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3刑法柏浪涛 第二编 犯罪论——客观要件
23刑法柏浪涛 第二编 犯罪论——客观要件学习笔记,包括犯罪构成、行为主体、行为、结果等等,根据23年柏浪涛刑法整理,内容全面!
编辑于2023-03-15 10:25:21第二编 犯罪论 客观要件
第一讲 犯罪构成
第一节定罪标准: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
一、两阶层体系的原理
对一件事物的判断分为两个步骤:事实判断一价值评价。
二、两阶层体系的顺序:客观主义
三、两阶层体系的运用:犯罪概念的阶层化
根据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犯非概念可以阶层化理解。符合客观要件的行为,因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可以视为一种暂时的“犯罪”;如果既符合客观要件又符合主观要件,行为就是最终的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
举例: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节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一、大前提
(一)大前提的范围
(二)大前提的种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记述”指描述,描述事实。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宜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小前提
(一)适用领域
(二)存疑的情形
案件事实存疑时,做有利于被告的判断
三、正确推导
(一)避免颠倒大小前提
(二)循环往复推导与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
一个行为(小前提,案件实)同时符合两个罪名规定(大前提,法律规定)
(1)特征: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或数个罪名。
(2)处理办法:择一重罪论处
(3)明示功能。
第二讲 行为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一、真正的身份犯
这是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
注意1]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
如果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身份,是不属于定罪身份。
注意2]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所要求的。
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共犯(帮助犯、教唆犯),与具有定罪身份者构成共同犯罪。
二、不真正身份犯
这是指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这种特殊身份被称为量刑身份或加减身份。
常考【国家工作人员】
正确标准是:是否从事公务
判断公务的标准:第一,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这是指事务关系到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利益。仅与个别人或少数人相关的事务,不是公务。第二,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第二节单位犯罪
一、分类
1.纯正的单位犯罪。
这是指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这是指既可由单位构成也可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例如,生产、销售伪务产品罪。
二、成立条件
(一)主体条件
一般情况下,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求有法人资格。
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符合两个条件便可以:(1)以自已名义犯罪:(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二)主观条件
1.成立单位犯罪,要求具有单位的意志
2.关于主观罪过形式,单位犯罪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
例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放罪(第137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3.单位犯罪的客观样态与自然人犯罪的客观样态没有区别,都是由自然人去实施。
4.根据司法解释,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犯罪,或者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的,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揭开单位的面纱)
三、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系
(一)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单位内部成员的个人犯罪
1.主观条件
单位犯罪体现单位意志,内部成员个人犯罪体现个人意志。未经单位授权或未依据职权作出的决策,不能体现单位意志,只能体现个人意志。
2.客观条件
单位犯罪,是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内部成员个人犯罪是为特定成员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二)单位与个人的共同犯罪问题
1.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各个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2.甲单位与乙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单位与单位外自然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三)单位实施纯正的个人犯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直接负责人的I自然人责任
四、处罚
(一)处罚规则
1.原则双罚,既罚单位,也罚个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1)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
(2)所处罚的个人,必须是参与犯罪的人。不能因为单位构成犯罪,便处罚没有参与犯罪的主管人员。
(3)所处罚的个人,只能是两类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他人即使参与了单位犯罪,也不得处罚。
(4)处罚个人时,数个个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但该共同犯罪是处在单位犯罪的框架下的,是为了明确各个人的责任大小、量刑轻重。
2.例外单罚
只处罚个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二)单位没了
第三讲 行为
判断有罪无罪应先看客观行为
第一节 危害行为
一、特征
犯罪是一种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三项特征
1.有体性
思想无罪
2.有意性。
这是行为的主观特征。基于此,梦游、病无意识的反射举动等不是刑法上的行为。
3.有害性。
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二、判断
(一)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危害行为: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生活行为:行为对法益没有制造危险
(二)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1.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例:石头砸中肩膀
降低危险是降低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
2.替代危险
替代危险,是指开创新的危险不过新的危险比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低。
例:火灾扔婴儿
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推定被害人承诺
(三)被害人自降风险(五星级考点)
判断的第一步是,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是谁
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咬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判断标准:如果被害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行为人负责):
(1)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则认为其无认识能力
(2)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
2.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
(1)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2)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第二节 不作为犯的分类
一、行为的分类
1.作为,是指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2.不作为,是指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二、不作为犯的分类
1.真正不作为犯
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常考罪名:(1)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2)遗弃罪(第261条)。(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4)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第311条)。(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
这些罪名的共同特征是,立法者都设立了法定的作为义务而行为人不履行
注意:真正不作为犯中,不履行作为义务的方式,既可以是积极举动,也可以是消极静止。
2.不真正不作为犯
这是指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当由不作为构成时,称之为不真不作为犯。
并不全部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判断方法
(1)作为与不作为的判断
第一,不作为。这是指消极地不消除危险,也即有消除危险的义务,却消极地不履行该义务
第二,作为。第一个条件是,积极地制造危险。第二个条件是,制造的危险达到通性危险的程度。通常性危险,是指通常情况下能够直接导致实害结果的危险
(2)持有型犯罪
[结论]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
其一,维持持有状态,不是清极无为,而需积极举动。其二,其行为本身就在直接侵害法益
(3)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的关系
作为犯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不作为犯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不能认为:作为犯一定是故意犯罪,不作为犯一定是过失犯罪。
第三节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一、负有作为艾务(应为)
实质的二分说”
(一)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某个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管义务。
1.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这里的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能等。
饲养的动物,机动车,道路设施等,召回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3.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自己的先行行为要产生作为义务,条件是: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1)排除犯罪事由
第一,正当防卫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是:防卫行为若会导致过当结果,则防卫人有改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否则构成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紧急避险可以产生作为义务
(2)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二)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1.特定关系
基于特定关系,某项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
(1)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如果法律规范将某项法益的保护设定给特定行关人,行为人就负有保护义务。
注意:多个作为义务人之间的先后关系。结论:若第一位的作为义务人不救助法益基至侵害法益,则不能期待第二位的作为义务人实施救助。
(2)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自愿救助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条件:第一,实施了自愿教助行为。第二,法益对象对该行为产生依赖关系。
2.特定领域
第一,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第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也即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二、具有作为可能性(能为)
这是指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和条件。
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三、不履行(不为)
前提条件被称为结果避免可能性。
四、等价性(程度)
判断客观危需程度时,应考察行为人对危险的支配程度。
五、主观要件
成立不作为犯还需要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故意
(一)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存在认识错误,属于关于事实的认识错误,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
(二)法律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没有认识错误,但对是否产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存在认识错误,属于关于法律的认识错误,不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不能免责
客观要件三 结果
第一节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一、危险犯与实害犯
1.实害犯
立法者规定,某个犯要的成立需要具备实害结果,这种犯罪称为实害犯也称为结果犯。
2.具体危险犯
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这种犯罪称具体危险犯。
3.抽象危险犯。
立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这种犯罪称关抽象危险犯。
对于这种犯罪,立法者只描述行为,认为实施了该行为就会产生抽象危险这种危险是立法者认定的,不需要法宜具体判断
二、行为犯与结果犯
1.行为犯
这是指不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
2.结果犯
这是指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
第二节结果加重犯
概念
结果加重犯,是指一个行为构成基本犯,该行为同时导致了加重结果,基于此,刑法对基本犯加重处罚。
一、法定性
只有刑法明文规定,对加重结果加重处罚,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
注意:主观要件。
第一,基本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
第二,对加重结果也可以是故意。这种结果加重犯常考的有四个:强纤罪致人重伤死亡,扬卖妇女罪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放火继致人重伤、死亡。
二、一个行为
结果加重犯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两个行为
注意: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
二者相同点:行为结构相同,均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A罪与B罪)
二者区别
有无法律特别规定
三、因果关系
这是指,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一)“因”的辩认
1.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是其他犯罪行为导致的
可根据“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来判断。
2.加重的结果如果是“致人死亡”,则“因”的行为需要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
(二)因果关系的判断
客观要件四 因果关系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判断因果关系的三项条件
一、关于行为的要求: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一)没有制造危险
如果行为对法益未制造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
(二)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行为虽然对法益制造了危险,但属于法律允许的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
这里主考查是否存在过失犯罪的危害行为。
过失犯的成立条件有三项:一是存在危害行为;二是造成实害结果;三是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过失犯罪的危害行为,是指违反注意务,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的行为。因此,行为是否制遗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主要看行为是否遵守了注意义务
二、关于过程的要求: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一)故意的作为犯
就故意的作为犯而言,犯罪流程是:行为制造危险,危险流向前发展,最后现实化为结果。一个结果要能归责于一个行为,要求该结果是该行为制造的危险的实现。这便是危险现实化理论。
1.重叠的因果关系
结论:两个行为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属于二因一果。
2.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结论: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属于二因一果。
(二)不作为犯与过失犯——结果避免可能性
不作为犯有作为义务,过失犯有注意义务。履行这些义务,要有意义,也即具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履行了这些义务,结果仍然不可避免的发生,那么履行这些义务便没有意义了,结果的发生便不能归属于不履行
三、关于结果的要求:结果符合一定价值评价的要求
(一)现实发生的结果
假设的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称为假设(假定)的因果关系,这种因票关系不是现实的因果关系,不被采纳。
(二)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1.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
这是指描述一个罪名的罪状(构成要件)的规范。每一个罪名、罪状规范都在保护一种法益。超出法益保护的范围,就不是该罪状规范所要、所能防止的危害结果
案例,交通肇事后逃逸,路人拿走死者财产。
2.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
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三项:一是违反注意义务,实施了危害行为:二是造成实害果:三是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一项注意义务不可能防止所有实害结果,只能防止某一类实害结果。超出这个保护范围的实害结果便不是该注意义务所要、所能防止的实害结果。该结果不能归属于该危害行为。
案例:追尾吓死人,高速隧道未减速
(三)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因果关系讨论的实害结果,是行为人管辖范围内的结果,即行为人自己有责任和义务防止发生的结果。如果防止结果的发生是他人的职责,则该结果应归责于他人
第三节存在介人因素的案件
一、官方立场
1.条件说的不足
2.危险现实化理论的采用
二、“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
三、介入因素的种类
(一)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死亡结果能否归属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判断标准:看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
[注意]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犯罪客观要件的 问题,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需看是否具备主观要件。
(二)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两步走
总结:自杀
一般认为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例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与虐待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身亡
(三)第三人的行为
阻断救助行为
介入因素是指对法益有危害的行为
阻断救助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存在现实的救助行为,且有救活的可能性
结论:死亡结果与阻断救助行为有因果关系
第四节无法查明的案件
一、行为人是一个人
(一)一个人实施一个行为
存疑时有利被告
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时,死的越早越有利
二、行为人是两个人
第一步,先判断两个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一)两个人构成共同犯罪
部分行为全部负责
(二)两个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由于两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分别独立地分析每个人。
分析每个人时,先找出可前情形,然后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处理
案例:连环碾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