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3刑法总则柏浪涛(详细版)
2023刑法总则柏浪涛的知识体系,制作不易,希望大家喜欢。包含了刑法论:刑法的功能、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犯罪论等内容。
编辑于2023-03-07 15:58:04 四川省刑法总则
刑法论
刑法的功能
保护法益 保障人权
刑法的解释
解释技巧
平义解释
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类推解释
妇女包括男子,禁止适用,有利于被告原则时适用
反义解释
解释理由
文理解释
体系解释
当然解释
举重以明轻 举轻以明重
目的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帝王原则 保障人权 成文的、事前的、严格的、确定的、
罪行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尺度=法益侵害性+可谴责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在中国境内犯罪
属地管辖
犯罪行为地
犯罪结果地
在中国境外犯罪
属人管辖
中国人在境外犯罪 三年以下不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境外犯罪(1.针对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2.三年以上;3.双重犯罪 当地也认为犯罪)
普遍管辖
国际犯罪
时间效力
刑法
从旧兼从轻
司法解释
行为时 无司法解释 ; 审判时 有司法解释;按照司法解释处理
行为时 有司法解释 ;审判时 有新司法解释;按照从旧兼从轻处理
犯罪论
犯罪构成
两阶层犯罪体系
客观违法阶层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主观责任阶层
故意
过失
无罪过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事实判断)、规范(价值判断)
积极、消极
真正、表面
成文、不成文
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自然人
客观存在
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
针对实行犯的定罪身份
不真正身份犯
针对行为人的量刑身份
单位
主体资格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
子公司 有独立法人资格 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分公司 以自己的名义犯罪 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可构成
任何单位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系
单位与个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问题
单位实施的纯正的个人犯罪
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自然人犯罪
处罚
双罚制:罚金、个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单罚制:个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不处罚单位
危害行为
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降低危险(不是危害性为)
替代危险
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
有无认识能力 甲赠送毒品给小孩
有无控制能力 甲防火烧乙家,乙冲进去救小孩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
有无认识能力 甲让醉酒男友送回家,开车死亡
有无控制能力 警察让醉酒司机搭自己去派出所,不慎死亡
不作为犯
区分
作为犯 持有型犯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不作为犯
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
判断标准:分则条文是义务性规范
常考 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构成方式
积极举动 把老人扔大街上
消极举动 老人躺在床上不闻不问
不真正不作为犯
判断标准:分则条文是禁止性规范
罪名构成方式
作为:积极地制造危险
不作为:消极地不消除危险
判断顺序:优先判断作为,再判断不作为
成立条件
负有作为义务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
对自己的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 饭店导致客人食物中毒 有救助义务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法律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父子
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自愿救助的产生的保护义务
特定领域
出租车上,男乘客强奸女乘客
具有履行能力
作为可能性
判断标准
自身能力
客观条件
不履行
前提条件: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量刑
等价性
主观要件
故意
过失
危害结果
实害犯与危险犯
犯罪成立条件
实害犯的成立需要构成要件具备实害结果
危险犯的成立需要构成要件具备危险
具体危险
抽象危险
犯罪既遂条件
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预报阶段具有抽象危险
具体危险犯
实行阶段具有具体危险
实害犯
具体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行为犯与结果犯
犯罪成立条件
行为犯的构成要件只规定行为
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规定行为和结果
犯罪既遂条件
结果加重犯
行为结构:一个行为两个结果
基本结果
定基本犯罪
加重结果
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法定性
加重刑法定,法定刑升格 常考:故意伤害 强奸 非法拘禁 拐卖妇女儿童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虐待罪 抢劫罪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
主观因素
基本犯罪:故意
加重行为:故意、过失
常考四种:强奸 拐卖 抢劫 放过致人重伤死亡
因果关系
直接的因果关系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因果关系
基本原理
对实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行价值评价
价值评价
行为、过程、结果
条件
行为
危害行为
结果
现实发生规范保护范围、行为人责任范围内的结果
过程
作为犯
假定的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
二重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
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介入因素
关系
引发关系
先前行为的危险 + 介入因素的危险 —> 结果
独立因素
叠加关系
先前行为的危险 + 介入因素的危险 —> 结果
阻断关系
先前行为的危险 —> |介入因素的危险 —> 结果
种类
自然事件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自杀没有因果关系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罪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
第三人的行为
阻断救助行为 死亡结果与阻断行为有因果关系,与先前行为没有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有引发关系,则有因果关系
没有引发关系,则没有因果关系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条件
起因
面临的侵害
不法性
客观性
现实性
假想防卫
过失:过失犯罪
无过失:意外事件
时间
开始
不法侵害应正在进行,法益面临比较紧迫的危险
结束
法益面临的危险已经彻底解除
行为时判断
一般人视角
意思
防卫意志:不要求具备
防卫认识:是否具备
争议:偶然防卫
观点展示 甲过失打乙,乙故意打丙
防卫认识不要说 客观√,主观╳,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 客观√,主观√,不构成正当防卫
好结果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坏结果
1.有过失行为
2.有实害结果
有坏行为没有坏结果,无罪
3.有因果关系
对象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人身或财物
防卫损害第三人财物
对财产拥有者成立紧急避险
对不法侵害人成立正当防卫
限度条件
防卫手段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判断依据
必要性
相当性
防卫过当
符合前四个条件不具备限度条件
特殊防卫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符合以上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无限防卫权
紧急避险
成立条件
起因
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单纯的危险
不法侵害
假想避险:同正当防卫
时间
危险正在发生(紧迫性程度比正当防卫低)
意思
避险意图
避险认识
避险认识不要说 客√,主╳,构成紧急避险
避险认识必要说 客√,主√,
事实判断
价值评判
好结果 不构成紧急避险,构成未遂
坏结果
对象
损害一个合法权益保全另一个合法权益
不得已条件
避险手段只能是最后的补充手段
限度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一般情况下保护的法益必须大于所损害的法益
避险过当
判断标准:限度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受他人强制实施紧急避险的情形 构成紧急避险
符合一般条件成立
被害人承诺
一般的被害人承诺
范围
承诺个人的财产、名誉、自由、轻伤权利
内容:接受实害结果
能力:被害人对承诺事项有理解能力
意思
真实
欺骗
事实性欺骗:无效
动机性欺骗:有效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没有作出承诺,以合理意愿为标准推定
针对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不超出必要限度
可以与紧急避险竞合
其他阻却事由
自救行为
与正当防卫的区分: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法令行为
政策、合法性条件、职权职务权利义务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含义
认识因素
行为人对行为、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全部要素的认识
结果加重犯
对基本犯罪具有认识
对加重结果存在认识可能性
意志因素
希望
放任
类型
直接故意
明知 + 故意
存在未遂、中止、预备等修正性构成要件
间接犯罪
明知 + 放任
不存在修正性构成要件,没有危害结果不成立犯罪
理论分类
概括的故意
择一的故意
犯罪目的
直接目的犯
间接目的犯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 —> 疏忽大意 —> 没有预见 —> 发生危害结果
结果预见义务的判断标准是有无结果预见可能性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 —> 轻信能够避免 —> 发生危害结果
结果避免义务的判断标准是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
过失的认定
信赖原则
监督过失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
无法预见 —> 没有预见 —> 发生危害结果
没有预见可能性
不可抗力
已经预见 —> 无法抗拒 —> 发生危害结果
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
错误类型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结果,想象竞合,故意犯罪未遂与过失犯罪竞合择一重
法定符合说:有犯罪心理,故意犯罪既遂
因果关系的错误
狭义的因果错误 只有一个行为,以为是A死法,实际是B(人参果案)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前行为(甲故意杀乙,乙昏迷,以为死亡)+后行为(抛尸水里死亡)
多数认为:两者作用都大,二因一果,数罪并罚,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人认为:后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结果的提前实现
前行为(计划杀人的预备行为)+后行为(计划杀人的实行行为),实际前行为导致死亡
前行为是否着手
着手
故意杀人罪既遂
未着手
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没讲)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
处理方法有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我国通说是法定符合说
对象错误
具体和法定一致,故意犯罪既遂
打击错误
法定符合说抽象评论,具体符合说单独评价
(没讲)抽象事实错误的处理
两次三段论推理
包容评价思维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 12周岁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12——14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 负刑事责任
14——16周岁 杀伤奸抢,投毒火爆,负刑事责任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 12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
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犯罪应当减轻
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
心理疾病不等于精神病
醉酒
聋哑 必须又聋又哑
吸毒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14岁生日杀人,第二天没有救助,负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例外情形:原因自由行为(知道自己喝酒会引发生理性醉酒,故意,然后伤害乙,主流观点,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无罪(近亲属的包庇 窝藏罪)
犯罪形态
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直接故意犯罪存在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只存在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要件
主观具有犯罪故意,客观实施了预备行为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对法益有无现实威胁
犯罪未遂(被迫放弃)
要件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
未遂犯与不能犯
不能犯
法律效果:主√,客╳,无罪(沙漠稻草人案)迷信犯
分类:对象不能犯、手段不能犯
未遂犯 主√,客√,有罪,未遂
区分
都有犯罪故意都未得逞
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
隔离犯的着手(邮寄物)
有危险 寄出时(炸弹)为着手
没危险 打开时为着手
间接正犯的着手
被利用人着手时
犯罪中止(主动放弃)
要件
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
认识错误(小偷听见有人回来了撤退)
特定对象不存在(打开保险柜只有两元)
客观性:在客观上实施了中止行为
行为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自动放弃)
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有效防止 可能的有效性 实际的有效性
有效性
发生了危害结果 犯罪行为——中止行为(救助)——介入因素——发生事害结果(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犯罪既遂
既遂的认定
实害结果
行为对象的转移
转移财产法益,不并罚(本偷现金,但偷了珠宝)
转移人身法益,需并罚(本强奸甲,但强奸了乙)
时间阶段 实行阶段 由实行行为导致的
因果关系 实害结果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犯罪形态的联系
同一起犯罪中的排斥关系
既遂排斥中止(偷了又还,还是既遂)
既遂排斥未遂(既遂后,财物又被捡回去,还是既遂)
中止排斥未遂)
重复侵害行为 (甲打乙,第一枪没打中,第二枪没打中,见可怜,放弃了,)犯罪中止
间接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既遂成立
总结
犯罪形态是终局性的结束
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共同犯罪
作用分类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间接正犯(引起+支配)
客观阶层
强制手段
迫使无责任年龄人实施
强迫他人实施
强迫被害人自损
欺骗手段
引诱无责任能力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过失行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
欺骗他人自损行为
法定身份
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监狱监管人员案)
主观阶层
故意
分工
教唆犯
条件
客观违法阶层
成立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既遂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
主观责任阶层: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故意犯)
过失引起,不构成教唆犯
故意教唆实施不能犯,不构成教唆犯
处罚 起主要作用,主犯;起次要作用,定从犯
帮助犯
条件
违法阶层:促进
物理性帮助
心理性帮助
责任阶层: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故意犯)
中立的帮助行为
主观:明知 客观:对法益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实行犯
(未讲)共同正犯
条件:违法具有连带性(客观行为)
参与意识
参与贡献
成立条件的观点展示
部分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后果: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类型:主要是指实行犯
共同实行犯
其他具有支配作用的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
(未讲)狭义共犯
必要条件
违法性、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责任的独立性
充分条件
教唆犯:引起
帮助犯:促进
特殊形式
中途参与:承继的共同犯罪
事中共犯,行为人犯罪过程中他人在知情情况下参与进来犯罪
前行为是复合行为,后者只对其介入行为承担责任
责任划分
中途参与者只需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对参与前的事情不负责
中途退出
共犯关系的脱离,消除自己的贡献,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未讲)片面的共同犯罪
片面帮助:成立片面帮助犯
片面教唆:是否成立片面教唆犯
观点展示
肯定说:构成(多数说)
否定说:不构成
罪数
一个行为
继续犯(非法拘禁罪)
犯意、行为、侵害法益各一个
时间的持续性: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法条竞合
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法条间有包容或交叉关系 A和A+B
若触犯此罪,必触犯彼罪
处理: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例外重法优于轻法
想象竞合犯
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事实间的竞合
从一重罪论处
A与非A,对立排斥(盗窃罪和诈骗罪,不能同时出现) A与A+B,包容评价,法条竞合(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 A与B,中立关系(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加重犯
独立罪名
法定刑升格条件
结果加重犯
加重结果必需法律明确规定
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情节加重犯
对象加重犯等
两个行为
结合犯
本质上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拐卖+强奸=拐卖加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罪名
连续犯
同一故意实施数个相同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
吸收犯
数行为相互独立触犯不同罪名(重罪吸收轻罪)
数行为具有吸收关系
侵犯法益相同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前罪吸收后罪)
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若有数罪并罚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盗窃者销赃
正常销赃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欺骗型销赃
诈骗罪
牵连犯
数行为侵犯数法益,触犯不同罪名,具有通常性特征
数行为之间是手段和目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
牵连关系要具有类型化、通常性
数罪
存在行为复数,不能按一罪处理,只能数罪并罚的情形
刑罚的体系
主刑
管制
限制自由不关押
3个月—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拘役
剥夺自由,短期限制自由
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有期徒刑
剥夺自由,长期自由
6个月—15年 数罪并罚总的<35年,就20年,≥25,就25年
强制劳动
无期徒刑
剥夺自由,长期自由
没有期限
强制劳动
死刑
三类人不适用
犯罪时不满18周岁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
死缓制度
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限制减刑
累犯
杀强抢绑 投火爆组
附加刑
罚金
没收财产
家属保留一定的
执行顺序
赔偿被害人 民事债务 财产刑
剥夺政治权利(死刑和无期徒刑)
驱逐
非刑罚处罚措施
前提:有罪判决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赔偿损失、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 64 条的措施
职业禁止
期限: 3 ~ 5 年
刑法的裁量
累犯
一般累犯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5年内
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如实陈述
特别自首(准自首)
甲因A罪被捕后,如实陈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
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的自首
一般自首 交代同伙
立功
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乙的B罪行
数罪自首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单位犯罪的自首
主管人员自首,视为单位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首,只认定个人自首
坦白
被动归案
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途径合法)
协助抓捕犯罪人
数罪并罚的原则
吸收原则 死刑+其他=死刑
限制加重原则 死刑+死刑=死刑
上限
总和≥35,上限为25
20≤总和<35,上限20
总和<20,上限是总和刑期
下限
数刑中最高刑
并科原则
有期+管制=有期+管制(分别执行)
附加刑的并罚
种类相同,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发现新罪,先减后并
缓刑
对象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适用
不适用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原判1/2
判处无期徒刑
不能少于13年
判处死缓
普通死缓,减为有期和无期
不能少于15年
限制减刑的死缓
减为25的
不能少于20
减为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25
假释认为原刑罚已执行完毕)
对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
管制、拘役不能适用假释
禁止适用
累犯
奸杀抢绑 火爆投组被判10年以上的
数罪并罚(8种罪,10年以上不行)
假释的已执行条件(如减刑同样)
缓行和假释的比较
缓行不减不累,假释有减有累
缓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追诉时效
不满5年
期限为5年
5年以上不满十年
10年
10年以上有期
15年
无期徒刑 死刑
20年,20年满后认为必须追诉,须报请最好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的延长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应立案而不立案的
追诉时效中断
重新计算
赦免
从属性
当实行犯在预备阶段,教唆犯、帮助犯也只能在预备阶段找犯罪形态
当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则教唆犯、帮助犯只能在实行阶段找犯罪形态
注意:打击错误和偶然防卫两说的结合
有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有
对发生结果的态度
希望:直接故意
放任:间接故意
反对
有结果避免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不可抗力
无
有无结果预见可能性
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没有:意外事件
介入因素
不异常
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
谁的作用更大
先前行为的作用大
介入因素的作用大
二者作用都大,二因一果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是否从事公务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主观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刑法总则
刑法论
刑法的功能
保护法益 保障人权
刑法的解释
解释技巧
平义解释
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类推解释
妇女包括男子,禁止适用,有利于被告原则时适用
反义解释
解释理由
文理解释
体系解释
当然解释
举重以明轻 举轻以明重
目的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帝王原则 保障人权 成文的、事前的、严格的、确定的、
罪行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尺度=法益侵害性+可谴责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在中国境内犯罪
属地管辖
犯罪行为地
犯罪结果地
在中国境外犯罪
属人管辖
中国人在境外犯罪 三年以下不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境外犯罪(1.针对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2.三年以上;3.双重犯罪 当地也认为犯罪)
普遍管辖
国际犯罪
时间效力
刑法
从旧兼从轻
司法解释
行为时 无司法解释 ; 审判时 有司法解释;按照司法解释处理
行为时 有司法解释 ;审判时 有新司法解释;按照从旧兼从轻处理
犯罪论
犯罪构成
两阶层犯罪体系
客观违法阶层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主观责任阶层
故意
过失
无罪过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事实判断)、规范(价值判断)
积极、消极
真正、表面
成文、不成文
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自然人
客观存在
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
针对实行犯的定罪身份
不真正身份犯
针对行为人的量刑身份
单位
主体资格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
子公司 有独立法人资格 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分公司 以自己的名义犯罪 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可构成
任何单位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系
单位与个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问题
单位实施的纯正的个人犯罪
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自然人犯罪
处罚
双罚制:罚金、个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单罚制:个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不处罚单位
危害行为
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降低危险(不是危害性为)
替代危险
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
有无认识能力 甲赠送毒品给小孩
有无控制能力 甲防火烧乙家,乙冲进去救小孩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
有无认识能力 甲让醉酒男友送回家,开车死亡
有无控制能力 警察让醉酒司机搭自己去派出所,不慎死亡
不作为犯
区分
作为犯 持有型犯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不作为犯
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
判断标准:分则条文是义务性规范
常考 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构成方式
积极举动 把老人扔大街上
消极举动 老人躺在床上不闻不问
不真正不作为犯
判断标准:分则条文是禁止性规范
罪名构成方式
作为:积极地制造危险
不作为:消极地不消除危险
判断顺序:优先判断作为,再判断不作为
成立条件
负有作为义务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
对自己的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 饭店导致客人食物中毒 有救助义务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法律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父子
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自愿救助的产生的保护义务
特定领域
出租车上,男乘客强奸女乘客
具有履行能力
作为可能性
判断标准
自身能力
客观条件
不履行
前提条件: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量刑
等价性
主观要件
故意
过失
危害结果
实害犯与危险犯
犯罪成立条件
实害犯的成立需要构成要件具备实害结果
危险犯的成立需要构成要件具备危险
具体危险
抽象危险
犯罪既遂条件
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预报阶段具有抽象危险
具体危险犯
实行阶段具有具体危险
实害犯
具体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行为犯与结果犯
犯罪成立条件
行为犯的构成要件只规定行为
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规定行为和结果
犯罪既遂条件
结果加重犯
行为结构:一个行为两个结果
基本结果
定基本犯罪
加重结果
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法定性
加重刑法定,法定刑升格 常考:故意伤害 强奸 非法拘禁 拐卖妇女儿童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虐待罪 抢劫罪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
主观因素
基本犯罪:故意
加重行为:故意、过失
常考四种:强奸 拐卖 抢劫 放过致人重伤死亡
因果关系
直接的因果关系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因果关系
基本原理
对实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行价值评价
价值评价
行为、过程、结果
条件
行为
危害行为
结果
现实发生规范保护范围、行为人责任范围内的结果
过程
作为犯
假定的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
二重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
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介入因素
关系
引发关系
先前行为的危险 + 介入因素的危险 —> 结果
独立因素
叠加关系
先前行为的危险 + 介入因素的危险 —> 结果
阻断关系
先前行为的危险 —> |介入因素的危险 —> 结果
种类
自然事件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自杀没有因果关系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罪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
第三人的行为
阻断救助行为 死亡结果与阻断行为有因果关系,与先前行为没有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有引发关系,则有因果关系
没有引发关系,则没有因果关系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条件
起因
面临的侵害
不法性
客观性
现实性
假想防卫
过失:过失犯罪
无过失:意外事件
时间
开始
不法侵害应正在进行,法益面临比较紧迫的危险
结束
法益面临的危险已经彻底解除
行为时判断
一般人视角
意思
防卫意志:不要求具备
防卫认识:是否具备
争议:偶然防卫
观点展示 甲过失打乙,乙故意打丙
防卫认识不要说 客观√,主观╳,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 客观√,主观√,不构成正当防卫
好结果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坏结果
1.有过失行为
2.有实害结果
有坏行为没有坏结果,无罪
3.有因果关系
对象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人身或财物
防卫损害第三人财物
对财产拥有者成立紧急避险
对不法侵害人成立正当防卫
限度条件
防卫手段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判断依据
必要性
相当性
防卫过当
符合前四个条件不具备限度条件
特殊防卫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符合以上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无限防卫权
紧急避险
成立条件
起因
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单纯的危险
不法侵害
假想避险:同正当防卫
时间
危险正在发生(紧迫性程度比正当防卫低)
意思
避险意图
避险认识
避险认识不要说 客√,主╳,构成紧急避险
避险认识必要说 客√,主√,
事实判断
价值评判
好结果 不构成紧急避险,构成未遂
坏结果
对象
损害一个合法权益保全另一个合法权益
不得已条件
避险手段只能是最后的补充手段
限度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一般情况下保护的法益必须大于所损害的法益
避险过当
判断标准:限度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受他人强制实施紧急避险的情形 构成紧急避险
符合一般条件成立
被害人承诺
一般的被害人承诺
范围
承诺个人的财产、名誉、自由、轻伤权利
内容:接受实害结果
能力:被害人对承诺事项有理解能力
意思
真实
欺骗
事实性欺骗:无效
动机性欺骗:有效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没有作出承诺,以合理意愿为标准推定
针对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不超出必要限度
可以与紧急避险竞合
其他阻却事由
自救行为
与正当防卫的区分: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法令行为
政策、合法性条件、职权职务权利义务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含义
认识因素
行为人对行为、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全部要素的认识
结果加重犯
对基本犯罪具有认识
对加重结果存在认识可能性
意志因素
希望
放任
类型
直接故意
明知 + 故意
存在未遂、中止、预备等修正性构成要件
间接犯罪
明知 + 放任
不存在修正性构成要件,没有危害结果不成立犯罪
理论分类
概括的故意
择一的故意
犯罪目的
直接目的犯
间接目的犯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 —> 疏忽大意 —> 没有预见 —> 发生危害结果
结果预见义务的判断标准是有无结果预见可能性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 —> 轻信能够避免 —> 发生危害结果
结果避免义务的判断标准是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
过失的认定
信赖原则
监督过失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
无法预见 —> 没有预见 —> 发生危害结果
没有预见可能性
不可抗力
已经预见 —> 无法抗拒 —> 发生危害结果
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
错误类型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结果,想象竞合,故意犯罪未遂与过失犯罪竞合择一重
法定符合说:有犯罪心理,故意犯罪既遂
因果关系的错误
狭义的因果错误 只有一个行为,以为是A死法,实际是B(人参果案)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前行为(甲故意杀乙,乙昏迷,以为死亡)+后行为(抛尸水里死亡)
多数认为:两者作用都大,二因一果,数罪并罚,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人认为:后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结果的提前实现
前行为(计划杀人的预备行为)+后行为(计划杀人的实行行为),实际前行为导致死亡
前行为是否着手
着手
故意杀人罪既遂
未着手
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没讲)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
处理方法有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我国通说是法定符合说
对象错误
具体和法定一致,故意犯罪既遂
打击错误
法定符合说抽象评论,具体符合说单独评价
(没讲)抽象事实错误的处理
两次三段论推理
包容评价思维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 12周岁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12——14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 负刑事责任
14——16周岁 杀伤奸抢,投毒火爆,负刑事责任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 12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
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犯罪应当减轻
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
心理疾病不等于精神病
醉酒
聋哑 必须又聋又哑
吸毒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14岁生日杀人,第二天没有救助,负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例外情形:原因自由行为(知道自己喝酒会引发生理性醉酒,故意,然后伤害乙,主流观点,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无罪(近亲属的包庇 窝藏罪)
犯罪形态
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直接故意犯罪存在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只存在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要件
主观具有犯罪故意,客观实施了预备行为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对法益有无现实威胁
犯罪未遂(被迫放弃)
要件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
未遂犯与不能犯
不能犯
法律效果:主√,客╳,无罪(沙漠稻草人案)迷信犯
分类:对象不能犯、手段不能犯
未遂犯 主√,客√,有罪,未遂
区分
都有犯罪故意都未得逞
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
隔离犯的着手(邮寄物)
有危险 寄出时(炸弹)为着手
没危险 打开时为着手
间接正犯的着手
被利用人着手时
犯罪中止(主动放弃)
要件
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
认识错误(小偷听见有人回来了撤退)
特定对象不存在(打开保险柜只有两元)
客观性:在客观上实施了中止行为
行为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自动放弃)
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有效防止 可能的有效性 实际的有效性
有效性
发生了危害结果 犯罪行为——中止行为(救助)——介入因素——发生事害结果(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犯罪既遂
既遂的认定
实害结果
行为对象的转移
转移财产法益,不并罚(本偷现金,但偷了珠宝)
转移人身法益,需并罚(本强奸甲,但强奸了乙)
时间阶段 实行阶段 由实行行为导致的
因果关系 实害结果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犯罪形态的联系
同一起犯罪中的排斥关系
既遂排斥中止(偷了又还,还是既遂)
既遂排斥未遂(既遂后,财物又被捡回去,还是既遂)
中止排斥未遂)
重复侵害行为 (甲打乙,第一枪没打中,第二枪没打中,见可怜,放弃了,)犯罪中止
间接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既遂成立
总结
犯罪形态是终局性的结束
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共同犯罪
作用分类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间接正犯(引起+支配)
客观阶层
强制手段
迫使无责任年龄人实施
强迫他人实施
强迫被害人自损
欺骗手段
引诱无责任能力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过失行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
欺骗他人自损行为
法定身份
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监狱监管人员案)
主观阶层
故意
分工
教唆犯
条件
客观违法阶层
成立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既遂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
主观责任阶层: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故意犯)
过失引起,不构成教唆犯
故意教唆实施不能犯,不构成教唆犯
处罚 起主要作用,主犯;起次要作用,定从犯
帮助犯
条件
违法阶层:促进
物理性帮助
心理性帮助
责任阶层: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故意犯)
中立的帮助行为
主观:明知 客观:对法益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实行犯
(未讲)共同正犯
条件:违法具有连带性(客观行为)
参与意识
参与贡献
成立条件的观点展示
部分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后果: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类型:主要是指实行犯
共同实行犯
其他具有支配作用的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
(未讲)狭义共犯
必要条件
违法性、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责任的独立性
充分条件
教唆犯:引起
帮助犯:促进
特殊形式
中途参与:承继的共同犯罪
事中共犯,行为人犯罪过程中他人在知情情况下参与进来犯罪
前行为是复合行为,后者只对其介入行为承担责任
责任划分
中途参与者只需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对参与前的事情不负责
中途退出
共犯关系的脱离,消除自己的贡献,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未讲)片面的共同犯罪
片面帮助:成立片面帮助犯
片面教唆:是否成立片面教唆犯
观点展示
肯定说:构成(多数说)
否定说:不构成
罪数
一个行为
继续犯(非法拘禁罪)
犯意、行为、侵害法益各一个
时间的持续性: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法条竞合
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法条间有包容或交叉关系 A和A+B
若触犯此罪,必触犯彼罪
处理: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例外重法优于轻法
想象竞合犯
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事实间的竞合
从一重罪论处
A与非A,对立排斥(盗窃罪和诈骗罪,不能同时出现) A与A+B,包容评价,法条竞合(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 A与B,中立关系(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加重犯
独立罪名
法定刑升格条件
结果加重犯
加重结果必需法律明确规定
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情节加重犯
对象加重犯等
两个行为
结合犯
本质上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拐卖+强奸=拐卖加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罪名
连续犯
同一故意实施数个相同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
吸收犯
数行为相互独立触犯不同罪名(重罪吸收轻罪)
数行为具有吸收关系
侵犯法益相同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前罪吸收后罪)
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若有数罪并罚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盗窃者销赃
正常销赃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欺骗型销赃
诈骗罪
牵连犯
数行为侵犯数法益,触犯不同罪名,具有通常性特征
数行为之间是手段和目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
牵连关系要具有类型化、通常性
数罪
存在行为复数,不能按一罪处理,只能数罪并罚的情形
刑罚的体系
主刑
管制
限制自由不关押
3个月—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拘役
剥夺自由,短期限制自由
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有期徒刑
剥夺自由,长期自由
6个月—15年 数罪并罚总的<35年,就20年,≥25,就25年
强制劳动
无期徒刑
剥夺自由,长期自由
没有期限
强制劳动
死刑
三类人不适用
犯罪时不满18周岁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
死缓制度
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限制减刑
累犯
杀强抢绑 投火爆组
附加刑
罚金
没收财产
家属保留一定的
执行顺序
赔偿被害人 民事债务 财产刑
剥夺政治权利(死刑和无期徒刑)
驱逐
非刑罚处罚措施
前提:有罪判决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赔偿损失、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 64 条的措施
职业禁止
期限: 3 ~ 5 年
刑法的裁量
累犯
一般累犯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5年内
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如实陈述
特别自首(准自首)
甲因A罪被捕后,如实陈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
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的自首
一般自首 交代同伙
立功
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乙的B罪行
数罪自首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单位犯罪的自首
主管人员自首,视为单位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首,只认定个人自首
坦白
被动归案
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途径合法)
协助抓捕犯罪人
数罪并罚的原则
吸收原则 死刑+其他=死刑
限制加重原则 死刑+死刑=死刑
上限
总和≥35,上限为25
20≤总和<35,上限20
总和<20,上限是总和刑期
下限
数刑中最高刑
并科原则
有期+管制=有期+管制(分别执行)
附加刑的并罚
种类相同,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发现新罪,先减后并
缓刑
对象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适用
不适用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原判1/2
判处无期徒刑
不能少于13年
判处死缓
普通死缓,减为有期和无期
不能少于15年
限制减刑的死缓
减为25的
不能少于20
减为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25
假释认为原刑罚已执行完毕)
对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
管制、拘役不能适用假释
禁止适用
累犯
奸杀抢绑 火爆投组被判10年以上的
数罪并罚(8种罪,10年以上不行)
假释的已执行条件(如减刑同样)
缓行和假释的比较
缓行不减不累,假释有减有累
缓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追诉时效
不满5年
期限为5年
5年以上不满十年
10年
10年以上有期
15年
无期徒刑 死刑
20年,20年满后认为必须追诉,须报请最好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的延长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应立案而不立案的
追诉时效中断
重新计算
赦免
从属性
当实行犯在预备阶段,教唆犯、帮助犯也只能在预备阶段找犯罪形态
当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则教唆犯、帮助犯只能在实行阶段找犯罪形态
注意:打击错误和偶然防卫两说的结合
有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有
对发生结果的态度
希望:直接故意
放任:间接故意
反对
有结果避免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不可抗力
无
有无结果预见可能性
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没有:意外事件
介入因素
不异常
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
谁的作用更大
先前行为的作用大
介入因素的作用大
二者作用都大,二因一果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是否从事公务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主观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