分标准: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 意定之债:当事人自主决定。合同之债,单方允诺 法定之债: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之债
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
划分标准:给付内容 财务之债:给付一定的财务为内容。即有标的,又有标的物 劳务之债:提供一定的劳务内内容。eg:委托合同 区分意义:是否能够强制执行,财务之债存在强制执行可能性,劳务之债不可能强制执行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划分标准:财务之债进行划分,债的标的物属性不同 特定之债:能够确定具体的标的 种类之债:不能确定具体的标的 区分意义:债务履行前,标的物损毁灭失。是否履行不能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划分标准:债的主体数量 单一之债:摘得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之债 多数人之债:摘得双方主体中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债
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
划分标准:多数人之间的对外关系 按份之债:按份债权人或按份债务人,按照自己的份额对外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债 内部不存在分配或追偿 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连带之债:债之关系的多数人一方,每一人均得对外主方式全部债权,或均需对外承担全部债务的债 连带债权,就实际受偿部分,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债权人分配。办部份额不确定,视为份额相同 连带债务,履行超生自己份额的,有权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内部份额不确定,视为份额相同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划分标准:给付标的物或给付行为内容的可选择性 简单之债:标的物或给付行为内容是单一的,不具有可选择性。 选择之债:标的物或给付行为内容是为两项或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择一履行的债 选择权: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给付方决定。迟延选择,选择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