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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概述
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官管民) (民维权)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1、首要原则 2、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法律 3、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行政应急原则: 特殊紧急情况下,为国家、公共利益可突破合法性原则
合理行政
1、针对自由裁量行为 2、公平公正; 3、只考虑相关因素; 4、行政比例原则:手段适当,不能极端,损害最小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听取意见;回避
权责统一
职权职能统一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
诚实信用
行政信息真实;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
概念及特征
1、享有国家行政权力, 2、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3、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组织
分类
行政机关: 1、政府(即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如教育局,公安局) 2、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3、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派出所、税务所)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
个人或组织
行政行为
概念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效力
公定立
推定合法不得否定
确定力
不可随意变更
拘束力
当事人要遵守
执行力
强制执行
分类
按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羁束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按是否需要相对人先行申请
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
按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有利
授益性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
按是否具备法定形式
要式行政形式,非要式行政形式
按其对象是否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概念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依申请性、要式性(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授益性、外部性、一般禁止性
种类
普通许可
特许
1、有数量限制; 2、涉及的领域: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水电气暖)、特定行业的市场转入
认可
从业资格证
(对物)核准
检测、检验、检疫
登记
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基本原则
依法许可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
便民原则
就济维权原则
陈述申辩权利:复议、诉讼、赔偿
行政救济三方式
信赖保护原则
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例外: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禁止转让原则
一般不得,法律规定除外
可以不用设定行政许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自主决定
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
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实施
申请
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传; 必须书面
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公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授予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许可的听证
启动原因: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启动方式:依职权、依申请
程序: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3、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4、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告知申请人、利害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注意: 1、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2、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3、当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 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与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6、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决定
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1、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当场决定 2、单一执法:自受理之日起20日+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决定后,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3、联合执法:45日+15日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费用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规定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机关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许可实施满一年的,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省一级的地方政府规章(临时性)
监督检查
撤销:行政许可以违法方式取得。1、机关违法;2、被许可人违法
撤回: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撤回,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
吊销: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剥夺其权利的行政处罚
注销:走程序
行政处罚
概念
1、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进行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的分类
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资格罚:暂扣许可证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见
行为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人身罚:行政拘留
由公安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执行; 单个≤ 15天、多个≤ 20天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
各种处罚,限制人身自由法律保留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保留吊销执照
地方性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执照以外,保留暂扣执照
部门规章
警告、罚款、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
应当不予处罚
①不满14岁的人
②精神病人不能控制自己的时候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④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➄追究时效超过2年(生命健康的5年)
初次违法,违法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应当从轻减轻
①已满14不满18的人
②主动消除或轻微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或欺骗有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➄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追究时效
原则上2年内没被发现就不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按照罚款数额最高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较少数额罚款(公民200以下,法人或组织3000以下)或警告
执法人员可以是一人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当场交付给当事人 事后执法人员需将处罚报所属机关备案
普通程序
立案
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2人、 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其陈述;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决定处罚
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
听证程序
组织条件: 行政机关作出某些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利要求举行听证,同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告知+要求)
某些行政处罚:较大财产罚、资格罚(无暂扣)、行为罚(无限制开展生产)
依申请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告知,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听证日7日前告知地点、时间
行政机关承担听证费用
行政处罚的执行
不停止执行原则
罚缴分离原则
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徼国库
当场收缴原则
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人民警察可当场收缴50元以下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实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程序要求
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至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行政处罚的时效
一般:2年
治安管理:6个月
涉及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具有危害后果:5年
行政处罚的管辖
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地、途经地、结果地
级别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管辖权下放:省里决定,下放乡镇,定期评估
管辖争议
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可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概念
性质:暂时性。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种类
限封扣冻:限制人身自由(强制隔离、戒毒、醒酒)、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
程序
查封、扣押的程序。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生活必需品、重复查封
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扣押查封的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冻结的程序
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比例合理原则)
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自冻结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行政强制执行
概念
行政机关(有权限)或者行政机关(无权限)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性质:强制履行义务。
种类
间接强制执行
代履行(代替)
加处罚款(每日3% )或者滞纳金(不得超过原罚款)
直接强制执行
划拨存款、汇款。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执行的程序
执行协议
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内容: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人性化执行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行政强制执行,但紧急情况可以除外。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征收
主体:行政机关
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种类
征税、行政收费、土地征收、房屋征收
行政征收(所有权)、行政征用(使用权)
行政给付
提供物质帮助(针对弱势群体)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救济、优待、社会福利的
行政裁决
主体:行政机关。
对象:民事纠纷。
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确认
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从非法➡️合法(审批) 行政确认:从有➡️确认(证明)
种类
身份证、户口本。
房屋产权登记
结婚登记。
专利证、商标证
行政奖励
因为某种贡献而给予奖励。
行政复议
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合理性)的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不包括
国家行为:国防、外交、领土、主权的。
刑事侦查行为:刑事拘留、逮捕等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调解行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行政指导行为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不能直接单独复议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同时,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进行审查的请求。
能够附带审查的只有规定,法律法规不可审
行政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含县)
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垂直领导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海关、金融即人民银行、外汇、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
省级以下政府(不含省)
上一级人民政府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自己
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
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国务院裁决(终局)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
部门派出机构
该机构的派出部门或该派出部门的同级政府(派出所)
派出所职能: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多个行政机关
共同的上一级机关
被撤销的机关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
60日内;口头或书面(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基本情况)
法律可以规定例外期限,但是该期限只能比60日长,不能比60日短
受理
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的复议机关)
原则
书面审查的原则。
不停止执行原则。
被申请人(官)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决定
期限
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规定的少于六十日的除外,不能规定超过60日的期限,否则无效; 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结果
维持的决定;限期履行的决定;撤销、变更决定或者确认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相同和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不加罚)
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其他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行政诉讼
概念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基本原则
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妨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正职、副职、分管领导)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基本制度
合议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三人以上的单数。
回避制
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公开审判
绝对(应当)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 相对(可以)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但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判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照撤诉处理;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两审终审
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不予受理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抽象行政行为
3 内部行政行为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仲裁机构是人民团体,不是行政机关)。
7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0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11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用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12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职等行为。
13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市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省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案件:原告就被告,即被告所在地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原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对限制人身自由不服提起的诉讼: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自由地)
诉讼当事人
原告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
维持决定: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改变决定:复议机关是被告。
不作为: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诉讼程序
起诉
口头、书面都可以
经过复议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预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被告 (原则)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原告 (例外)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审理程序
公开审理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绝对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停止执行原则。
但法院、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的,可以停止
不适用调解原则。
例外:行政赔偿、补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判决
一审判决
普通程序、合议制、六个月
简易程序、独议制、45日
条件: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金额2000元以下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4、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例外: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判决依据: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二审判决
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实体问题),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第一审裁定的(程序问题),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上诉案件,应全面审查。
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两审终审制
再审
再次进行审理,纠错,再审≠三审
证据
书证(看内容)、物证(看外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人证词、当事人陈述
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特有的)
复议与诉讼
复、诉自由选择
大多数案件
复议前置
纳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确认性行为
国家赔偿
赔偿范围
①人身权受到侵害:违法拘留、非法拘禁等
②财产权受到侵犯: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罚款等
不赔偿情形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自己的原因而受到损害的
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主体的行为
赔偿的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作出侵害行为的
该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侵害行为的
其所在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做出侵害行为的
被授权的组织
受委托人做出侵害行为的
委托的行政机关。
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
有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没有继续行驶职权的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
经行政机关复议的
复议机关未加重损害的→原机关赔偿
复议机关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方式
以支付赔偿金为主(原则)
只赔实际损失,不赔预期利益
先赔偿,再追偿
赔偿时效两年
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例外)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不予征税。
智能精神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泰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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