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3刑法柏浪涛 第二编 犯罪论——违法阻却事由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0条1款)。本图是根据最新23年刑法柏浪涛讲义整理。
编辑于2023-03-15 10:27:45第二编 犯罪论 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节正当防卫
构成要件
注意其体系地位
体系地位(四是级考点)。正当防卫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那么就需要事先存在违法性(法益侵害性),然后再通过“正当防卫”将违法性阻却(排除)掉。
一、起因条件
(一)不法性
1.不法侵害一般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
2.不法侵害行为仅限于人的行为
因为只能针对人的行为进行合法和不法的评价山洪暴发、地震灾害、野狗咬人等只能视为单纯的危险,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3.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所以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本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对正当防卫的反击行为属于故意侵害行为,对紧急避险的反击行为属于紧急进险。
4.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二)客观性
不法侵害,只要求是客观的不法侵害即可
物侵害问题
有主人的狗,故意或过失—正当防卫 出于不可抗力或野狗自发咬人—紧急避险
(三)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并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是假想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
第一,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否则就是故意犯罪面非假 想防卫。
第二,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
第三,假想防卫,如果卫人没有过失,就只能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二、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制止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便对其防卫,属于事前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其防卫,属于事后防卫。二者都属于防卫不适时不构成正当防卫
(一)不法侵害的开始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对法益的危险比较紧迫时,便可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设立防卫装置。
立防卫装置。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要求,成立正当防卫:一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二是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危害公共安全。
(二)不法慢害的结束
1.结束的内容。
不法侵害的结束,不仅要求不法侵害的行为结束,而且要求不法害的危险(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反扑的可能性)消除
2.不法侵害的危险(反扑可能性)是否消除的判断标准:
(1)判断的时间。应从行为时判断
(2)判断的视角。应从一般人的视角判断
【注意]财产犯罪的特殊处理
犯罪人即使取得财物,但在被害人当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视为不法侵害尚末结束,可实施正当防卫。
(三)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办
第一,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第二,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第三,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三、意思条件
防卫意图(又称防卫意志、防卫动机)是指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是出于正当意图、动机,也即为了保护合法权利。
(一)防卫意图
1.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
2.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不是对立排关系。
(二)防卫认识
成立正当防卫,是否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
1.偶然防卫的辩认标准
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
2.偶然防卫的类型
(1)故意型偶然防卫。
(2)过失型偶然防卫
3.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
(1)防卫认识不要说
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偶然防卫构成正当防卫。
(2)防卫认识必要说
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也即不仅要求客观上制了不法侵害,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故意型偶然防卫中,甲成立故意杀人罪。在此基础上是否构成既遂?既遂结果有两个要求,第一,在事实判断层次,存在死亡结果:第二,在法律评价层次,该死亡结果被评价为危害结果(坏结果)。不能认为,只要是死亡结果就是既遂结果,因此甲为故意杀人未遂
过失型偶然防卫中,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过失犯罪有三项要求:①有危害行为;②有危害结果;③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甲有危害行为,但没有危害结果,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罪处理。
4.总结偶然防卫与假想防卫
5.防卫挑拨
这是指甲欲侵害乙,故意先挑鲜乙(例如推操乙、扇乙耳光),促使乙侵害自己(例如乙用季头反击甲),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乙
结论: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态意犯罪。
第一,防卫认识必要说的理由是,甲没有防卫意思,只有犯罪故意
第二,防卫认识不要说的理由是,甲的挑鲜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乙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不能正当防卫
6.相互斗殴
这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也即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这种情形类假于决斗。
处理结果
斗殴无防卫,也即斗顺双方均不成立正当防卫
结论二,斗殴有承诺。
相互斗段中,一方将另一方打成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打成重或打死,则成立犯罪。
(2)相互斗殴与“一方故意伤害、另一方在正当防卫”的区分:
第一,看谁先动手
第二,看地点
提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认为其有不法侵害的意图。
四、对象条件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的防卫
(一)共同犯罪
第一,对直接实行犯可以防卫
第二,对幕后的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正当防卫
第三,帮助犯如果具有攻击性帮助行为,则对其能够正当防卫。
(二)两种特殊情形
1.甲故意伤害乙,乙情急之下将丙的花瓶(价值较大)拿起反击甲,导致花瓶毁损
乙对甲构成正当防卫,对丙构成紧急避险(以符合紧急避险其他条件为提),二者想象竞合,优先认定为正当防卫。虽然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民事上应当赔偿丙
2.甲拿起丙的花瓶砸向乙,欲伤害乙,乙用木棒抵挡,将飞来的花瓶打碎
的行为本身没有违法性,因此对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对丙不成立紧急避险理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是违法性阻却事由,要成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要求行关先要有违法性(法益侵害性)。乙将花瓶打碎,这一法益侵害事实应归属于甲,而不应属于乙。乙的行为本身没有法益侵害性,在客观要件这一步就得出无罪结论
五、限度条件
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太换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判断标准
第一,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是必要性的要求。
第二,没有造成重大损害。这是相当性的要求
必要性是第一位的判断标准,相当性是第二位的判断标准
(二)防卫过当
法条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
客观要件
发生过当结果
即使手段造当,但没有过当结果,不构成防卫过当
主观要件
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
子主题
六、特殊正当防卫
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凶、杀人、抢劫、强轩、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指的是犯罪行为
具体解释
1.行凶。这是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成立行图,不要求携带因器
2.“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1)这四项是指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2)这四种犯罪行为必须是暴力手段实施
3.“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勘、强妍、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
第二节 紧急避险
一、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必须存在现实危险
人面临的危险分为两种:一是单纯的危隆(自然灾害、野生动物装击):二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1.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在面临自已职务、业务带来的危险时,不能进行紧急避险
2.假想避险
客观上不存在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进行避险行为,属于假想造险。
假想避险,如果存在过失,就是过失犯罪:如果有过失,就是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
所谓正在发生,是指法益受到的危险已经产生但尚未消除。
如果事前或事后避险,属于避险不适时,处理办法与防卫不适时相同。
三、意思条件
造险意思由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图构成
避险意图
又称避险意志、避险动机
是指避险人实施进险行为是出于正当意图、动机,也即为了保护合法权利。
成立紧急避险不要求具有进险意图
避险认识(避险意识)
是指避险人认识到某项合法权利在遗受危险,认识到自己在避免危险。
四、“不得已”条件
这是指避险手段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不得已,意味着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选择。
强制的紧急避险
这是指受他人强制实施紧急避险的情
举例:为了挽救孩子而抢劫银行
结论]只要这种受强制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其他条件,便可以成立紧急避险,也 即不构成胁从犯。上例中,乙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此时,银行人员对乙的反击(知道乙的被逼无素),也属于紧急避险。
五、限度条件
第20条第2款紧急进险超过必要限度透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限度条件的比较
就限度条件而言,正当防卫与攻击型紧急避险存在区别。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更宽松。
1.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属于防卫过当,这是因为损害的是不法侵害者。
2.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便属于避险过当,这是因为损害的是另一无辜者。
(二)限度条件的衡置
要求:保护的法益≥的法益
1.法益的种类上,大体而言: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2.财产法益可以画等号。
3.生命法益不能画等号。
「总结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
第三节 被害人承诺
一、一般的被害人承诺
(一)承诺的权限与范围
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一定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的承诺,行为人也有罪
1.财产可以承诺放弃
2.名誉可以承诺放弃
3.自由可以承诺放弃
4.身体权可以在轻伤的范围内承诺放弃,超出轻伤不可放弃
如果承诺重伤害,是为了保护另一重大法益,则承诺有效。
5.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
(二)承诺的时间
被害人必须有现实的承诺,并且必须事前作出,事后承诺于事无补
(三)承诺的能力
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国有理解能力。
(四)承诺的意思表示
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到欺骗、协迫或乘人之危而作出的承诺无效。
1.甲欺骗乙,导致乙产生认识错误
(1)事实认识错误
甲虚构事实或隐璃真相(事实),导致乙针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乙基于事实认识错误面做出的承诺无效。
(2)动机错误。
甲在事实层面没有欺骗乙,乙对与法益关联的事实没有认识错误,但乙的背后动机没有实现,存在动机错误。动机错误不影响承诺的有效性
2.乙自已产生认识错误
(1)甲不知道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乙的承诺对甲而言是有效的。
举例:不行漏“不”字
(2)甲知道乙自己产生了认识错误
第一,不作为方式的欺骗
前提是甲有告知真相的义务,隐瞒真相属于不作为的
案例:马主人认为马无药可救案例
第二,作为方式的默骗
若甲没有告知真相的义务,甲隐晴真相不构成不作为的期骗。此时,甲如果实施积极作为的欺骗,则乙的承诺无效。甲如果只是单纯利用乙已有的认识错误,则乙的承诺有效。
二、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是指现实中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是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作出承诺,基于这种推定的承诺作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
2.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
这种推定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而不以害人的实际意愿为标准。
3.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辆性其另一部分法益,但所暂性的法益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法益。
4.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注意]推定的被害人承诺可以与紧急避险产生竞合。也即,一个行为既属于推定的被害人承诺,也属于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