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宪法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2] ,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编辑于2023-03-07 16:42:37 四川省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内涵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自高。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主要规定国家权利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2004年
(3)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1999年
(4)权力制约原则
(5)民族集中制原则
三、宪法的修改
1988年宪法修正案
1、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
2、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私营、土地
1993年
1、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
2、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3、“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5、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6、县级人大***从三年改为五年。
当初是经济县城。(党初市经济县承)
1999年
1、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邓小平理论(十五大写入党章)。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只等反思成功(治等反私承公)
4、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6、“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004年
1、“三个代表”
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3、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4、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5、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6、增加国歌。
三建政补鼓,私保人人急,国歌乡
2018年
1、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删除中国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增加监察委员会。
4、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依法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5、设区的市的人大和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立法法规定)。
四、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利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法规。
宪法规范的特点
根本性
最高权威性
原则性
纲领性
相对稳定性
宪法发展历程
一、四个第一
1、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
2、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
3、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
4、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1954年《宪法》
第二节 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
一、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二、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2)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全国权利的机关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这四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环节,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
三、其他基本制度
(一)选举制度
(二)基层民主制度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
1、概念
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像话关系的形式。国家结构的基本形式包括单一制和复合制,复合制又分联邦和邦联。
2、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
原因
(1)这是我国数千年历史文化传统发展的延续,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是由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传统决定的。
(2)是由我国“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状况决定的。
(3)是巩固国防/粉碎国内外敌对势力分裂活动的需要。
(4)全国各地互通有无、互助合作,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达共同繁荣发展的需要。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示威等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五)人生自由
人生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六)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劳动权和劳动者的休息权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4.物质帮助权
5.受教育的权利
6.文化权利和自由
7、特定人的权利保护
(1)妇女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
(2)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3)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4)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
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④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⑤依法纳税
⑥其他基本义务
第四节 国家机构
一、最高国家权利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二、国家主席
职权
①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③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
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 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各地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据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国家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1、检察职能
(1)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2)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3)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监察职责
(1)监督
(2)调查
(3)处置
五、国家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
国家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六、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2、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3、自治权利
(1)立法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变通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上报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治安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门。
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1、概念
指我国主权所及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某一地区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该地区不拥有独立的主权,但却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2、基本内容
“一国两制”方针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
(1)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一个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由全国人大授权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特区无管辖权;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由中国公民担任,由中央政府任命;特区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基本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特区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主要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除极少数由法律明文规定须在特区实施的以外,特区不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和法规;实行独立的税收和预算制定;自行发行货币;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家、各国际组织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自行负责维护社会治安。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1、所有制经济形式
(1)公有制经济
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
(2)非公有制经济
(3)混合所有制经济
2、财产权制度
(1)公有财产权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专属于集体所有: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
(2)私有财产权
选举制度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秘密投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