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债的保全
本图整理了关于债的保全的概述、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相关问题,快来看看。
民法第三编债权总论知识梳理,内容包括债的概念和特点、债的要素、债发生的原因、债权的法律特征、债务的特点和分类、债的分类等等,适用于预习、复习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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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
概述
概念
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费任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允许债权人干预债务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的权利,从而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特征
1、旨在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充实
2、是债权对外效力的表现
3、弥补了债权相对性的不足
债权人的代位权
含义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成立条件
(1)两个债权均合法且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判断标准:债务人未以起诉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均构成怠于)
(3)债务人所怠于主张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性的债权。
人身专属性
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人寿保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非物权请求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现有的财产足以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不得主张代位权
举证责任倒置:由债务人、次债务人举反证采取“无反证,即可定”的认定方式。
代位权的行使规则
行使方式:诉讼
诉讼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以自己的名义
被告:次债务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务人
原告未列出的,法院可依照职权追加
管辖法院
原则上,为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例外情况,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原债之诉”后,又向同一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受理“原债之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代位权之诉
主张代位权的的范围
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
法律效力
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胜诉的,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
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胜诉的,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对债务人效力:在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范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澈 除诉讼费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的撤销权
是指债务人向第三人处分某财产,导致责任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撤销该处分财产行为效力的权利。
客观要件
须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无偿处分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
eg.债务人将房屋赠予第三人
放弃债权担保
eg.债务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权
债务人放弃债权
eg.债务人免除次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务
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债务人拖延履行债务宽限次债务人的到期债务
其他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
不等价行为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债务人以未达到正常价格的70%的价格向第三人转让财产的,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财产
债务人以超过正常价格的30%的价格向第三人转让财产的,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不构成不当处分,债权人不得撤销
处分行为事件发生须于债权产生后,债权消灭前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危及债权实现
举证责任倒置:采取“无反证,即可推定”的认定方式
主观要件
仅有偿处分需要该要件,且两个恶意须同时具备
债务人的恶意:看价格是否合理
受益人的恶意:看是否知情
撤销权的行使规则
行使方式:起诉
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件第三人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时间要求
主观标准为一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201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客观标准为5年:债权人自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
主张撤销的范围
就低不就高
债务人: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不当外分行为自始无效 诉讼的各项费用(律师费,差旅费)
第三人:如果外分的标的处已经交付,第三人应予反还;无法返还的折价返还其利益 如果处分的标的物尚未交付,债务人不得向第三人交付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得的财产加入到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