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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自带知识点导航链接,可以下载获取,便于日常工作和学习备考。
编辑于2023-03-09 15:50:53 四川省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框架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特征©
合伙企业的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退伙的类型©©©
财产继承©©©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交易©©©
竞争©©©
出质©©©
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入伙©©©
退伙©©©
合伙人性质的转变©©©
法定事项与约定事项©©©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的特征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企业的信用基础最终取决于普通合伙人的偿付能力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内部治理高度灵活
并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合伙企业的类型
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般的企业债务:同普通合伙企业
特定的企业债务:类似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修改或补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纳的出资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
原始财产是认缴而非实缴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主要包括: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利润、债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如:接受的赠与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独立性
某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益,表现形式为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财产份额的转让
对内转让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并无优先购买权
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份额的出质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赔偿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普通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一般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由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
对外代表权
其他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监督权
查阅账簿权
撤销委托权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异议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重大事项的决议办法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被聘任人员越权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的债务清偿
先企业后个人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普通合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内部追偿
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退伙的类型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强制退伙
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财产继承
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能否成为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可以依法取得
普通合伙人
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致同意,成为普通合伙人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致同意,成为有限合伙人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债务
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定债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
对外
有责任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内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执业风险防范
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从经营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合伙协议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如合伙协议无约定,全体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
合伙事务执行人若因自己的过失造成合伙财产损失的,应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赔偿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亏损”绝对不能分给部分人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交易
普通合伙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默认“不得”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默认“可以”
竞争
普通合伙人
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默认“不得”
有限合伙人
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默认“可以”
出质
普通合伙人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赔偿
有限合伙人
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普通合伙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
可以,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约定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入伙
普通合伙人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有限合伙人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
有限责任人退伙后,对其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性质的转变
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定事项与约定事项
法定事项
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不得与之抵触
先约定后法定
如果没约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
新合伙人入伙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or有限合伙人转变有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如果没有约定,就可以的事项: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如果没约定就不行的事项: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兜底条款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时,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登记事项
名称
合伙类型
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场所
合伙人的出资额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基本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备案事项
合伙协议
合伙期限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纳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登记联络员
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最终控制或者享有企业收益的人)相关信息
企业外部较难获取的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歇业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合伙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解散事由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会计报表都不好编了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债权申报期限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将清算人员、清算人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财产清偿顺序
1||| 清算费用
2|||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 缴纳所欠税款
4||| 清偿债务
民事赔偿优先执行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销登记
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结清债权债务的,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可以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系统公示20日】;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人、破产管理人可以持有关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