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延期法考-主观题-民法-厚大-崔红玉-一二编-总则、物权
2022法考-主观题-民法-厚大-崔红玉-一二编-总则、物权思维导图,包含了考点12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考点13 无效与部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等内容,想要通过法考的朋友,一定要看看哟。
编辑于2023-03-07 16:20:13 浙江省江苏省房建、市政EPC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的思维导图,分享了: 一、适用于可行性研究完成阶段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二、适用于方案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三、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四、适用于专业工程招标的评标办法
一建-法规-武海峰-第三章-发包承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具体有:必须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招标基本程序、投标人,可直接A4打印。
一建-法规-武海峰老师-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整理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的内容,欢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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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建、市政EPC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的思维导图,分享了: 一、适用于可行性研究完成阶段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二、适用于方案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三、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四、适用于专业工程招标的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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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考点1 民事习惯
民法典10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总则编解释2.2
民事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考点2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7、总则编解释3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反了诚信原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8、153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9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违反绿色原则的行为无效
第二章 自然人
考点3 胎儿与死者利益保护
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典16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总则编解释4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1141
在继承问题上,应当保留胎儿的应继份。如果遗嘱中并未保留胎儿的应继份,则该部分遗嘱无效
命题角度
涉及胎儿利益的诉讼,胎儿才是适格当事人,其父母只是法定代理人;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后,由于胎儿的损害无法确定,故属于客观障碍,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等胎儿出生后再继续审理
死者利益保护
民法典185
死者虽不为民事主体,但其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侵犯死者人格利益时,其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命题角度
民诉法122
超过近亲属范围的人是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如果提起诉讼,则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英烈保护法25
如果死者为英雄烈士,则在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在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考点4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第三章 法人
考点5 法人的设立、合并分立
民法典63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如果登记住所地与主要办事机构不一致的,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民法典67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立后的法人签订的内部债务承担协议
该协议对内有效,对外不得对抗债权人,除非和债权人另有约定
考点6 法人的分支机构
民法典102
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组织,可以成为独立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民诉法解释53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换言之,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成为当事人(被告)】
担保制度解释11
分支机构非经法人书面授权,无权对外进行担保,否则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民法典74
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应当由法人承担责任;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VS民诉
1.作为被执行人的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应予支持
2.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分支机构之间的纠纷属于法人内部纠纷,不属于法人受理范围
3.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参加民事诉讼的,法院判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法人对生效裁判提出三撤的,不符合有独三、无独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
命题角度
1.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吗?
2.分支机构有诉讼当事人资格吗?
3.分支机构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吗?
4.分支机构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吗?
考点7 设立中的法人责任
民法典75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公司法解释三3
设立人以设立中的法人名义从事设立法人相关的民事活动,设立成功,责任由法人承担;设立失败,设立人承担责任(如为多人,则连带)。但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虽以公司名义但并非为公司利益时,公司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但第三人善意除外
考点8 清算
民法典72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公司法解释二18
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1.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2.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可举证下列事实主张免责 【九民纪要14、15、16】
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
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考点9 清算转破产
公司法187
公司解散清算中年,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九民纪要117
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债权人提起强制清算的,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仍坚持申请强制清算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考点10 法人人格否认
民法典83.2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
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的表现【九民纪要11、12】
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
九民纪要10-12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可判令控股股东和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命题角度
1.关联公司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
合同有效,公司法并不禁止关联交易,不能仅以关联交易为由而否认合同的效力,没有其他无效事由,满足民法典143条规定的,即为有效
2.关联公司之间的清偿顺序如何?
其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属于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基于公平原则,应该劣后于其他债权
3.其他债权人得知不当交易,如何处理?
如果该不当交易存在明显恶意串通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则可以主张无效;如果尚未达到此种程度,则可以主张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该合同
关联交易对内要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没有经过上述规定程序而进行关联交易的,获得的收入归公司;造成公司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草案)》】
九民纪要13
人格否认当事人诉讼地位
1.债权人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另行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未经生效判决确认的,直接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追加公司为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同时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和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举证责任
原则上有债权人(原告)进行举证,但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由公司股东证明自己的人格独立于公司的人格,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
1.采取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各自以自己名义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本质属于一人公司
2.夫妻一方设立一人公司,如果配偶实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则该一人公司属于夫妻共同事业,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11 法人中的两种人
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61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62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法16
公司向其他企业或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可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债权人必须查阅该决议
民间借贷规定22
①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个人使用,出借人有权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②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有权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
代理人
民法典170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岗位权限内的幅度越权对外有效——构成表见代理
超出岗位权限的种类越权效力待定——狭义无权代理【公司享有追认权】
人章之争
九民纪要41
法定代表人
章不重要
即便是越权,原则也有效,除非相对人恶意
代理人
有权代理
章不重要
无权代理
章很重要
真章——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假章——狭义无权代理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12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143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行为人行为能力合格、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
民法典145
限制行为人能力人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以及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民法典49
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符合有效要件,也是有效的
民法典505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除非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的
民法典6-7
一物二卖
一物数卖中,债权具有相容性,数份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满足《民法典》第 143 条规定即为有效
买受人受领规则
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普通动产: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在先
民法典597
无处分权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果其不具有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情形,即为有效合同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6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命题角度
对赌协议 【九民纪要5】
1.对赌协议效力如何?
合同有效,公司法中并不禁止公司回购股权和向股东分红,该协议满足公司法143条规定即有效
2.投资方主张履行合同能否得到支持?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
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未减资却已回购股权的,本质属于抽逃出资,需要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
目标公司通过减资程序完成回购的,不违反任何强制性规定,能够得到支持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协议的
根据利润分配的规定进行考量
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利润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
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即此时不构成重复起诉,因为公司每年的经营状况为新事实,根据民诉法解释248条规定,新事实、新理由情况下,再次提起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股权转让 【九民纪要8、9】
1.股权受让人何时取得股权?
受让人以其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合同原则有效,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下购买股权,法院应支持其诉讼请求;为了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如股权转让合同没有其他无效事由,应当认定有效
3.受让人如何救济?
其他股东行使了优先购买权的,虽然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考点13 无效与部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
民法典14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146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154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部分无效
民法典156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401
抵押合同中,流押条款无效,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428
质押合同中,流质条款无效,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507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担保制度解释2、3
担保具有从属性,担保合同中存在有关担保独立性约定的,该独立性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部分效力
担保合同中存在违约责任条款的,该条款也因违反担保从属性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部分效力
民法典586.2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705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民间借贷规定25
民间借贷中利率超过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 4 倍的部分
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157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合同无效、被撤销等不影响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
考点14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附条件
民法典158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159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总则编解释24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
命题角度
依法需要审批的合同本质就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
民法典160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七章 代理
考点15 代理的相关概念辨析
代理VS冒名
冒名顶替行为不形成三方结构,不属于代理,由于被冒名者并没有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成立,物权(股权)不转移
无权代理VS无权处分
看行为人以谁的名义
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则属于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果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则为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考点16 代理权的滥用
民法典164.2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无效
民法典168
自己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合同效力待定,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但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自己代理有效;
双方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代理行为效力待定,经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后生效
效力待定
考点17 显明代理与隐名代理
民法典-委托合同 925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民法典-委托合同 926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合同原则上只约束受托人与相对人。若第三人违约,受托人应当披露第三人,委托人享有介入权;若委托人违约,受托人应当披露委托人,第三人享有选择权。选择权是形成权,选定后不得变更
考点18 转委托代理
民法典169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总则编解释26
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
考点19 共同代理
总则编解释25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属于无权代理
考点20 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民法典171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的权利
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赔偿请求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总则编解释27
举证责任
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承担举证责任
行为人不能证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对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行为人能够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
表见代理
民法典172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总则编解释28
举证责任
相对人应当就是否存在权利外观承担举证责任
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承担责任
第八章 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
民法典181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民法典182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
民法典183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救助
民法典184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自愿救助时,即便案情表述救助人存在重大过错也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979
紧急救助人与被救助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关系,故如救助人因此遭受损害的,有权有要求被救助者补偿
加害给付
民法典186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考点1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民法典208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不动产—登记
民法典209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215
根据物权债权相区分原则,即引发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与物权变动是分别进行的,不动产物权必须经登记才能生效,物权未生效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异议登记
民法典220
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有错误的,可申请更正登记,查证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权利人不统一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编解释一3
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预告登记
民法典221
当事人签订购买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担保制度解释52
抵押预告登记
动产—交付
民法典224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225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2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民法典229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230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继承开始时,物权即变动,无需登记,但物权人取得物权后再处分的,则必须先变更登记,再向受让人处分,受让人也必须登记,才能取得物权
民法典231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当事人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其取得物权,但他人有可能发生善意取得,此时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考点3 无权处分
民法典597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如果符合《民法典》第 143 条的规定,就是有效的。 如果最终受让人无法取得物权,则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买受让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违约责任。
考点4 善意取得
民法典311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编解释一14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7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有关善意取得规定予以认定,即公司满足善意取得即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公司法解释三25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即代持股协议的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时,适用善意取得
公司法解释三27
一股二卖与善意取得:股权转让后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可以善意取得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1.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都必须登记才能设立
2.居住权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居住权人擅自出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金属于孳息,归所有权人
4.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5.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可以出卖,但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房屋
第二编 物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考点5 担保合同
哪些人不能作为担保人
民法典683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制度解释6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定代表人能够独立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吗
法定代表人无权独立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对于非上市公司
公司法16
公司向其他企业或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可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债权人必须查阅该决议
担保制度解释8
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3.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不要求债权人查阅该决议
担保制度解释10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人有限公司举证责任倒置
对于上市公司
担保制度解释9
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
担保制度解释17
①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有过错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②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合同的形式
民法典685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担保人单独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函,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接受担保的情况下,视为对担保函的默示接受,担保合同成立
考点6 担保的从属性
效力上的从属性
民法典682.1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制度解释2.1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制度解释21
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只有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单独起诉保证人】
转让上的从属性
民法典547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责任上的从属性
担保制度解释3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566.3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7 破产程序与担保人的责任
停止计息
担保制度解释22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人申报债权不影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承担
担保制度解释23
担保人如清偿全部债务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否则不能代位,只能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超过清偿总额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破产会议纪要31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再向和解或重整后的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担保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担保制度解释24
债权人可以不申报破产债权,此时应当通知担保人申报债权,担保人即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考点8 担保物权特点
优先受偿性
民法典386
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担保权可以申请拍卖、变卖担保物并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物上代位性
民法典390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等担保物权并不消灭,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被担保的债权的履行期未满的,也可以提存该变价物(三金)
担保制度解释42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付义务人已经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后仍然向抵押人给付的除外
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抵押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考点9 担保物权的实现
协商解决
事先协商
要公平,不能有流质条款,否则流质条款部分无效
事后协商
无论公平与否都有效,配套第三人撤销权救济措施
民法典410
当事人可以协议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比如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事后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参照市场价格】
担保制度解释45.1
如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人有权将担保财产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该约定有效
因担保人的原因导致担保物权人无法自行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担保物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
协商不成
特别程序—按照“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规则”处理
担保制度解释45.2-3
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以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为由主张驳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经成就的,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②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的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告知可以就有争议的部分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③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可以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有仲裁协议,走仲裁
没有仲裁协议,走诉讼
当事人以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应当以债务人与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考点10 共同担保
债权人实现担保权的顺序
民法典392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按约定实现债权时,没约定或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能否互相追偿
担保制度解释13
第三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能互相追偿,都只能向债务人追但是如果担保人之间约定了承担共同担保责任或者明确约定了可以追偿的,或者在同一合同中签字、盖章(推定),则可以互相追偿
担保制度解释14
担保人在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受让债权、代为清偿,本质均为承担担保责任,不能因此取得对其他第三担保人的担保权(本质不是债权转让,而属于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制度解释18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实现是否有顺序
担保制度解释13
担保人之间如果明确约定了各自承担责任的份额,则追偿没有顺序要求
否则应该先要求债务人清偿,不足的部分再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
担保权人放弃其中一个担保权,对其他担保人是否产生影响
民法典409.2
担保权人如果放弃的是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则其他担保人在该担保价值范围内免除责任
如果放弃的是第三担保人的担保权,则其他担保人的责任原则不受影响,除非担保人之间存在追偿权,并且担保权人也知道追偿权
考点11 担保物权竞合
抵押权竞合时的顺位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民法典414
登记>未登记;先登记>后登记;同时登记的,按比例清偿;都未登记的,也按比例清偿
动产价金抵押权
民法典416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担保制度解释57
在先设立的是动产浮动抵押权,该抵押权也无法对抗在后设立的动产价金抵押权
协议变更抵押顺位
民法典409.1
各抵押权人之间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该变更协议无须征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但如果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权VS质权
民法典415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 VS 质权 VS 留置权
民法典456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考点12 非典型担保
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担保制度解释63
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因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当事人可以就标的物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受偿。但对其他权利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
让与担保
合同效力如何
担保制度解释68
合同原则有效,涉及流质条款,流质条款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但如果标的物不存在,则该合同属于双方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无效,其隐藏行为具体评价
对合同标的有无优先受偿权
担保制度解释68
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股权让与担保
①谁才是股东?
股权受让人并非真正的股东,其不享有股东相应的权利,也不承担股东的义务,债务人才是真正的股东
②股权让与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股权转让合同没有流质条款就是完全有效,存在流质条款部分,流质条款部分不发生效力
③股权受让人能否在债务人清偿不能时主张获得股权,成为股东
不能,禁止流质条款,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后,受让人只能就该股权获得优先受偿权,而非直接获得股权本身
④股权受让人能否在债务人清偿不能时主张拍卖股权优先受偿?
看是否进行了公示,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如果办理了就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⑤受让人擅自转让名下股权,效力如何?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受让人能否取得股权看是否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第十七章 抵押权
考点13 抵押财产的范围
禁止抵押的财产
民法典399
土地所有权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以不能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担保制度解释37
被查封、有争议,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已经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担保制度解释49
以违法建筑抵押,抵押合同无效,但一审法庭辩论前可以补正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上面存在违法建筑,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
担保制度解释50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划拨使用权不能抵押,但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即可
考点14 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
民法典402
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生效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房地一体原则
民法典397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担保制度解释51
抵押设立的新增建筑,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必须一起拍卖、变卖,就该新增建筑拍卖的价款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
担保制度解释46
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债权人原则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办理抵押登记
签订合同但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救济
1.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担保制度解释48
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登记机构的过错致使其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请求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担保制度解释52
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如果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的(没有办理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预告登记权利人无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但如果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则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后,抵押人破产,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除外
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的效力
民法典403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不得对抗哪些人?
担保制度解释54
1.已经占有的善意受让人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不能向受让人行使抵押权,除非其能证明受让人恶意
2.已经占有的善意承租人
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除非其能证明承租人恶意
3.执行、保全申请人
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破产债权人
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
民法典404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不构成正常买受人的有哪些?
担保制度解释56
①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③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④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⑤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考点15 抵押财产的处分
民法典406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有禁止转让的条款,但担保人仍转让的效果
担保制度解释43
如果该约定没有办理登记,不具有限制物权变动的效力
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
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禁止转让约定办理了登记,则产生限制物权变动的效力
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涤除权
抵押财产转让,原则上抵押权不受影响。但有两个例外
①如果属于动产抵押权而又没有办理登记,则抵押权因为无法对抗受让人而消灭
②受让人属于正常生产经营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人
在这两种情况下,抵押权在该物上消灭
考点16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民法典419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担保制度解释44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但在生效裁判后未在执行时效内申请强制执行,也不能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
抵押权适用的期间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该期间是法定的,当事人另有约定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不发生法律效果
考点17 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
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浮动抵押VS动产价金有优先权
担保制度解释57
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在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②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这三种人就是价款优先权人,优先于买受人在该动产上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存在多个优先权时,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浮动抵押财产转让的
如果属于商品,买受人构成正常买受人时则抵押权在该物上消灭
如不属于商品,则抵押权办理登记即可以追及,否则因不能对抗善意受让人而在该物上消灭
考点18 最高额抵押
定义
民法典420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
民法典421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突破了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
民法典422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民法典423
最高额抵押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限的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都有权请求确定债权
登记的与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
担保制度解释15
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第十八章 质权
考点19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
民法典429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的设立不能通过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
【动产质物交付后,质权人予以返还质物于出质人,或者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并不消灭,但是此时的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流质条款无效
民法典428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特殊动产质押
流动质押
担保制度解释55
是否成立的判断——看监管人是受出质人还是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如果是质权人控制,则认定质权设立,监管人违反约定放货等,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出质人委托或者虽受债权人委托但并未实际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货物仍然由出质人实际控制的,则质权未设立。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请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出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金钱质押
担保制度解释70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不影响质权的实现
总结:非传统动产或者不方便直接交付的动产质押,判断质权是否设立的核心是:债权人是否对该财产享有控制权
考点20 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的设立
民法典441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443、445
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则在有关机关办理出质登记后才可设立
股权、基金份额、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一致
应收账款质权
担保制度解释61
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确定过真实性即请求优先受偿,则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该债权是真实存在,否则不予支持
担保制度解释66
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可以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
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
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优先
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比例行使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
保理人以应收账款债权人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理人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仓单担保权竞合的处理
担保制度解释58
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担保制度解释59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十九章 留置权
考点21 留置权的设立
非企业之间的留置权
民法典447、448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2.原则上,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
担保制度解释62.1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企业之间的留置权,法律关系具有同一性,质押物不受限制
企业之间的留置权
担保制度解释62.2-3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之间的留置权,法律关系非同一性,质押物受限制,必须是债务人财产
【但企业之间的留置不要求同一性。但此时必须要求该财产是债务人财产,并且该债权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否则依然受同一性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