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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第六章升级版,自带知识点导航链接,方便工作和学习之用。详细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登记股东的出资形式,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编辑于2023-03-14 16:31:27 四川省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框架
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登记©©
股东的出资形式©©©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公司设立阶段的债务©©©
股东权利
表决权、分红权与增资优先认缴权©©©
查阅权(知情权)©©©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股东诉讼©©©
关联交易©©
解散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分歧解决机制©
公司的经营管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对外担保©©©
公积金©©©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移
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愿转让©©©
强制转移©©
一股二卖©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
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公司决议的效力©©©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的限制©©©
股份回购©©©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与清算
公司合并©©©
公司分立©©
公司减资©
公司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股东:50人以下
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对公司、股东、董监高均有约束力
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发起人
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发起设立
注册资本=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募集设立
注册资本=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35%
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如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额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除三种情形外,不得抽回投资:
1||| 未按期募足股份
2|||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3|||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创立大会的职权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募办情况的报告
通过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会成员
选举监事会成员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公司的设立登记
登记事项
名称
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
住所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基本上都是能在“企查查”上查到的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备案事项
公司章程
经营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公司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营业执照
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歇业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
歇业前应当向登记记关办理备案
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应当公示
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
股东的出资形式
可以采用的出资形式
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不得采用的出资形式
劳务
信用
自然人姓名
商誉
特许经营权
设定担保的财产
事后贬值的
出资后因客观因素贬值,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补足出资的,法院不予支持
另有约定除外
登记
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出资人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股东权利
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
若公司或其他股东主张该股东在实际交付前不享有股东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无权处分
出资人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参照善意取得制度
出资人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出资取得股权的
拍卖/变卖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抽逃出资的界定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未履行/未全面履行/抽逃出资
履行出资义务+返还出资本息
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其以下权利:
利润分配请求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
公司债权人
针对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
要“先下手为强”,因为他只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针对抽逃出资的股东
同上,但可以要求提供协助的其他股东和董高承担连带责任
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股权转让
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支持受让人向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无论是否“知道”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有效吗?
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法律精神: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权益
实际出资人想“转正”怎么办?
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法院不支持
名义股东“犯坏”怎么办?
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法院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
法院支持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赔偿
如何面对公司的债权人?
法院不支持名义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对债权人抗辩
法院支持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被股东”了怎么办?
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责任
法院不支持对被冒名股东追责
公司设立阶段的债务
合同之债
以发起人名义订立
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以公司名义订立
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
公司未成立,发起人承担;发起人为多人的,连带承担
侵权之债
公司成立的
法院支持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
公司未成立
法院支持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表决权、分红权与增资优先认缴权
表决权
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资优先认缴权
按实缴的出资比例
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司法解释
公司吸收合并导致注册资本增加,原有股东不享有增资优先认缴权
应当在形成增资决议的过程中,作出明确且合格的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的意思表示
增资优先认缴权属于形成权,股东作出意思表示后即与公司形成认缴出资的合意
股东可以放弃行使自己的增资优先认缴权,其放弃的份额并不当然成为其他股东行权的对象
增资优先认缴权可以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自由转让,但不得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针对侵害增资优先认缴权的诉讼请求
否定相关决议
责令公司恢复原状
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
损害赔偿
分红权
有限责任公司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
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司法解释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应当在决议载明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的,以章程规定为准;决议、章程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1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查阅权(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表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不包括复制):
公司会计账簿
应提出书面请求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绝
“不正当目的”包括:
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而查阅会计账簿
股东3年内曾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向他人通报
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不包括复制):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表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5+2
股东资格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辅助查阅
在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保密义务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涉露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请求该股东赔偿,法院支持
辅助股东查阅的专业机构泄密的,公司请求其赔偿,法院支持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权
有限责任公司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连续5年盈利,且符合法定分配条件,但连续5年不分红
合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营业期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股份有限公司
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
股东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董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连续180日持股1%以上;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起诉
监事会30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
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连续180日持股1%以上;书面请求董事会向法院起诉
董事会30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被告仅以该交易履行了信披义务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起诉,连续180日持续1%以上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起诉
30天不起诉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与上述处理类似
解散诉讼
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合计持有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起诉讼,有下列事由之一:
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分歧解决机制
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
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公司减资
公司分立
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规定
法定代表人
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中3选1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可以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监高均有约束力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董、高不得兼任监事
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监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忠实义务
董高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反章程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
违反章程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勤勉义务
《公司法》只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监高提供借款
公司对外担保
决议程序
按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为股东或实控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回避+过半数
公司分支机构的担保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相对人不得请求公司或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
相对人善意
但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相对人非善意
但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造成公司损失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特殊情形:(不论是否决议)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经2/3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签字同意
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信赖
公开披露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法院支持相对人主张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订立担保合同
法院支持上市公司主张
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
提取当年净利润的10%
法定公积金累积达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任意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
股东会的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的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他酬;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监事会的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罢免建议
3||| 当董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4||| 对董高提起诉讼
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会议
6|||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8|||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监事会
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包括职工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可以包括职工代表
国有独资、两个以上国有企业(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法定事项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以后的股东会
设董事会的
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职,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不设董事会的
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职,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1||| 修改公司章程
2|||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 变更公司形式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先约定后法定
会议通知
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表决权
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的组成
3~13人
不一定必须是单数
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职,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小公司的特别规定
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新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计划生育”
公示
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公司章程
由股东制定
组织机构
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财务监督
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则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
股东会
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不能授权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董事会
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必须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管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监事会
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章程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辨析
人数要求
组织机构
机构负责人
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法定
大多数属于此类,包括但不限于:
为股东或实控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回避+过半数
监事每届任期3年
先法定后约定
章程可在法定范围内自由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对外投资,按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先约定后法定
章程或全体股东可自由约定,未约定的才看法定,包括但不限于:
分红: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未约定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
增资: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认缴,未约定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
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会议:应于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章程规定或全体股东约定的除外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章程规定或全体股东约定的除外
自愿转让
对内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公司法》对此未设任何限制
对外转让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应当书面或以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收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对于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法院应当认定其视为同意转让
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法院判断“同等条件”时考虑: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应在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章程未规定,以通知确定的时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时间短于30日的按30日
转让程序
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
该项修改无须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放弃转让
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章程规定或全体股东约定的除外
允许转让股东反悔
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法院应当支持
后悔是有代价的
损害救济
法院支持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权利,或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
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强制转移
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股二卖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受让股东以其对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可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三人在受让时如果构成善意取得的,则最终获得该股权
如果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有权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让股东还可要求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管或实控人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高或实控人的责任
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年会
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辨析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董事会;监事会
连续90日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
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议记录
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累积投票制
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表决时可以集中使用
为了保护小股东权益
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不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综合考虑解除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
出席+>1/2
一般决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
解聘/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公司债券
……
回避+出席+>1/2
为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担保
出席+2/3
上市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普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4项)
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回避+出席+≥2/3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实控人存在关联关系的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涉及关联股东的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持有公司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分类表决:≥2/3+≥2/3
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分类表决
1|||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 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 发行优先股
主动退市:≥2/3+≥2/3
第一个“2/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第二个“2/3”:除以外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其实就是保护“无权无势”的小股东)
董监高
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
回避+出席+>1/2
为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出席+≥2/3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出席+>1/2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外担保总额(包括控股子公司)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的组成
5~19人
可以有职工代表;可以是双数
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每年于少召开2次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不包括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1/3以上董事提议
监事会提议
董事会的决议方式
全体+>1/2
一般决议:如选举董事长、更换高管
出席+≥2/3 (针对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
回避+>1/2 (针对上市公司)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与董事有关联关系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损失赔偿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管(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
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
章程不得另行规定任期
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公司决议的效力
决议不成立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支持:
1||| 公司未召开会议的
但依据公司法或章程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 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 出席会议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章程规定的
4||| 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 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决议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决议的撤销
1|||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2||| 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股东请求撤销的,法院不支持
辨析
决议无效vs可撤销
原告与被告
原告资格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请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请求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被告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性
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控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人数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直接或者间接持股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的提名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的任期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应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董辞职导致比例小于1/3时,其辞职报告应于下任独董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独董不独立或不适宜履职,由此导致上市公司独董达不到法定要求人数时,应按规定补足独董人数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董事前认可,独董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重大关联交易: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提名、任免董事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
独董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述职报告
独董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上市公司应当为独董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董秘应积极协助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董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上市公司向独董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董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2名以上独董认为资料不充分或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独董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隐瞒、干预
独董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董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
除津贴外,独董不应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者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董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不超过1000股的,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后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股份回购
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但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经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经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4|||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5|||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1)可以依照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3)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合并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
减资的方式
1||| 返还出资或者股款
2||| 减免出资或者购股义务
3||| 缩减股权或者股份
减资程序
1||| 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
2||| 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 通知、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4||| 实施减资
5||| 办理变更登记
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清算
是否需要清算?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在解散时不需要清算
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在解散时应当清算
自行清算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指定清算组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法院应予受理:
1||| 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法院受理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机构中产生:
1|||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
2||| 依法设立的会所、律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 依法设立的会所、律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作为清算资产
清算组的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程序
1||| 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2||| 债权申报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 清算方案的确认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4||| 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销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结清债权债务的,并由全体股东书面承诺,可以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系统公示20日】;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载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