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理学,法理学的知识点总结,包括法的概述,法的运行。框架清晰,内容丰富,适用于法学的小伙伴复习备考。
编辑于2023-03-08 15:06:09 山东省第一章 法理学
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
产生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原始社会就有×)
最终力量:国家强制力
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本质:统治阶级意志(我国是人民)
法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二、法的特征
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可诉性
三、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
指引—本人
评价—他人
预测—互相之间
强制—违法犯罪者
教育—大众
2.社会作用
阶级统治—政治职能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社会职能
四、法的分类
五、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明确具体)
内容规定
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
命令性
禁止性
内容确定程度
确定性
委任性(机关)
准用性(法条)
内容范围或程度
强行性(义务性都是强行性)
任意性
法律原则(抽象模糊)
六、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
1.自然人
2.机构或组织
3.国家
内容(民主国家:权利第一位)履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 ✓
法律权利和义务
客体(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1.物
2.人身
3.智力成果
4.行为结果(赡养等)
(二)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法律规范(法条等依据)
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遗嘱,合同等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战争等
七、法的效力
(一)效力层次
根本法>普通法
上位法>下位法
同一机关:
特别法>一般法
新法>旧法
(二)效力范围
1.人的效力
(1)属人主义(国籍)
(2)属地主义(地域,地盘)
(3)保护主义(利益)
我国: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2.空间效力
(1)该国主权范围所及全部领域,领土领水底土和领空
(2)领土主义(驻外使馆)
(3)旗国主义(停泊在外的船舶及飞机器)
3.时间效力
1.生效:不公布不生效(只要公布就生效 ×)
2.失效:明示,暗示
3.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八、法与社会
(一)法与经济:经济决定法,法服务经济
(二)法与政治:政治主导法
(三)法与道德(违反道德一定违反法,违反法一定违反道德×)
(四)法与人权:人权是法权的来源,法权是人权的法律化,先有人权
法的运行
一、立法(制定修改废除)
(一)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1.立法权
法律:全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市级人大及常委会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
地方政府规章:省、市级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自治区、州、县人大(无人常)
2.立法的效力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性部门规章
市级地方政府规章
市级地方性法规
市级地方政府规章
3.立法裁决
地方性法规vs部门规章—国务院提意见
地方性法规—直接决定
部门规章—全人常裁决
部门规章vs部门规章/部门规章vs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
(二)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我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我国参加或许可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政策等
(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
2.法律体系≠法系。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由部门法组成。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
法系:若干国家或地区具有共性的分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3.我国法律体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二、法的实施
(一)执法
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特征
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内容全面
(二)司法
主体:法院,检察院
特征
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程序性及合法性
法律文书
案件
被动性
(三)守法
主体:公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
(四)法律监督
国家机关监督: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
社会监督:党,政协,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媒体,公民
三、法律解释
(一)正式解释
1.立法解释:全人常
两高:最高检,最高法
两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两委:全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
2.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
3.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二)非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学者或其他个人组织
任意解释:司法活动中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公民个人
四、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违宪责任
第一章 法理学
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
产生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原始社会就有×)
最终力量:国家强制力
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本质:统治阶级意志(我国是人民)
法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二、法的特征
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可诉性
三、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
指引—本人
评价—他人
预测—互相之间
强制—违法犯罪者
教育—大众
2.社会作用
阶级统治—政治职能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社会职能
四、法的分类
五、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明确具体)
内容规定
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
命令性
禁止性
内容确定程度
确定性
委任性(机关)
准用性(法条)
内容范围或程度
强行性(义务性都是强行性)
任意性
法律原则(抽象模糊)
六、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
1.自然人
2.机构或组织
3.国家
内容(民主国家:权利第一位)履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 ✓
法律权利和义务
客体(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1.物
2.人身
3.智力成果
4.行为结果(赡养等)
(二)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法律规范(法条等依据)
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遗嘱,合同等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战争等
七、法的效力
(一)效力层次
根本法>普通法
上位法>下位法
同一机关:
特别法>一般法
新法>旧法
(二)效力范围
1.人的效力
(1)属人主义(国籍)
(2)属地主义(地域,地盘)
(3)保护主义(利益)
我国: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2.空间效力
(1)该国主权范围所及全部领域,领土领水底土和领空
(2)领土主义(驻外使馆)
(3)旗国主义(停泊在外的船舶及飞机器)
3.时间效力
1.生效:不公布不生效(只要公布就生效 ×)
2.失效:明示,暗示
3.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八、法与社会
(一)法与经济:经济决定法,法服务经济
(二)法与政治:政治主导法
(三)法与道德(违反道德一定违反法,违反法一定违反道德×)
(四)法与人权:人权是法权的来源,法权是人权的法律化,先有人权
法的运行
一、立法(制定修改废除)
(一)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1.立法权
法律:全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市级人大及常委会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
地方政府规章:省、市级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自治区、州、县人大(无人常)
2.立法的效力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性部门规章
市级地方政府规章
市级地方性法规
市级地方政府规章
3.立法裁决
地方性法规vs部门规章—国务院提意见
地方性法规—直接决定
部门规章—全人常裁决
部门规章vs部门规章/部门规章vs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
(二)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我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我国参加或许可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政策等
(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
2.法律体系≠法系。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由部门法组成。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
法系:若干国家或地区具有共性的分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3.我国法律体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二、法的实施
(一)执法
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特征
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内容全面
(二)司法
主体:法院,检察院
特征
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程序性及合法性
法律文书
案件
被动性
(三)守法
主体:公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
(四)法律监督
国家机关监督: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
社会监督:党,政协,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媒体,公民
三、法律解释
(一)正式解释
1.立法解释:全人常
两高:最高检,最高法
两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两委:全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
2.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
3.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二)非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学者或其他个人组织
任意解释:司法活动中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公民个人
四、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违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