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章 刑法
第4章刑法完整版分享。内容覆盖第1节刑法概述,第2节犯罪和犯罪构成,第3节犯罪排除事由,第4节故意犯罪形态,第5节共同犯罪,第6节刑罚,第7节量刑,第8节刑法的执行。适用于学习刑法的小伙伴们备考。
编辑于2023-03-14 21:56:31 山东省第四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概念——犯罪和刑罚
二、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犯多重的罪,承担多重的刑罚
三、适用范围——空间、时间
(一)空间效力
1.属地管辖——中国领域内,法律规定(外交等)除外
领域: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
犯罪地:出发地、结果地
2.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1)普通人:最高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不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一律追究
3.保护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外被害——同时满足:
①最低行3年以上
②按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法处罚
4.普通管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海盗罪、贩毒罪等
(二)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1997.10.1
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第二节 犯罪和犯罪构成
一、犯罪
①社会危害性
②违反刑法法律规范
③应受刑罚处罚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1.自然人
(1)完全刑事责任:①年满16周岁;②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
(2)相对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6,犯故意杀人、故意伤人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相对负刑事责任
(3)相对无刑事责任:已满12不满14,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完全无刑事责任:不满12周岁
(5)减轻刑事责任:
①未成年、满75周岁过失:应从减
②满75周岁故意、半疯:可以从减
③聋哑人或盲人:可以从减免
2.单位
双罚制:既罚单位(只判处罚金)又罚负责人
单罚制:只罚负责人
(二)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可能发生,放任、漠视
2.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应当预见,没有预见(没想到、不料)
过于自信: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
(意外事件——不可能预见——不承担刑事责任,只承担民事责任)
(三)犯罪客体——社会关系(抽象)
区分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权利(抽象)——一定有
犯罪对象:人或物(具体)——不一定有(偷越国境罪)
(四)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
作为:积极的行为
不作为:应为,能为,但不为
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父母扶养未成年子女
②职务或业务要求:消防员救火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
④先行行为:带幼儿出去玩,引起照看幼儿的义务
2.危害结果——造成实际损失或危险状态
3.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第三节 犯罪排除事由——刑事、民事都不承担
一、正当防卫
1.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权利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对不法侵害人总成损害的(运输毒品期间被抢反杀不是正当防卫,是故意伤害)
2.防卫过当
没有防卫过当罪
应减免
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过失
3.无防卫过当——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保大放小) 生命>人身>财产
1.概念:权益遇到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相等的权益 ×)
2.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3.紧急避险过当,没有紧急避险过当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免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区分
1.起因条件:他人的不法伤害/危险:人、动物、自然界
2.限制条件:无要求/不得已
对象条件:不法侵害人本人/无辜第三章
4.主体限制:无/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四节 故意犯罪形态(准备、实行)
一、犯罪未完成
(一)犯罪预备(准备工具、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
1.时间:准备阶段
2.意志:意志外未能着手
3.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减免
(二)犯罪未遂
1.时间:实行阶段
2.意志:意志外
3.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减
(三)犯罪中止
1.时间:准备、实行阶段
2.意志:意志内
3.刑事责任:
①没造成伤害——应免
②造成损害——应减
4.中止行为无效——既遂
二、犯罪完成——犯罪既遂
第五节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排除情形
(一)成立条件
1.主体:必须二人以上
2.主观方面:有共同故意
3.客观方面:有共同行为——共谋,共同实行之一
(二)排除情形
1.同时犯——偶然遇到
2.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3.间接正犯——用别人当工具
①不知情
②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共犯的分类及刑事责任
1.主犯及其处罚
②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两人以上)——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没有组织指挥的按其参与全部犯罪处罚
①犯罪集团(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性、)中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2.从犯及其处罚(不能两个人都是从犯)
①次要或辅助
②应从减免
3.胁从犯及其处罚
①被胁迫、不完全自愿、作用较小
②应减免
4.教唆犯及其处罚
(1)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
(2)处罚
①按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处罚
②教唆未成年人——应从重
③被教唆人的未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可从减
第六节 刑罚
(一)主刑——一个
1.管制——3,2,3
(1)特点:不实行关押(社区矫正),仍在原工作单位,劳动中同工同酬
(2)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3)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1,6,1
(1)特点:
①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
②公安机关在附近拘役所、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③受刑人每月可回家一直两天
④酌量给报仇
(2)期限:1月以上,6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3)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
(1)特点: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
(2)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总和不超过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4.无期徒刑
(1)特点: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
(2)不能折抵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也不能折抵刑期
5.死刑
(1)只能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限制:
①犯罪时不满18周岁
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关押到执行期间
③已满75周岁的人,手段特别残忍致人死亡除外
(3)适用程序
死立执:报请最高院批准
死缓:省高院
(4)执行制度限制——死缓
①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无期
②重大立功——25年有期
③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④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死缓执行期间重新
(二)附加刑——可多个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权利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适用
①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或无期默认剥夺
②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剥夺
(3)期限
①管制: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②死缓或无期减为有期:3年以上10年以下
③其他:1年以上5年以下
④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政治权利丧失8年;有期徒刑5年——有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个人合法财产
4.驱逐出境——外国人
第七节 量刑
一、累犯: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假释,可以减刑
1.一般累犯——两故意,两有期,5年内
①都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
②都是有期徒刑以上
③后罪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
④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2.特殊累犯——都是以下三种,不论间隔及罪行轻重
①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
②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再犯这三种罪
二、自首:可以从减,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免
1.一般自首: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投案路上被抓视为自首)
2.特殊自首:被抓后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本人或他人罪行
三、立功:立功的,可以从减;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免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
四、缓刑
1.对象: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于附加刑
2.条件:
①情节较轻
②有悔过表现
③无再犯可能
④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特殊规定
①不满18周岁、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应宣告缓刑
②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4.考验期限
拘役:原判刑以上,一年以下,不少于两个月
有期徒刑:原判刑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
5.结果
①遵守相关规定(遵纪守法,按时汇报,离开或迁居报考察机关批准)原判刑不再执行
②不遵守相关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③查出新罪、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第八节 刑罚的执行
一、减刑
(一)对象: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
(二)条件:认真改造,有悔过表现,普通立功可减刑,重大立功应减刑
(三)限度与幅度: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的1/2
2.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年
3.死缓减为有期或无期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四)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
(五)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
二、假释——附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一)对象:有期、无期
(二)限度:
①有期徒刑:执行原判期1/2以上
②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
(三)禁止条件:
①累犯
②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四)考察期
①有期徒刑:剩余刑期
②无期徒刑:10年
(五)结果
1.假释期守法度过,视为刑罚执行完毕
2.假释撤销:
①不遵守相关规定:假释撤销,执行剩余刑期
②新罪、漏罪:假释撤销,数罪并罚
总结:
缓刑、减刑、假释
1、对象:
①缓刑: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减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③假释:有期、无期
2、特殊规定:
①缓刑: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②减刑:立功可减,重大立功应减;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③假释: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或无期的不得假释
3.限度和考验期
①缓刑考察期:拘役——原判刑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有期——原判刑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
②减刑限度:管制、拘役、有期——不少于原来的1/2;无期——不少于13年
③假释:
限度:有期——1/2以上;无期——13年以上
考察期:有期——剩余刑期;无期——10年
4、具体情况
①累犯:可以减刑,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②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可以减刑,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③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
第九节 分则
一、与公职人员相关
(一)钱财相关
1.贪污罪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委托的人员
②利用职务便利
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④非公职人员可成为贪污罪共犯
2.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①国家工作人员
②利用职务便利
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盈利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
④特定款物:挪归个人所用——挪用公款罪;挪归公用——挪用特定款物罪
3.受贿罪、行贿罪
①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索要、收取)他人财物(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实施、实现其中之一)
②行贿罪
向国家工作人员或亲密关系亲密人员行贿1w以上
为获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因被勒索没有获得不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
4.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犯罪嫌疑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职权相关
1.滥用职权罪——逾越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例如报警后不出警)
2.玩忽职守罪——不负责任
3.徇私舞弊罪——司法工作人员
二、其他常考罪名
(一)抢劫罪
1.暴力、胁迫、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方法)
2.A把B灌醉:
A取B财物——抢劫
C取B财物——盗窃
3.转化犯
携带凶器——力在物上:抢夺罪/力在人上: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前提)为窝藏、抗拒抓捕、消灭罪证(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聚众“打砸抢”首要分子:抢劫罪
(二)盗窃罪——秘密窃取,脱离控制即为既遂
数额较大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三)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卖假货3000以上构成诈骗
(四)抢夺罪——趁被害人不备,突然夺取(若把东西甩出被拿跑——盗窃)
(五)侵占罪
①代为保管
②遗忘物或埋藏物
占为己有拒不退还
(六)拐卖/收买妇女(≥14周岁)、儿童罪——拐到手就算
(七)绑架罪——勒索钱财为目的,控制他人行为
与抢劫区别:是否有第三方
杀害被绑架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八)非法拘禁罪
合法债务:非法拘禁
非法债务:绑架
(九)故意伤害罪
(十)故意杀人罪(安乐死也是)
(十一)遗弃罪——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有人的地方:遗弃/没人的地方:故意杀人
(十二)强奸罪
(十三)敲诈勒索罪——威胁恐吓,但是有自由意志
(十四)危险驾驶罪——拘役,并处罚金
①飙车
②醉酒驾驶
③校车或客运严重超载或超速
④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众安全
(十五)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过失犯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后讲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使被害人死亡或严重残疾——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交通肇事罪;厂区、矿区、林区等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
(十六)作弊入刑
1.组织考试作弊
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
3.代替考试罪
(十七)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故意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国歌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
(一)妨碍安全驾驶罪
(二)高空抛物罪
(三)袭警罪
(四)冒名顶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