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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存在先后顺序,并非由裁判者任意选取,无论采取何种解释方法,都应以文义解释为起点。法学必备高分宝典~
编辑于2023-03-08 12:39:14 上海法律解释方法
前言
法谚有云:“法无解释,不得适用。”
概念:法律解释是指解释主体对法律文本进行理解和说明的活动
狭义的法律解释:发现法律、探求法律真意的过程。
狭义的法律解释活动: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具体法律适用中发现、理解和阐释法律的活动
法律需要解释的原因:
成文法自身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决定了其只有在经过解释之后才能得到具体适用
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也必须借助法律解释活动
法律解释的原则:
清晰文本无需解释(明晰性规则):指如果文本本身的意义是清楚的,也能够按照通常的理解得出结论,则法官没必要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解释。
法律的含义不存在复数解释可能/文义的核心含义是清晰的
忠实于法律文本
忠实于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
妥当地进行价值判断
必须从文本出发
法官要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法官要尽可能遵循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价值判断,而不能随意以自己的价值判断作为标准。
兼顾法的安定性和法的妥当性
充分说理论证的规则
狭义法律解释的对象:
可能的文义:指法律文本所可以包含的含义,或者说文义的射程范围
文义解释能够确定核心文义和边缘文义的范围
核心文义:指法律文本的最基本含义
积极选项:指可以将包容到概念中的对象纳入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的事物,术语核心文义范畴。
消极选项:指可以排除在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之外的事物
边缘文义:指法律文本中除核心文义的以外的、处于模糊地带的法律条文的含义。
因其内涵模糊、可能与其他概念或规则存在交叉,往往需要借助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确定其是否可以适用于待决的案件事实。
例:生命健康权中“健康”的范围——核心区域是身体健康,边缘区域包括心理健康——某种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是属于典型的侵害健康权&某种行为只是侵扰了他人的生活安宁,其是否属于侵害健康权属于边缘文义的范围。
只要在可能的文义范围内,就可以运用各种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来解释;一旦超越这一范围,就要使用漏洞填补方法。——在确定法律漏洞时,必须先妥当确定边缘文义。
法律解释的目标:指解释者的解释活动究竟是要探究立法者的意思,还是要探究法律的规范目的。
学说:以客观说为主的解释理论,应兼顾主观说
只有在文本意思存在复数解释时,才有必要通过其他证据去探寻立法者的意图
历史解释以立法者原意的探究为目标;目的解释中立法目的的确定也应当借助于立法者的原意……
任务:探寻立法者的意志
根本目的:探求制定法的目的,通过立法目的的考量,将现行的规定适用于待决案件。(寻求纠纷解决的大前提)
直接目的:阐释文本的准确含义,确定契合个案的大前提,确定个案的裁判规则,从而忠实贯彻立法精神,为公正裁判而准确地适用法律,促进法律的完善与发展。
优点:
立法层面:法律解释可以进一步丰富、发展和完善法律
司法层面:法律解释有利于保障法官依法公正司法
执法层面:法律解释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严格依法执法
问题导入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
文义解释:应将“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购买行为都视为“消费”——知假买假行为属于“消费”
目的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蕴含了立法者考虑的公共政策和目的,其所保护的消费者不限于已经实际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包括潜在的未来消费群体
——知假买假者可能被列为“消费者”范畴。
社会学解释:从有效遏制经营者的售假行为,遏制不诚信的经营行为出发,应将知假买假行为也归入“生活消费”概念——有利于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有利于保护潜在未来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
问题导入2:
承租人是否属于业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反面解释:尚未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不是业主。——承租人不属于业主。
“业主”的核心文义应当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承租人距离“业主”的核心文义较远,无法将其纳入“业主”的范围——在特殊情形下承租人即使因要代行业主的权利而被解释成“业主”,应当属于漏洞填补的范畴,不属于狭义的法律解释。/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如承租人)在特殊情形下也可能行使业主权利,属于边缘文义
问题导入3:
可以&应当的关系——一些法律文本中的“可以”也包含了“应当”的含义;一些文本中的“应当”是倡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
广义上的法律解释方法:可独立存在也可配合使用。三大法律解释方法中,存在适用的先后顺序。
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
论理解释(包括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
社会学解释
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具体化
法律漏洞填补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
概念:指法律解释的思路、方式和程序。
目的:寻找大前提、确定裁判依据
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存在先后顺序,并非由裁判者任意选取。无论采取何种解释方法,都应以文义解释为起点,只有通过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其含义时,才能采用其他解释方法。
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
适用于法有规定的情形vs.法律漏洞填补
是可能文义范围内进行解释的方法
主要目标:确定字义,纠正词句,补充法意
文义解释方法:指对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在可能文义的界限内进行解释&符合立法者本意
论理解释方法:指按照一定的解释方法,对法律文本的含义进行阐释、说理、论证的方法。
体系解释:是以法律的外在体系为依据进行的解释。——只知其一的人等于一无所知 by.马克斯·穆勒
体系:指具有一定逻辑的系统构成。
法律体系分为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
内在体系:指各单个法律制度之间的基本价值的内在联系
外在体系:指篇章节、基本制度的安排等形成的逻辑体系。
内在体系属于目的解释的范畴,外在体系属于体系解释的范畴。
问题导入4:票据在付款后能否追索?
《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章汇票的目录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 《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0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该规定位于付款章节,位于追索权之前。根据章节顺序排列,按照体系解释《票据法》对追索权的规定没有以票据是否已经获得承兑为前提。因此票据已经付款不影响追索权的行使。
体系解释的前提:解释者确信法律是一个合理的、符合逻辑的完整体系
顺序:体系解释在法律解释方法体系中处于仅次于文义解释的优先顺位。
特点:
体系解释是通过整体来解释某一具体法律规范的含义。体系解释将法律规范至于整个体系之中来理解,不能孤立的理解特定的条文和概念,而是要将其与其他条文甚至整部法律结合起来、联系起来进行解释,将整部法律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原则、一般条款等加以运用,和相关制度结合起来进行理解
体系解释以法律的外在体系为基础进行解释。
问题导入5:相邻权的性质争议,所有权延伸说or法定地役权说?——我国将相邻关系规定在所有权中而非他物权中,通过对物权编整个体系的考察,相邻权不在他物权中,因此不能成为法定地役权。
体系解释将作为解释对象的法律规范嵌入到作为整体的语境之中
体系解释不考虑法律的外在体系之外的因素——界分体系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的关键。
功能:
寻找可供适用裁判的依据,有助于不完全法条的准确适用
问题导入6:《合同法》第162条规定:“买受人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该条并未说明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多交部分,但并未及时通知出卖人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这种法条属于不完全法条。——《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第162条相结合可以确立买受人有妥善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的义务
阐释法律文本的含义。在许多情况下,某个法律文本、法律概念或条文从其自身来看难以确定其含义,甚至是冲突的、矛盾的。但是将各个法条放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各个条款之间具有相互配合和相互补充的作用。因此,通过观察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就可能阐明其含义。
维护法律概念内涵的统一性。通过体系解释,确定不同的规则在整个法律文本中所处的位置、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概念所处的具体语境等,可以明确法律不同部分所使用概念的含义,并尽可能使其归于统一。
维护司法内部体系的统一性p166
私法与公法等法律部门之间体系的一致性。
明确法律概念和规则适用的范围。通过明确各法律规则在体系中所处的位置,从而明确其特定的适用范围。
消除各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维持法律规定之间的和谐统一。
局限性:
法律的外在体系只是被推定为合理。体系解释是以推定的外在体系的协调性、逻辑的一致性为基础而进行的解释,但该外在体系并非符合形式理性的要求。
法律体系仅属于法律的外在形式,较之于于法律的规范目的等内在因素,法律的外在体系属于外在因素·,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解释中也应当注重法律的规范目的等内在因素的考量。
步骤:
文义解释是体系解释的前提
在進行體系解釋時,首先要进行文义解释。只有在通过文义解释得出复数结论时,才有必要进行体系解释。一般而言,在进行体系解释时,要对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文义解释
对拟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文义解释。——例:我国宪法、法律中是否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首先对《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进行文义解释,该规定明确了公民只是富有根据法律纳税的义务。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体系解释。
从整体上看,可能涉及的一些相关法条也要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与文义解释的区别在于:体系解释不限于对某个条文自身的解释,而是将解释对象扩展到该条文前后相关联的条文或者整部法律。
确定体系解释的必要性
对文义进行解释后-确定可能文义的范围-确定是否有必要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后-核心文义处于不清晰的状态-不能直接进入体系解释,可能要运用目的解释等方法来探求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以澄清核心文义
确定了可能文义的范围,但其边缘区域仍然模糊-有必要进行体系解释澄清边缘文义的范围&边缘范围不清晰能够通过体系解释来予以确定(例如某个法条的边缘文义存在不确定之处,但是和相关的多个条文联系起来进行整体考察就可以理解其边缘文义。这就可以通过整体来确定部分的文义,从而有必要进行体系解释)
文义解释可能存在复数结论,而体系解释通过对规范群的整体解释,可以将之前文义解释所出现的复数结论进行筛选,从而得出最为准确的单一结论。——体系解释与文义解释的相互验证功能,如果存在这种验证的必要性,也就存在体系解释的必要性
确定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位阶
体系解释通常是在同一法律位阶中进行的。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应当按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规则来确定法律的适用,而不能进行体系解释。
如果部门法的规定与宪法规定相互矛盾,则应纳入合宪性解释的范畴,不属于体系解释
依据一定的外在体系阐明文本的含义
依据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不同法律之间的体系进行解释。(以民法为例,法律之间的解释一般是指民事法律之间的相互解释,包括民事基本法与民事特别法之间,商事特别法与民法之间的解释)⚠️体系解释中法律之间的解释不应包括部门法与宪法之间的解释。因为通过确定部门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来进行的解释属于合宪性解释的范畴。原则上体系解释只能在同一部法律内部进行解释,在特殊情况下才需要扩展到同一法律部门的体系之中进行解释,只有在极为例外的情况下,才需要将视野扩展到其他法律部门的体系之中进行解释。
依据同一法律内部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体系进行解释。某一个法条的概念在同一法律内部不同位置使用时,其具体含义可能有所不同
体系解释中,依据同一法律之中法律条文的位置和不同法律条文的相互关系进行解释,这是应用最为广泛的方法。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在同一法律中,不同规范之间的关系。不同规范之间往往起到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作用,存在意义上的关联。因此可以运用其相互关系进行解释。涉及不同规范之间的关系时,应注意:
要确定规范之间何者更为清晰、准确地表达了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运用清晰的规定来阐释模糊的规定,而且,例示性规定原则上应当优先于概括性规定适用。
要确定条文之间的原则和例外的关系。在同一法律条文内部,可能存在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在进行体系解释时,应当优先考虑特别规定,或通过特别规定来确定文本的具体含义。
要确定法律条文的整体意思。通过文义解释确定某条款各部分的文义以及各部分的逻辑联系之后,再根据逻辑联系将各部分的意思联系起来,获得整个条文的整体意思。
考虑法律概念和条文在该部法律之中所处的位置。法律不做无意义的次序排列是体系解释的重要规则。
根据法律条文的前后位置考虑。通常条文置于总则部分,其作为一般规则;条文置于分则部分,其属于特别规则。特别规则要优先于一般规则适用。
根据法律条文中各个条款的安排。
同一条款之中的除外规定。在运用体系解释方法确定法律规则的含义时,应当考虑法律规则中的除外规定,只有将一般规则和其除外规则结合起来才能准确把握该规则的内涵。
依据法律部门内部不同法律之间的体系进行解释。(例:合同法规范主要是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留给当事人进行意思自治的空间;物权法中大量是强行性规范,因此应当从强行性规范的角度进行解释,将意思自治与国家对财产秩序的管理和一定程度的介入结合起来,从而既尊重意思自治又注重维护财产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依据法律部门的体系进行解释。(例:关于“近亲属”的概念,不同法律部门的解释并不相同)
体系解释的规则:
法律制度体系化的推定:指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首先应当推定法律制度是已经经过了体系化过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体系。
推定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并且符合宪法的
法律制度内部,单行法和基本法、特别法和一般法之间的关系都应当协调一致,不能出现法律体系内部的冲突
同一法律之中,不同法律规范之间也保持一致,总则与分则、各个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之间也要保持协调一致
在消除法律条文的相互矛盾时,应当确定要适用的法律条文,同时,要排除其他条文的可适用性。此时应运用一些法律适用的规则,如“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则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排除其他法律规范。⚠️此种选择并非使被排出的法律规范被废止,只是就特定案件、特定问题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清晰的规则应当优先于模糊的规则而适用
借助整体来理解个别
法律解释中所谓的“整体”既包括某个特定法条的全部内容,也包括整个法律制度,还包括整个法律部门;“部分”指待适用的具体条文和具体规范
要考虑法律条文的具体位置来确定其含义,要根据上下文的联系对法律规定予以解释。通常,如果一个条文中出现了多个条款,第1款的规定常常属于一般规定,其他条款属于特别规定。
根据位置的安排确定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前面的条款往往更为抽象,而后面的条款往往针对具体事项。因此前面的条款对后面的条款具有可适用性。
根据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来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
问题导入:以采矿权作担保属于权利抵押还是权利质押?——《物权法》第223条第7项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都可以质押——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时,才能成为质押的客体。 《物权法》第180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都可以抵押——从整体理解,采矿权的担保属于权利抵押而非权利质押。
未定范围、即指全体。在法律解释中,法律常常对其适用的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如果法律对其适用范围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则应当理解为其属于一般法,即可以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主体、事项、地域。
同类解释:指如果法律上列举了具体的人或物,然后将其归属“一般性的类别”,那么凡是与法律规则具体列举的事项性质相似的事务,即可纳入该规则的调整范围。同类解释方法要求将概念和术语置于特定语境中进行同一表述,在不同的语境其可能存在不同的含义。
明示其一,排斥其他:指法律文本中明确提及特定种类的一种或多种事项,可以视为以默示的方法排除了该种类以外的其他事项。
同类解释规则是将法律规则未明确列举的事项纳入调整范围,而“明示其一,排斥其他”规则则是将特定事项排除在该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
⚠️该规则只有在法律未提及的事项是立法者有意排斥的事项时,才能将其他的情况排斥在外。若该情况为立法者的疏忽而将无意排除的事项未予提及,此时适用“明示其一,排斥其他”规则会违背立法者的本意——该规则必须与其他规则结合适用,特别是与立法目的结合起来,注意识别被排除的内容是否是立法者要排除的内容。
法律不做无意义的次序编排:
例示性规定优先于概括性规定
例示性规定:法律通过具体列举的方式所做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1条对病历资料的具体类型做出了规定,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
概括性规定:指法律通过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所做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例外规定应严格解释:不能随意进行扩张解释,也不能随意进行类推适用
法律无赘言:在体系解释过程中,通过法律条文之间相互关系的考察,不能使某些法律条文完全无效,而应当使每一个条文都成为有效的条文。在运用体系解释方法时,应当避免某一法律规范无任何适用对象的现象。
当然解释: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更有适用的理由,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
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特点;
当然解释是通过比较性质相同的事物而进行的推论。当然解释中要进行“举重以明轻”或“举轻以明重”的推理,该推理的前提是两个事物之间具有性质上的相同性,从而可以进行比较。
当然解释要运用逻辑的推演。
当然解释应考虑法律的规范目的。逻辑的考虑与法律目的相比较,逻辑是服从于目的的,任何解释都不能因为片面遵守逻辑,而忽略了法律的立法目的。解释者首先要明确法律的立法目的是否允许作此种逻辑推论,在多大限度内允许进行逻辑推论,以及法律对其是否有例外规定等。被参考的“轻”或“重”可以理解为法律设置的禁止或允许的最大限度。
当然解释以法律推理中的正义要求为基础。当然解释中的“当然”实际上是以正义的理念为支撑的。
性质:
当然解释是一种狭义的法律解释
当然解释与体系解释
当然解释与类推适用
举重以明轻:也称为以大推小,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更轻,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
逻辑推论:在符合t1法律要件时,有f效果发生。在有类似之较轻的t2法律要件之情况,使其有f效果发生。
例:不动产的善意买受人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时,不能主张善意取得的效果——恶意买受人在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时,更不能主张善意取得的效果。
适用规则:
两种情况之间必须存在共性。
两种情况之间存在“轻”“重”差别
法律的明确规定可以适用于待决案件中的情形。举重以明轻是逻辑推论的结果,但是在适用该规则时,不能仅仅考虑形式逻辑的规则,还必须从法律的规范目的角度考虑。
举轻以明重:也称以小推大,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更重,那么按照立法的意旨,既然较轻的行为都适用该规则,较重的行为就更有理由适用该法律规定。
逻辑推论 :假设某一法规针对某一构成要件事实f1,规定法律效果r。现有一事实f2,该法规未明白加以规范。但相较于事实f1,依该法规之目的,f2事实更为重要,则适用于f1之法规的法律效果当然更适用于该事实f2.
民法中,举轻以明重的方式大多适用于对责任的认定上,在法律规定了交情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那么出现了较重的情形时就更应当负责。
适用过程:
进行文义解释。当然解释的解释依据是法律所使用的词句,其与文义解释的区别表现在:
当然解释并非仅仅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出发来解释,其不是简单的解释文字本身的含义而是要考量立法者的意图——当然解释的内涵超出了文义解释
当然解释是在文义解释出现复数解释的可能之后才采用的方法 。
考量立法目的。在进行当然解释时,应当考虑相关法律规则的立法目的,妥当进行轻与重的比较。
“轻”与“重”分析比较。在进行当然解释时,需要将待决案件事实与拟适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案件事实之间进行轻与重的比较,其主要是从法律评价上对二者进行比较,主要应当考察二者在法律后果上的轻与重。
“重”:指其法律要件较宽或法律效果较广
“轻”:指其法律要件较严或法律效果较狭
规则:
遵循立法目的
遵循逻辑的规则
在有具体法律规则可以适用时,不得进行当然解释。
反面解释:指依照法律文本规定的正面意思推论出相反的结果,据此阐明法律条款的真实含义。(❕区分:明示其一,排斥其他)
例: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此为流押禁止条款。依照反面解释的方法,当事人双方仅仅是不能在设定抵押权时约定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债权人,在抵押权实现时双方再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债权人应不为法律所禁止
特点:
反面解释是在法律条文的文义范围之内进行的解释,其以文义解释为起点和基础。反面解释在文义的范围内采用反面推论的方式得出结论。在反面解释中,法律条文的核心文义是清晰的,其适用范围是比较明确的。
反面解释是通过采取“非此即彼”的形式逻辑的反面推理方法所进行的解释。适用前提是法律条文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其所明确规定的情形。在反面解释中,往往要求法律条文所规范的事实具有完整性。
具体操作过程:确定法条中的构成要件是否是法律后果的充分必要条件——推论其相反的结果。被解释的法条中,构成要件与其法律后果之间形成充分必要条件的关系,反面解释可以得出确定的结论。
反面解释依据“相异的事件应当有相异的处理”的法理进行解释。反面解释的法理依据是平等原则,其要实现的是不同情况不同处理vs.类推适用的基础是“类似情况类似处理”
功能:
在反面解释的情况下,立法者并非没有预见到该情形,法律并不存在漏洞,立法者只是出于立法上简洁性的需要而没有对其反面加以规定,因此其不属于漏洞填补。
通过阐明法条的反面含义,妥当确定法律的含义。
在法条的文义射程范围内进行解释,避免法律漏洞的认定。
反面解释是逻辑学上逆否命题具体运用的结果,因此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局限性:反面解释只能适用于穷尽性列举和“非此即彼”的事实类型规定的情形。其真正可供适用的范围比较小,且容易产生误用的可能。
适用条件:
构成要件是法律效果的必要条件或充分必要条件,符合逻辑推论的要求。(构成要件为M,法律效果为P,当M是P的必要条件(M<—P)or充分必要条件时(M<—>P),可推导出
所要解释的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应当是清晰的。
“清晰”:1.法律规则本身包含了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2.该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应当是清晰的。
反面解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在进行反面解释的过程中,应当考虑法律是否允许进行反面解释。公法领域适用“法无明文允许则为禁止”——进行反面解释的可能性较小;私法领域适用“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进行反面解释的空间比较大
排除反面解释适用的情形
开放式列举的情形。反面解释必须适用于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具有封闭性的情形。
例示性列举:指法律规范通过对相关概念的典型情形加以列举,从而起到例示性的作用。其不具有封闭性,主要体现为“等”。
类型化的规定。本身非封闭性,而且类型化规定中往往适用了不确定的概念。
适用步骤:
确定法条是否是确定的规范。
进行文义解释,对法条本身的固有含义进行界定
必须确定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其一,法律规范的可能文义是确定的,虽然该文义范围未必是封闭的,但它至少应当是比较确定的,从而为反面推理提供可能;其二,法律规范的事实是确定的,具有特定的构成要件。
明确法律中规定的法律效果
确定法条中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之间的必要条件关系或充分必要条件关系。
推论。反面解释实际上是逻辑学上逆否命题的一种运用——原命题:若a,则b;逆否命题为:若非b,则非a。
规则:
非此即彼的推论规则
肯定其中一种解释,即否定了另外一种解释。适用于两种解释选择是相反的。
肯定了正面解释,同时也表明其反面也可得出一种解释结论。即对于正面解释而言,如果能够进行反面解释,则其相反的条件也应当能够得出相反的结论。
例示性规定不适用反面解释。例示性规定与法律后果之间并不存在充分必要条件关系或必要条件关系。
开放性规定不适用反面解释
目的解释:指通过探求制定法律文本的目的以及特定法律条文立法目的,来阐释法律的含义。
特点:
目的解释是借助于立法目的的探究,来阐释法律的含义。只有文义解释仍有复数解释的可能时,才需要通过立法目的和立法旨意的探究来阐释法律文本的含义。
目的解释主要是探究客观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旨意。
立法目的:指法律文本中所确定的制度、规范、概念等目的或意旨。(例:《侵权责任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主要针对对某一部法律,具有宏观意义,其强调探究法律所追求的规范社会的目标,立法目的对立法意旨具有指导作用。
立法意志:指待决案件要援引的法条的意旨。(例:《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条设定的立法意志是在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数人死亡的情形,尽可能的以同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避免因“同命不同价”造成的不公正。立法意志是立法目的的具体化,任何法律条文的立法意旨都是立法目的的具体展开。
一部法律通常具有一个同一明确的立法目的,但是法律中的个别法律条文可表现出不同于整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在目的探究的过程中,两种目的必须结合考虑。
立法目的与立法旨意是客观的,不是探究历史上立法者的主观目的。
目的解释主要是从文本出发探讨立法目的。如果从文本出发难以探究立法目的和立法旨意,应当借助于他其他方式来探究,如体系、历史、比较法等方式,可能会转化为其他的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中的目的是法律文本本身表现出来的目的。
探究法律的目的应从文本出发而不应当借助于立法史的考察,应当要求其从客观的文本出发来探究立法目的,从而尽可能消除前见对解释的不利影响。
如果立法者的意志与法律文本的意旨不同,就应当按照法律文本的意旨来确定其含义
目的解释是一种不拘泥于法律文字的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主要是从立法目的出发来阐释法律文本的含义,目的解释的结论可能与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存在一定的区别,可能导致法律文本的限缩解释,也可能导致法律文本的扩张解释。目的解释不能超出法律文本的可能文义范围,如果通过立法目的的考量做出超出文本的文义射程范围的解释,就属于目的性扩张,进入漏洞填补的领域。
功能:
通过发现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志,准确适用法律。
贯彻立法目的和立法意旨。
充分发挥解释者的能动性。目的解释是最具有弹性的解释方法,在某些情形下,可能有数个条款都可以适用,在选择大前提时,除了运用“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等规则外,还需要考虑相关规则的立法目的,从而选择最为妥当的裁判依据。(例:可以&应当的解释)
局限性:
目的解释中“目的”的确定,难免介入解释者的主观因素。解释者有可能超越文本的可能含义,而以其自己的主观目的来代替文本的含义。
目的也有可能是多元的,而解释者也要选择特定的立法目的,表明其立场。过度强调目的解释有可能导致对法律文本的忽略。
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
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二者可以并用:1.二者都是以法律的体系性为基础进行的解释。法律体系分为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根据法律的内在体系进行解释就是目的解释;根据法律的外在体系进行解释就是体系解释。2.二者的目的都在于实现法律体系的一致性,避免法律在形式上或价值上的冲突。二者容易发生混淆,目的解释是为了贯彻法律目的,实现法律的内在体系的一致性;体系解释是按照法律的外在体系进行的解释,在解释中每一个用语、条文或规定,均需考量整个法律体系。3.法律体系的设计本身也会体现一定的目的
步骤:
从文义出发解释法律条文,确定其可能存在的多种解释结论。目的解释通常是在文义解释本身不能得出结论的情况下,通过对法律规范本身目的的探讨,来确定文艺的准确含义。
“文义不清晰”:1.由于法律的文义不清晰,通过文义解释本身不能得出结论。2.法律的文义通过文义解释产生复数解释。3.法律条文没有准确地表达立法目的。4.法律条文本身与立法目的相冲突
从法律文本自身出发来探求立法目的。
1.通过法律文本的直接表述来确定其立法目的,通常是在法律的第一条明确其立法目的。
2.制度目的探究
3.法律条文、概念所包含的目的分析。
从法律文本以外的因素来探究立法目的和立法意旨
通过体系分析来探明法律中没有直接表述的立法目的。需要考察制度和制度之间、条文和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从中发现立法目的。或研究法律文本中其他各节的内容,来探究目的
通过历史的考察来确定法律的立法目的,此方式应当属于历史解释的范畴,原则上不应当包括在目的解释之中。但是,在目的解释中也可能出现历史上的立法者的目的和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目的存在冲突的现象。
通过探求规范的性质来确定立法目的。探明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包括强行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就禁止性规范而言,要确定其是效力性禁止规范还是管理性禁止规范
强制性规范:指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或有关事项的管理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
效力性禁止规范
管理性禁止规范
任意性规范
通过社会学方法的运用来确立立法目的。社会学的方法是从法律之外,通过社会学方法的运用来确定立法目的。
通过比较法的方法确定立法目的。比较法的方法是通过借鉴域外的经验来探求立法目的。
综合考量立法目的和立法意旨。
按照立法目的,选取符合目的的解释结果。(例:善意取得制度中,出现了“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和“维护经济制度”这两个目的的冲突)目的解释中出现复数解释的时候,要尽可能从法律规范的目的考虑来确定其解释结论。如果待解释的法条具有多元的立法目的,应通过价值判断,尽可能实现法律所确定的多元价值目标,同时要在多元价值目标中有所取舍。
规则:
立法者意图的阐释最大化。
在解释过程中,需要对文本所包含的立法者隐含的意图进行最大化的阐释,准确把握立法者的意图
在立法者各种意图并存时,要是是各种意图的协调,尽可能保证各个立法目的的实现
如果立法者的意图不能符合当前社会情势,则应当从立法目的出发做符合当前社会需要的解释
考虑法律规则的特定目的:如果立法者所使用的特定用语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立法目的,那么在解释法律规则时应当考虑该规则的特定目的。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中可能有不同的解释,在具体解释相关法律概念时,不应忽略其所处的具体语境。
省略之规定视为故意省略:在不属于法律漏洞的前提下,如果法律对特定事项没有规定,就推定立法者是故意不做此规定,或者说立法者对被省略的规定持否定立场。(例: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可以推定为立法者对该制度持否定立场。)
法律不做区分,则解释不必做区分:如果法律对于某个概念属于所包含的各项内容没有区分其不同类型并做出不同的规定,则可以认定立法者在该概念、术语中包含了所有的类型。
尽量做有效解释,尽量对现有法律规范做生效的法律解释。
发展性规则:指通过目的解释来探寻立法者是否追求该演变的效果。法律制定以后,其所使用的词句已经固定化。但并非意味着法律中所使用的文字的含义是一成不变的。法律所使用的语言具有发展性的特点,特定的概念、术语随着时代的变化也会出现含义的演变。解释者在进行文义解释时,应当注意其发展性,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对其进行解释。(例:公序良俗)
限缩解释:指法律规定的文义过于宽泛,应当将其所适用的范围加以限制,缩小其适用的范围。
特点:
限缩解释是将法律文本的文义的适用范围予以缩小,再适用到具体案件。——首先要从文义出发,阐释法律文本的客观含义。
限缩解释的依据主要是立法目的、立法意图的考量。
进行限缩解释的原因:1.通过对文义的立法目的的考量,确定文义所表达出来的立法目的超出了真实的立法目的范围,对文义进行限缩是为了重新回归立法原意。2.通过限缩法条的文义,更符合立法意图。立法意图限定了限缩解释的前提,也规定了限缩解释的范围。
限缩解释不能损及其核心含义。如果要进行损及法条核心文义的解释,就必须运用目的性限缩的解释方法
步骤:
确定法律条文的含义,即通过文义解释方法,确定法律条文的文义。限缩解释必须首先明确法条的核心文义和边缘文义。
通过对立法目的、立法意图、体系等各种因素的考察,确定是否需要限缩以及限缩的范围。
通过立法史、法律体系、立法目的等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限缩
通过对立法目的等的考察,确定限缩的范围,即如何使文本表达的字面含义回到文本的原初状态和应该达到的范围。
确定限缩解释之后是否损及其核心文义。
限缩解释vs.目的性限缩:1.限缩解释是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目的性限缩是漏洞填补的方法;2.限缩解释是依据条文的立法本意,即立法者本来设想的适用范围,目的性限缩缩依据的是立法目的;3.如果在法律文义的预测可能性范围之内——限缩解释·,在法律文义的预测可能性之外——目的性限缩。
说理论证:在限缩解释过程中,对于文义是否超出立法目的、是否需要缩小、如何缩小等,均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
扩张解释:指与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相比较,法条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需要通过解释使法条的字面含义扩张,以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的一种解释方法。
特点:
扩张解释是对法条文义予以扩张后,再适用于具体案件。
扩张解释是对文义的扩张,其扩大了法条字面含义。
在扩张解释的情况下,核心文义是清晰的,扩张只是将其边缘文义予以扩大,使其涵盖的范围更加宽泛。
扩张解释的依据主要是立法目的、立法意图的考量。
扩张解释必须在可能的文义范围内。
步骤:
通过文义解释,其字面意思不足以适用于待决案件。
目的性探究。确定是否有必要对文义进行扩张解释之后,需要对立法目的进行考量。扩张解释的目的是扩张解释条文的范围,使其能调整争议的案件,在核心文义之外进行的解释不得超越立法目的而做出过于宽泛的解释。扩张解释可以扩张到什么程度也需要立法目的的考量。
确定扩张解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需要确定文本能否进行扩张解释,如果法律已经对某类情况作出了明确的准用、参照的规定,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参照或准用,而不能采用扩张解释的方法。
确定是否在法律的可能文义范围之内。
限缩解释与扩张解释的规则
尊重立法目的。限缩解释与扩张解释都是从立法目的出发进行的限缩或扩张。如果不符合立法目的,则解释结论就不具有妥当性
以文本为基础
为个人创设负担的规范应做严格解释,为个人创设权利的规范要做扩大解释规则。凡是在涉及个人义务和负担的情况下,法官不能做扩张解释,否则将无限制地扩张个人的义务,变相缩减个人的权利,从而从根本上违背了民法保护个人权利的目的。
例外应做严格解释规则。对法律的例外规定原则上不能做扩张解释
历史解释:指通过对立法过程的考察,探求立法目的和意旨,从而阐明法律文本的含义。
在进行历史解释时,主要应当参考立法过程中的记录、文件、立法理由书等因素,以及颁布法律时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立法动机、立法者所追求的目的、先例、草案等,从中探求立法者的真意,从而对法律文本的含义做出正确的解释。
特点:
历史解释是借助于历史资料所进行的解释。历史解释已经脱离了法律文本自身,而转向借助于立法过程中的历史资料而对文本进行解释。
历史解释旨在探求立法者在立法之时的意思。
历史解释不同于目的解释之处在于:历史解释探求历史上的意旨,以立法者的真意作为解释的依据;目的解释是以法律条文现在的规范意旨为依据。
历史解释是通过探明立法者的真意来阐明文本的含义。
功能:
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真意,从而确定法律文本的含义。在进行历史解释之前,首先需要对法律文本进行文义解释,在文义解释出现复数合理解释选项时,即可通过历史解释的方法探求立法者的真意,从而进行妥当的解释选择。
通过探究历史上的立法者真意,确定是否存在法律漏洞。历史解释可以作为限制解释和漏洞填补的工具。如果法律对于特定事项没有作出规定,通过立法史的考察,可以判断立法者是否是“有意沉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应当否定法律漏洞的存在。
局限性:
立法资料的获取比较困难。历史解释往往要依赖于详尽且权威的立法资料,但我国长期以来立法资料的公开非常有限1,立法机关也从未将会以的记录和争论的问题对外予以公布
立法者真实意思的探求比较困难。法律制定的年代久远,立法者的意思很难考证,或者立法者在立法之时就没有明确其立法意图。解释者对于立法资料本身的分析可能带有主观倾向意见。
法律颁布时间的长短对历史解释的影响较大。历史解释的价值高低取决于法律颁行时间距离待决案件的时间长短,法律颁行的时间越久远,历史解释的价值就越低。
立法者真实意思可能不符合现实的需要。通过历史解释确定的立法者意思,可能会因为立法者在立法之时的考量而与现实的需要未必完全符合。历史上的立法者的意图也许是重要的,但是他如果不能够解决现实的问题,不能实现法的妥当性价值,这种探究就是没必要的。
历史解释应当参考的资料:
法律本身的演进历史。
立法草案的说明。如果其他立法资料与立法草案说明相冲突,应当以该草案说明为准来确定立法者的意思。
立法过程中的相关资料。通过对立法过程中的资料进行考察,可以了解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就特定问题产生的争议。
立法当时的社会环境。
立法史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只有在能找到这些资料时,才能够进行历史解释。
步骤:
进行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的前提是文义解释,如果通过文义解释认定法律文本本身的含义是清晰的,就没有必要进行历史解释。通常是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的运用出现复数结论时,才可能需要运用历史解释方法。
考察立法资料,具体确定立法者的意思。立法资料是客观存在的资料,但是对于立法资料的分析过程以及对立法资料的看法,会夹杂主观因素,会导致对其的分析结果因人而异。由于文义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为了更好的阐释立法时的立法者意图,要求解释者在解释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尽可能中立和客观的态度进行解释,不应过多的夹杂个人的主观意志。
探寻立法者的真意。
规则:
注重立法历史。在历史解释过程中,应当结合法律本身诞生的历史,包括法律起草、审议过程中的重要讨论和争议,以及其他重要的立法资料。
尊重历史上立法者的意思。历史解释的目标是探求立法者在立法当时的真实意思,而非立法者于当前情形可能具有的意思。
采用多种方式对历史解释得出的结论予以验证。历史资料的难获取、残缺+解释者的主观性——历史解释中所得出的立法者原意可能是多种,甚至是冲突的。
合宪性解释:指在出现复数解释的情况下,以宪法的原则、价值和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的含义,得出与宪法相一致的法律解释结论。
通过合宪性解释确定法律文本含义时,通常采取选择或排除的方式——某个解释结论符合宪法,应当选择其作为解释结论;法律解释违反了宪法,应当予以排除。——使文本的含义与宪法保持一致。
特点
合宪性解释是在无法通过其他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得出唯一妥当结论后运用的方法。只有在出现了复数解释且部分解释结论可能违反宪法时,才有必要运用合宪性解释。
合宪性解释是依据宪法对部门法进行的解释。1.合宪性解释并不是解释宪法,只是依据宪法解释待适用的法律规范。2.法官进行合宪性解释只是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要适用的法律文本进行解释,而不是将宪法作为裁判规范运用到案件中。
合宪性解释的功能在于选择和排除解释结论。——合宪性解释具有验证方法的特点。并非对法律条文是否违宪进行审查,也不是要认定特定条文无效,而是针对具体案件,对法律条文的解释结论进行验证。
功能:
确定法律文本的含义。其运用要配合其他法律解释方法来确定法律文本的含义。
合宪性解释在阐释法律文本的功能包括两个:其一,选择功能,即在数种法律解释的可能中,选择符合宪法的规则和精神的解释结论。合宪性解释的宗旨就是避免法律法规与宪法发生冲突。其二,排除功能,即在数种法律解释的可能中排除不符合宪法的规则和精神的解释结论。
进行合宪性控制、保障宪法的实施。
保障基本权利的实现。
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根据宪法的位阶。
步骤:
确定作为解释对象的法律文本是否存在复数解释。复数解释:通过文义解释和其他论理解释出现了复数解释才有必要进行合宪性解释。
确定待决案件是否涉及有关的宪法规范、原则和精神的解释。只有在出现复数解释且可能涉及违反宪法时,才需要进行合宪性解释。
运用宪法规则、原则和精神来解释被解释的法律文本。
依据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规则进行解释
依据宪法中基本权利以外的规则
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选择和排除法律解释中的可能结论
规则:
推定合宪的规则:在合宪性解释中,要审核法律条文的含义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价值判断,首先应当推定解释的文本是符合宪法的。
基本权利充分实现的规则:在合宪性解释中要尽可能充分实现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如果数个解释中可能包含了一项可以最充分的实现基本权利的结论,就应当以该结论作为最终的解释结论。
协同解释原则:合宪性解释必须与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结合起来,从而对法律文本作出清晰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本身可以作为审查的标准,但不能用来发现法律文本的含义。如果要发现法律条文的可能含义,就必须借助于文义解释和其他论理解释方法。通过这些方法得出了复数解释结论时,再运用合宪性解释进行选择和验证。
社会学解释方法:指在法律文本出现复数解释的情况下,将社会效果等因素的考量引入法律解释中,以解释文本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应具有的含义,从而阐释法律文本的意义。
辅助性的法律解释方法,主要发挥解释结论的选择和验证的功能,其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特点:
社会学解释是社会学方法在法律解释中的应用。
社会学方法:指结合特定社会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各项要素,包括当时的思想潮流、社会需要、风土人情、经济社会形式等情况,而研究社会发展规律的方法。
优势:1.立法者承认自己所制定的成文法的局限性,允许法官在解释法律是参考经济社会变化、道德观念演进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成文法的滞后性。2.注释法学通常局限于对法条的注释演绎,因而会陷入法条主义的沉淖,而社会学解释方法打破了这一局限,将社会需求、社会考量等因素引入法律解释中,建立了以社会观察为基础的解释方法。
社会学解释以法律在当前社会的妥当性为价值判断标准。
法的妥当性是指法律适用中要实现的最佳效果
社会学解释是依据社会效果等因素的考量来阐释法律文本的含义。
社会学解释方法是依据法律之外的因素来阐释法律文本的含义。
针对复数解释结论,通过社会学解释方法,考量社会效果,选取最妥当的解释结论。
社会学解释是在可能的文义范围内所做的解释。
功能:
确定实现最佳社会效果的法律解释结论
准确阐释法律文本的含义
结合社会现实,实现法律的发展。
辅助其他解释方法的功能。辅助性表现在:裁判者首先借助于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方法确定了可能的解释结论,在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来进一步验证已经得出的初步结论的合理性。
作为辅助性解释方法的原因:1.社会学解释方法是借助于法律之外的因素进行的考量,其所涉及的社会因素过多,其结论的可靠性往往低于论理解释方法。2.社会学解释要借助于社会学的分析,从经济性的角度考虑,其也不应当是法官首选的法律解释方法。
局限性:
社会学解释更多的从文本之外的因素考虑,可能脱离法律的文义范围,让解释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合法”的问题。
社会效果考察的主观性过强,缺乏量化的标准,什么情况下才属于良好的社会效果难有定论,可能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有的法官按照其所理解的社会效果而任意解释法律
社会学方法的成本较高,难以在每个案件中适用。(例如以扎实的社会调查作为解释的前提)
步骤:
文义解释后出现复数解释。
无法通过其他法律解释方法得出妥当的法律解释结论。
社会学解释方法主要适用于如下情形:
1.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法律总是存在滞后性,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颁布越久,其滞后性就越突出。
2.法律规范的不完备性。主要是指因立法者表述错误,或者立法者考虑不周等原因导致法律不能妥当规范待决案件。
3.法律规则相互冲突。如果法律规则之间发生了冲突,需要借助社会效果的考量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法官考量社会效果、民情等因素进行法律解释。
论证说理。
原因:1.社会学解释是借助于法律之外的因素进行的解释,他已经超出了法律文本自身,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2.社会学解释只有在绝大多数法律解释方法被运用后,仍然无法得出解释结论时才予以适用。裁判者对于存在此种社会学解释的必要性应当进行论证。
注意点:
要注重实证分析。
综合考虑法律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因素。
尊重立法者对社会效果的考量。法律之中所确立的价值判断实际上是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确立的,其反映了人民的意志,这是司法者不能随意加以更改的。
尊重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互动,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互动。社会学解释需要考量各种规范的不同作用范围以及其相互配合的情况。
规则: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本身是为了实现规范社会的目的,因此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是不可分离的。只有在充分实现法律效果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实现其社会效果。
社会学解释的结论不能超出法律的可能文义。
演进解释的规则。在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时,必须注意到法律的发展不是停滞不前的,而是处于发展变化中的。法律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而社会学解释的目的就是在不脱离文本的情况下,是文本保持时代性。
尊重立法者所做的利益取舍。在立法的价值衡量已经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尊重立法者所做的利益衡量,而不能再进行不同的利益衡量。
妥当进行利益衡量。
价值补充:
其介于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与漏洞填补方法之间
价值判断是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具体化的主要标准
例:《物权法》规定的“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概念,其内涵较为宽泛,无法直接通过文义解释等方法予以适用,应运用价值补充的方法,对其进行类型化。
问题导入:“国家利益”是否包括国有企业的利益
法律漏洞填补:主要为了填补制定法的漏洞
类推适用
目的性扩张和目的性限缩
基于习惯法的漏洞填补
基于法律原则的漏洞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