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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书本重点大纲):包含侦查学(书本重点大纲)、第二节 侦查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第三节 侦查学的研究方法等等
编辑于2022-09-06 14:01:42 湖北省侦查学(书)
第一章 侦查学概述
第一节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与科学体系
一、学科名称之争
二、侦查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三、侦查学的学科性质
四、侦查学的体系
第二节 侦查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一、侦查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
二、侦查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三、侦查学与犯罪心理学的关系
四、侦查学与法医学的关系
五、侦查学与行为科学的关系
第三节 侦查学的研究方法
一、统计分析方法
二、案例分析方法
三、实验方法
四、分析综合方法
五、比较借鉴法
第四节 侦查学基础理论述评
一、同一认定理论
(一)同一认定方法的适用源远流长,系统的同一认定理论开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苏联。我国在1950年接触到其思想,在70年代末才开始对其进行研究
(二)小同一认定论认为同一认定理论仅适用于物证技术鉴定领域;大同一认定论认为同一认定理论还能同时适用于侦查领域或者更为宽广的领域
(三)同一认定是指具有侦查中需要的专门知识和了解侦查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侦查客体先后出现的特征确定是否同一的认识活动
(四)同一认定的根据在于客观事物的特定性,或者说是客观事物之间的绝对差异性,它要求同一认定所依据的特征组合只能出现在一个客体上,这是同一认定的前提。任何客体只有具备了特征的特定性具备了进行同一认定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需要具备两大条件。一是客观条件,包括了客体特征的稳定性(及客体在进行同一认定的必要时间内保持基本不变的属性)和客体特征的反映性(即客体特征在其他课题上得到反应的属性,包括客体被反映的容易程度、清晰度和准确程度);二是主观条件,即同一认定主体所必须具备的认识能力
(四)同一认定的分类
主体
鉴定型同一认定:指物证技术中各种同一认定
其他同一认定:如辨认、并案前对数案作案手法的判定
客体
人身同一人定
物体同一认定
场所同一认定
依据
依据客体的形象特征进行同一认定
依据客体的物质成分特征进行同一认定
依据物体的时空位置特征进行同一认定
依据物体的气味特征进行同一认定
结论
确定性同一认定
非确定性同一认定
二、案件构成理论
案件既是侦查的对象,也是侦查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对于个案侦查,对案件的结构的解剖亦是确定案件性质、进行案情分析的重要方向。所谓案件构成,即运用结构理论对案件的结构要素以及要素之间关系进行的解析。侦查学上对案件构成的研究,其理论依据可能是来源于皮亚杰的结构主义理论
第一种观点以案件的客观性为处罚点,把以及发生的客观存在作为案件的本体,案件的构成基本上遵循着刑法上的犯罪构成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包含“七何”要素,分别是:何时——犯罪时间、何地——犯罪空间、何事——案件的性质、何人——犯罪行为人与犯罪被害人、如何——犯罪过程、为何——犯罪动机
第三种观点主张对案件的认识和剖析应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进行:案件从动态上包括犯罪动机形成,到犯罪预备活动,再到犯罪事实,一直到犯罪之后的活动整个过程;从静态上,则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犯罪现场(空间)、犯罪工具、犯罪手段、犯罪痕迹、犯罪遗留物、犯罪带离物等要素方面
三、物质交换原理与信息转移原理
物质交换原理(也有人认为应该称作物质转移原理)实际上可以称作“互相影响原则”,即现场与作案人是相互影响的。影响物质交换的因素有①分离体大小即客体被分离的难易程度②转移力即物质转移的难易程度③转移的碎片的数量④碎片的附着能力⑤二次转移⑥无关转移
信息转移原理是经由物质交换原理进一步发展出的新理论。该理论认为物质交换原理无法解释犯罪心理痕迹的形成、犯罪记忆的形成和测谎技术的应用等现象,并指出犯罪过程是一个信息转移或交换的过程。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遵循不守恒性规律以及不一定对称性规律
第二章 侦查的概念、性质与原则
第一节 侦查的概念、性质与原则
一、侦查的概念与含义
刑诉中的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侦查就是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和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已经立案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侦查任务
1.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2.查明案件事实,确认案件犯罪嫌疑人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或现行犯逃避侦查
4.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侦查的基本特征
1.侦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
2.侦查的客体是已经连的涉嫌犯罪案件
3.侦查行为的内容包括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4.侦查是一项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法开展
二、侦查的性质
(一)刑事司法系统概述
刑法规范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就是侦查行为要实现的目标和任务
刑事司法系统是特别针对刑事犯罪行为而形成的一个应对体系。其指确定刑事指控被告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并解决其刑罚问题的一系列机构与制度所形成的集合体。该集合体包括三个典型的功能部分或阶段:刑事执法、司法程序和犯罪矫正
(二)侦查任务的界定
侦查的任务即为准确证明事实、公正适用法律并有效矫正罪犯
作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应对手段,侦查只能以刑事司法系统的组成要素为形式存在,发挥其收集犯罪证据、揭示案件真相,以及捕获、控制犯罪现嫌疑人的刑事执法功能
刑事执法即为侦查任务
(三)侦查的法律渊源
1.实体法渊源——刑法
2.程序法渊源——刑事诉讼法
政治性和法律性
对立性、秘密性、时机性、推理性
三、侦查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侦查的原则
(二)依靠群众,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原则
1.分析研究问题时避免陷入为主、主观臆断、偏听偏信、感情用事等思想做风和办案方法
2.发现侦查错误时应及时纠正
(四)迅速及时原则
(五)协调作战原则
第二节 侦查主体
一、侦查机关及其案件管辖
(一)公安机关
1.发生刑事案件的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辅。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管辖不明时协商,管辖争议时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3.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案发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4.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路野生动物和珍惜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的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专门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5.涉军案件,军人在地方作案,当地公安机关移交给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地方人在军队作案,军队保卫部门移交给地方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作案,由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反之由公安机关组织,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二)人民检察院
1.贪污贿赂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
4.其他应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
(三)国家安全机关
承担着间谍、资敌等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侦查任务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
主要承担军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
(五)监狱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承担侦查任务
(六)海关缉私局
隶属海关,受还敢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负责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
二、侦查人员及其基本素质
(一)政治素质
(二)职业道德素质
(三)纪律素质
(四)业务素质
法律素质
专业素质
(五)能力素质
科学的思维能力
组织能力
创新能力
善于决断的魄力
应变能力
协调关系能力
较好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学习能力
(六)身体素质
(七)心理素质
第三章 侦查的价值
第一节 侦查价值的界定
一、价值的一般含义
(一)价值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
(二)价值是历史的、相对的概念
(三)价值是积极的概念
二、侦查价值的界定
(一)刑事诉讼价值理论概览
1.目的价值观
2.形式价值观
(二)侦查价值的内涵
1.侦查活动最为直观的外在目标是体现在收集证据材料,证明涉嫌案件事实以及查获嫌疑人等方面
2.侦查的说短形式以及所得出结论的正确与否,又必须通过诉讼机关的审查和审判机关的最终判决来检验,侦查活动只能是作为一种诉讼程序而存在,并非是为了某种自身的需要而侦查
综上所述,侦查的价值就是指侦查活动对于证明案件事实上所产生的功效以及良好的侦查程序自身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第二节 侦查的外在价值
一、概念及内容
(一)充分、全面、合法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二)准确、及时地查清案情、确认犯罪嫌疑人
(三)采取必要措施,对嫌疑人和现象犯进行及时控制
(四)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外在价值的评价标准
(一)客观性能要求
(二)主要事实要求
(三)程序合法要求
(四)利益最大保护原则
第三节 侦查的内在价值
一、秩序价值
(一)文明的侦查程序有助于恢复已被破坏的社会秩序
(二)侦查程序的强制力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威严与法制秩序
(三)严格的侦查程序规范有助于建立侦查的权利运作程序
二、正义价值
(一)侦查的实体正义价值(结果正义价值)
(二)侦查的程序正义价值(过程正义价值)
三、效益价值
(一)侦查效益的内容
1.经济效益
2.社会效益
(二)实现侦查效益的基本要求
1.迅速及时原则
2.简化原则:任何一项活动程序越复杂,所受的限制就越多、效率就越低,活动成本也越大
3.侦查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第四节 侦查价值的协调统一
一、侦查价值间的冲突
(一)过度提高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将会阻碍案件的调查取证
(二)严格的侦查程序将导致侦查成本的增加
(三)侦查资源的有限性将限制侦查对法律正义的绝对追求
二、侦查价值的协调原则
(一)兼顾原则
1.兼顾侦查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
(1)侦查外在价值与实体正义价值具有根本一致性
(2)侦查外在价值的实现以其内在价值为保障
2.兼顾秩序、正义及效益价值
(二)秩序、正义优先原则:秩序价值是侦查内在价值中的上位概念,,正义价值是目标,效益价值是为了实现和保障秩序与正义进一步提出的价值目标。效益价值始终不能脱离和超越秩序与正义价值
(三)权衡原则
1.以刑法谦抑性原则以及无罪推定原则为最根本标准
2.严格遵守国际公认的最低程序公正标准
3.保障嫌疑人的权利不得以牺牲国家、社会整体利益以及被害人利益为代价
4.提高侦查效率不得以损害程序公正性、客观性为代价
5.合理利用侦查资源
第四章 侦查简史
第一节 侦查方法简史
一、古代与近代侦查方法的演进
(一)神明裁判方法
(二)讯问方法
(三)勘察鉴定方法
(四)调查访问方法
(五)人身识别方法
二、现代侦查方法的发展
现代侦查方法的发展突出体现在技术方法的长足发展上
在人身识别方面,20世纪以来,笔迹鉴定有了长足的发展
科研成果为笔迹鉴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显微镜等科学仪器的使用大大提高了笔迹鉴定的精确度
实践经验的积累使人们对笔迹特征的认识越来越清楚
在讯问和讯问方法方面,人们一直在寻找促使被告人供述和审查被告人供述的科学方法
测谎术
催眠术
在勘验检查方法方面,20世纪以来,勘验鉴定已经成为侦查中广泛使用的方法之一
在技术方法发展的同时,其他侦查方法也得以迅猛发展,出现了侦查方法立法化和程序化的趋势
侦查方法的发展过程中,还出现了技术方法与策略方法的融合趋势,即所谓的技术策略化和策略技术化的双重趋势
第二节 侦查制度史
一、新中国成立前侦查制度的演进
二、西方国家古代、近代侦查制度的演进
三、现代侦查制度
第三节 侦查发展的基本动力与趋势
一、侦查发展的基本动力
(一)侦查发展的根本源泉在于侦查与犯罪的对抗
(二)创新始终是侦查发展的一条主线
二、侦查发展的基本趋势
走向文明
走向科学
走向法治
走向人权
走向公正
走向效率
走向专业
走向规范
一国内部及各国之间侦查协作不断深化
第五章 哲学基础
第一节 物质与意识关系原理及其侦查方法论价值
第二节 事物普遍联系原理及其侦查方法论价值
第三节 事物发展性原理及其侦查方法论价值
第四节 辩证否定原理及其侦查方法论价值
第六章 侦查的法学基础
第一节 侦查的法学原理
一、侦查的控权法基础
二、民主与法制关系原理
三、权利与义务关系原理及其侦查方法论价值
第二节 侦查的刑事法学基础
一、侦查的刑事政策基础
二、刑事案件的实体法实施决定着侦查的对象范畴
三、刑事程序法规定了侦查的运行程式范畴
第三节 侦查的警察法学基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节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适用
第七章 侦查的行为科学基础
第一节 行为科学的基本概念
一、行为的概念
(一)行为的多视角属性
(二)行为科学视域的行为
二、行为主义与行为模式
(一)行为模式
1.人的生理学行为模式——人的自然属性行为模式
2.人的心理学行为模式——人的社会属性行为模式
(二)行为主义
(三)人本主义心理学
三、行为科学与行为学派
(一)行为科学
(二)行为学派
第二节 侦查行为问题的基本结构
一、侦查行为的结构要素
二、侦查行动问题的基本类型
(一)侦查中的规划问题
(二)侦查中的对策问题
(三)侦查中的对策问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规划问题
第三节 理性原理及其侦查方法论价值
一、理性原理的基本内容
二、理性原理的侦查方法论价值
(一)侦查人员与调查对象都致力于通过最大限度地简化自己的行为、减少自己的投入,并同时收取最有利于自己的成果
1.侦查人员与调查对象合作行动的理性计算模式
2.侦查人员与调查对象对抗行动的理性计算模式
(二)侦查人员与调查对象的理性选择是可以相互干预的
第四节 满意性原理及其侦查方法论价值
一、满意性原理的基本内容
二、满意性原理的侦查方法论价值
(一)调查对象满足于成功防御侦查人员策略行为的心理预期构成其行为倾向的基本依据和根本动因
1.正向预期及其指导下的调查对象的行为倾向
2.负向预期及其指导下的调查对象的行为倾向
(二)侦查人员可以利用相同评价规律改变调查对象的预期,促使其“两利相比取其大”
(三)侦查人员可以利用心理趋向平衡规律改变调查对象的预期,促使其“两害相比取其轻”
第五节 渐进性原理及其侦查方法论价值
一、渐进性原理的基本内容
二、渐进性原理的侦查方法理论价值
(一)侦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技术规程推进侦查活动
1.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式开展侦查活动
2.按照科学技术规程开展侦查活动
(二)侦查人员应当遵循人的心理变化规律设计侦查路线
(三)以基本的侦查方案为依据实施侦查行为
(四)拟定侦查行为替代方案
第六节 效益原理及其侦查方法论价值
一、效益原理的基本内容
(一)效益的基本含义
(二)效益原理及其刑事诉讼视域含义
二、效益原理的侦查方法论价值
(一)转变观念,将经济学原则引入侦查行为效益评价领域
(二)强调围绕侦查的基本目标评价侦查行为的效益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个案业绩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第七节 人本原理及其侦查方法论价值
一、人本原理的基本内容
二、人本原理的侦查方法论价值
(一)确立以人为本观念为核心的侦查行为理念
(二)维护调查对象的“人”的尊严
(三)重视侦查人员的培训和调查对象的教育
第八章 侦查方法概述
第一节 方法与侦查方法
一、方法定义
方法就是主体把握客体的手段、方式和途径的综合,是主客体相关联、相统一、相结合的中介条件
方法与目的联系在一起
方法与理论联系在一起
方法与事件联系在一起
二、侦查方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侦查方法主体和对象的特定性
(二)侦查方法的工具性特征
(三)侦查方法具有多样性和开放性
三、与侦查方法相关的几个概念
第二节 侦查方法的结构
一、侦查目的
(1)最宏观的含义是指诉讼目的
(2)审判准备说、公诉准备说(为审判或者起诉做准备)和侦查独立说(确定嫌疑的有无,进而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3)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和查获作案人
(4)某一具体侦查行为的目的
二、侦查途径:一般认为侦查途径包括由人到案、由案到人、由案到案3种类型
三、侦查策略手段
四、侦查工具及其操作程式
第三节 侦查方法运用的基础——侦查情势
一、侦查情势的概念
案件侦查总是处于具体的时间、空间即特定的外在环境条件之下,同时也与客观现实的其他发展动态相互联系,这一复杂的相互作用体系综合后成立具体情势。在这一情势中,侦查人员以及其他侦查主体相互影响
二、侦查情势的特征
(一)动态特征:侦查情势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他会随着侦查主体和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
(二)整体性和开放性
(三)关联性
(四)能动性
三、侦查情势的构成
(一)侦查情势的主体因素
(二)侦查情势的主观方面因素
1.侦查主体的主观方面因素
(1)积极态度
对自身的不断认识
对作案人的深刻研究
提高对侦查对抗局外的关系的认识
(2)消极态度
视而不见的态度焦虑心态
2.作案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因素
(1)作案时的主观因素
(2)作案后的主观因素
配合侦查
1.良心的谴责
2.害怕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3.出于报复心理
3.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观因素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受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1)被害人的主观因素
(2)证人的主观因素
(3)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主观因素
(三)侦查情势的客观方面
1.侦查行为
2.作案人的行为
(1)涉案行为
(2)作案后逃避侦查行为
3.其他客观因素对侦查情势的影响
四、侦查情势的类型
(一)侦查情势分类的主要观点
(二)侦查情势细分
五、侦查情势分析应考虑的几个因素
(一)侦查情势认定
1.反映的不确定规则
2.人对人的反映的不适应原则
3.自我评价的非全面性规则
4.驾驭信息意义的裂变规则
5.自我保护的规则
6.补偿规则
(二)侦查情势分析的科学态度
应当将侦查情势当作一个系统来看待
应当重视信息分析的价值
应当注意到并承认侦查主体在进行侦查情势分析时可能存在的偏差
应当注意到对侦查情势进行分析不仅有侦查主体
第九章 侦查途径
第一节 侦查途径概述
一、侦查途径的概念
简单地说就是指开展侦查工作的路子,即收集案件线索与情报、获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和查缉发怒自嫌疑人,从而实现破案任务的路子。也可以将,就是从什么的地方开始着手侦查,通过什么样的侦查过程来达到破案的目的的方法
一般认为侦查途径包括由人到案、由案到人、由案到案3种类型
二、侦查途径选择的客观依据:必须以案件本身存在的各种实际情况为依据
三、侦查途径选择的基本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选择侦查途径必须根据案件情况,有的放矢地进行
(二)最优性原则:在多种途径并存的情况下,相互比较,择优而去,确定出最优侦查途径
(三)灵活性原则:在侦查过程中所选择的侦查途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四)多重性原则:指在选择侦查途径时,把着眼点建立在几种可能性之上,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四、侦查途径的选择方法
1.客观比较法
2.时间预测法
3.力量衡量法
4.信息化技术侦查法
五、选择侦查途径的程序
1.收集犯罪信息阶段
2.分析评断阶段
3.比较确定途径阶段
4.追踪调整阶段
5.反馈评估阶段
第二节 侦查途径的基本类型及其变迁
一、侦查途径的基本类型
(一)从案到人侦查途径
从已知的案情处罚,从案件结果追溯原因和造成结果的对象,从而认定犯罪嫌疑人
1.从时间要素到人
2.从空间要素到人
3.从人员要素到人
4.从事实要素到人
5.从物品要素到人
(二)从人到案侦查途径:核心在于对信息情报的收集和掌握,然后根据这些信息进行预防和控制犯罪,破获已发生、正在发生和未发生的案件
(三)两种基本侦查途径的比较
1.相同点
(1)目的相同
(2)基础相同
(3)性质相同
2.不同点
(1)切入点不同:从案到人侦查途径以分析涉嫌案件作为侦查工作的切入点;而从人到案侦查途径则以治安情报分析、评价作为侦查工作的切入点
(2)侦查思维方式不同
(3)侦查方式不同
(四)从案到案侦查途径:指在侦查案件时,将同一个或同同一伙犯罪分子思维的其他刑事案件串并起来,综合分析和利用每起案件所蕴含的犯罪信息和破案条件,选择有利的侦查突破口,实现侦破一案带破彼案的目的
二、基本侦查途径的组合运用
三、侦查途径的变迁
1.基于高危人群的侦查假设方法
2.可疑数据的挖掘
第十章 侦查策略
第一节 侦查策略概述
一、侦查策略的概念
指侦查主体依据侦查情势的发展变化和侦查对象的个性特点,具体策划并组织实施的各种侦查对策与谋略的总称
二、侦查策略的特点
(一)决策运筹的隐秘性
(二)实施客体的针对性
(三)表现态势的迷惑性
(四)运用过程的灵活多变性
(五)策略体系的系统性与科学性
三、侦查策略与侦查措施、侦查技术的关系
(一)侦查策略与侦查措施的关系
1.侦查策略是运用侦查措施的基础
2.侦查策略价值的实现,必须依靠侦查措施的实施
3.侦查策略与侦查措施相互依存、相辅相成
(二)侦查策略与侦查技术的关系
1.侦察技术的发展丰富了侦查策略的内容
2.侦查策略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侦查部门技术力量的补足
3.侦查策略与侦查技术互为补充,共同发展
四、侦查策略的作用
(一)侦查策略对全局性侦查工作起统率作用
(二)侦查策略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起指导作用
(三)侦查策略对具体的侦查行为起设计作用
第二节 侦查策略的分类及运用
一、侦查策略的分类
(一)先发性侦查策略与后发型侦查策略
(二)加压型侦查策略与减压型侦查策略
(三)战略型侦查策略与战术性侦查
(四)利用型侦查策略与调动性侦查策略
二、侦查策略的运用
(一)先发型侦查策略的运用
1.先发制人
2.攻其不备
(二)后发型侦查策略的运用
1.以静制动
2.缓兵待机
(三)加压型侦查策略的运用
1.打草惊蛇
(1)语言刺激
(2)情境刺激
2.刚柔相济
(四)减压型侦查策略的运用
1.感化攻心
2.内紧外松
(五)利用型侦查策略的运用
1.离间瓦解
(1)利用矛盾离间
(2)制造矛盾离间
2.将计就计
(六)调动型侦查策略的运用
1.引蛇出洞
2.声东击西
第三节 侦查策略的运用原则
一、合法运用的原则
二、优化选择的原则
三、周密部署的原则
四、因势施策的原则
五、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十一章 侦查技术概述
第一节 侦查技术的概念
一、侦查技术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侦查技术的含义
1.广义的侦查技术:指侦查机关及其所属的侦查人员依照刑事法律收集涉嫌犯罪证据,查清和证明犯罪事实,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信息科学操作方法和技巧
2.狭义的侦查技术:指侦查机关及其所属的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依照刑事法律收集涉嫌犯罪物证,查清和证明案件事实,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自然科学方法和技巧
(二)侦查技术的基本特征
1.侦查技术的运用主体必须是侦查机关及其所属的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
2.侦查技术行为的指向是待查清和证明的案件事实
3.侦查技术的运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科学技术程序进行,具备完整的刑事法律和自然科学技术整合形态,缺少或损害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无论是法律要素还是技术层面),都将引起侦查技术运用不合法或无效的结果
4.运用技术侦查的目的是搜集物证,查清和证明案件事实,揭露犯罪嫌疑人
5.侦查技术运用结果的最终形态通常是刑事技术鉴定书或刑事技术检验报告或意见书,即刑事技术人员针对待查清和证明的案件事实进行技术分析所形成的规范书面结论
二、侦查技术的性质
(一)侦查技术具有双重性质
自然科学技术性质:指其方法或工具属性
刑事法律性质:指其功能和目的属性
(二)侦查技术与物证检验技术
物证检验技术
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可能成为物证的物品、物质和痕迹进行发现、识别、记录、提取和鉴定的科学技术方法
痕迹物证检验
文件物证检验
法医物证检验
法化物证检验
刑事声像检验
刑事气味检验
刑事电子识别
侦查技术
是物证技术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物证技术中有关刑事物证的发现、识别、记录、提取和鉴定的科学技术方法
(三)侦查技术与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在诉讼活动中,侦查、检查、审判机关依法委托国家鉴定机构或指聘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专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对涉及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认定或判断
异同
法律依据:侦查技术是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既有刑事诉讼法,也有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侦查技术是物证技术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司法鉴定不仅包括物证技术鉴定,也包括书证技术鉴定,还包括对其他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加以解决的涉及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认定或判断
侦查技术包含发现、固定、提取、分析、鉴定涉嫌犯罪物证等内容,而司法鉴定则只是涉及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认定或判断
在专业习惯上,侦查技术主要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所采用的涉嫌犯罪物证收集与处理技术,而司法鉴定则是诉讼性鉴定,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各个鉴定部门在各个诉讼阶段对涉及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认定或判断的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
(四)侦查技术与技术侦查
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三、侦查技术的任务和作用
(一)侦查技术的任务
1.侦查技术的基本任务
通过发现、固定、提取、分析、鉴定涉嫌犯罪物证,通过各种证据材料,为正确、及时地发现案件线索,准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有效打击犯罪,保护无罪人的免受刑事追究,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2.侦查技术的具体任务
(1)协助检查、审判、公安机关进行涉嫌犯罪物证勘验
(2)运用技术方法发现、显示涉嫌犯罪现场上客观存在于涉嫌犯罪行为有关的各种痕迹、物证
(3)固定、采集涉嫌犯罪现场上客观存在的与涉嫌犯罪行为有关的各种痕迹、物证
(4)对各种痕迹、物品进行技术分析,判断他们与涉嫌犯罪活动的关系,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个人特点及其作案条件等方面的信息,缩小侦查范围
(5)涉嫌犯罪的痕迹、物证进行同痕迹源或遗留人、分离物直接联系起来人及其涉嫌犯罪行为提供证据
(6)总结经验并不断扩大检验范围,提高技术水平,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侦查技术的作用
1.侦查技术的基本作用
发现侦查线索、提供破案证据的基本作用
2.侦查技术的具体作用
(1)可以查明是否涉嫌犯罪,确定是否立案
(2)可以查明涉嫌犯罪的性质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原因和动机
(3)可以查明涉嫌犯罪的经过、手段和具体情节
(4)可以查清涉嫌犯罪时间、地点和条件
(5)可以分析推断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及其他个人特点
(6)可以分析推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7)可以分析推断犯罪嫌疑人的文化水平、职业范围、作案经验、生活环境等情况
(8)可以确认痕迹、物证的种类及其成分、结构、含量等特征
(9)可以确认物证的产地及其生产、销售的地域范围和使用状况
(10)可以证明痕迹、物证与所有人、使用人的关联情况
(11)可以确定痕迹、物证与痕迹源的同一关系等
第二节 侦查技术应用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检验
(一)依法检验的原则体现于侦查技术应用的全过程
1.依法勘验涉嫌犯罪现场,发现、识别、固定、提取分析涉案犯罪物证,为这才哪提供线索,为鉴定提供对象
2.依法受理鉴定
3.依法鉴定
(二)鉴定人违反依法检验原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1.证据效用受到限制
2.主体责任受到追究
其一,故意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其二,故意拖延鉴定时间并给诉讼活动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法律责任
其三,故意损毁、更换鉴定资料并给诉讼活动带来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
其四,因玩忽职守造成鉴定资料意识、损毁、污染、变质、变形、内容失真,导致丧失鉴定条件的,应当追究鉴定人的刑事责任
其五,泄露案内秘密,给国家造成损失,或给案件侦查、调查和审理造成影响,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应当视情追究鉴定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技术规程检验
(一)《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1.《刑技鉴定规则》的第1章——总则规定了刑事技术检验的一些原则问题
2.《刑技鉴定规则》的第2章规定了受理鉴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3.《刑技鉴定规则》第3章规定了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4.《刑技鉴定规则》第4章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及其他相关问题
(二)公安刑事物证技术处理的基本技术规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节 我国刑事技术技术检验制度
一、我国刑事技术检验组织机构设置
二、刑事技术鉴定人
(一)刑事技术鉴定人的资格
1.专职刑事技术鉴定人的资格
2.兼职刑事技术鉴定人的资格
3.鉴定人鉴定资格的取得
(二)刑事技术鉴定人的基本条件
1.刑事技术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
2.刑事技术鉴定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3.刑事技术鉴定人的个人任职条件
(三)刑事技术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1.刑事技术鉴定人的权利
2.刑事技术鉴定人的义务
三、刑事技术鉴定程序
(一)刑事技术鉴定的一般程序
(二)刑事技术鉴定的技术程序
1.预备检验
2.分别检验
3.比对检验
4.综合评断
5.制作鉴定书
6.审核签发
第十二章 侦查措施
第一节 侦查措施的概述
一、侦查措施的概念
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在实施侦查时依法部署和采用的各种侦查活动与方法
二、侦查措施的特征
(一)侦查措施的法定性
(二)侦查措施的目的性:侦查以发现、揭露和证实涉嫌犯罪,获取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保障无辜者的人权为目标
(三)侦查措施的中介性:侦查活动是一项策略性、时间性很强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侦查措施作为一项媒介,是侦查主体进行侦查活动的基础
(四)侦查措施的整体性:侦查工作是一个大系统,各项具体的侦查行为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
三、侦查措施的作用
(一)及时发现涉嫌犯罪
(二)及时收集各种线索和证据
(三)迅速发现和缉捕犯罪嫌疑人
四、侦查措施的分类
(一)公开侦查措施与秘密侦查措施
依据侦查措施是否公开使用为标准
公开侦查措施
指侦查主体为了发现、揭露和证实涉嫌犯罪,获取证据,在明示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侦查、调查对象的情况下,对其采取的侦查措施
公开调查讯问、公开搜查、公开辨认等
实施公开性、使用对象广泛性,所获取的材料通常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加以使用
秘密侦查措施
指侦查主体为了发现、揭露和证实实现犯罪,获取证据,在不明示犯罪嫌疑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情况下,对其采取的隐蔽性侦查措施
跟踪监视、秘密辨认、密搜密取、特情侦查等
组织设计的周密性、实施的隐蔽性、适用对象的特定性等特点。通过秘密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转化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秘密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条件,法律应当由较为严格的规制
(二)任意侦查措施和强制侦查措施
依据侦查活动相对人是否自愿配合为标准
任意侦查措施
指不采用强制手段,不对相对人的权益强制性地造成损害,而由相对人自愿配合的侦查措施。如经同意的搜查、经同意的测谎等
强制侦查措施
指为了收集或保全犯罪证据、查货犯罪行为人而通过强制手段对相对人进行的侦查措施。其是相对于任意侦查措施而言的,与刑诉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不是同一概念,但强制侦查措施的主要内容即为该五种措施
(三)常规性侦查措施与紧急性侦查措施
依据侦查措施运用时机不同
常规性侦查措施(一般性侦查措施)
指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措施
包括现场勘察、摸底排队、搜查、讯问、调查访问、并案侦查、辨认等
紧急性侦查措施
指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采取的侦查措施
如追缉堵截、通缉通报、控制赃物、拘留、巡逻盘查、警犬追踪等
紧急情况通常是指对案件侦查具有重大影响且必须及时做出处理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正在逃离侦查的控制范围、正在毁灭证据、即将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等
(四)诉讼性质侦查措施和非诉讼性质侦查措施
依据是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为标准
诉讼性侦查措施
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活动的两个部分——“专门调查措施”和“强制性措施”
具体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鉴定、技术侦查、通缉以及5种强制措施。此处的“强制性措施”仅限于法定的五种强制措施
非诉讼性侦查措施
指根据宪法规定由行政法规制定的各种措施,如跟踪、守候、通报、追缉堵截等
诉讼性侦查措施和非诉讼性侦查措施的分类仅是一个笼统粗略的分类,并不涉及侦查措施的实质内容,但却有利于我们对侦查措施的宏观把我,也有利于对侦查措施的表述
第二节 常规性侦查措施
一、现场勘察概述
(一)犯罪现场的概念及分类
1.犯罪现场的概念
犯罪现场是侦查学的基本概念
犯罪现场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和与实施犯罪有关的其他一切场所,包括实体空间和虚拟空间,它是犯罪活动的遗址是获取犯罪信息,收集痕迹物证的宝库,也是现场勘查的出发点和重要研究对象
客观性:犯罪现场是一种客观存在,只要有犯罪,就必然有犯罪现场
特定性: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现场,现实中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犯罪现场
相对稳定性:犯罪现场在一定时空等条件下是不变的,如现场中存在痕迹可以保持长时间不变,但这种稳定时有条件的、暂时的
尽快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勘察
对现场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犯罪现场的分类
(1)根据犯罪现场所处空间位置不同
室内现场
室外现场
(2)根据现场有无变动
原始现场
案件发生后到现场勘察前,没有收到自然人或人为因素改变或破坏的现场
变动现场
犯罪的原始状态被改变
(3)根据在犯罪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主体现场
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场所
盗窃案中财物等缺少的场所,杀人案中实施杀人行为的场所
关联现场
除主体现场以外同实施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场所
作案人准备工具、逗留、潜伏的场所,作案后隐匿赃物、销毁犯罪工具等场所
(4)根据现场有无伪装
真实现场
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或实施犯罪行为以后,对其反映在现场上的犯罪行为没有进行任何故意破坏和不加任何掩饰的现场
伪装现场
全部伪装即造假现场
部分伪现场
(二)现场保护
指刑事案件发生后,为了使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等免受破坏,由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的封锁、警戒和对痕迹、物证实施的一系列保全、维护措施
1.室内现场保护
2.室外现场保护
3.现场痕迹、物证保护
4.现场上的尸体保护
(三)现场勘察的概念、任务和要求
1.现场勘察的概念
现场勘察是一项法定的侦查措施,指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了发现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以及以虚拟空间为载体的电磁信息与痕迹等进行勘验、检查,对事主、被害人、知情人进行的调查访问活动
现场勘察时侦查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不仅是侦破现行已发刑事案件的起点,而且在侦破预谋案件和隐案中也必不可少
2.现场勘察的任务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要求:现场勘察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1)查明事件性质
(2)收集犯罪证据
(3)固定现场情况
(4)适时采取紧急措施
(5)确定侦查范围
3.现场勘察的要求
(1)勘察工作必须依法进行
(2)勘察工作应及时、全面、客观、细致地进行
(3)勘察应遵守保密协定
(四)现场勘察的内容和操作方法
1.实地勘验
(1)实地勘验的种类
场所勘验
痕迹勘验
物证文书检验
尸体勘验
人身检查
(2)实地勘验的步骤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要求:
①巡视现场,划定勘验、检查范围
②按照“先静后动,先上后下,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检查流程
③初步勘验、检查现场,固定和记录现场原始状况
④详细勘验、检查现场,发现、固定、记录和提取痕迹、物证
⑤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具体而言,在实践工作中:
①勘验前的准备
②整体巡视
③局部观察
④进行个体勘验
2.现场访问
是与实地勘验同步进行的访问工作,指勘查人员为查明案情,发现、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在实地勘验的同时或其前后围绕时间现场,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对有关的人、事、物进行查访的一项侦查活动
对象
报案人、案件发现人
事主、被害人及其亲属
现场周围的知情人或目击者
犯罪嫌疑人来去沿途的知情人
现场访问也是现场勘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访问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线索,直至发现犯罪嫌疑人
3.现场分析
又称临场讨论,是在实地勘验和现场访问基本结束后,现场勘察的指挥员组织全体参与勘验、访问的侦查人员,把所获得的的证据材料汇集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对现场反映出来的事实形成一个比较完整、正确的认识,并对案件的主要情况做出初步判断
现场分析既是质地勘验、现场访问的继续和深入,也是制定侦查计划、进一步采取侦查措施的前提和基础
4.复验复查
指侦查人员在现场分析或案情分析中,发现现场某些遗漏、疑点和矛盾现象时,针对某些有疑问的场所部位、痕迹、物体以及与犯罪有关的现象再次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亦称复查现场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现场进行复验复查
(1)案情重大、现场情况复杂的
(2)侦查工作需要从现场进一步收集信息、获取证据的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
(4)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复验复查的
(5)其他需要复验复查的情形
(五)现场勘察工作记录
1.实地勘验笔录
又称“现场勘察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客观的文字记录,是具有证据作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其内容结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开始部分
(2)正文部分
(3)结尾部分
2.现场绘图
现场绘图种类很多,包括现场比例图、现场示意图、现场比例示意结合图、现场方位图、现场全貌图、现场局部图、现场平面图、现场展开图、现场立体图、现场剖面图、现场综合图、现场复原图
3.现场照相
现场照相是任何现场勘查都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它可以客观和直观地反映现场状况,所摄制的现场照片是现场勘查笔录附件之一。一套完整的现场照相应包括以下几组照相或照片:
(1)现场方位照相
(2)现场概貌照相
(3)现场重点部位照相
(4)现场细目照相
4.现场录像
(六)现场勘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二、摸底排队
(一)摸底排队的概念
摸底排队,即摸底排查,是指侦查机关对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在现场勘查、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刻画犯罪嫌疑人可能具有的特征,根据案件发生的条件和侦查工作的部署,依靠有关方面及广大群众,在一定范围内对有作案迹象和作案可能的人逐个调查了解,从中发现并排查处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措施
摸底:开场调查,从而发现与犯罪有关的人、事、物
排队:对已经发现的嫌疑线索进行合适、查证、甄别,从中确定犯罪嫌疑人
(二)摸底排队的条件和范围
1.摸底排队的条件
指寻找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依据
(1)作案时间条件
(2)作案空间条件
(3)作案工具条件
(4)现场遗留及痕迹条件
(5)赃款赃物条件
(6)因果关系条件
(7)特殊技能条件
(8)体貌特征条件
(9)知情条件
(10)表现反常条件
(11)结伙作案的条件
(12)其他识别条件
2.摸底排队的范围
指侦查人员在勘查犯罪现场,分析判断案情的基础上所确定的寻找和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地区领域。即作案人可能的工作、居住范围和经常涉足、活动的区域及场所
(1)以犯罪现场为中心向外扩展
(2)依据案件的性质确定
(3)依据案件的作案特点确定
(4)依据犯罪现场遗留物及痕迹确定
(5)依据案件的其他条件确定
(三)摸底排队的步骤和方法
1.全面排查
即在已经确定的摸底排队范围内,对具备摸底排队条件的人,逐个排查,以发现犯罪嫌疑人
(1)利用犯罪情报资料排查嫌疑线索
(2)公布案情,发动群众提供线索
(3)依靠基层组织,广泛摸排
2.重点排查
即针对全面排查列出的一批嫌疑对象,对照摸排的条件,逐个分析研究、调查核实、反复筛选,排除与本案无关或查无实据的人员,突出重点嫌疑对象,以缩小侦查范围,开展深入调查
对重点嫌疑对象的筛选,可以根据以下三点
一是比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疑点突出集中
二是其他犯罪性行为具有一个直接证据或几个彼此吻合的间接证据
三是没有能够合理解释的无罪证据
全面排查是撒网,重点排查就是过筛,后者是前者的继续和深入
(四)信息化时代摸底排队的变革
1.利用公安网络信息平台摸排
2.利用社会管理信息开展排查
3.利用互联网平台开产摸排
三、辨认
(一)辨认的概念及分类
辨认是侦查人员为查清案件事实,组织被害人、证人或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别认定的一项侦查措施
依据辨认目的的不同
认定辨认:对已经发现的辨认客体进行识别和认定
巡查辨认:为发现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而在其可能出现的地点和路线进行寻找和识别
依据辨认工作程序不同
直接辨认:辨认人直接对辨认客体进行辨认
间接辨认:辨认人通过某种介质如照片、模拟画像等进行辨认
依据辨认客体特征不同
静态辨认
动态辨认
依据辨认主体不同
被害人辨认
证人辨认
犯罪嫌疑人辨认
依据辨认客体种类不同
对人的辨认
对无名尸体的辨认
对物的辨认
对犯罪有关场所的辨认
依据辨认组织形式不同
公开辨认
秘密辨认
(二)辨认的规则
为确保辨认结果的客观真实性,辨认应遵守以下原则
1.分别辨认
辨认时,若对同一辨认客体有两个以上辨认人或同一辨认人对两个以上辨认客体进行辨认,其均应单独进行
2.混杂辨认
在对人和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将辨认对象混杂在若干与其相似但无关的人或者物品中间。在选择混杂对象时,应以辨认对象的特征为依据。如对人辨认时,混杂陪衬对象与被辨认的人应在性别、年龄、相貌、身高、体态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对物品辨认
混杂陪衬对象在数量上亦有要求
辨认客体为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受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照片不得少于5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照片不得少于10张
辨认客体为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为发现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巡查辨认也仍适用混杂辨认原则,只不过混杂的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
3.自由辨认、严禁暗示引诱
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帮助辨认人全面、细致地观察辨认对象的特征,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解释,但必须保持客观的态度
4.静态辨认与动态辨认相结合
(三)辨认的方法和步骤
1.辨认前的准备
(1)询问辨认人
(2)确定辨认的时间和地点
(3)其他条件的准备
2.公开辨认和秘密辨认
(1)公开辨认
对人的辨认
对物品的辨认
对尸体的辨认
(2)秘密辨认
寻查辨认:由侦查人员带领辨认人在作案人可能出没的场所、地点进行守候辨认、寻找犯罪嫌疑人
认定辨认:在已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将辨认人秘密安排在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或出现的有关场所附近从侧面进行观察,识别其是否为作案人
3.制作辨认笔录或辨认报告
公开辨认应制作辨认笔录
秘密辨认无需制作辨认笔录,但应写出简要的工作报告,作为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目标和部署下一侦查工作的依据
4.对辨认结果进行分析判断
由于辨认人的感知、记忆、再现各阶段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辨认结果可能存在不真实的情况。因此,侦查人员应对辨认结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四)辨认的注意事项
1.认真做好辨认前的询问工作
2.近年来,微信朋友圈或微信连接等自媒体同样成为侦查机关发布人像辨认的重要途径
四、询问与讯问
(一)询问
1.询问的概念
询问即侦查人员通过谈话或文化的方式向证人或被害人了解案件情况的一项侦查措施
2.询问的方法和步骤
侦查人员询问时应全面考虑询问对象的性格、年龄、民族、职业、文化、教养、性格气质以及与案件的关系等情况,并据此采用适当的询问方法和策略
(1)建立良好的心理接触
(2)让其自由陈述
(3)侦查人员的辅助提问
(4)对可疑人员的诘问
3.询问及讯问笔录的制作
询问笔录的前面部分应写明询问的时间、地点、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等;正文部分以问答形式记载,问话和回答的内容都要如实记录,不能擅自删改、修饰或增减。笔录制作完后应交被询问人阅读,如其阅读有困难,可由侦查人员如实宣读,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讯问笔录形式与询问大致相同。询问笔录每页下方都应该有犯罪嫌疑人的签名或者指印。笔录中有遗漏或错误,经修改或补充后,也应在该处加盖指印
(二)讯问
1.讯问的概念和任务
讯问侦查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相关证据,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言词的方式进行正面审问的一种常规性侦查措施
任务
(1)查明案件全部事实
(2)深挖余罪,追查同案犯,发现其他犯罪线索
(3)核实证据,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4)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伏法、改恶从善的教育
(5)收集犯罪资料,研究犯罪动态
2.讯问的组织实施
(1)组织讯问力量并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
①正确认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
②全面熟悉和掌握案件的情况
(2)正确选择讯问突破口
(3)制定讯问计划
(4)及时做好初讯
(5)完成续讯和结束讯
3.讯问策略方法及语言技巧
(1)说服教育,攻心为上
(2)情绪调控,情感影响
(3)把握时机、使用证据
(4)发现矛盾,利用矛盾
4.讯问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明确讯问策略的合理使用与非法讯问的区别
(2)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除了制作讯问笔录外,可同步录音录像
五、鉴定
(一)鉴定的概念和分类
鉴定,又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指侦查机关聘请的人员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检验、鉴别和评定的一项技术性侦查措施
侦查实践中常用的鉴定
法医学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和法医物证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
文书物证检验
痕迹检验(手印、足迹、枪弹、工具、车辆痕迹等)
微量物证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计算机、建筑工程、知识产权鉴定等
根据鉴定结论解决的问题不同,可分为
1.同一鉴定
2.种属鉴定
3.事实鉴定
(二)鉴定主体与操作程序
1.鉴定人与鉴定机构
2.鉴定操作程序
(1)提出鉴定要求
(2)初次鉴定
(3)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
(三)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物证的提取、鉴定过程应严密
2.检验鉴定应及时
六、侦查实验
(一)侦查实验的概念和种类
侦查实验时指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证实与犯罪有关的某一事实、情节、现象在一定条件下是否能发生或是怎样发生的,或某一情况是否属实,而采取的模拟的方法,使原有的现象、情节、实施及情况按照原有条件加以重新演示的一种侦查措施
1.感知可能性实验
2.行为可能性实验
(1)行为能力可能性实验,即胜任某种外在活动主观条件的可能性实验,如是否可能搬运重物、是否具有专门技能的实验
(2)行为过程可能性实验,即从事某种外在活动所经过的顺序的可能性实验,如在一定条件下是否可能按照一定顺序完成盗窃活动的实验
(3)行为结果可能性实验,即实施某种外在活动所达到的最后结局的可能性实验,如在一定条件下某人是否可能将一重物从甲地搬到乙地,某人在一定的时间内是否可能从甲地步行到乙地的实验
(二)侦查实验的目的和原则
1.侦查实验的目的主要是解决以下问题
(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看见某种目标或听见某种声响
(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3)确定什么条件下能发生某种现象
(4)确定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
(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6)没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
(7)确定某种事件时怎样发生的
2.侦查实验的规则
(1)侦查实验的地点应尽可能选择在原地
(2)侦查实验的时间尽量与被验证的事件发生时间一致
(3)侦查实验应选择与事件发生相同的自然条件
(4)同一情况的实验应当反复多次进行
(5)侦查实验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三)侦查实验的方法和步骤
1.侦查实验的准备
2.侦查实验的实施方法
(1)求同法
(2)求异法
(3)求同求异法
(4)共变法
(5)剩余法
3.制作侦查实验记录
4.侦查实验结果的审查
5.侦查实验结果的运用
(四)侦查实验应注意的问题
1.有些侦查实验若将具体方案和内容事先告诉每个参加人员,可能会使他们的心理状况、注意力的方向和感知的敏感程度发生变化,从而对实验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2.现场勘查和鉴定过程中有时也进行一些实验
第三节 强制侦查措施
一、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
侦查中的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等专门机关依法强制未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1.拘传与传唤
拘传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传唤是通过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自行在制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只有通知的性质,不具有强制性
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随时提审,不必拘传
一般情况下拘传是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经过传唤而直接使用拘传
2.拘传与留置
留置是公安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临时处置方法,其目的是核查有关人员身份,初步查明是否存在违法犯罪事实
留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与拘传的性质、适用对象、时间、期限等规定均不相同
(二)拘传的适用条件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情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或者对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
(三)拘传的程序
1.拘传的决定与法律手续
侦查人员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说明拘传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如果批准拘传犯罪嫌疑人,则凭《呈请拘传报告书》,填发《拘传证》,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
《拘传证》必须由公检法负责人签发,派出所所长不能签发
2.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名以上的侦查员执行
拘传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3.拘传的地点
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以内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进行
4.拘传后的询问
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立即对其进行讯问,讯问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刑事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讯问结束后
需要对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对于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立即释放,不得变相羁押
5.拘传的特别程序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采取拘传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代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批准机关
在执行后返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批准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采取拘传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代会
公安机关依法罪政协委员执行拘传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二、取保候审
(一)概念
国家办案机关责令被追诉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诉讼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适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取保候审:
1.轻罪案件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无社会危险性的被追诉人
(1)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2)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羁押期限届满的被追诉人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此处的羁押期限届满是指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届满
(三)取保候审的方式
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于同一被追诉人的同一犯罪事实,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1.人保:保证人保证
办案机关应责令被追诉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担保被追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刑事诉讼活动,并且随传随到
(1)保证人的条件
A.与本案无牵连
这是指保证人并不牵涉到本案的犯罪中去
B.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要求保证人年满十八岁且精神正常
C.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D.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有恒产则有恒心,并珍惜自己的名誉,重视自己的义务
(2)保证人的义务
A.监督义务。监督被取保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B.报告义务。发现被取保人可能发生会已经发生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处罚
A.罚款
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B.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被保证人藏匿地点而拒绝提供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2.财产保:保证金保证
办案机关应责令被追诉人提出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刑事诉讼活动,并且随传随到
(1)缴纳标准
起点为一千元并不设上限,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A.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B. 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
C. 案件的性质、情节
D. 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E. 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
(2)收取和管理
A.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决定退还的,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B.没收和退还的决定
保证金的退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保证金的没收,则应分情况处理:一般数额保证金的没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较高数额保证金的没收,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四)被取保人的义务
1.一般性义务
被取保候审的人都应遵循以下义务:
(1)行动自由相对受限与到案的义务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B.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2)不干扰证明活动的义务
A.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B.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特定义务
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被取保人遵循以下一项或多项义务: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违反义务的后果
(1)没收保证金
由执行机关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2)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A.继续取保候审,但责令被追诉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
B.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逮捕;情节严重需要变更为逮捕的,可以对被追诉人先行刑事拘留
(五)取保候审程序
1.审理程序: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
被追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
(2)决定机关
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在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后,应于七日之内决定是否同意
2.执行程序
(1)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机关
(2)宣布
向被取保人宣布取保候审的决定并由其本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3)通知与执行
及时通知被追诉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执行。执行机关应责令被追诉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4)变更诉讼阶段的续保
侦查阶段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后,是否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
A. 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B. 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5)取保候审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解除程序
(1)解除事由
A.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B.发现不应追究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
(2)解除方式
A.依职权决定
B.依申请,收到申请后七日内审查决定
监视居住
(一)概念与种类
国家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被追诉人采取的一种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居所且对其活动予以监视、控制的强制方法。其可分为两类:一般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一般监视居住
一般监视居住适用于两类被追诉人:
(1)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下列情形的被追诉人
A.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B.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E.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适用主体
A.无固定住处的。也即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无合法的住处
B.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且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此处的有碍侦查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2)指定的居所应具备的条件
A. 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B. 便于监视、管理
C. 保证安全
D. 不得是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不得是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办案场所。不得要求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义务的内容
(1)行动自由严格受限与到案的义务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B.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C.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D.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2)不干扰证明活动的义务
A.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B.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违反义务的后果
(1)情节较轻的: 继续监视居住,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2)情节严重的: 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并先行予以刑事拘留。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下
A.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B.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C.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D.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
E.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
F. 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传讯不到案
(三)监视居住的程序
1.决定和执行机关
(1)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决定机关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指定居所地的派出所,核实身份、住处、居所等情况后执行
2.执行程序
(1)宣读并要求签名
执行人向被监视居住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并要求其在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2)监视方式
监视居住的方式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3)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家属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家属的情况是:
A.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B.没有家属的
C.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联系的
D.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通知的
(5)监视居住的期间
A.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B. 变更诉讼阶段的续监
侦查阶段采取监视居住的,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后,是否需要继续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应当做出决定。决定继续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3.解除程序
(1)解除事由
A.监视居住期限届满
B.发现不应追究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
(2)解除方式
A.依职权决定
B.依申请,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监视居住
(3)解除过程
决定解除的,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的决定书送达被追诉人
4.期间折抵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1)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
(2)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两日折抵刑期1日
刑事拘留
(一)概念与性质
1. 概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依法临时剥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 本质
其本质是一种临时性的约束措施,具有紧急性的特征
3. 区分
(1)区别于具有行政处罚性质的行政拘留
(2)区别于具有司法惩戒性质的司法拘留
(二)适用条件
1.适用于现行犯或者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准现行犯,主要包括:
(1)现行犯
A.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2)重大嫌疑分子:准现行犯
A.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B.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C.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D.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 其他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强制措施的过渡阶段,应对被追诉人先行拘留
3. 监察机关留置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应对被追诉人先行拘留
(三)拘留程序
1.决定与执行机关
(1)决定机关
A. 公安机关需要拘留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
B. 人民检察院需要拘留的,由检察长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只有在下列情形才能决定适用拘留:
(Ⅰ)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Ⅱ)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3)对人大代表的拘留
A. 现行犯的拘留采报告制
对现行犯的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
B. 其他原因的拘留采许可制
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2. 执行程序
(1)执行拘留过程。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出示拘留证,并要求被追诉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
(2)移送看守所。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3)通知家属。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A. 下列情形可以不通知家属:
(Ⅰ)无法通知
(Ⅱ)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
B. 无法通知或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C. 对于没有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3.拘留后的紧急讯问
公安机关及其他专门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讯问后做以下处理:
A. 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予以释放并发释放证明
B. 发现应当逮捕的,应及时向检察院申请逮捕
C.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4.拘留的期间
拘留的期间一般最长可达37日
(1)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并决定是否释放
(2)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
A. 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B. 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
C.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D.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在30日之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至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按其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E.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与否的决定。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3日
逮捕
(一)概念
国家办案机关为防止被追诉人逃避或妨害刑事诉讼活动,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对其予以羁押的一项强制措施。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二)适用条件
1.事实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1)既可以是单一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多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刑罚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社会危险性条件:有逮捕的必要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逮捕的权限
1.立法模式
决定权和执行权分立模式
2.决定机关
(1)二分模式
审前阶段由检察院批准;审判阶段由法院决定
(2)检察机关的捕诉一体
检察机关内部负责审查逮捕的部门和负责公诉的部门合二为一
3.执行机关
逮捕都必须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逮捕的程序
1.逮捕的申请—批准程序
(1)公安机关申请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2)审查期限
A.被追诉人已拘留的,检察院应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B.被追诉人未被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的15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超过20日
(3)决定类型
A.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送达批准逮捕决定书
B.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送达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4)决定的执行
A.批准逮捕的,被追诉人未被拘留的,应及时采取逮捕措施
B.未批准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被追诉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5)不逮捕决定的救济
A.复议
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要求复议。但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被追诉人在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B.复核
复议后意见仍不被接受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及时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和下级检察院
2.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1)自侦案件的申请—审查批捕
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侦查的案件,由侦查部门提出逮捕申请,向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移送审查批捕
(2)审查起诉阶段的依职权决定逮捕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未逮捕的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以逮捕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决定予以逮捕,并交公安机关执行
3.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1)决定
公诉或自诉案件中未逮捕的被告人,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以逮捕的,可以决定逮捕
(2)执行
将逮捕决定书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法院具有通知家属或单位的义务,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
(3)紧急讯问
对于被逮捕的人,审判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逮捕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后,变更强制措施或立即释放
4. 逮捕的执行
(1)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执行过程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或盖章
(3)执行后送押
应立即将被逮捕人送交看守所
(4)通知家属
在逮捕后24小时之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向家属或单位送达逮捕通知书,无法通知的除外
(5)逮捕后的紧急讯问
逮捕的发动机关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五)逮捕决定的救济
1.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1)逮捕的变更和撤销
A.依职权
办案机关发现采取逮捕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B.依申请
被追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的,办案机关负有加重的告知义务,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逮捕的解除
2.羁押的必要性审查
被追诉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其本质是强制措施中的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化
(1)审查方式
A. 听取辩护方的意见:审查被追诉人提交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B. 听取控诉方的意见: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听取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意见
C.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2)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
经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有以下两类:
A.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Ⅰ)证据事实发生变化而发现不符合逮捕条件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Ⅱ)侦查情势发生变化而不再具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Ⅲ)已无逮捕的现实意义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B.可以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Ⅰ)推定社会危险性较低的犯罪形态或犯罪嫌疑人
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Ⅱ)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的案件
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3.审查的决定程序
由办案检察官报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内回复
(1)办案机关未回复的,检察机关可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回复
(2)办案机关没有采纳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四节 紧急侦查措施
一、追缉堵截
追缉堵截是公安机关在追捕逃犯、现行犯时所采用的一项紧急措施。它由两个查缉措施组成:追缉和堵截
(一)追缉堵截的条件
1.特殊类型的犯罪嫌疑人
一般而言,追缉堵截措施针对已经逃跑的犯罪嫌疑人,主要包括现行案件中逃离现场不远的犯罪嫌疑人;负罪在逃的重大犯罪嫌疑人;预谋犯罪被掌握,正在作案途中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2.了解追堵对象的特征条件
(1)原有特征:犯罪嫌疑人的原有特征是认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特征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高、体态、相貌、性别、年龄、衣着、口音等
(2)犯罪中形成的新特征:如犯罪嫌疑人身上是否沾有血迹或泥土等其他附着物,是否寿山,是否有因搏斗而形成的痕迹或衣物破损等
(3)物品特征
3.具备一定的时空条件
追缉堵截措施的采取有一定的时空条件要求,即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逃离现场已久,是否逃离已远等
4.有明确的追堵方向
只有明确犯罪嫌疑人的逃跑方向,才能有针对性地实施堵截
(二)追缉堵截的方法
1.追缉的方法
(1)追尾法:跟随犯罪嫌疑人之后,根据其逃跑的方向和路线顺线进行追踪
(2)多向追缉法:兵分多路、多方向进行追缉
(3)迂回法:沿着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多路搜索追缉的方法
(4)包剿法:将犯罪嫌疑人包围起来进行追缉的方法
2.堵截的方法
堵截就是在犯罪嫌疑人可能行经的前方要道路口布岗设卡,盘查拦截的措施
(1)堵截的方式
①设卡堵截
②定点守候
③监视控制
④巡查堵截
⑤围捕堵截
(2)堵截的重点地区
①城乡结合部
②车站、码头及机场
③管界结合部
④邻近地区协助堵截
(三)追缉堵截中的盘查
1.站位要求
2.维护盘查场所的环境秩序
3.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4.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四)追缉堵截的注意事项
1.追缉堵截与沿途查访相结合
2.控制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
3.迅速行动
4.防止犯罪嫌疑人拘捕行凶
5.统一指挥、协同作战
6.加强情报资料的积累和利用
7.建立疏密适宜的堵截网点
8.追堵行为应注意动静结合
二、通缉通报
(一)通缉
公安机关通缉令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项侦查措施,主要形式是发布通缉令
1.通缉的对象
(1)依法应当逮捕的、身份已查明的在逃犯罪嫌疑人
(2)被采取逮捕措施后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被判刑后越狱逃跑的罪犯
2.通缉令的发布
(1)通缉令的制作
(2)通缉令发布的权限和范围
(3)通缉令的补充和撤销
(二)通报
通报是公安机关相互之间通告犯罪情报,请求配合协查,控制有关线索和嫌疑对象的一种侦查措施
通缉和通报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通缉只适用于查缉已经潜逃的、应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而通报除了用于查缉在逃犯罪嫌疑人外,还可以用于查缉无名尸体、赃物等
只知道作案者的体貌特征、作案手段、携带赃物等一般情况,而不知道其姓名、住址时,只能采用通报的形式
对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在未确定拘捕前,不宜进行统计,必要时可向有关地区侦查机关发布侦查通报,请求协助查缉
通报是侦查机关内部通力协作、协同破案的一种有效方法,一般发布至有关地区侦查机关内部,不对外张贴、发布’而通缉令则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可对外张贴和发布
联系: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可以补发通报,对于通缉中不便暴露的情况,可以在发布通缉令的同时发布相关通报,一并发往有关地区,做到内外有别
1.无名尸体的协查通报
2.失踪人员的协查通报
3.重大犯罪嫌疑人或流窜作案人协查通报
4.赃款、赃物及枪支协查通报
5.重大案件线索和痕迹物证协查通报
6.预警通报
三、控制赃物
(一)控制赃物的概念
指侦查人员在侦查有赃物可查的刑事案件时,依靠有关单位组织和专门人员,对赃物的隐藏、转移、销售、毁灭、使用等环节进行监视控制,通过发现赃物,从物到人,进而查货罪犯,及时破案的一项常规性侦查措施
主要适用于有赃物的刑事案件,如盗窃、抢劫、诈骗、走私、伪造、贪污、挪用等案件
作用
1.直接破案
2.发现线索
3.获取证据
4.挽回损失
5.提供犯罪资料
(二)控制赃物的重点范围和方法
1.作案人处置赃物的手段
(1)销售变卖
(2)挥霍使用
(3)无偿赠送
(4)销毁破坏
(5)隐藏寄存
2.控制赃物的重点范围
(1)特种行业
(2)公共复杂场所
(3)重点地区
(4)金融机构和商贸交易所
(5)各种专门的销赃渠道
3.控制赃物的一般方法
(1)充分发挥通缉通报的作用
(2)发动行业职工,进行协查控制
(3)布置秘密力量,进行重点控制
(4)依靠治安、工商和税务等部门,通过公开的治安行政管理加强控制
(5)发动基层治保会和治保人员,严密社会面控制
(6)采用警用、安全保卫监控技术极刑重点场所的控制
(7)加强互联网查询,控制网上销赃活动
(8)经常检索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发现赃物线索
(9)加强办案协作,组织并案侦查
(三)控制赃物应注意的
1.加强控制赃物的基础业务建设
建立控制赃物的情报网络
组建控制赃物的专门队伍
健全区域协作的联合控制赃物机制
2.控制迅速,范围适当
3.依法控制,讲究工作方法
四、搜查
(一)搜查的概念及分类
搜查是侦查机关为搜集犯罪征集、查货犯罪嫌疑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寻和检查的一项常规性侦查措施
分类
实施方式不同:公开搜查和秘密搜查
搜查对象的不同:人身搜查和场所搜查
(二)搜查的要求
1.公开搜查的要求
应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紧急情况指: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可能隐藏包扎、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以及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2.秘密搜查的要求
坚持“安全可靠,绝对保密”的原则,严格控制使用,防止滥用
实施时要做到组织严密,时机得当,方法稳妥
注意开发密搜密取的相关技术
(三)搜查的方法
1.公开搜查的方法
(1)人身搜查的方法
(2)室内场所搜查的方法
(3)室外场所的搜查方法
2.秘密搜查的方法
(四)搜查应该注意的问题
1.搜查应切实遵循全面的原则
2.在整个搜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始终保持高度警惕
3.搜查时应注重现代搜查方法与传统搜查方法相结合
4.搜查同时侦查人员不应忘记对被搜查人及其家属进行思想政策教育
五、扣押
(一)扣押的概念和具体范围
扣押又称扣押物证、书证,指侦查机关依法向强制提取或冻结同案件有关的物品或文件的一项常规性侦查措施
扣押的目的是保全证据,保证公司财产不受损失
扣押通常是在搜查和现场勘查过程中进行的
扣押的范围
搜查中发现的一切可以证明被查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或文件
被搜查人主动交出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和文件
可以用来步长因犯罪行为而造成损失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各种财物
违禁物品及国家法律规定不允许个人使用、持有的物品和文件
可能与犯罪有关的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和电报
在人身搜查中发现的一些物品也应暂时扣押
(二)扣押的执行
(三) 扣押应注意的问题
1.扣押直接设计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因此,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且由两名以上的有权扣押的人员依法进行
2.扣押仅限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物证和其他证据。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随意扣押。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了违禁物品,不论其是否与案件有关,都应予以扣押。若在现场勘查和搜查过程中所发现的物品、文件是否与案件有关暂时无法确定,也应先行扣押,待清查后再做处理
3.对于扣押的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登记并记录其特征后,应及时鉴定
4.
第五节 其他侦查措施
一、跟踪监视
(一)跟踪
跟踪,又称盯梢,是侦查人员以隐蔽的形式尾随侦查对象,掌握并控制其活动情况的一种侦查措施。跟踪是侦查部门同犯罪活动作斗争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外线侦查手段,特别是在有组织的团伙犯罪中更显重要
1.跟踪的原则
(1)严密控制、不脱梢
(2)内紧外松、不露梢
2.跟踪前的准备
(1)了解案情、识别跟踪对象
(2)选好人员、明确分工
(3)做好化妆和物质准备
(4)了解监控区域、选好监视地点
3.梢位的布局
(1)梢与梢位
梢是侦查人员相对跟踪对象而言所处位置和分工的名称
各个侦查员在小组中的分工不同
主梢:一般位于目标身后,负责直接监视、控制犯罪嫌疑人,并伺机进行侦查,掌握情况
副梢:一般位于目标的侧后方,与目标平行或目标和主梢的后面,主要负责通观全局和主梢的安全,负责指挥联络和机动安全,防止反跟踪,并随时准备在主梢暴露时解体主梢担任主梢
机动梢:是主梢和副梢的后背力量,随时准备解体主梢或副梢的位置
梢位的分类
正梢:一般位于目标后方
侧后梢:位于目标侧后方
前后梢:一梢在目标前方,一梢在目标身后
三角梢:三名跟踪人员呈三角形分布,可视情况让部门处于三角形顶端或居于三角形中心
(2)梢位布局
4.跟踪的方式
(1)尾随跟踪
(2)轮换跟踪
(3)迂回跟踪
(4)接力跟踪
(5)间接跟踪
5.跟踪的种类
(1)徒步跟踪
①做到“近跟远吊、拐弯抢角”
②特殊场所的跟踪
③突发情况的处理
(2)车辆跟踪
①汽车跟踪
②自行车跟踪
(二)守候监视
守候监视,是指侦查人员采用隐蔽的方式,在侦查对象的住处或犯罪活动相关的场所进行监视控制获取侦查线索和证据的一种侦查措施
1.守候监视的任务
(1)控制、掌握侦查目标外出活动规律
(2)发现与侦查目标来往的关系人,扩大侦查线索
(3)发现、缉拿犯罪嫌疑人
(4)发现、防止侦查对象转移、处理犯罪证据
(5)配合其他侦查措施
2.守候监视的准备
(1)全面掌握案件的有关情况
(2)选择守候监视地点
(3)明确分工、制定方案
3.守候监视的方式
(1)定点守候
(2)伏击守候
(3)巡查守候
4.守候监视的步骤
(1)进入监视地点
(2)执行监视任务
(3)撤离监视点
二、心理测试
(一)心理测试概述
1.心理测试的产生与发展
2.心理测试的相关概念
(1)心理痕迹:作案人在作案前、作案中及作案后遗留的,反映其心理状态、内心活动和个性心理特征的痕迹,是作案人犯罪心理外化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客观遗迹。心理痕迹属于无形痕迹,具有抽象性、潜在性、多变性和较强的主观性,往往以物质痕迹为载体
(2)心理测试:又称测谎鉴定或心理鉴定,是一种运用现代心理学和一系列科学技术将犯罪嫌疑人与无辜者准确区分开的心理鉴定技术。主要测试方法大致为犯罪情节测试法(GKT)、紧张峰测试法(POT)、和准绳测试法(CQT)
3.心理测试的原理
4.心理测试的作用
(1)及时、准确地排除无辜
(2)突破有形物证欠缺的案件
(3)核实其他证据
(二)心理测试的特点
1.适用案件的有限性
2.较高的科技性
3.测试人员的专业性
4.易受干扰性
(三)心理测试的程序
1.心理测试的分析阶段:测试人员需要描绘被测试人的心理痕迹,从而在测试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
2.测试准备阶段
(1)测试题目的编制
①题目的内容
②题目顺序
③题目注意问题
(2)测试环境的选取
①安静,尽量避免各种嘈杂的声音
②安全,避免各种以外情况的发生
③室内温度舒适,以感觉舒服为准,不能过热过冷
④室内布置尽可能简单,避免过度的装修,最好四面是白墙
⑤测试房间应该足够大,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警务人员在场,在场人员应以不构成对测试的干扰为原则
3.测试前访谈阶段
4.测试操作阶段
5.测试图谱评判阶段
6.测后谈话阶段
三、心理画像
(一)心理画像的概述
1.心理画像的产生与发展
2.心理画像的概念
心理画像是侦查人员根据现场及其他案情,综合分析作案人犯罪行为特征、个性心理特征、生理特征、生活环境,据此对作案人进行塑形和行为预测,并提出针对性对策的一种侦查方法
关键在于通过对于犯罪心理的模拟体验,将侦查人员自身摆在犯罪行为人的位置上思考问题,进一步探讨犯罪行为人的个性特点等犯罪心理特征,从而提出侦查对策
3.心理画像的作用
(二)心理画像的科学基础
1.犯罪心理的客观实在性原理
2.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
3.犯罪环境——犯罪心理——犯罪行为三变量系统理论
4.思维定式和动力型原理
(三)心理画像的特点
1.犯罪心理痕迹提取的困难性
(1)抽象性与依赖性
(2)内隐性
(3)个体差异与变异性
(4)客观的主观化
2.心理画像的复杂性
3.心理画像的或然性:首先心理画像是一个从客观到主观的推论过程,具有较强的或然性;其次在侦查决策过程中,一个人的因为具有一定的随机性
(四)心理画像的应用
1.心理画像的基本模式
心理画像的操作可以概括为一种程序化的基本模式,公式为: “犯罪心理痕迹——犯罪信息——犯罪心理描绘——侦查对策......” 具体而言:
(1)“犯罪心理痕迹——犯罪信息的挖掘”过程
(2)“犯罪信息——犯罪心理描绘的分析”过程
(3)“犯罪心理描绘——侦查对策的决策”过程
(4)循环的过程
2.心理画像的具体操作
(1)犯罪心理痕迹的提取、整理、归类、分析
(2)作案人的塑形与心理特征的描绘
①对作案人的行为特征的再现塑形
②对作案人个性心理的塑形
③对作案人能力的认识
④对变态心理的认识
⑤对作案人生理特征的塑形
⑥对作案人生活环境的塑形:特定生活环境,生活方式及生活习惯
(3)针对犯罪心理的侦查策略
①针对反常心理反应采取的侦查措施
②利用犯罪心理的共性,采取并案侦查的测量
③根据犯罪心理特征,确定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
④对作案人进行行为预测,实施嫌疑调控与阵地控制
⑤实施心理缉捕战术:信息激将法、信息试探法、信息调遣法
⑥针对犯罪心理,讯问有的放矢
⑦狱内侦查
四、刑事悬赏
(一)刑事悬赏的概念
1.刑事悬赏:指在侦破重特大案件过程中,以公安机关的名义悬下巨额赏金,奖励给提供破案线索的人以达到破案目的的一种侦查措施
2.刑事悬赏与通缉
(1)法律性质不同
(2)发布权限、范围不同
(3)查缉的对象不同
(4)发布文书的制作要求不同
3.刑事悬赏的特征
(1)措施性
(2)承诺性
(3)告知性
(二)刑事悬赏的作用
1.及时获得破案线索
2.减少办案投入
3.发挥导向作用
(三)刑事悬赏的程序
1.刑事悬赏的提出和审批:由具体办案的侦查部门提出,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赏金的确定
(1)根据公安机关的支付能力
(2)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3)保证赏金的合理程度
3.海报的制作:刑事悬赏海报的制作与发布与通缉令相似,其发布机关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1)刑事海报的主要内容有:标题,正文,附项
(2)注意事项
①案情介绍要把握分寸
②悬赏金额应该尽可能明确化
③明确兑付标准
④说明性事项要准确具体
4.通告的发布
(1)发布的范围
(2)发布的途径
5.赏金的支付
6.举报人权益的保护
五、技术侦查
(一)技术侦查的概述
1.技术侦查的概念:指侦查机关在侦查实践活动中根据侦查各类案件对特定情况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在侦查相对人不知情的隐秘状态下,采用特定的技术方法或手段调查犯罪嫌疑人、获取案件证据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主要包括监听、密拍密录、密搜密取、邮政检验等
2.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
3.技术侦查与侦查技术
(二)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
1.公安机关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检察院技术侦查适用范围: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三)技术侦查适用条件和使用期限
(四)技术侦查的审判和执行程序
(五)技术侦查证据的适用
1.常规质证模式
2.采取保护性措施的审查模式
3.庭外核实模式
六、隐匿身份侦查
(一)隐匿身份侦查的概述
指侦查人员或受委托侦查人员,采取隐匿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的侦查活动,包括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线人侦查(特情)等
侦查方式带有欺诈性和引诱性;侦查过程往往涉及非法手段的动用
(二)诱惑侦查
1.诱惑侦查的概念
指在对重大复杂的隐蔽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时,在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意图或犯罪倾向的条件下,侦查人员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实施发怒自提供机会或制造条件,待其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抓捕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行为
学界通常认为诱惑侦查可以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与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两种类型。对于犯意诱发型侦查历来为各国法律所排斥;对于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此持肯定态度
2.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3.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
4.诱惑侦查的行为方式:一是不得诱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二是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5.诱惑侦查的审批监督程序:需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三)卧底侦查
1.卧底侦查的概念
指在对重大复杂的有组织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时,侦查机关内根据法律规定选派专门的侦查人员,以某种特殊身份为掩护骗取犯罪组织的信任,打入其内部以查明发怒自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行为
2.卧底侦查的适用范围
3.卧底侦查的适用对象
4.卧底侦查的行为方式
5.卧底侦查的审批监督程序
(四)线人(特情)侦查
线人侦查,指侦查机关委托并控制某些非侦查人员的普通人,由后者凭借身份上的便利条件接近犯罪组织或者混入犯罪组织内部,并向侦查机关提供有关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的情报与吸纳所的秘密侦查行动
七、视频侦查
(一)视频侦查的概念
指侦查主体在侦查破案的过程中,以视频监控技术为依托,综合运用相关技术,通过关联、分析、比对、预测、碰撞和研判,从重获取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查货犯罪嫌疑人,以预防、控制、揭露、证实犯罪的一种错失
(二)视频侦查的性质
(三)视频侦查的特点
1.侦查信息的客观性、再现性、直观性
2.侦查方法和手段的技术性、复合性
3.侦查体制机制变革的整体性方向明显
(四)视频侦查的作用
1.视频监控图像记录的视听资料是重要的法律物证
2.增强动态条件下直接发现缉获犯罪嫌疑人的能力
3.快速有效地确定侦查方向、范围
4.客观准确地重建现场
5.增强动态犯罪条件下的串并案侦查能力
(五)视频侦查的基本步骤
1.划定现场探头范围
2.调阅监控资料
3.锁定案件嫌疑人
4.锁定犯罪嫌疑人轨迹
5.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
(六)视频侦查的方法
1.时空节点分析法
2.视频轨迹分析法
3.异常分析法
4.视频涉案目标影像消失区域的分析法
5.侦查假设法
第十三章 外国侦查制度
第一节 以集权为特征的侦查制度
一、法国侦查制度
(一)法国的侦查组织制度
1.警察系统
(1)国家警察总局
(2)地方警察组织
(3)巴黎警察局
(4)宪兵
(5)市政警察与乡村治安员
2.检查系统
3.预审法官:法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对重罪必须进行预审,对轻罪可以预审,对违警罪只有当检察官提出要求时才进行预审
(二)侦查程序制度
1.初步侦查
(1)对现行重罪、轻罪的初步侦查
(2)对非现行犯罪
2.预审:二级制
二、丹麦侦查制度
(一)侦查组织制度
(二)侦查程序制度
第二节 以分权为特征的侦查制度
一、美国侦查制度
(一)侦查组织制度
1.警察系统
2.检查系统
(二)侦查程序制度
1.初步侦查
2.立案审查与案件分配
3.后续侦查
二、英国侦查制度
(一)侦查组织制度
1.英国警察组织的现状
2.英国警察组织的集权化趋势
(二)侦查程序制度
三、荷兰侦查制度
(一)侦查组织制度
(二)侦查程序制度
第三节 跨国侦查组织与侦查协作方式
一、Interpol
二、欧洲的侦查协作组织和协作方式
(一)多边协作模式
(二)欧盟内部侦查协作
(三)一体化趋势